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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資訊化管理制度

投資資訊化管理制度範本(精選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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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資訊化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公司投資業務的運作和管理,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經營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根據國家法規、本公司《公司章程》和有關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業務,包括直接股權投資、併購投資、債權投資、結構性投資等。

  本辦法適用於本公司自有資金投資及受託管理資金(基金)投資等一切投資行為。受託管理資金(基金)投資,是指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或受託投資管理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投資委託人的投資意願,與委託人簽訂合夥協議或委託投資管理協議,對外進行投資,以實現受託管理資產收益最最佳化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規範投資業務的基本原則,適用於投資業務的全過程,包括但不限於專案開發與立項、立項專案的執行、專案投資決策、專案投資決策的執行、專案投資後的持續管理、投資專案退出等。

  第二章

  投資管理的內部機構設定

  第四條

  公司投資管理內部機構包括:董事會、投資決策委員會、總裁辦公會、投資管理部、風險控制部、綜合管理部。

  第五條

  由總裁向董事會提交公司年度投資計劃,由總裁根據董事會決議組織實施。

  第六條

  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投資業務的決策機構,其成員由董事會任命,受總裁直接領導,對總裁和董事會負責,根據總裁和董事會的要求和公司章程及相關制度在授權範圍內對公司的投資進行決策。

  第七條

  公司總裁辦公會負責對公司篩選的投資專案進行初步判斷,對投資專案立項進行決策,對投資專案的相關執行事項進行審議。

  第八條

  投資管理部負責投資專案開發、選擇、盡職調查、投資方案設計與談判、專案實施、後期管理等。投資管理部實行投資經理負責制,每一專案指派專職投資經理,承擔具體工作。

  第九條

  風險控制部負責投資業務的合規審查及風險控制審查。風險控制部監督投資業務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的執行情況,對投資專案進行法律合規審查及實質風險審查,並提出相應的風險控制意見;確保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地執行;制訂、審閱投資業務的相關合同、協議,確保合同的規範性和合法性。

  第十條

  綜合管理部負責投資專案的檔案管理、印章管理、總裁辦公會的會議籌備以及相關會議資料的管理等。

  第三章

  專案開發

  第十一條

  公司獲得專案資源資訊後,應當登記相關專案資源資訊,包括資訊來源、專案基本情況、專案融資需求和投資方式、聯絡方式等資訊。

  第十二條

  投資總監根據專案資源資訊,組織投資管理部就專案資訊進行初步判斷,並將結果報告總裁複審。如認為該資訊有價值,即由指定的投資經理(“專案開發負責人”)負責跟蹤並進行初步盡職調查。

  第十三條

  專案開發負責人定期對專案開發情況做出總結,報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投資總監審閱。

  第四章

  專案立項

  第十四條

  投資專案由總裁辦公會決定是否立項。

  第十五條

  專案開發負責人根據初步盡職調查情況,形成《投資專案可行性報告》。《投資專案可行性報告》應當對下列事項做出初步判斷:

  (1)投資專案是否符合公司的投資理念;

  (2)投資專案是否屬於公司設定投資物件範圍;

  (3)與潛在投資物件的核心人員就初步的交易結構進行初步溝通,討論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4)投資專案是否具備投資價值。

  第十六條

  進入立項階段的專案,專案開發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投資總監提交《投資專案可行性報告》、《投資專案立項申請》。

  第十七條

  投資總監收到《投資專案可行性報告》、《投資專案立項申請》後,投資總監應對專案做出評價,將《投資專案可行性報告》、《投資專案立項申請》及其評審意見提交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和風險控制部。風險控制總監稽核通過後,由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提交至總裁。

  第十八條

  對擬提請立項的投資專案,風險控制部組織相關人員結合專案的《投資專案可行性報告》,對提請立項的潛在投資專案的合規風險進行審查和風險評價,形成《投資專案立項合規風險報告》,提交風險控制總監,風險控制總監對專案做出評價。如風險控制總監出具否定意見,投資專案退回投資管理部,由投資管理部按照風險控制總監的意見對專案進行處置。

  風險控制總監稽核通過後,風險控制主管副總裁將《投資專案立項合規風險報告》、風控總監評審意見提交至總裁,並由總裁提交總裁辦公會。

  第十九條

  總裁收到《投資專案可行性報告》、《投資專案立項申請》、投資總監評審意見、《投資專案立項合規風險報告》、風控總監評審意見後,應當及時召開總裁辦公會,並根據《總裁辦公會議事規則》對該立項申請予以審議,並在五個工作日內做出決議。

  第二十條

  總裁辦公會對投資專案立項的決議可以是:批准立項、暫緩立項和不予立項三種。

  (1)對於批准立項的,總裁辦公會應當對該專案的操作提出相應的約束條件和對後續工作提出指導性意見。

  (2)對於總裁辦公會認為相關決策資訊尚不完整或立項條件尚不成熟的,總裁辦公會可以決定暫緩立項。對於暫緩立項的,該專案開發工作繼續進行。專案開發負責人可以適時按前述程式再次提請立項申請。

  (3)對於總裁辦公會決定不予立項的開發專案,該專案開發工作終結。由專案開發負責人編制《專案開發總結》,報投資總監、總裁審閱並將專案資料歸檔。

  第五章

  立項專案的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專案批准立項後應成立專案組,專案組由投資經理負責,專案組對擬投資物件開展盡職調查,並組織相關中介機構進場工作。

  第二十二條

  專案組對擬投資物件的盡職調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調查問卷、內外部相關資料蒐集、現場調查、內外部相關人士訪談、購買專業機構或人士的相關服務或報告等,盡職調查結束專案組應當形成《盡職調查報告》。

  第二十三條

  投資經理應收集從專案立項階段開始的全部專案資料並形成工作底稿,完成盡職調查工作後,將工作底稿交由綜合管理部歸檔。

  第二十四條

  對擬投資企業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並對專案出具法律意見書。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的選聘及其報酬的確定應經總裁辦公會批准。

