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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合法律從業者的名言警句

適合法律從業者的名言警句

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偉的大夏,庇護著我們大家;它的每一塊磚石都壘在另一塊磚石上。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適合法律從業者的名言警句,歡迎閱讀。

1、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商鞅《商君書定分》

2、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韓非子·有度》

3、石以砥焉,化鈍為利;法以砥焉,化愚為智。——劉禹錫《砥石賦》

4、夫立法令者,以廢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廢。——《韓非子,詭練》

5、言行而不軌於法令者必禁。——《韓非子·飾邪》

6、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尚書·大禹謨》

7、公私不可不明,法制不可不審。——韓非《韓非子》

8、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惟行而不返。——王勃《上劉右相書》

9、吏不良,則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則有財而莫理。——王安石

10、天下有定理而無定法。——王夫之(明末清初)

11、喜不可從有罪,怒不可殺無辜。——諸葛亮《便宜十六策·喜怒》

12、立法普法執法司法依法治國,公正公開公平公道秉公為民。——盧志勤

13、罰不諱強大,賞不私親近。——《戰國策秦策》

14、人能勝乎天者,法也。法大行:則是為公是,非為公非。——劉禹錫《天論》

15、一民之軌,莫如法。——《韓非子·有度》

16、知為吏者奉法利民,不知為吏者枉法以害民。——漢·劉安《說苑·政理》

17、聖人之立法,本以公天下。——陳亮

18、法無古今,惟其時之所宜與民之所安耳。——張居正

19、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商君書》

20、立憲利於國,利於君,利於民。——清·鄭觀應

21、家有常業,雖飢不餓;國有常法,雖危不亂。——韓非《韓非子》

22、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韓非子·有度》

23、曆法禁,自大更始,則小臣不犯矣。——蘇軾《策別第六》

24、非法不言,非道不行。——《孝經·卿大夫章》

25、政令必行,憲禁必從。曲木惡直繩,重罰惡明證。——王符《潛夫論·考績》

26、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管子·明法解》

27、故治國無其法則亂,守法而不變則衰。——歐陽詢《藝文類聚》

28、法令明具,而用之至密,舉天下惟法之知。蘇軾《策別第八》

29、天下從事者,不可以無法儀,無法儀而其事能成者無有也。《墨子·法儀》

30、欲著其罪於後世,在乎不沒其實。——歐陽修《魏梁解》

31、可行必守,有弊必除。——劉禹錫

32、為人上者釋法而行私,則人臣者援私以為公。——《管子·君臣上》

33、守一而制萬物者,法也。——《羲冠子·度一》

34、法者,天下之公器也。變者,天下之公理也。——梁啟超

35、其知而犯之謂之故,意以為然謂之失。——張斐

36、國不可無法,有法而不善與無法等。——沈家本(清)

37、以道為常,以法為本。——《韓非子·飾邪》

38、有事不避難,有罪不避刑。——《國語·晉語七》

39、明慎所職,毋以身試法。——《漢書·王尊傳》

40、盡忠益時者雖仇必賞,犯法怠慢者雖親必罰。——《三國志·諸葛亮傳》

41、先王以明罰敕法。——《易傳·象傳·噬嗑》

42、執法如山,守身如玉。——金纓《格言聯壁·從政》

43、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

44、法令既行,紀律自正,則無不治之國,無不化之民。——包拯《致君》

45、法者,見功而與賞,因能而受官。——《韓非子·外儲說左上》

46、治國者,必以奉法為重。——《三國演義》

47、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管子·心術上》

48、法立於上,教弘於下。《三國志·魏書·鍾會傳》

49、設若上無道栓,則下無守法。——葛洪《抱朴子·判子》

50、如平直必以準繩。——《呂氏春秋·分職》

51、法不阿貴,繩不繞曲。——韓非《韓非子有度》

52、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

53、寧正以逆眾意執法而違私志。——桓範《政要論·為君難》

54、禁勝於身,則令行於民;上不行法則民不從彼。——《管子·法法》

55、王子犯法,庶民同罪。——夏敬渠《野叟曝言》

【拓展延伸】

傳統法律文化的當代意義

在當下的法學研究以及法學教育中,傳統法律的價值何在?也許是個值得深思的問題。眾所周知,“中國法制史”是我國法學本科專業核心課程之一,但是在“應用型人才培養”的大趨勢下,法史課程往往因其注重理論缺乏實用性而受到質疑。中國法制近代化以來,律令為主的法律體系被廢止,西方的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被大規模移植。“學習中國法制史有何用處?”在此背景下,面對這樣的提問究竟當如何回答?誠然,有關法律史的知識是法律人必備的素養之一,然而制度畢竟是業已死亡的,不能在法庭上直接使用,也就是說,不是一種現實的“應用技術”。作為法史學生,應當思考如何在“歷史知識”與“應用技術”之間架構起一座橋樑,毫無疑問,在這之中,“法律文化”是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

