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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資助安全工作管理制度(通用10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資助安全工作管理制度(通用10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資助安全工作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學生資助專項資金管理,切實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機會和權利,促進教育均衡發展,根據《關於印發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xx〕356號、《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暫行辦法的通知》(浙財教〔20xx〕123號)、《關於進一步完善中等職業教育學生資助政策的通知》(浙財教〔20xx〕1號)及《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教育廳關於實施學前教育的通知》(浙財教〔20xx〕152號)檔案精神,制定本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樂清市學生資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包括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普通高中困難生免學費補助資金、中等職業學校困難生助學金及學前教育學生資助資金,主要用於對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及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切實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就學問題,以促進我市教育均衡發展。

  第三條資金使用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注重科學化、規範化管理.

  (二)嚴格把關,積極落實,實行公示制,建立專門檔案.

  (三)嚴禁擠佔挪用資金、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專款專用、及時發放。

  第二章資金來源、使用範圍和補助標準

  第四條專項資金來源

  (一)市財政預算安排經費.

  (二)上級財政轉移支付經費。

  第五條專項資金使用範圍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及普通高中困難生免學費補助資金適用於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普通高中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學校和完全中學的高中部(含民辦學校),其中具有正式註冊學籍的樂清市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中等職業學校困難生助學金適用於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含民辦學校),其中具有正式註冊學籍的樂清市中等職業學校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前教育學生資助資金使用於為在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各級各類幼兒園(含民辦幼兒園)就讀的家庭經濟困難兒童。

  (一)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補助物件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補助物件為:二類困難生(指家庭年收入4600元以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面掌握在佔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總數的6%左右。

  (二)普通高中困難生免學費補助物件

  普通高中困難生免學費補助資助物件:一類困難生(包括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機構監護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養的未成年人以及殘疾學生)。

  (三)中等職業學校困難生助學金補助物件

  中等職業學校困難生助學金資助物件: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一、二年級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包括一類困難生和二類困難生)。涉農專業範圍為教育部發布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20xx年修訂)》(教職成〔20xx〕4號)所規定的農林牧漁類所有32個專業,以及輕紡食品類的糧油飼料加工技術、糧油儲運與檢驗技術專業和醫藥衛生類的農村醫學專業等3個專業。

  (四)學前教育學生資助資金資助物件

  學前教育學生資助資金資助物件:為在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各級各類幼兒園就讀的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包括低保家庭幼兒、福利機構監護的幼兒、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養的幼兒以及殘疾幼兒。

  第六條專項資金補助標準

  (一)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每生每年1500元,按每學期750元發放.

  (二)普通高中困難生免學費補助資金:免學費、代收費。學費、代收費按有關部門批准的收費標準確定。在各類民辦高中學校就讀的困難學生,其免費額度參照同類公辦學校的收費標準執行。

  (三)中等職業學校困難生助學金:每學期每人補助750元,按月予以撥款發放。

  (四)學前教育學生資助資金:資助專案為保育費,資助標準為三級公辦幼兒園保育費的50%,按年予以撥款發放。

  第三章資金申請、稽核和撥付

  第七條普通高中學生資助資金申撥程式

  每年7月底前,根據中央下達的國家助學金名額,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將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到市、縣(市、區)。每年8月底前,市、縣(市、區)財政、教育部門將名額和預算下達到所屬普通高中。具體申報程式如下:

  (一)在學校充分宣傳的基礎上,學生自願申報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填寫《樂清市普通高中困難生免學費資助申請表》或《樂清市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申請表》進行助學申請。一類困難生需出具縣級及以上民政、總工會等部門有效證件,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需出具註明家庭年人均收入的村委會(居委會)及鎮(街道)兩級單位證明並加蓋公章.

  (二)資助學生名單經由學校初審後分類彙總,填寫《樂清市普高學校困難生免學費名冊彙總表》和《樂清市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名冊》,上報市教育部門.

  (三)市教育部門稽核後上報市財政部門複核,市財政部門複核無誤後,市教育局會同財政局聯合下發資金下發檔案後將補助資金撥付至各普通高中。享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向學校提供身份證或戶口冊影印件,學校統一為受助學生辦理學生資助卡,並將助學金直接打入學生銀行儲蓄卡,一律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為學生辦理銀行儲蓄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或押金等費用,也不得從學生享受的國家助學金中抵扣。

  第八條中等職業學校困難生助學金申撥程式

  (一)在學校充分宣傳的基礎上,學生自願申報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一類困難生憑相關證件直接向學校備案登記,並填寫《樂清市中等職業學校困難生助學金申請表》進行助學申請.二類困難生憑鎮、街道社會事務部門出具的證明填寫《樂清市中等職業學校困難生助學金申請表》進行助學申請.