  第二十五條

  專案負責人應當根據《盡職調查報告》、中介機構報告、對擬投資企業的估值、初步的投資方案、談判方案和投資後續管理等形成《投資專案建議書》,提交投資總監,投資總監對專案進行評價並將《投資專案建議書》及評價意見提交總裁辦公會,由總裁辦公會進行評價並提出意見。

  第二十六條

  專案組應當根據總裁辦公會的意見展開與擬投資企業的談判,談判結果應及時向總裁、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投資總監彙報,並得到相應指導意見。

  第二十七條形成初步談判結果後,應當即時形成最終投資方案,並由風險控制部負責起草相關交易之法律檔案。

  第二十八條在盡職調查和談判過程中,根據專案需要,可召開一次或多次的專案討論會,就專案價值、風險、方案等關鍵問題進行討論。專案討論會可以由專案負責人召集,也可以由總裁或其他主管領導召集。

  第二十九條專案負責人如認為該專案不能實現原有投資目標或無法按既定條件達成協議時,可以提出終止立項專案的執行。專案負責人提出終止申請,應詳細說明理由,編制《已立項專案終止申請》並由投資總監提交總裁辦公會,總裁辦公會做出是否終止的決定。

  第三十條

  對於決定予以終止的專案,由專案負責人編制《專案總結報告》,經總裁、投資總監審閱後,連同所有專案檔案由專案負責人會同綜合管理部組織歸檔。

  第六章

  專案投資決策

  第三十一條投資決策委員會對是否進行專案投資作出決策。

  第三十二條提請投資決策的專案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已完成盡職調查;

  (2)已完成專案可行性論證,具有投資價值;

  (3)已與潛在被投資專案或企業就交易結構和商業條件達成基本一致意見。

  第三十三條

  對於提請投資決策的專案,專案組應當提交《專案投資決策申請》。《專案投資決策申請》的內容包括:

  (1)專案立項執行過程回顧;

  (2)需要提請特別關注的關鍵事項;

  (3)下一步還需進行的工作及其進度安排;

  (4)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專案負責人將《專案投資決策申請》、《投資專案建議書》、《盡職調查報告》、中介機構的報告(如有)、相關交易之法律檔案等(以下統稱“投資決策申請檔案”)提交投資總監,投資總監應對專案做出評價,並將投資決策申請檔案及評審意見提交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和風險控制部。風險控制總監稽核通過後,由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提交至總裁。

  第三十五條

  對擬提請投資決策的專案,風險控制部應當組織相關人員對該專案進行合規審查,並向風險控制總監提交《投資專案合規風險報告》,風險控制總監對專案做出評價。如風險控制總監出具否定意見,投資專案退回投資管理部,由投資管理部按照風險控制總監的意見對專案進行處置。

  風險控制總監稽核通過後,風險控制主管副總裁將專案投資方案及《投資專案合規風險報告》、風險控制總監評審意見提交至總裁。

  第三十六條

  總裁收到投資決策申請檔案、投資總監評審意見、《投資專案合規風險報告》、風險控制總監評審意見後,應召集總裁辦公會應對專案做出評價,並將投資決策申請檔案、投資總監評審意見、《投資專案合規風險報告》、風險控制總監評審意見及總裁辦公會評審意見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召集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並由投資決策委員會秘書負責準備投資決策申請檔案、投資總監評審意見、風險控制總監評審意見及總裁辦公會評審意見等會議檔案。

  第三十八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議事規則》對投資專案進行審議。

  第三十九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對投資決策的決議可以是:批准投資、不予投資和暫緩表決三種。

  (1)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透過批准投資的,由總裁負責組織實施。

  (2)對於投資決策委員會設定約束的決定不予投資的專案,該專案終結。專案組要妥善處理與擬投資企業的善後事宜。同時,由專案負責人編制《專案總結報告》,經總裁、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投資總監審閱後,連同所有專案檔案由專案負責人會同綜合事務部組織歸檔。

  (3)對於投資決策委員會暫緩表決的投資專案,待條件成熟之後再次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表決。

  第七章

  專案投資的執行

  第四十條

  在公司做出投資決議之後,由總裁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

  對於批准投資的專案,專案組應當按照相關決議完成與擬投資企業的最終談判。如最終談判出現重大變化,應按上節有關規定重新履行投資決策程式。

  第四十二條

  最終談判達成一致,專案組應對相關交易之法律檔案文字定稿,經風險控制部門確認後,報投資總監、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風險控制總監、風險控制主管副總裁、總裁審查批准,相關交易法律檔案應當由董事長或授權總裁簽署。

  第四十三條

  相關交易法律檔案生效後,專案負責人提出申請,公司財務總監根據申請進行復核,經總裁審批後,辦理投資款項的劃轉事宜。

  第四十四條

  專案組應當及時按照相關交易法律檔案的規定,取得投資專案的股權或債權及其他法律檔案,並協助被投資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五條

  專案投資執行後,由專案負責人編制《專案總結報告》,經總裁、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投資總監審閱後,連同所有專案資料檔案由專案負責人會同綜合管理部組織歸檔。

  第八章

  投資後的管理

  第四十六條

  投資管理部應當根據《投資專案建議書》中載明的投資後持續管理的主要思路、方式、擬採取的措施,指定專門專案負責人跟蹤投資專案、落實投資後續管理工作,保證公司相關投資決議的實施。

  第四十七條

  風險控制部應指派相關專職人員跟蹤專案投資後的後續管理,並及時做出合規風險提示。

  第四十八條專案投資後的持續管理主要透過參加股東會行使股東表決權、委派董事參加董事會或其他參與被投資企業的重大決策、委派專門人員監督控制專案有關財務、資金、關鍵環節等方式進行。被投資企業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或以其他方式參與被投資企業的重大決策前,專案負責人應當就相關議題形成《專案投資後續管理意見》,詳細說明建議公司採用的意見,提交投資總監。