通常“傳統法律”與“古代法”有類似的含義,而傳統法律文化也就意味著古代社會的法律文化,它與現代有非常明顯的區別。但是,與僵化的制度相比,文化有著更加強大的生命力,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律文化之間並不是那麼容易斬斷的。從歷史上看,一項法律可以在三個層面發揮它的影響:首先是制度,即人們行為的規範,它可以表現為一系列的法律檔案;其次是價值,即判斷人們行為合法性的價值標準;然後是傳統,即人們行為依循的固定模式,是代代相守的法律意識。而只有到了第三個層次,一種制度體系才能被稱為是一個民族所特有的法,它也成為內在於這個民族的一種文化。當然,法律傳統的形成需要漫長的歲月,在不斷的變革中,制度會消亡,價值會改變,唯有傳統,飽經挫折卻不絕如縷。也正如歷史法學派所主張的,法律是與民族精神相關的,雖然人們可以透過理性的方式改變所有的法律體系,但是到了使用的時候,又會不自覺地向自己的傳統看齊,它就像空氣一樣瀰漫在人們周圍,影響著人們的思維。那麼,在我們審視“傳統法律文化”這個概念的時候,就不應當再把它看做是一個靜止的事物,一個伴隨消逝的制度,已經歸於沉寂了的東西。我們現在依然生活在傳統法律文化包圍的環境中,它依然活著,依然在有意無意間被人們重複和認可。

傳統法律文化有著頑強的生命力。上古時代,每一種制度體系開始形成的時候,都是因應著當時的社會歷史環境,所以同樣的社會關係,古希臘古羅馬和東方國家採取了各自不同的調整方式。由此產生的法律傳統包含了一個民族對於社會、國家和法律的認知,是政治文明的結晶,是先民智慧的果實。而伴隨時間的累積,雖然法律的實體會死亡,但法律傳統會深深嵌入一個民族的文化DNA之中,並代代相承。法治必須順應這種文化的遺存,而試圖改造一個民族其實也就是在摧毀一個民族。

那麼,傳統法律文化的精髓何在?《情理法與中國人》所著力闡釋的正是這個問題。

全書分為法理篇、刑事篇和民事篇三個部分,這固然是現代法學體系的一種借鑑。然而拋開原有的體例,從另外一個角度,這三個部分恰恰從宏觀、中觀和微觀三個層面分析了傳統法律文化的特質。宏觀上解決了“何謂法”的問題,即,古人如何看待法這種社會現象,凸顯的是“天理、國法、人情”三位一體的法治觀。中觀上解決了“何為法”的問題,就是古人如何來構建法律秩序的問題,它的核心就是忠孝一體家為本的懲戒觀。微觀上,是藉助基層的“厭訟”“息訟”來解決一個法律執行的問題,在這個層面上,我們固然看不到近代西方法律中所包含的個人權利,但是我們也能發現古人在協調集體與個人利益矛盾中所體現出的智慧。在這之中不難看出,用作書名的“情理法”是全部問題的關鍵。

晉人張斐《上注律表》中說:“王政佈於上,諸侯奉於下,禮樂撫於中,故有三才之意焉,其相須而成,若一體焉。”借用其類比方式,“天理國法人情”也恰恰應對了“天地人”三才之意,其相須而成即是三位一體的法制觀。

“天理”,乃是自然化成之道,是萬事萬物當依循的法則,與西方自然法相比,屬於形似而神非。自然法理論發端於古希臘,與當時的宗教、哲學密切聯絡。古希臘信奉高居奧林匹斯山巔的諸位神癨,以及由他們所宣示的命運。命運是不可違逆的,甚至作為歷代神王也要受到自己命運的主宰,像烏拉諾斯和克洛諾斯都要被自己的孩子推翻,神也是命運的執行者,凡人崇敬神癨但並不祈求改變自己的命運。而古希臘的哲學進一步把這種命運觀引伸為世間普遍的真理,是邏各斯、理性,或者,自然法。在古希臘人看來,命運是絕對的,自然法也是絕對的,後世法律在這樣的觀念下也就具有了很強的獨立性。

