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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付基數為本人工資,有錯嗎?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付基數為本人工資,有錯嗎?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4條規定,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本案中,賴某的工資為1700元/月,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故應按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標準,計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可見,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核算工資基數為職工本人工資,這個規定是有前提條件的,並不是所有的情況下都是為職工本人工資,而是有最高或最低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