  第四十九條投資總監應對《專案投資後持續管理意見》做出評價,並將《專案投資後持續管理意見》及評審意見提交主管投資業務副總裁、風險控制部。風險控制總監稽核通過後,由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提交至總裁。

  第五十條

  風險控制部應當組織相關專職人員對提請審議的意見進行合規審查,形成《投資專案專項風險評價報告》,並提交至風險控制總監,風險控制總監對專案做出評價。如風險控制總監出具否定意見,投資專案退回投資管理部,由投資管理部按照風險控制總監的意見對專案進行處置。

  風險控制總監稽核通過後,由風險控制主管副總裁將《投資專案專項風險評價報告》及風險控制總監評審意見提交至總裁。

  第五十一條

  總裁收到《專案投資後持續管理意見》、投資總監評審意見、《投資專案專項風險評價報告》、風險控制總監評審意見後,應召開總裁辦公會對該意見予以審議並做出決策。

  第五十二條

  公司委派的在被投資企業擔任董事或其他職務的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決議意見執行。公司對被投資企業行使股東權利時,由總裁或授權代表作為股東代表行使表決權。

  第五十三條專案負責人應當對自己負責的已投資專案的後續管理情況定期做出總結,報總裁、投資總監審閱。

  第九章

  投資專案的退出

  第五十四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對是否進行專案退出作出決策。

  第五十五條

  總裁、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投資總監或專案負責人認為投資已經達到預期目標或合適退出時機時,應當由專案負責人擬定《投資退出方案》。投資退出方案的內容包括:

  (1)退出方式;

  (2)退出時機的選擇,以及操作計劃;

  (3)專案損益的預測;

  (4)其他需要揭示的資訊。

  第五十六條

  投資總監應對《投資退出方案》,做出評價,並將《投資退出方案》及評審意見提交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由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提交至總裁。

  第五十七條

  總裁收到《投資退出方案》及投資總監評審意見後,應當召總裁辦公會對該意見予以評價,並將《投資退出方案》、投資總監評審意見及總裁辦公會評審意見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負責召集投資決策會,並由投資決策委員會秘書負責準備《投資退出方案》、投資總監評審意見、總裁辦公會評審意見等會議檔案。

  第五十九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議事規則》對投資退出進行審議。

  第六十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對專案退出的決議可以是:批准退出、不予退出和暫緩表決三種。

  (1)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批准退出的,專案負責人按相關決議執行完成相關事項。

  (2)對於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不予退出的,該專案繼續,專案負責人可以適時再次提交《投資退出方案》,按前述流程進行。

  (3)對於投資決策委員會暫緩表決的投資專案,待條件成熟之後再次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表決。

  第六十一條

  投資退出執行過程中,如發生重大事件或變化,專案負責人應及時報告總裁、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投資總監,並按總裁的決定執行。總裁認為必要時,召開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討論。

  第六十二條

  投資退出執行完畢,專案結束。由專案負責人編制《專案總結》,經總裁、投資總監審閱後,連同所有專案檔案由專案負責人會同綜合管理部組織歸檔。

  第六十三條

  專案負責人應當定期對自己負責的專案投資退出的執行情況做出總結,報投資總監、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總裁審閱。

  第十章

  責任追究

  第六十四條

  公司投資管理部應定期對風險管理工作進行自查,及時發現缺陷並改進,其自查報告應及時報送公司領導及綜合管理部。

  第六十五條

  公司員工由於工作失職或違反本辦法規定,給公司帶來嚴重影響或損失的,公司將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責任人批評、警告、降薪、賠償、罰款、調職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對於違反法律的,公司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由總裁辦公會制定,經董事會批准後生效。

  第六十七條

  本制度由總裁辦公會負責解釋。

  投資資訊化管理制度2

  第1章總則

  第1條為加強對公司對外投資活動的管理,規範公司的投資行為,保證對外投資活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資金運作效率,防範投資風險,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所稱投資,是指本公司對外進行的投資行為,即本公司將貨幣資金及經資產評估後的房屋、機器、裝置、物資等實物,以及專利權、技術、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活動。

  第3條按照投資期限的長短,公司對外投資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1、短期投資指公司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且持有時間不超過1年(含)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等。

  2、長期投資主要指投資期限超過1年,不能隨時變現或不準備變現的各種投資,包括債券投資、股權投資和其他投資等,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型別。

  (1)公司獨立興辦的企業或獨立出資的經營專案。

  (2)公司出資與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自然人成立合資、合作公司或開發專案。

  (3)參股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

  (4)經營資產出租、委託經營或與他人共同經營。

  第4條對外投資的原則如下。

  1、遵循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2、符合公司的發展戰略。

  3、投資規模適度、量力而行,不能影響公司主營業務的發展。

  4、效益優先。

  第2章對外投資的職責分工

  第5條公司董事會為對外投資的決策機構,對公司的對外投資作出決策。

  第6條公司成立投資委員會,由公司總經理、各分管副總及相關部門經理組成,負責統籌、協調和組織對外投資專案的分析和研究,為決策提供建議。

  第7條公司投資委員會下設投資評審小組,主要負責投資委員會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對新的.投資專案進行初步評估和稽核,形成立項意見書,提出投資建議。

  第8條投資評審小組由投資分管副總任組長,負責對新專案實施的人、財、物進行計劃、組織、監控,並應及時彙報投資進展情況,提出調整建議等。

  第9條公司財務部負責公司對外投資管理相關事宜,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1、負責尋找、收集對外投資的資訊和相關建議。

