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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考試的條件

教師資格考試的條件

  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是公民獲得教師職位、從事教師工作的前提條件。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實行的教師職業許可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教師法》明確規定,凡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必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沒有相應教師資格的人員不能聘為教師。教師資格法定憑證為《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教師資格證書, 在全國範圍內適用。

  教師資格考試的條件

  1.思想品德條件

  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經申請人員單位或戶籍所在地鄉(鎮)或街道辦事處思想品德鑑定合格;應屆畢業生由所在學校進行思想品德鑑定。

  2.各種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要求

  (1)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必須具備幼兒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其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學歷應當視為不合格學歷。

  (2)取得小學教師資格.必須具備中等專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其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學歷應當視為不合格學歷

  (3)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者歲;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4)取得高階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職、出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5)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各類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由於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教育教學的特殊性.對於一些具有特殊技藝的人員.學歷要求還可以適當放寬,具體放寬到什麼程度,要根據個人所具有的特殊技藝而論.而且要經過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才能放寬。實習指導教師資格除了有學歷要求外.還應當同時具備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這是和其他6種教師資格的顯著區別。

  (6)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3.擔任教師工作所必須具備的身體條件

  身體條件應為教育教學能力的一部分,或者說是承擔教育教學任務的硬體,因為教師(特別是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身體條件對教育教學效果有一定影響。《教師資格條例》第六條規定:有教育教學能力應當包括符合國家規定的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體條件。教師身體條件主要是要求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有完全的法律行為能力等。身體條件的具體標準參照師範教育類專業招生體檢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4.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要求

  教師職業的特殊性在於從事教師職業必須具有教育教學能力,也就是說不僅要掌握一定的知識,更重要的.是要把知識按照不同學校教學計劃的要求傳授給學生,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培養學生的探索精神、學習能力和道德人格,使學生的特長和潛力能夠充分發揮出來。教育教學能力的內容廣泛,要求較高,鑑於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區教育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公民的素質差異較大,因此,《(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規定,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具體測試辦法和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5.普通話水平要求

  《教育法》規定在我國各級各類學校教學都應當推廣使用普通話。《(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佈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標準。少數方言複雜地區的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標準;使用漢語和當地民族語言教學的少數民族自治區的普通話水平,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標準。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人們的交往越來越密切、範圍越來越大,普通話作為交往的重要工具日益為社會所重視。教育,特別是基礎教育對推廣使用普通話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教師應當具有比其他社會成員有更高的普通話水平。

  6.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專業技術要求

  中等職業學校培養國民經濟部門需要的中等專業技術人員的性質,決定了中等職業學校教育教學中實習和實際操作的內容較多,這些實習和實際操作任務是由實習指導教師承擔的,這些實際操作教學水平,除了要有一定的學歷作基礎外,還要有相當長時間的經驗積累和實踐鍛鍊才能達到。所以,在《教師資格條例》第七條第二款中規定: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歷,並應當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7.教育學、心理學知識要求

  學習、掌握並能在教育教學實踐工作中運用教育學、心理學知識原理是教師職業的特殊要求。對非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人員申請教師資格,《教師資格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可以要求申請人補修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根據這條規定和不同教師資格的不同要求、不同地區和不同的申請人的實際情況,教育學、心理學的學習和考查(考試)等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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