  (二)資助學生名單經由學校初審後彙總,填寫《樂清市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受助名冊》,上報市教育部門.

  (三)市教育部門稽核後上報市財政部門複核,市財政部門複核無誤後,按月予以撥款發放。新增享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向學校提供身份證影印件,學校統一在銀行為受助學生辦理中職學生資助卡,以將助學金直接打入學生銀行儲蓄卡的形式發放。

  第九條學前教育學生資助資金申撥程式

  (一)在學校充分宣傳的基礎上,每年9月開學時,符合條件的資助物件向幼兒園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低保證、殘疾證或孤兒證明等有效證件,由幼兒園進行初審彙總,上報市教育部門.

  (二)市教育部門對幼兒園上報材料進行稽核後,上報市財政部門複核.

  (三)市財政部門複核無誤後,按同級財政部門預算管理和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規定,向幼兒園撥付補助資金。

  第四章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條嚴格規範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市財政部門應做好專項資金的統籌安排和監督管理。市教育部門應嚴格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做好專項資金的稽核發放和日常管理,各學校要把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任務,實行校長負責制,指定專門機構,確定專職人員,具體負責此項工作。各學校要建立舉報制度,接受學生及其家長的投訴和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強化專項資金使用的績效評價。市財政部門將定期組織對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績效考評、追蹤問效,並將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安排的調整因素。

  第十二條加強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追究有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資助安全工作管理制度2

  為了加強和規範學前幼兒專項資助資金的管理,確保資助工作順利實施,根據上級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補助的物件:在讀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受助兒童按在園兒童數的15%測算。

  二、補助的標準:每生每年1000元。

  三、資金來源:經費除中央獎補資金外,不足部分由省、市、縣4:3:3的比例進行分擔。

  四、資金撥付:教科文股依據預算指標,用款計劃等稽核無誤後按資金支付程式辦理。

  五、有關要求:

  1、教育部門要制定家庭經濟困難幼兒認定辦法,科學設計認定程式,並按照全國學前教育資助工作資訊管理系統建設的要求,做好在園幼兒和受助幼兒資訊的基礎管理工作,確保受助幼兒資訊真實可靠。

  2、要加強對幼兒資助獎補資金使用監督,督促相關幼兒園做好資助資訊公開工作,自覺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及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確保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3、對於擠佔挪用資金,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等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資助安全工作管理制度3

  為了加強和規範我校學生資助管理工作,有效地實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切實解決我校貧困生因家庭、低保家庭、殘疾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的問題,深入做好學生防流控輟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資助物件

  資助物件一是小學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二是我校學前教育階段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孤兒、殘疾學生、貧困軍烈屬家庭子女、殘疾家庭子女、享受農村低保或特困救助(特困戶)的家庭子女、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貧困單親家庭子女、家庭貧困的少數民族學生、因突發事件導致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農村計劃生育獨生子女及雙女戶家庭學生、移民貧困戶子女是重點資助物件。貧困程度相同條件下,品學兼優學生優先。

  二、資助專案

  貧困生資助專案一是義務教育階段在校寄宿貧困生生活費補助;二是學前教育保教費。我校資助貧困生的具體方式是在核定資助物件時,根據貧困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確定。我校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規定的方式對資助物件進行資助,不隨意改變資助方式,更不隨意更換資助物件。

  三、資助程式

  資助物件按下列程式及要求核定:

  (一)指標下達。我校貧困學生資助名額、經費由區教育局確定,再按比例分到各年級進行上報、稽核、公示、發放、備案。

  (二)資訊公開。學校透過召開學生大會、班會、在校內醒目處張貼公告等方式向學生及學生家長公開資助資訊,包括資助條件與名額、資助方式與標準、申請時間與評審辦法等。

  (三)資助申請。學生或學生家長(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資助申請,填寫由學校發給的《特殊家庭困難學生教育資助申請稽核表》。《資助申請表》經受助學生所在村委會(社群)、鄉鎮(街道)民政辦公室分別稽核、確認、簽字蓋章後,送交學校作為評審確定資助物件的依據。