  2、配合投資評審小組對新的投資專案進行評審,提出投資建議。

  3、負責將公司對外投資預算納入公司整體經營預算體系。

  4、辦理出資手續、工商登記、稅務登記、銀行開戶、出資證明檔案管理等工作。

  5、負責對股權投資、產權交易、公司資產重組等重大活動進行專案監管。

  第10條公司法務部人員負責對外投資專案協議、合同和重要相關信函、章程等法律檔案的起草與稽核工作。

  第11條公司高層領導、管理人員、職能部門、業務部門均可以提出書面的投資建議或資訊。

  第3章對外投資審批程式

  第12條投資專案稽核和審批原則。

  1、符合國家政策以及公司的長期發展規劃。

  2、經濟效益良好。

  3、資金、技術、人才、原材料有保證。

  4、法律手續完善、上報資料齊全、真實、可靠。

  5、與公司的投資能力相適應。

  第13條投資專案的決策程式如下圖所示。

  第14條公司財務部負責按照短期投資類別、數量、單價、應計利息、購進日期等及時登記入賬,並進行相關賬務處理。

  第15條涉及證券投資的,公司必須執行嚴格的聯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2名以上人員共同操作,且證券投資作業人員與資金、財務管理人員分離,相互制約,不得一人單獨接觸投資資產,任何投資資產的存入或取出必須由相互制約的兩人聯名簽字。

  第16條公司購入的短期有價證券必須在購入的當日記入公司名下。

  第17條公司財務部需定期與董事會核對證券投資資金的使用及結存情況,應將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時入賬。

  第4章長期投資過程管理

  第18條投資專案應與被投資方簽訂投資合同或協議,長期投資合同或協議須經公司法務部律師稽核,並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對外正式簽署。

  第19條公司對長期投資專案管理實行投資、經營和監管相結合,公司按照投資專案管理方式指定專案負責人。

  第20條投資委員會根據公司確定的投資專案編制投資開發計劃,對專案實施進行指導、監督與控制,參與投資專案審計、終(中)止清算與交接工作,並進行投資評價與總結,及時將相關資訊上報董事會。

  第21條財務部需協同投資專案負責人按長期投資合同或協議規定投入現金、實物或無形資產。

  第22條公司投入實物必須辦理實物交接手續,並經實物使用部門和管理部門同意。

  第23條投資專案負責每季度人需對投資專案的進度、投資預算的執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況、經營狀況、存在問題和建議等匯制報表,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

  第24條專案在投資建設執行過程中,可根據實施情況的變化合理調整投資預算,投資預算的調整需經原投資審批機構批准。

  第25條審計人員應依據其職責對投資專案進行監督,對違規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薄弱環節,應要求有關部門糾正和完善,對重大問題提出專項報告,提請投資委員會討論處理。

  第5章投資評價與責任

  第26條公司財務部、投資委員會根據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對投資結果進行評價。

  第27條投資專案負責人對投資專案存在問題故意隱瞞不報的,一經發現,公司將追究其行政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28條投資專案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當致使公司資產流失、嚴重虧損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29條因投資專案決策失誤或審查、把關不嚴,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30條因投資專案的主管副總、負責人、監督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損失的,公司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及法律責任。

  第6章投資轉讓與收回

  第31條出現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公司可以收回對外投資。

  1、按公司規定,該投資專案(企業)經營期滿。

  2、由於投資專案(企業)經營不善,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依法實施破產。

  3、由於發生不可抗力而使專案(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合同規定投資終止的其他情況出現或發生時。

  第32條發生或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公司可以轉讓對外投資。

  1、投資專案已經明顯有悖於公司經營方向的。

  2、投資專案出現連續虧損且扭虧無望沒有市場前景的。

  3、自身經營資金不足急需補充資金時。

  4、本公司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33條投資轉讓應嚴格按照國家與公司的有關轉讓投資規定辦理。

  第34條批准處置對外投資的程式與許可權與批准實施對外投資的程式與許可權相同。

  第35條財務部負責做好投資收回和轉讓的資產評估工作,防止公司資產的流失。

  第7章投資財務管理及審計

  第36條長期對外投資的財務管理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公司財務部根據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報告,以便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維護公司的權益,確保公司利益不受損害。

  第37條財務部應對公司的對外投資活動進行全面完整的財務記錄,進行詳盡的會計核算,按每個投資專案分別建立明細賬簿,詳盡記錄相關資料。

  第38條對外投資的會計核算方法應符合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39條公司應每月向公司財務部報送財務會計報表,並按照公司編制合併報表和對外披露會計資訊的要求,及時報送會計報表和提供會計資料。

  第40條公司在每年度末對長、短期投資進行全面檢查,進行定期或專項審計。

  第8章內部資訊報告及資訊披露

  第41條公司對外投資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的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提供的資訊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42條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因工作關係瞭解到公司對外投資活動資訊的人員,在資訊尚未對外公開披露之前,負有保密義務。

  第43條對於擅自公開公司對外投資活動資訊的人員或其他獲悉資訊的人員,公司董事會將視情節輕重以及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和影響,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進行處罰。

  第9章附則

  第44條本制度未盡事宜,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投資資訊化管理制度3

  一章總則

  一條為了規範本公司專案投資運作和管理,保證投資資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經營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穩健發展,贏取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條本公司及屬下各單位在進行各專案投資時,均須遵守本制度。

  三條本公司及屬下各單位的重大投資專案由總經理辦公室和董事會審議決定,由總經理和各專案經理負責組織實施。

  四條本公司專案投資管理的職能部門為公司投資發湛(以下簡稱投資部),其職責範圍另文規定。

  二章專案的初選與分析

  五條各投資專案的選擇應以本公司的戰略方針和長遠規劃為依據,綜合考慮產業的主導方向及產業間的結構平衡,以實現投資組合的最最佳化。

  六條各投資專案的選擇均應經過充分調查研究,並提供準確、詳細資料及分析,以確保資料內容的可靠性、真實性和有效性。專案分析內容包括:

