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外資企業資金追加投資的方法
某外商投資企業是1996年12月底在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投資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註冊資本700萬美元,企業取得了預期的投資效果,投資五年來實現稅後淨利潤800萬美元,目前企業正處於成長期,企業投資人準備進一步擴大投資規模。從稅收的角度講,該企業的投資人應如何操作才能實現利益最大化?
最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追加投資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56號),明確從2002年1月1日起,符合一定條件的外商投資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資專案所取得的所得,可單獨計算享受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這樣,該外商在華追加投資經國務院批准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專案就有三種方案可供選擇:一是將追加投資的資本用於重新註冊一個新企業;二是變追加投資為稅後利潤再投資;三是在原企業的基礎上追加註冊資本。這三種方案哪一個更合適呢?為了幫助投資者弄清有關情況,下面我們不妨作一個簡要分析。
三種方案適用的政策不同方案一的政策依據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八條關於新辦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該政策規定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方案二的政策依據是稅法第十條有關再投資退稅的規定。該政策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
方案三的政策依據就是(財稅[2002]56號)檔案,該政策規定外商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註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6000萬美元,或者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註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1500萬美元,且達到或超過企業原註冊資本50%的可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
綜合以上三種稅收優惠方案,其優惠的區別主要在於資金的來源上,新設立或者追加投資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而利用投資利潤直接再投資,則可以享受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
追加投資方法的選擇分析對於追加投資者而言,從稅收優惠的角度來講,採用哪種投資方法不能一概而論,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於具體的籌劃必須掌握以下幾點:
(一)稅收待遇相同,籌劃思路有別。以企業外的資金追加投資,分析兩種情況下的稅收政策,都能夠享受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但是在本企業追加投資還是另外再註冊一個新企業,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利益集團處於市場開拓性擴張階段,適宜用重新註冊分支機構的方法,企業考慮區域自然稟賦、原料供應、市場因素、勞動力因素等多方面的情況,設立符合企業集團總體策略的子公司,以便能實現企業的整體經營目標。如果由於企業自身的產品結構比較特殊,比如其產品的有機構成比較高,資金運用量比較大,不集中資本運作就無法產生規模效益,或者企業正處於集中力量打“殲滅戰”階段,考慮到在原有的基礎上追加投資規模,可以迅速擴大企業的規模,以抓住稍縱即逝的市場機遇,當然應該首先考慮在原企業的基礎上追加投資。
但是,根據(財稅[2002]56號)檔案規定,在原企業的基礎上追加投資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是有前提條件的,即追加投資達到或超過6000萬美元,或者追加投資達到或超過1500萬美元,且達到或超過企業原註冊資本50%,否則仍應重新設立企業才能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
(二)稅後利潤再投資應謹慎處理。在原企業的基礎上追加投資有兩種方法,即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資和利用稅後利潤再投資。兩種追加投資方式有明顯的區別:一是稅收優惠的區別,“兩免三減半”的優惠要比稅後利潤再投資退稅40%優惠更實惠;二是限制條件的區別,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資享受稅收優惠有投資規模上的要求,多數中小外商投資企業難以達到,而稅後利潤再投資沒有投資規模的限制,一般外商投資企業都能進行;三是資金來源渠道的區別,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資的資金來源限制較少,只要是外資就行,而稅後利潤再投資的執行過程要求則較嚴格,必須是原企業稅後利潤直接投資。鑑於以上區別,追加投資企業在具體進行投資過程中則要謹慎處理,否則就不能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三)注意籌劃的過程管理,確保措施到位。無論是合同外追加投資還是稅後利潤直接投資,在財務上都要做好正確核算。從稅後利潤追加投資來講,應該將所取得的利潤直接用來在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如果將利潤匯回本國之後再轉過來作追加投資,就不能享受40%的退稅;而原合同外追加投資,則要將所投資的資本、投資專案的生產、經營情況與其先期投資的生產、經營情況加以區分,分別設立賬冊、憑證,準確計算各自的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