人力資源管理師備考知識點整理
勞動關係的定義: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等)在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係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平等自願,協商一致。
無效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以及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屬無效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的定義: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互相瞭解、選擇而約定得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
勞動合同具備的條款: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期限的分類: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合同的變更: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由於情況發生變化,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未變更部分繼續有效。
勞動合同的終止的定義:勞動合同期滿或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終止。
勞動合同的續訂: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中斷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
集體合同的定義:集體合同是工會(或職工代表)代表職工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條件等問題,經協商談判訂立的書面協議。
集體合同的內容:1、勞動條件標準規範部分。2、過渡性規定。3、集體合同文字本身的規定。
集體合同生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勞動合同文字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生效。
集體合同爭議:因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不能自行協商解決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爭議協調處理機構書面提出協商處理申請;未提出申請的,勞動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視情況進行協調處理。
勞動爭議的定義:是指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因實行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而放聲的糾紛。
勞動爭議的範圍:1、因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放聲的爭議。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而發生的爭議。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本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職工之間、個體工商戶與幫工、學徒之間發生的爭議。5、法律法規規定的應依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有: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2、勞動仲裁委員會3、人民法院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在本單位內部設立的機構,是專門處理與本單位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的群眾性組織。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組成:1、職工代表2、用人單位代表3、用人單位工會代表。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也擔負著處理勞動爭議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