  1、市場狀況分析;

  2、投資回報率;

  3、投資風險(政治風險、匯率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購買力風險);

  4、投資流動性;

  5、投資佔用時間;

  6、投資管理難度;

  7、稅收優惠條件;

  8、對實際資產和經營控制的能力;

  9、投資的預期成本;、投資專案的籌資能力;、投資的外部環境及社會法律約束。

  凡合作投資專案在人事、資金、技術、管理、生產、銷售、原料等方面無控制權的,原則上不予考慮。由公司進行的必要股權投資可不在此例。

  七條各投資專案依所掌握的有關資料並進行初步實地考察和調查研究後,由投資專案提出單位(下屬公司或公司投資部)提出專案建議,並編制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按審批程式及許可權報送公司總部主管領導稽核。總部主管領導對投資單位報送的報告經調研後認為可行的,應儘快給予審批或按程式提交有關會議審定。對暫時不考慮的專案,最遲五天內給予明確答覆,並將有關資料編入備選專案存檔。

  三章專案的審批與立項

  八條投資專案的審批許可權:萬元以下的專案,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專案,由主管副總經理提出意見報總經理審批;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專案,由總經理辦公室審批;萬元以上專案,由董事會審批。

  九條凡投資萬元以上的專案均列為重大投資專案,應由公司投資部在原專案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的基礎上提出初審意見,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稽核後按專案審批許可權呈送總經理或總經理辦公室或董事會,進行復審或全面論證。

  十條總經理辦公室對重大專案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內容的完整性,基礎資料的準確性,財務預算的可行性及專案規模、時機等因素均應進行全面稽核。必要時,可指派專人對專案再次進行實地考察,或聘請專家論證小組對專案進行專業性的科學論證,以加強對專案的深入認識和了解,確保專案投資的可靠和可行。

  經充分論證後,凡達到立項要求的重大投資專案,由總經理辦公室或董事會簽署予以確立。

  十一條投資專案確立後,凡確定為公司直接實施的專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對外簽署經濟合同書及辦理相關手續;凡確定為二級單位實施的專案,由該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對外簽署經濟合同書及辦理相關手續。其他任何人未經授權所簽定之合同,均視無效。

  十二條各投資專案負責人由實施單位的總經理委派,並對總經理負責。

  十三條各投資專案的業務班子由專案負責人負責組閣,報實施單位總經理核准。專案負責人還應與本公司或二級單位簽定經濟責任合同書,明確責、權、利的劃分,並按本公司資金有償佔有制度確定完整的經濟指標和合理的利潤基數與比例。

  四章專案的組織與實施

  十四條各投資專案應根據形式的不同,具體落實組織實施工作:

  1、屬於公司全資專案,由總經理委派專案負責人及組織業務班子,進行專案的實施工作,設立辦事機構,制定員工責任制、生產經營計劃、企業發展戰略以及具體的運作措施等。同時認真執行本公司有關投資管理、資金有償佔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規定,建立和健全專案財務管理制度。財務主管由公司總部委派,對本公司負責,並接受本公司的財務檢查,同時每月應以報表形式將本月經營運作情況上報公司總部。

  2、屬於投資專案控股的,按全資投資專案進行組織實施;非控股的,則本著加快資金回收的原則,委派業務人員積極參與合作,展開工作,並透過董事會施加公司意圖和監控其經營管理,確保利益如期回收。

  五章專案的運作與管理

  十五條專案的運作管理原則上由公司分管專案投資的副總經理及專案負責人負責。並由本公司採取總量控制、財務監督、業績考核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專案負責人對主管副總經理負責,副總經理對總經理負責。

  十六條各專案在完成工商註冊登記及辦理完相關法定手續成為獨立法人進入正常運作後,屬公司全資專案或控股專案,納入公司全資及控股企業的統一管理;屬二級企業投資的專案,由二級企業進行管理。同時接受公司各職能部門的統一協調和指導性管理。協調及指導性管理的內容包括:合併會計報表,財務監督控制;度經濟責任目標的落實、檢查和考核;企業管理考評;經營班子的任免;例行或專項審計等。

  十七條凡公司持股及合作開發專案未列入會計報表合併的,應透過委派業務人員以投資者或股東身份積極參與合作和開展工作,並透過被投資企業的董事會及股東會貫徹公司意圖,掌握瞭解被投資企業經營情況,維護公司權益;委派的業務人員應於每季度(最長不超過半)向公司公司遞交被投資企業資產及經營情況的書面報告,度應隨附董事會及股東大會相關資料。因故無委派人員的,由公司投資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進行必要的跟蹤管理。

  十八條公司全資及控股專案的綜合協調管理的牽頭部門為企業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業(未列入合併會計報表部分)的綜合協調管理的牽頭部門為公司投資部。

  十九條對於貿易及證券投資專案則採用專門的投資程式和保障、監控制度,具體辦法另定

  六章專案的變更與結束

  二十條投資專案的變更,包括髮展延伸、投資的增減或滾動使用、規模擴大或縮小、後續或轉產、中止或合同修訂等,均應報公司總部審批核準。

  二十一條投資專案變更,由專案負責人書面報告變更理由,按報批程式及許可權報送總部有關領導審定,重大的變更應參照立項程式予以確認。

  二十二條專案負責人在實施專案運作期內因工作變動,應主動做好善後工作,如屬公司內部調動,則須向繼任人交接清楚方能離崗。屬個人卸任或離職,必須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違者,所造成之後果,應追究其個人責任。

  二十三條投資專案的中止或結束,專案負責人及相應機構應及時總結清理,並以書面報告公司公司。屬全資及控股專案,由公司企管部負責彙總整理,經公司統一審定後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清理手續;屬持股或合作專案由投資部負責彙總整理經公司統一審定後,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清理手續。如有待決問題,專案負責人必須負責徹底清潔,不得久拖推諉。

