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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人員培訓的制度參考

行政執法人員培訓的制度參考

第一條為了加大行政執法工作力度,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保障和促進依法行政,維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各街道辦事處、各行政執法部門對本單位行政執法人員負有教育、培訓和管理的.責任。積極組織本單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在職培訓和參加區以上組織的各類培訓。

第三條行政執法人員上崗前必須嚴格參加法律、法規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執法。

第四條培訓方式分為專業法律培訓和綜合法律培訓兩種。

專業法律培訓是指以與城市建設相關聯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內容的培訓。專業法律培訓可視工作需要隨時舉辦,由各部門分別組織。

綜合法律培訓是指以比較系統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內容的培訓。綜合性培訓每年至少舉辦一次,由區法制辦統一組織。綜合法律培訓的內容,包括對各類行政執法人員普遍適用的有關規範行政執法、促進依法行政方面的綜合法律知識。

第五條法律培訓必須確保培訓效果,實行有培訓有考核。培訓考核結果應作為考核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六條定期培訓原則上每年舉辦1-2期。

第七條落實好必要的人員及培訓經費,以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培訓的實施。

第八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