而“天理”不然,這種觀念本身就意味著變數,它不是一個絕對的存在。通常認為,中國古代文明是一種早熟的文明,因而沒有形成嚴謹的宗教,只是把原始的血親崇拜過渡到了祖先崇拜,而“上天”雖然在圖騰崇拜中居於主宰的地位,但是缺乏具體的形象,人們有敬畏之心而無確信之途。而後世,國家權力壟斷了人與天的聯絡,它也只能墮為統治的工具。當儒家禮教確立統治地位之後,被其視作基石的家庭倫理便具有了“天理”的地位,所以朱子有云:“禮者,天理之節文,人事之儀則”,“天理只是仁義禮智之總名,仁義禮智便是天理之件數”。

國法,古人所謂“國法”多是指國家頒佈的律令格式等,也就是現在狹義的法概念,是由權力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檔案,亦即國家法。而古人對於法的觀念,概括起來也就是“型”與“刑”,兩者在上古時代是互為通假的字,大體上前者是典型、模型的意義,後者是殺戮、制裁。法即是包含了規範與制裁,尤其是利用刑事手段制裁的概念。中國古代法從產生之初就被認為是以強勢權力為依託來實施集權統治的工具。春秋戰國時期,原有的禮治體系崩潰,諸侯紛紛透過變法來實現富國強兵的目的,而作為一系列變法運動的成果就是產生了早期的.成文法典。運用法律來實施統治,明確規範臣民的行為,並對違反者加以嚴厲制裁。這種方式比過去的禮制更有效率,但它所憑藉的主要是人們對於刑罰的畏懼,相比於禮制依靠宗教與道德自覺,它又包含了更多的暴力成分。秦統一六國後,法律的暴力特性發揮到了極致,其負面影響也是顯而易見的。有鑑於此,後世王朝在利用法律高效率的同時都在努力減少其中的戾氣,漢之後的禮法結合便成為法律發展的主要方向。所以,古人論述與法有關的問題,在肯定其重要性的同時,也都表達了慎重,乃至警惕的態度。

簡單地說,國法就是一個工具,它本身並沒有好壞之分,完全取決於使用者,也就是帝王們的善惡。所以,在古代,每當改朝換代之際,作為舊王朝必須滅亡的罪狀之一就是刑法“密如凝脂”,而新王朝之所以建立的善政之一就是“寬省刑法”。法律會隨著朝代變化而變化,在此情況下,人們更加願意信賴能夠主導法律的權力而非法律本身。

人情,無非是熟人社會的秩序安排,它所強調的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所奉行的常理常情,是當然存在的秩序體系。若從現代視角來分析,則人情是具有習慣法意味的法律原則,它不是具體的行為規範,是有關是非的判斷標準,在一定程度上表達了人們的欲求和理想。相對於國法的嚴峻而言,人情是溫和的,它能彌補法律的不足。農耕時代的法律對社會生活無法實現面面俱到的規範,所以只能優先考慮“王政之所急”,法律沒有規定的,在司法過程中就必須藉助風俗習慣,而這些民間規則的基礎便是人情。可以說,人情在司法上的適用表明國家法對於私人領域,也就是民間社會存在的規則、原則採取了容忍的態度。同時,人情又是臣民熟知,或能夠親身感受的事物,從某種意義上說,也代表了臣民對於法制的認可。古典自然法學派把法視作社會契約的產物,既然法律是得到契約參與者認可的,那麼每個公民就應當履行自己的承諾,遵守法律。雖然現實中無法實現每個人對於立法的直接參與,但這是民主代議制的基礎。古代法自然不能達到這種程度的認可,但透過人情能夠把被統治者可以接受的規則融入法制之中。從技術的角度分析,它從某種程度上使得法成為了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共識,有利於緩和國家法作為一種命令所表現的單向性,即僅僅是統治者對臣民課加的義務而無法體現臣民的需求。

以上即是情理法三位一體的法制觀。可以看出,天理是原則,國法是規範,而人情是補充。這是一套世俗的體系,是君主維繫其統治的工具,它所建立的基礎就是家國一體的儒家倫理。維繫家的倫理是孝,維繫國的即是忠,個人隱匿在從家到國的組織體中。這也註定了中國人習慣於向上至君主下至家長的各級統治者乞求更多的利益,卻從來沒有意識到,他們所得到的施捨本是作為一個人成其為人的自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