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商場租賃合同樣本
出租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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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場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本酒店有關規定,在雙方互惠互利的原則下制訂,租約條款如下:
一、酒店將位於酒店內大堂二樓的商場(約90平方米)租給租戶營業使用,租期壹年,從2002年3月18日至20xx年3月17日止,租金為每月人民幣壹萬貳仟元整,其中租金已包括空調費和電費。
二、經營範圍:
古今字書、四大名繡、宜興紫砂、金石雕刻、文房四寶、景德陶瓷、翡翠玉器、木刻雕件、字書裝裱及各種工藝美術品
三、租戶不得超出以上經營範圍,同時不能和酒店經營或出租的商品有牴觸,若違反,酒店有權收回經營地點,不另行補償;酒店有義務保障租戶的經營不受侵犯。
四、承租人向酒店承諾以下各項:
1、租戶需於每月18日前將當月租金和其他應付費用一次性付給酒店,逾期不付,每逾期一天,酒店將收取3%的滯納金。
2、如客人用信用卡結算,則由酒店代收,酒店向承租人收取卡面額5%的手續費。
3、營業時間在早上7:00至晚上12:00之間。
4、如承租人要求安裝酒店分機電話,酒店則按電信局標準收費。
5、租戶如欲更改場地的裝修或懸掛對外宣傳廣告物品時,必須事先得到酒店書面同意後,才可進行,否則按違約處理。
6、承租人必須維持承租區域的整潔和完好,並承擔租賃區域的一切維修費用。
7、承租人要高度重視消防安全工作,服從酒店的管理,不得將任何非法物品及易燃品帶入酒店。
8、租戶任何時間都不得在承租範圍內製造噪音(包括公共廣播、電視機、收音機)。
9、租戶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不得利用承租範圍任何部分從事不合法或不正當行為。
10、租戶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酒店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酒店相關管理人員的協調管理。
11、該承租範圍不得分租或轉租。
12、如非因酒店有關人員的人為疏忽而造成租戶任何財物損壞或損失,概由租戶自行承擔。
五、酒店向租戶承諾以下各項:
1、酒店為酒店大樓的安全管理負責,並提供承租範圍內持續電力服務。
2、租戶每月可在本酒店購買飯票解決員工的膳食問題,飯票價格按每日10元/人執行。
3、酒店可提供製服洗滌服務給租戶,收費按酒店對外價格的七折執行。
六、押金:
在該合同簽訂後的.七天內承租人應付給酒店人民幣壹萬貳仟元整作為租用押金,合同期滿或經雙方友好協商提前終止時,如租戶已付清所有租金,並遵守合同的規定,酒店將退回押金,但不付任何利息,押金不可以用作租金交付。
七、違約責任:
承租人如違反本合同的約定,酒店有權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從押金中扣除損失費用。
八、合同終止:
1、租戶如逾期十天不交租金,酒店有權終止合同並追究由租戶所負責的一切經濟責任。
2、如酒店或租戶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終止此租約時,必須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終止方需負責對方的經濟損失。
九、續約:
1、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續約權,但租戶應於租約屆滿時提前三個月向酒店發出續約的書面通知。
2、租戶如不續簽租約,本合同至2003年3月17日即終止,屆時租戶必須搬出酒店,逾期不搬屆時將按酒店酌情制定的租金標準計算場租,並需賠償酒店一切有關關損失。
十、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商定後另行補充,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其內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出租商: 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蓋 章: 簽字蓋章:
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