  (四)評審公示。學校成立由學校領導、學生家長和教師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成員不少於7人),按資助名額,依據《資助申請表》所記載的學生家庭經濟貧困程度確定資助物件。資助物件確定後,學校應在《資助申請表》上籤署明確的稽核意見並加蓋公章,然後將資助物件名單分別在學校和學生家庭所在的村(社群)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天。公示期內如有異議,學校及評審小組要對有關情況進行重新核實。

  (五)彙總上報。公示期結束後,學校將公示無異議的資助物件彙總,報送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四、資助經費

  資助經費,由區教育局同區財政局按核定的資助物件和標準核撥到我校。學校財務室按資助花名冊及時、足額髮放到學生或學生家長。

  五、資助管理

  我校德育處負責全校貧困生資助工作。併成立貧困學生資助領導小組,學校校長為貧困生資助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並高度重視並切實抓好這項工作,確定專人具體負責貧困生登記、核實及資助物件的公示、報送等工作。我校結合本校的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貧困生資助工作制度,建立有關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從制度層面保證公開、公正、規範、有序地做好貧困生資助工作。

  六、資助監督

  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學校將貧困生資助政策、資助工作程式、資助物件及資助方式、標準等在學校校務公開欄公佈,接受廣大教師、學生的監督。在校長領導下,組織各方面的人員,對學校貧困生資助工作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監督,確保有限的資助資金用於最急需的貧困學生。學校年終督導考核內容將貧困學生資助工作納入,並佔一定權重。

  資助安全工作管理制度4

  第一條大學生的資助工作是促進教育事業持續協調健康發展,做好育人工作的重要內容,事關廣大學生的切身利益。我院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建立並完善了以“獎、貸、助、補、減”為主要內容的學生資助體系。為確保各項資助政策能夠落到實處,根據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助物件為具有我院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在校學生。主要針對品學兼優的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學生資助工作實行院長負責制,學院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由院長任組長,分管學生工作和分管財務工作的院領導任副組長,學生工作處、財務處和各系部負責人為組成人員,領導小組下設學生資助辦公室,學生工作處處長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第四條學生資助辦公室負責執行國家及學院資助工作的有關政策,全面實施我院“獎、貸、助、補、減”等政策措施;負責全院性資助工作的管理並制定相關政策和實施辦法;負責全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管理工作;負責接受各類捐助和獎助學金的設立等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年度資助計劃的制訂、各類資助指標名額的分配及受助學生的稽核與推薦等。

  第五條各系應積極主動採取各種形式爭取社會資助,拓寬獎助學金渠道,爭取社會各界捐資助學,設立本系更多的各類獎助學金(評定辦法和每年受助學生名單在學生資助辦公室和財務處備案),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受助學生盡已所能向社會奉獻愛心並要定期向出資人彙報自己的學習、生活等表現情況。

  第六條獎學金:獎學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院獎學金以及由社會、各界捐資設立的社會獎學金等,主要面對品學兼優的學生。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標準及獎勵金額按高等學校學生資助政策執行,學院獎學金按學院獎學金評選細則執行,社會獎學金由出資方與學院共同議定評選細則執行。

  獎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由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分配具體名額至各系部,由各系(部)組織等額推薦;各系(部)將評選結果在系部公示3個工作日,無異議後,組織學生填寫有關材料並簽署系部推薦意見,於規定的時間內報送院學生資助辦公室稽核、彙總,經學院資助領導小組評審通過後,報送省教育廳或出資方,學院獎學金,由學院直接發放。

  第七條生源地貸款:未獲得其它資助者或獲得資助尚不能解決其本人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困難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向生源地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由學生本人向生源地信用機構申請,並由學生本人承擔貸款償還責任。

  第八條助學金包括:國家助學金和臨時困難補助及社會各界出資設立的社會助學金,主要針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國家助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其評審程式與獎學金評選程式相同,但分學期發放。

  臨時困難補助,主要針對家庭或本人遭遇變故,出現突發性經濟困難的學生,由學生本人或家人申請,系部稽核並簽署意見,報學院學生資助辦公室稽核,從學院學生困難補助專項資金中支出,如情況需要,可由學院團委發起組織師生募捐,學院紀委全程監督,學生資助辦公室發放,除此以外,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在校內面向學生髮起組織各種型別的募捐活動。

