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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誠信承諾書

工作人員誠信承諾書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在很多情況下我們需要用到承諾書,承諾書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只有受要約人才能取得承諾的權利,受要約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諾的權利。還是對承諾書一籌莫展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工作人員誠信承諾書,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工作人員誠信承諾書1

xxx碩士研究生

  我是參加20xx年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招生考試的考生,我已認真閱讀了《20xx年全國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簡章》、《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有關報考規定,為維護考試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公平性,保障自身合法權益,我鄭重承諾以下事項:

  1.我保證網上報名時所提交的報考資訊和現場確認時所提交的各項材料真實、準確。如有虛假、錯誤資訊和弄虛作假行為,本人承擔一切後果。

  2.我將自覺服從考試組織管理部門的統一安排,接受監考人員的檢查、監督和管理。

  3.我保證在考試中誠實守信,自覺遵守研究生招生考試紀律和考場規則。如有違紀、違規行為,自願接受監考人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所作出的處罰,如有違法行為,自願接受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懲罰。

  考生簽名:xx

  20xx年xx月xx日

工作人員誠信承諾書2

  在20xx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期間,本人承諾:

  1.保證所填報的資訊和提供的材料真實、準確、有效,並嚴格按照資訊格式和資訊提示進行填報。

  2.自願遵守教育部和吉林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有關規定和《考試規則》。

  3.自覺服從監考人員的管理,接受考試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

  4.不攜帶各種具有傳送或接收資訊功能的裝置(如行動電話、對講機、無線耳機及其它無線接收、傳送裝置等),電子儲存記憶錄放、掃描等各種資訊傳輸裝置,手錶以及答題用筆、橡皮、格尺、圓規、三角板、塗改液、修正帶等考試用品,不攜帶有金屬物品的服裝、鞋帽,項鍊、耳墜、髮卡、手鐲、戒指、磁卡、信用卡、鑰匙、硬幣等鐵磁性物品,不攜帶其他影響入場檢查的與考試無關物品。

  5.自覺接受和服從考試工作人員按規定進行的身份驗證和使用安檢門、金屬探測儀對嚴禁攜帶物品的入場安全檢查。

  6.遵紀守法,不組織、不參與考試違法違規行為。如有違法違規行為,接受《刑法修正案》(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共吉林省紀委、吉林省監察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工作違紀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規定做出的處罰決定。

  承諾人(簽字):

  x年x月x日

工作人員誠信承諾書3

  為了維護考試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公平性,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班上召開考試誠信教育主題班會,全體同學鄭重承諾以下事項:

  1、保證已認真閱讀並知曉《黔南民族師範學院思想政治教育讀本》中的《黔南民族師範學院考試紀律與違規違紀處分規定》(《考試紀律》、《考試違規違紀行為分類》、《考試違規違紀處分》、《考試違規違紀處理程式》)等章節內容。

  2、保證自覺服從考試組織部門的統一安排,持考試證(或身份證和學生證)進入考場。自覺接受和配合監考人員的安排、檢查和監督。

  3、保證在考試中誠實守信,自覺遵守相關考試紀律和考場規則。如有違紀、違規行為,自覺接受監考人員根據學校相關規章制度所作出的處罰;如有違法行為,自覺接受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懲罰。

  (特別提醒:按照相關學校規定:考試一次作弊者,作留校察看一年處分並不予頒發學位證書;考試作弊達兩次者,作開除學籍處理)

  xx

  20xx年1月2日

工作人員誠信承諾書4

  在此次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中我承諾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時進入考場,按指定座位就座。把本人考試證、身份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監考教師驗核。考試開始後15分鐘仍未進入考場或考試進行中擅自離開考場者,作自動放棄考試論處。