  七章附則

  二十四條本制度於頒佈之日起實施。未盡事項按本公司有關制度執行和辦理。

  二十五條本暫行規定由本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投資資訊化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公司專案投資運作和管理,保證投資資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經營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穩健發展,贏取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公司及屬下各單位在進行各專案投資時,均須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本公司及屬下各單位的重大投資專案由總經理辦公室和董事會審議決定,由總經理和各專案經理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本公司專案投資管理的職能部門為公司投資發展部(以下簡稱投資部),其職責範圍另文規定。

  第二章 專案的初選與分析

  第五條 各投資專案的選擇應以本公司的戰略方針和長遠規劃為依據,綜合考慮產業的主導方向及產業間的結構平衡,以實現投資組合的最最佳化。

  第六條 各投資專案的選擇均應經過充分調查研究,並提供準確、詳細資料及分析,以確保資料內容的可靠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專案分析內容包括:

  1、市場狀況分析;

  2、投資回報率;

  3、投資風險(政治風險、匯率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購買力風險);

  4、投資流動性;

  5、投資佔用時間;

  6、投資管理難度;

  7、稅收優惠條件;

  8、對實際資產和經營控制的能力;

  9、投資的預期成本;

  10、投資專案的籌資能力;

  11、投資的外部環境及社會法律約束。

  凡合作投資專案在人事、資金、技術、管理、生產、銷售、原料等方面無控制權的,原則上不予考慮。由公司進行的必要股權投資可不在此例。

  第七條 各投資專案依所掌握的有關資料並進行初步實地考察和調查研究後,由投資專案提出單位(下屬公司或公司投資部)提出專案建議,並編制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按審批程式及許可權報送公司總部主管領導稽核。總部主管領導對投資單位報送的報告經調研後認為可行的,應儘快給予審批或按程式提交有關會議審定。對暫時不考慮的專案,最遲五天內給予明確答覆,並將有關資料編入備選專案存檔。

  第三章 專案的審批與立項

  第八條 投資專案的審批許可權:100萬元以下的專案,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專案,由主管副總經理提出意見報總經理審批; 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專案,由總經理辦公室審批;1000萬元以上專案,由董事會審批。

  第九條 凡投資100萬元以上的專案均列為重大投資專案, 應由公司投資部在原專案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的基礎上提出初審意見,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稽核後按專案審批許可權呈送總經理或總經理辦公室或董事會,進行復審或全面論證。

  第十條 總經理辦公室對重大專案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內容的完整性,基礎資料的準確性,財務預算的可行性及專案規模、時機等因素均應進行全面稽核。必要時,可指派專人對專案再次進行實地考察,或聘請專家論證小組對專案進行專業性的科學論證,以加強對專案的深入認識和了解,確保專案投資的可靠和可行。

  經充分論證後,凡達到立項要求的重大投資專案,由總經理辦公室或董事會簽署予以確立。

  第十一條 投資專案確立後,凡確定為公司直接實施的專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對外簽署經濟合同書及辦理相關手續;凡確定為二級單位實施的專案,由該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對外簽署經濟合同書及辦理相關手續。其他任何人未經授權所簽定之合同,均視無效。

  第十二條 各投資專案負責人由實施單位的總經理委派,並對總經理負責。

  第十三條 各投資專案的業務班子由專案負責人負責組閣,報實施單位總經理核准。專案負責人還應與本公司或二級單位簽定經濟責任合同書,明確責、權、利的劃分,並按本公司資金有償佔有制度確定完整的經濟指標和合理的利潤基數與比例。

  第四章 專案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四條 各投資專案應根據形式的不同,具體落實組織實施工作:

  1、屬於公司全資專案,由總經理委派專案負責人及組織業務班子,進行專案的實施工作,設立辦事機構,制定員工責任制、生產經營計劃、企業發展戰略以及具體的運作措施等。同時認真執行本公司有關投資管理、資金有償佔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規定,建立和健全專案財務管理制度。財務主管由公司總部委派,對本公司負責,並接受本公司的財務檢查,同時每月應以報表形式將本月經營運作情況上報公司總部。

  2、屬於投資專案控股的,按全資投資專案進行組織實施;非控股的,則本著加快資金回收的原則,委派業務人員積極參與合作,展開工作,並透過董事會施加公司意圖和監控其經營管理,確保利益如期回收。

  第五章 專案的運作與管理

  第十五條 專案的運作管理原則上由公司分管專案投資的副總經理及專案負責人負責。並由本公司採取總量控制、財務監督、業績考核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專案負責人對主管副總經理負責,副總經理對總經理負責。

  第十六條 各專案在完成工商註冊登記及辦理完相關法定手續成為獨立法人進入正常運作後,屬公司全資專案或控股專案,納入公司全資及控股企業的統一管理;屬二級企業投資的專案,由二級企業進行管理。同時接受公司各職能部門的統一協調和指導性管理。協調及指導性管理的內容包括:合併會計報表,財務監督控制;年度經濟責任目標的落實、檢查和考核;企業管理考評;經營班子的任免;例行或專項審計等。

  第十七條 凡公司持股及合作開發專案未列入會計報表合併的,應透過委派業務人員以投資者或股東身份積極參與合作和開展工作,並透過被投資企業的董事會及股東會貫徹公司意圖,掌握瞭解被投資企業經營情況,維護公司權益;委派的業務人員應於每季度(最長不超過半年)向公司公司遞交被投資企業資產及經營情況的書面報告,年度應隨附董事會及股東大會相關資料。因故無委派人員的,由公司投資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進行必要的跟蹤管理。

  第十八條 公司全資及控股專案的綜合協調管理的牽頭部門為企業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業(未列入合併會計報表部分)的綜合協調管理的牽頭部門為公司投資部。