  社會助學金由出資方與學院共同議定評選細則執行。

  第九條勤工助學:學院設立部分相對固定的勤工助學崗位,鼓勵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開展勤工助學活動。透過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獲得一定的經濟收入,緩解其經濟困難。

  學院勤工助學活動,依照《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執行,校內勤工助學活動,由院團委具體組織管理,相關資料報學生資助辦公室備案。校內各用工部門於每年6月,將用工崗位及崗位要求報院團委向學生髮布,校內各經營戶的用工需求,由後勤管理處報送。學生本人申報後,持系部和院團委審批意見到用工部門應聘,未聘上又自願服從調劑的學生,由院團委調劑分配。校外與專業學習有關的勤工助學活動,由招生就業處統一安排。未經家長書面承諾,禁止學生個人參與未經學院安排的勤工助學活動。

  勤工助學活動費用,由各用人部門直接向學生支付,標準不得低於《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要求。

  第十條學費減免:學費減免包括中職學生免學費專案、退役復學學費減免、特殊專業學費減免和優質生源學費減免,中職學生免學費、退役復學學費減免、特殊專業學費減免參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優質生源學費減免,由招生就業處出臺具體實施方案,學生資助辦公室具體實施。

  第十一條綠色通道:學院在每學年新生入學時,建立“綠色通道”制度。對被錄取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一律先辦理入學手續,使他們能及時報到入學。

  第十二條學院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動態資料庫,各系部每學年要開展貧困學生建檔和更新工作,對貧困學生檔案庫實行動態化管理,並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情況彙總報學生資助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受助學生需接受師生監督,學生資助辦公室接受師生就受助學生個人表現的舉報投訴,並對其申報資格進行核查。

  第十四條本實施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其他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有關獎助學金及學費減免,由學生工作處根據資助政策另行制訂細則。

  資助安全工作管理制度5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xx〕13號)檔案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一、組織領導和監督

  為加強組織領導,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組員由相關部門負責人及各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領導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辦公室主任由學生工作處主要領導兼任。資助辦公室具體負責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開展。紀檢監察審計處和財務資產處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管理、監督和審計。

  二、資助原則

  (一)扶貧扶志,“資助”與“育人”有機結合;

  (二)資助向品學兼優的經濟困難學生傾斜;

  (三)資助的目的是為了幫助經濟困難學生解決學習和生活的困難,順利完成學業;

  (四)學校建立以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為主體,“獎、助、貸、勤、補”和“綠色通道”的資助體系;

  (五)提高資助工作的透明度,公佈各類資助專案及受助名單,以保證資助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六)已受到資助的學生在生活,學習等方面上應接受全校師生的監督。

  三、資助物件

  資助物件為依照《雲南廣播電視大學雲南國防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認定的物件。

  四、資助方式

  資助分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獎助學金、特殊困難補助、勤工助學、社會資助等方式。

  (一)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支付在校學習期間所需的學費、住宿費的助學貸款。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家庭所在地的農村信用社、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辦理,不需擔保和抵押,但需承諾按期還款,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辦理程式:學生向戶口所在地的資助管理中心(教育局)提出貸款申請;當地的資助管理中心對學生進行資格審查;學生到校辦理合同回執,蓋章確認;當地銀行負責審批併發放貸款。

  (二)國家、雲南省政府、校級的獎助學金

  國家、省政府、校級獎助學金的申請及資助辦法按照《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雲南省政府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和《雲南國防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助學金管理辦法》執行。

  (三)特殊困難補助

  特殊困難補助申請及資助辦法按照《雲南國防工業職業技術學院特殊困難管理辦法》執行。

  (四)勤工助學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校內勤工助學活動,按照《雲南廣播電視大學雲南國防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執行。

  (五)社會資助

  社會團體及個人針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學校設立的助學金,獎學金資助者的意願和要求,並按照《雲南廣播電視大學雲南國防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助學金管理辦法》執行。

  五、受資助學生的管理和複查

  建立貧困學生檔案,對資助的貧困學生實行動態管理和複查。如有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取消資助:

  (一)有經濟來源,無需資助即能維持學習、生活基本費用的;

  (二)有抽菸、喝酒等不良習慣的,鋪張浪費、不勤儉節約的.;

  (三)不誠實守信的;

  (四)學習不刻苦,一學年內不及格科目超過2科次的;

  (五)考試有作弊行為的;