  二、進入考場後,應保持肅靜,不能隨意走動。有問題時,應向監考教師舉手示意。有特殊情況,要離開考場時,必須經監考教師同意。

  三、進入考場,只能攜帶必要的文具,不將紙張、書、書包和通訊工具等物品帶入考場。

  四、獨立完成答卷,絕不相互討論、抄襲等。一經發現違紀者,監考老師會給予取消考試資格等紀律處分。

  五、考生所有答卷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不得拖延。考生交卷後應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內、外停留、喧譁、影響他人考試。

  本人承諾在考試中一定誠實守信,認真履行考生義務。對因提供有關資訊證件不實、填寫資訊錯誤、字跡潦草或違反有關紀律規定所造成的後果,本人自願承擔相應的責任。

  承諾人: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工作人員誠信承諾書5

  為了維護珠海建築市場秩序,規範施工企業的建築行為,本企業自覺遵守國家、廣東省、珠海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規定,並鄭重承諾:如果在交易、施工、質量、安全等方面發生下列行為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自願放棄在珠海市備案資格,退出珠海市建築市場。

  一、拒絕接受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的正常管理;

  二、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三、投標過程中弄虛作假、串標、圍標,擾亂有形建築市場正常秩序。

  四、因欠薪而引發工人聚集上訪事件;

  五、不按時參加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參加的會議,不按時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報表;

  六、違反珠海市有關計劃生育政策;

  七、企業駐珠海行政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案經理、辦公地址、聯絡電話等發生變更,逾期不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八、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法定代表人鋼筆簽字:xx

  20xx年xx月xx日

工作人員誠信承諾書6

  為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強化學生法紀觀念、責任意識和自律意識,加強考場管理,保持一個良好的考場紀律,倡導誠信教育,建立和諧校園,我們全班同學已經認真閱讀了《xx大學》的有關規定,對其內容已經知曉、認可,並承諾在考試過程中自覺遵守,若有違反考場有關規定者,則自願接受《xxxx大學》中有關規定的處理。

  我鄭重承諾,不違反以下各條各款內容:

  第一條:有如下行為的,可以進行批評教育,對態度不好的,情節嚴重的,按照紀律處分標準給予相應處分:

  1、攜帶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未帶有效證件(考試證或身份證,其他證件無效)堅持參加考試;

  4、訊號發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訊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第二條:不遵守考試記律,不服從監考人員的安排和要求,凡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1、考試過程中,左顧右盼、旁窺他人答案的;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的;

  2、未經監考人員允許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第三條:學生有第二條所列行為第1—2款之一的,給予通告批評,學生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第四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所有考試作弊科目成績為無效;

  1、擅自將試卷、答題紙等考試資料帶出考場的;

  2、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資訊的;

  3、嚴重影響考場秩序,且不聽從監考人員警告的;

  4、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未構成作弊行為的。

  5、透過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或拒不接受監考人員檢驗證件的;

  6、試卷中或課桌周圍存放與考試相關資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資訊的;

  8、傳遞答案、紙條或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或自己抄襲的;

  9、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0、搶奪、竊取、交換試卷或答案的;

  11、請他人代替自己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的;

  12、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裝置的;

  13、故意銷燬試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試材料的。

  第五條:學生參加考試有第五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有1—2款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有3—4款之一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有5—7款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有8—10款之一的,給予留校察看一年處分;有11—13款之一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理。

  第六條:學生髮生考試違紀行為或作弊行為,在接收處理時態度惡劣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學生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高等學校英語應用能力考試、全國高等學校計算機考試等全國性考試中,有考試違紀行為。受到警告處分以上者,給予取消在校期間考試報名資格的處理。

  第九條:在校期間出現二次考試違紀或作弊行為的學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凡是畢業年級的學生,被處分以留校察看一年處分者,取消其當年畢業資格審查。在校期間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記入個人誠信檔案,上報省誠信資料管理平臺。(解釋說明:1、違紀即裝入檔案;2、將違紀通知單郵寄家長。)

  第十條:若違反學校對考試的有關規定和紀律要求,自願接受學校的嚴肅處理或處分。

  承諾人:xx系xx班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