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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鑑定報告參考格式

自我鑑定報告參考格式

司法會計鑑定報告的格式目前尚無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應包括緒言、鑑定過程、鑑定結論三部分。

(一)緒言

緒言部分需寫明鑑定根據、鑑定事由、鑑定目的和鑑定概況等內容

1、鑑定根據,即司法會計鑑定人員進行司法會計鑑定的法律依據。通常可表述為“受本院院長委派,……”或“根據某某(司法機關)某年某月某日第某某號委託書,受該(司法機關)委託,……”等。

2、鑑定事由,即對何案件進行鑑定。內容包括:案由即主要當事人的姓名、職務或職業、相關機構名稱、鑑定物件等。

3、鑑定目的,即透過鑑定需要查明的財務會計事實

4、鑑定概況,即實施鑑定需要查明的財務會計事實。

(二)鑑定過程

鑑定過程的描述一般包括鑑定範圍、鑑定材料、鑑定分析意見三方面的內容:

1、鑑定範圍,即鑑定專案及被鑑定資料的範圍

2、鑑定材料,即鑑定所見資料的記載內容。注意:一是無需對鑑定所見全部材料進行羅列,而只需寫明與鑑定結論有關的內容;二是對鑑定所見資料的內容應進行概括性的`記述,而無須逐一記述鑑定資料的全部內容。

3|、鑑定分析意見,即對鑑定所見資料的評價和說明。

鑑定分析意見只限於對鑑定材料內容進行直觀的評價和說明,不應帶有推理的內容;鑑定分析意見只限於對與鑑定結論有關的鑑定材料的內容進行評價和說明,不需要對所有鑑定所見資料的內容都進行評價和說明。

(三)鑑定結論

司法會計結論是指司法鑑定人對司法機關提請鑑定的財務會計問題,根據其對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證據的檢驗結果,進行科學的鑑別、分析和論證後所作的結論性意見。具有如下特徵:

1、司法會計鑑定結論是一種結論性意見,而不僅是一種書面檔案;

2、司法會計鑑定結論是司法會計鑑定人所作的結論性意見,根據我國訴訟法律的規定,只有且必須由鑑定人做出鑑定結論;

3、司法會計鑑定結論是司法會計鑑定人針對司法機關提請鑑定的財務會計問題所作的結論性意見,既不能迴避司法機關提請鑑定的問題,其結論範圍也不能超出司法機關提請鑑定的範圍;

4、司法會計鑑定結論是完整的司法會計鑑定活動的結果,由司法鑑定人根據檢驗結果而鑑別判定的案情事實,是全部司法會計檢驗鑑定活動的結果。

為突出針對性和實用性,結論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結論的內容必須與緒言部分的鑑定要求相對應,即鑑定結論只能回答緒言部分要求見鑒定的問題,切忌答非所問;

2、結論的內容必須以檢驗所見事實為依據。對基本證據所不能表達的行為內容、行為過程、行為後果、行為人的心理狀態及行為性質等,均不得進行表述;

3、鑑定結論必須使用規範的財務會計術語,並應與所表述的財務會計業務的型別相稱;

4、結論必須完整地表述財務會計事實;

5、結論用語必須確切。只能使用肯定用語或否定用語,不得使用或然用語(如不排除虛開發票的可能之類的用語);結論用語的含義必須是確切的,不得含糊不清。(如要表述為:因虛報支出已造成庫存現金減少某某元,而不要表述為:帳面減少現金某某元,因為帳面減少一語沒有確切的含義),結論用語之間的搭配要有邏輯性。

6、必要時,在審計報告意見段後說明審計報告的目的以及分發和使用上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