  (六)有違反校規校紀行為,受紀律處分的。

  六、資金來源

  (一)國家獎助學金,省政府獎助學金由國家和省政府劃撥;

  (二)按照雲南省財政廳、雲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雲南省高等學校提取部分學費用於專項助困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雲財教〔20xx〕140號)檔案的規定,學校按在校普通全日制學生學費收入的10%提取貧困生專項助學經費,按學校規定的用款比例實行專款專用;

  (三)社會各界捐贈的助學金;

  (四)學校師生捐贈的助學金;

  (五)其他。

  七、附則

  (一)學院要根據學校總體資助政策和辦法,認真研究本學院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本學院的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實施細則;

  (二)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三)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資助安全工作管理制度6

  為了加強和規範學前幼兒專項資助資金的管理,確保資助工作順利實施,根據上級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補助的物件:在讀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受助兒童按在園兒童數的15%測算。

  二、補助的標準:每生每年1000元。

  三、資金來源:經費除中央獎補資金外,不足部分由省、市、縣4:3:3的比例進行分擔。

  四、資金撥付:教科文股依據預算指標,用款計劃等稽核無誤後按資金支付程式辦理。

  五、有關要求:

  1、教育部門要制定家庭經濟困難幼兒認定辦法,科學設計認定程式,並按照全國學前教育資助工作資訊管理系統建設的要求,做好在園幼兒和受助幼兒資訊的基礎管理工作,確保受助幼兒資訊真實可靠。

  2、要加強對幼兒資助獎補資金使用監督,督促相關幼兒園做好資助資訊公開工作,自覺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及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確保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3、對於擠佔挪用資金,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等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資助安全工作管理制度7

  一、指導思想

  實施教育資助制度,實現資助政策在全園的全覆蓋,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教育強縣的客觀要求,是最佳化教育結構、加快發展學前教育的有交手段,是健全公共財政服務體系、保障教育公平的重要舉措。

  二、組織機構

  組長:蘇曉

  副組長:張婷婷

  成員: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成員

  三、主要內容

  (一)資助原則、形式

  1、基本原則。按照“加大財政投入、經費合理分擔、政策導向明確、多元混合資助、各方責任清晰”的基本原則,實施以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入園補助金為主體,幼兒園減免費用為補充,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學前教育資助政策體系。

  2、資助形式

  (1)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入園補助金。從20xx年秋季學期開始,設立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園入園補助金,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幼兒。

  (2)園內學費減免政策。幼兒園要從事業收中提取部分資金用於減免收費、提供特殊困難補助等。

  (二)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入園補助金實施辦法

  1、補助物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在園幼兒,優先考慮城鄉低保家庭幼兒、孤殘幼兒、烈士子女、父母喪失勞動能力幼兒、少數民族特困家庭幼兒和家庭遭受重大災害或變故的幼兒。享受入園補助政策的幼兒人數按照上級檔案分配的指標全鎮統籌分配。

  2、資助標準。20xx年秋按資助物件人平500元標準。

  3、操作程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評審程式組織評審。具體評審程式是:

  ①貧困幼兒家長自願申請,填寫申請表;

  ②幼兒家長持申請表到村委會或居委會稽核簽署意見,並蓋好公章;

  ③幼兒園組織評審工作小組認真評審;

  ④評審結果在幼兒園進行不少於7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拍照保留公示資料存檔;

  ⑤將受助幼兒申請表、受助幼兒明細表和公示照片上報中心學校,由中心學校評審領導小組稽核,並將評審資料統一存檔;

  ⑥幼兒園在中心學校資助工作分管領導、學前教育分管領導、會計監督下,及時將補助金足額髮到幼兒家長本人手上,並拍攝照

  片存檔,任何人不能代領、代簽,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扣幼兒補助資金,不準將幼兒補助資金平均分配或降低標準發放;

  四、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學前教育資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胡敏為第一責任人,為直接責任人。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靠的實施方案。各幼兒園要將實施方案(要有幼兒園學費減免和社會助學的措施),上報鄉鎮中心學校備案。

  2、加大宣傳力度。幼兒園要充分對學前教育資助政策進行宣傳,召開好各種資助工作會議使黨的惠民政策家喻戶曉。

  3、完善基礎資訊。幼兒園要高度重視學前教育資助工作,要設立資助工作辦公室,確定專人負責學前教育資助工作。資助管理員要根據有關要求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工作住處管理系統,在全國學前教育資訊管理系統中做好在園幼兒和受助幼兒基礎管理工作,根據幼兒數量變化情況及時更新有關資料,實行動態管理,確保受助幼兒資訊真實可靠。