  第十九條 對於貿易及證券投資專案則採用專門的投資程式和保障、監控制度,具體辦法另定

  第六章 專案的變更與結束

  第二十條 投資專案的變更,包括髮展延伸、投資的增減或滾動使用、規模擴大或縮小、後續或轉產、中止或合同修訂等,均應報公司總部審批核準。

  第二十一條 投資專案變更,由專案負責人書面報告變更理由,按報批程式及許可權報送總部有關領導審定,重大的變更應參照立項程式予以確認。

  第二十二條 專案負責人在實施專案運作期內因工作變動,應主動做好善後工作,如屬公司內部調動,則須向繼任人交接清楚方能離崗。屬個人卸任或離職,必須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違者,所造成之後果,應追究其個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 投資專案的中止或結束,專案負責人及相應機構應及時總結清理,並以書面報告公司公司。屬全資及控股專案,由公司企管部負責彙總整理,經公司統一審定後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清理手續;屬持股或合作專案由投資部負責彙總整理經公司統一審定後,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清理手續。如有待決問題,專案負責人必須負責徹底清潔,不得久拖推諉。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於頒佈之日起實施。未盡事項按本公司有關制度執行和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由本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投資資訊化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公司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xx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參照《企業會計制度》,結合投資管理企業的特點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條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公司根據財務工作量需要設定綜合部,適當配備專兼職的財會人員,經全體股東同意,在保證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也可以實行財務外包或者委託代管。

  (二)公司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必須規範紮實,原始記錄完整、真實、及時、合法、手續齊備,公司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和財務活動必須透過會計核算。

  (三)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嚴格執行規定的各項費用開支範圍和標準,如實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依法計算和繳納國家稅費並接受各主管機關的檢查監督。

  (四)確保公司資產的保值增值,最佳化資源配置,保障投資者和員工的合法權益。

  (五)公司接受監事的監督,股東的檢查,內、外部的審計。

  第三條財務管理任務

  (一)依法、合理地籌措資金,保證公司投資業務的開展和正常經營的需要。吸收投資人的資本金和債權人借入資金,必須認真考慮公司資產負債結構的合理性,考慮資金的風險和資金成本等因素,從中選擇最有利的籌資方案。

  (二)合理地投放使用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做好資金的控制、排程、核算和分析工作。

  (三)做好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的核算工作。

  (四)正確處理公司與投資者、被投資者的所有權關係;公司與債權人、債務人、往來客戶之間的債務關係、合同責任關係;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分配關係。

  (五)進行公司的建立、合併、分立、合資、聯營以及清算過程中的財務活動。

  投資資訊化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專案公司,是指簽訂正式投資協議,並已完成劃款、工商變更登記等工作,正式進入投後管理期並經公司授權由專案投資中心負責管理的公司。

  第二條投資後管理

  投資後管理(以下簡稱:投後管理),是指對專案公司及影響風險控制的有關因素進行持續監控和分析,提供增值服務,處理突發重大事件的管理過程。包括投後監督管理、管理諮詢、風險預警及退出。

  第三條投後管理負責人

  1、由專案投資總監指定具體投後經理,負責所投專案公司的投後管理業務。

  2、投後經理在具體的投後管理中,可根據具體工作需要,申請獲得諮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的支援。

  第四條投後管理內容

  1、監督管理

  ①風險管理

  ②執行投資合同中約定的權利;

  ③出席專案公司董事會議。

  2、管理諮詢---增值服務

  ①協助專案公司招聘和解僱關鍵管理人員;

  ②對專案公司的日常運作管理提供諮詢與建議;

  ③對專案公司的發展戰略提供諮詢與建議,並協助其完成;

  ④協助專案公司與關鍵的原料供應商或產品顧客建立並維持穩定的關係;

  ⑤對專案公司市場營銷策略提出建議;

  ⑥對專案公司的財務管理提供建議;

  ⑦為專案公司提供融資方案與建議。

  3、投資退出設計與實施

  ①投資退出設計

  根據專案公司發展態勢、市場環境變化和投資公司自身的投資策略、機會,選擇適當時機、選擇投資退出方式,依據最有利的方式設計投資退出方案。

  ②投資退出實施

  a.已約定退出方式之投資退出實施。

  b.未約定退出方式之投資退出實施。

  第二章對接協調會

  第五條投資完成,投資總監負責組織召開專案公司和投後管理對接會,參加人員為投後管理經理和專案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對接會上主要有以下兩項內容:

  1、闡述投資理念和投後管理的基本要求;

  2、明確專案公司總經理助理、行政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財務總監)等人員作為日常對接人,建立日常對接的長效機制。

  第三章日常性管理

  第六條財務資訊收集

  1、投後管理部門定期收集彙總專案公司月報、季度財務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月、季度報告應在月度、季度結束後的15天內完成收集,年度報告應在年度結束後的30天內完成收集,報告以紙質版(需加蓋公章)+電子版進行彙總。

  2、投後管理部門對財報進行簡單分析,根據實際情況編寫分析報告,提出改進建議。

  3、如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異,應及時向投資總監彙報並商討提出處理對策。

  第七條定期走訪

  1、投後管理經理每季度走訪專案一次,並向投資總監書面彙報專案生產經營計劃執行情況以及書面形式訪談紀要。

  2、投後管理經理應拜訪專案公司研發、生產、銷售、財務等負責人,直接掌握獲取第一手生產經營以及市場等資訊;對於中早期專案應當積極參加專案公司的重要工作會議、產品推介或訂貨會等。

  第八條突發或重大事項變異處理

  如專案公司生產經營發生重大突發事項或投資協議履行發生重大違約,投後經理應立即向投資總監報告,提出妥善處理對策,經領導稽核同意後執行。

  如發生以下情況,視為重大突發事項和重大違約:

