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書要怎麼寫才有法律效力
合夥協議書怎麼寫,接下來小編為你帶來合夥協議書要怎麼寫才有法律效力,希望對你有幫助。
合夥協議書
訂立協議各合夥人:
姓名: ,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身份證號:
姓名: ,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身份證號:
姓名: ,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身份證號:
第一條合夥宗旨:雙方共同經營,共同發展
第二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三條 合夥企業經營專案和範圍:機械加工
第四條合夥期限五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夥企業的成立時間以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為準。
第五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夥人 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萬元。
(二)合夥人 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萬元。
(三)合夥人 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萬元。
(四)各合夥人的出資,於 年 月 日以前交齊。
(五)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 萬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以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特別提示:債務承擔部份,各合夥人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新合夥人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 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 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全體合夥人決定,推舉江永承為合夥負責人,管理合夥企業日常事務,具體分工如下:
江永承負責拓展業務,與客戶訂立合同
陳遠志負責車床加工等技術問題
潘進明負責洗床加工等技術問題
第九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下列事項需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a、處理合夥企業不動產或重大機器裝置的。
b、改變合夥企業名稱或向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
c、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的。
d、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對合夥企業進行管理的。
e、處理流動資金壹萬元以上的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按出資額的比例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夥人,造成合夥企業損失的,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企業所欠稅款;合夥企業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壹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夥人違反第九、十條規定,應按合夥企業實際損失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五條 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本協議書一式四份,合夥人各執一份,見證人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協議書經全體合夥人簽名後生效。
全體合夥人簽名: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