  4、確保資金落實。要切實加強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入園補助資金的管理,確保及時發放、專款專用。同時各幼兒園每學期也要拿出相應的資金用於減免貧困幼兒的學費,資助貧困幼兒。要廣開渠道,積極開展社會助學活動。

  5、加強檔案建設。幼兒園制定資助檔案管理制度,設立專門的資助檔案。將省市縣的資助檔案、受助幼兒申請表、受助幼兒明細表、受助幼兒名冊彙總表、學前教育基本情況統計表、公示和發放照片、幼兒園經過公示的貧困幼兒減免學費簽字名冊和統計表以及社會助學等有關資料和資助工作情況分學期、分年度裝訂成冊,建檔備查。

  資助安全工作管理制度8

  一、實施範圍

  學前教育政府資助實施範圍為經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各級各類公辦(含公辦性質)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不包括託兒所、親子園等早期教育機構。

  二、資助物件

  學前教育政府資助物件為實施範圍內接受學前教育的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包括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或者納入城鄉特困救助範圍的家庭子女、孤兒、革命烈士子女、殘疾幼兒以及其他經濟困難家庭子女。各地(幼兒園)應根據市分配指標,合理界定資助條件,確定最後資助物件。

  三、資助標準

  學前教育政府資助標準原則上為每生每年1000元,各地(幼兒園)申請資助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本年度在園幼兒數的5%,具體資助人數以市分配為準。

  四、資金分擔

  學前教育資助所需資金由市負責統籌落實。相關幼兒園要從事業單位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資金,用於減免收費、提供特殊困難補助等。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力量捐資助學,擴大經費來源,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資助為主體,幼兒園減免收費等為補充,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學前教育資助體系。

  五、實施程式

  (一)資助申請。學前教育資助工作從20xx年春季開始按學年進行,分學期發放。每年9月開學時,符合資助條件的幼兒家長向就讀幼兒園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交低保證、殘疾證、烈士子女證明、孤兒證明等有效證件或所在地村委會(居委會)證明等相關證件及材料。

  (二)物件評審。各幼兒園要成立評審小組,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入戶調查的基礎上對提交的資助申請材料進行認真稽核,確定擬資助名單後,在幼兒園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要重新評審。

  公示無異議後,各幼兒園統計彙總受助幼兒資訊及幼兒家長身份資訊,由園長和資助管理工作人員簽字後,加蓋幼兒園公章,報各鄉鎮中心學校審批;各中心學校、市直幼兒園將審批的資助名單彙總後報市教育局、市財政局核查並組織實施,實施結果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備案。

  (三)資金髮放。市財政局將資助資金指標下達到各中心學校和市直幼兒園,各中心學校和市直幼兒園統一透過銀行卡的形式將資助資金直接發放到受助幼兒監護人手中。

  (四)檔案管理。各中心學校(幼兒園)要將受助幼兒的有關材料(幼兒申請表、貧困證明材料、受助幼兒名單、發放名單、公示結果及資金髮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學前教育資助政策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中心學校(幼兒園)要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和管理制度,組織好轄區內各幼兒園的資助評審工作,制定出臺適合本地(園)實際的實施方案,確保政策順利實施。要建立健全幼兒資助管理機構,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指定專門機構,確定專職人員,具體負責此項工作。要透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為這項惠民政策的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二)完善基本資訊。各中心學校,相關幼兒園要認真做好在園兒童資訊和受助兒童基礎管理工作,建立完備的、可查的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兒童檔案庫,實行動態管理,確保受助兒童資訊真實、準確、完整。對相關資助材料、發放記錄等要按照檔案和財務管理工作要求加強規範管理,並做好資助資訊的統計、上報工作。

  (三)規範資金管理。各中心學校(幼兒園)要加強學前教育資助資金管理,實行專帳管理,單獨核算。要建立財務公開制度,按要求公開受助兒童資訊和資金髮放情況,接受社會監督。教育、財政部門將與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學前教育資助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擠佔挪用資助經費、虛報兒童人數騙取補助資金等違規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資助安全工作管理制度9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加大財政投入支援學前教育發展的通知》(財教〔20xx〕405號)、《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的意見》(財教〔20xx〕410號)和《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教育廳關於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的意見通知》(湘財教〔20xx〕75號)等檔案精神,從20xx年秋季學期開始,我縣設立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入園補助金,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在園幼兒。為做好我縣學前教育資助工作,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兒童享受學前教育,特制定本制度。

  一、資助原則

  按照“加大財政投入、經費合理分擔、政策導向明確、多元混合資助、各方責任清晰”的基本原則,建立以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入園補助金為主體、幼兒園減免費用等為補充,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學前教育資助政策體系,從制度上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入園問題。

  二、實施範圍

  全縣公辦幼兒園和經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不包括託兒所、親子園等早期教育機構。

  三、資助物件

  資助物件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在園幼兒,優先考慮城鄉低保戶家庭幼兒、孤殘幼兒、烈士子女、父母喪失勞動能力幼兒、少數民族特困家庭幼兒、家庭遭受重大災害或變故的幼兒。補助物件重點向農村幼兒園傾斜。

  四、資助標準

  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000元。

  五、經費來源

  (一)財政負擔。學前教育資助所需資金由上級財政和縣級財政共同負擔。

  (二)從事業收入中提取資助經費。幼兒園要從事業收入中按3%—5%的比例提取資金,用於減免收費、提供特殊困難補助等。

  (三)鼓勵社會捐資助學。積極引導和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及個人等捐資助學,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

  六、資助資金的申請與撥付

  學前教育助學金每學年初申請和評審,按學期發放,具體程式如下:

  (一)監護人申請

  每年的9月份,兒童監護人持戶口本及相關證件向就讀幼兒園提出申請,領取並填寫《寧遠縣學前教育資助申請表》(附件1),同時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低保家庭兒童:提供民政部門發放的低保證及影印件。

  2.孤兒:提供民政部門發放的兒童福利證及影印件。

  3.殘疾兒童(殘疾家庭兒童):提供殘聯發放的殘疾人證及影印件。

  4.烈士子女:提供民政部門烈士子女的證明及影印件。

  5.父母喪失勞動能力子女:實際居住地鎮政府、村委會(社群)共同出具的相關證明或者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6.少數民族特困家庭幼兒:提供戶口本原件及影印件兩份,實際居住地鎮政府、村委會(社群)共同出具的相關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7.其他貧困家庭子女:實際居住地鎮政府、村委會(社群)共同出具的相關證明。

  (二)調查摸底。

  幼兒園評審小組對申請物件的家庭情況進行入戶調查摸底。

  (三)資格審查。

  幼兒園評審小組根據調查摸底情況對申請物件進行資格審查,並確定擬定人選。

  (四)公示物件。

  對審查符合條件的受助幼兒及其監護人名單要在幼兒園顯要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天,同時公佈舉報電話,接收社會各界監督。

  (五)彙總報批。

  公示期滿無異議後,各幼兒園按要求採集受助幼兒及其監護人有關資訊並彙總,填寫《寧遠縣學前教育資助彙總表》(附件2),由園長和幼兒園資助管理工作人員簽字後,加蓋幼兒園公章,報縣教育局、縣財政局審批核準。

  (六)撥付資金。

  由受助幼兒監護人提供涉農惠農資金賬號,縣財政採取國庫統一支付的方式,及時足額將資助資金直接發放到受助幼兒監護人的銀行卡上。資金髮放到位後,幼兒園要組織家長在發放名單上簽字確認,並納入幼兒園賬務管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學前教育資助工作在縣財政局、縣教育局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指導下,由幼兒園具體實施。各幼兒園要把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幼兒作為一項落實國家惠民政策的重要任務,高度重視,認真落實。各幼兒園園長要親自抓,並明確一名專人具體抓。幼兒園要成立由村(社群)幹部、學生家長和教師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制訂具體工作方案,確保資助工作順利實施。

  (二)落實工作責任。學前教育資助工作實行園長負責制,各幼兒園要嚴格按照資助物件的界定標準、辦法和程式,組織評審,嚴把資格審查關,嚴禁弄虛作假,騙取、套取補助資金。同時,嚴禁借發放補助資金之機,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三)建立資訊檔案。各幼兒園要建立受助幼兒的資訊檔案,將受助幼兒的有關材料(資助申請表、貧困證明材料、受助幼兒申請名單、發放名單、公示結果及資金髮放等有關憑證和其他資料)分年度建檔備查。

  (四)加強監督檢查。財政、教育部門會同物價、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學前教育資助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擠佔、截留、挪用補助資金,虛報幼兒數騙取、套取補助資金,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等違規行為,由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加大宣傳力度。各幼兒園要建立宣傳專欄,並透過多種形式宣傳資助政策,使黨和政府的這項惠民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資助安全工作管理制度10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學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全面落實學前教育資助政策,保障適齡兒童受教育權利,促進學前教育又好又快發展。

  二、資助範圍和物件

  在我園就讀的具有巨龍鎮常住戶口的兒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列入受助範圍:

  1、低保家庭兒童;2、孤兒;3、殘疾人家庭兒童或殘疾兒童;4、軍烈屬子女;5、因重大疾病、意外災難等原因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難家庭兒童。

  三、具體實施措施

  (一)成立"龍湖鎮第一幼兒園學前教育資助"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秦偉紅

  副組長:代燕燕

  組 員:各班班主任

  領導小組本著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集體認真研究,嚴格審查,確保我園最困難的兒童和家庭都能及時得到資助。

  (二)辦理程式

  1、資助申請。符合條件的受助兒童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先到本班教師處領取《學前教育國家資助申請表》,如實填寫資助申請表向我園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符合資助條件的有效證明材料及其影印件三張。

  2、資格審定。

  1)成立幼兒園資助評審小組,評審小組由園長、教職工代表和家長代表組成,人數不得少於5人。

  2)評審小組根據幼兒家長或監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實施方案相關規定,對提交的資助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認真稽核。

  3)評審結束後,將受助幼兒名單在園內園務公示欄進行不少於5天的公示,接受老師和家長的監督。

  4)公示無異議後,由幼兒園統計彙總受助幼兒資訊連同申請材料的影印件,經園長簽字同意加蓋單位公章,報至縣教育局稽核和確認。

  5)建立幼兒資助資訊檔案,將資助幼兒有關材料妥善儲存。

  3、資助資金髮放

  教育局根據幼兒園上報資料進行稽核確定幼兒名單,填報《學前教育資助名冊彙總表》,再由縣財政局將資助資金髮放給受助兒童家長或監護人。

  (三)所需材料

  1、受助兒童家長或監護人填寫的《學前教育國家資助申請表》3份;

  2、受助兒童和監護人戶口簿影印件3份;

  3、受助兒童符合資助條件的有效證明材料及其影印件(可一項或多項):

  1)低保家庭子女經縣民政局簽署意見和民政部門發放的低保證及其影印件3份;

  2)孤兒經縣民政局簽署意見和民政部門發放的兒童福利證其影印件3份;

  3)烈士子女經縣民政局簽署意見和民政部門發放的烈士子女證明及其影印件3份;

  4)殘疾人家庭或殘疾兒童經縣殘聯簽署意見和縣殘聯發放的殘疾人證及其影印件3份;

  5)特殊困難家庭兒童須實際居住地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出具的因重大疾病、意外災難而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及相關證據。

  4、受助物件提出申請時,必須提供所有證明材料原始件和規定的影印件,原始件經幼兒園核對與影印件相符後當場退給受助兒童監護人。

  (四)工作要求

  1、加強宣傳力度。透過網站、宣傳欄、通知、家長會等各種渠道廣泛宣傳政策,採取形式多樣、行之有效的宣傳方式,將資助政策宣傳到幼兒園所有家庭,確保符合資助條件幼兒都能及時得到資助。

  2、落實工作責任。學前教育資助工作實行園長負責制,幼兒園指定專人具體負責此項工作,建立資助檔案,將幼兒資助申請表、貧困證明、公示材料、資金髮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3、加強資金管理。資助經費實行園長負責制,園長是第一責任人,對資助工作負主要責任。我園嚴格加強資金管理,結合實際制定資助經費管理細則,配備專職人員具體負責資助資金的發放及名冊登記、檔案保管工作。資助經費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學期末或學年末在本園校務公開欄公示資助資金使用情況,接受老師和家長的監督。

  4、嚴格工作程式。認真對待資助工作,嚴格按照資助物件的界定標準、實施方案的程式,確定資助物件。加強幼兒學籍管理,確保資助資訊真實、可靠。對在資助工作中存在騙取、套取、虛報冒領等行為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並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