  1、專案公司不能按照合同履行或投資資金未按合同約定使用的;

  2、專案公司單項投資虧損超過100萬元(含100萬元)或雖不足100萬元但投資虧損額達到賬面投資額20%以上的;未能按照合同完成預定利潤目標的60%以上的;

  3、對投資額、資金來源及構成進行重大調整,致使專案公司負債過高,超出專案公司經濟承受能力的;導致銀行到期資金不能歸還的;

  4、參、控股股權比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控制權轉移的;

  5、專案公司嚴重違約,出現損害投資人利益的。

  第九條專案競爭分析

  投後管理部門每年一次對投資專案進行國家政策變化、行業趨勢變化、競爭格局變化研究,重點分析市場、技術變化和競爭對手變化對專案公司產生的重大影響,與投資總監共同探討解決方案然後反饋給專案公司。

  第十條專案總體執行狀況評估

  投後管理經理於專案投資完成後滿6個月對專案進行總體執行評估,對專案執行實際結果與年度經營計劃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偏離原因;此後每年一次,出具書面的評估報告,並提出調整公司投資戰略的建議方案上報投資總監。如出現重大變異,可即時上報公司最高層進行風險預警。

  專案總體執行評估基本指標應包括:

  1、對專案可行性研究論證、決策、實施和運營情況進行全面回顧;

  2、對專案財務和經濟效益、技術和能力、專案管理等方面進行分析評價;

  3、對專案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責任追究建議;

  第四章決策性管理

  第十一條公司派出董事、監事代表公司出席專案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或監事會,聽取審查專案公司經營報告並行使權力參與專案公司的決策管理,具體由投後管理部門負責安排,要求專案公司提前通知會議時間地點並提交相關會議資料。

  相關資料由投後管理部門牽頭對會議資料進行討論,所有涉及要行使表決權的議案,都要經過投資總監審查決定;重大事項要提交合夥人會議(專案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出席會議必須按照會議精神履行投票決定權。

  第十二條董事不方便參與,可指定投資總監或投後經理列席參加,代表本公司立場表達意見提出建議並按照公司會議精神行使投票權,所有與會人員應及時將相關會議情況向投資總監報告,所有會議資料應留存投後管理部門歸檔備查。

  第五章增值服務

  第十三條投後管理經理應及時瞭解專案公司對增值服務的需求,並及時提交給公司。需管理層面出面跟專案公司高管溝通提供增值服務,投後管理經理應做好各種對接和準備工作。

  第十四條投後管理經理應當積極參與推動專案公司規範化工作以及再融資工作;每年須針對專案公司的具體情況提出有針對性的書面管理建議,作為對所負責專案公司提供增值服務的重要內容。

  第十五條建立雙方高層相互溝通的長效機制,以專案公司核心高管定期來公司或不定期電話溝通等形式進行。

  第六章檔案管理

  第十六條投後管理所形成的所有文件均抄報或提交投後中心,投後管理部門對每一個專案建立獨立檔案並妥善保管,便於公司或部門隨時查閱、跟蹤管理和評估。

  第七章分級管理

  第十七條為節省人力實現有限資源的最最佳化配置,將專案公司分為A類(重點關注)和B類(一般關注)。特殊情況下,專案發生嚴重突發事項或重大違約程度,可召開會議討論將專案公司列入A類,A類專案公司投後管理採取個案個議的模式討論確定;B類專案公司採取2-4章規定。

  第八章投後管理部門彙報

  第十八條投後管理部門每月組織召開投後管理運營分析會,編制經營分析報告,次月20日彙報,報告內容應包括專案投資總體情況、各專案公司經營情況等內容。

  第九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專案投資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審批透過之日起實施。

  投資資訊化管理制度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股權投資業務的安全運作和管理,加強xx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風險管理,規範投資行為,提高風險防範能力,有效防範和控制投資專案運作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公司制度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股權投資業務是指使用自有資金對境內企業進行的股權投資類業務。

  第三條 風險控制原則

  公司的風險控制應嚴格遵循以下原則:

  (1)全面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應覆蓋股權投資業務的各項工作和各級人員,並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審慎性原則:內部風險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範各種風險,公司部門組織的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範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

  (3)獨立性原則:風險控制工作應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並貫徹到業務的各具體環節;

  (4)有效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章,具有高度的權威性,成為所有員工嚴格遵守的行動指南;執行風險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員工不得擁有超越制度或違反規章的權力;

  (5)適時性原則:應隨著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的變化,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風險管理理念等內部環境的改變,以及公司業務的發展,及時對風險控制制度進行相應修改和完善;

  (6)防火牆原則:基金與公司之間在業務、人員、機構、辦公場所、資金、賬戶、經營管理等方面嚴格分離、相互獨立,嚴格防範因風險傳遞及利益衝突給基金帶來的風險。

  第二章 風險控制組織體系

  第四條 風險控制組織體系

  公司應根據股權投資業務流程和風險特徵,將風險控制工作納入公司的風險控制體系之中。公司的風險控制體系共分為五個層次:董事會、董事會下設的風險控制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風險控制部、業務部。

  第五條 各層級的風險控制職責

  董事會職責:

  (1)審議批准風險控制委員會的基本制度,決定風險控制委員會的人員組成,聽取風險控制委員會的報告;

  (2)審議單筆投資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40%的股權投資專案;

  (3)決定公司內部風險管理機構的設定;

  (4)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董事會下設風險控制委員會,其職責包括:

  (1)組織擬訂公司的風險管理基本制度;

  (2)對單筆投資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40%的,應當提交董事會審批的股權投資事項進行合規性稽核;

  (3)監督和評估風險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等。風險控制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向董事會報告。

  投資決策委員會職責:對單筆投資額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的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不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的40%的股權投資專案的投資和退出作出決策。

  風險控制部是公司內專職的風險管理部門,其職責包括:

  (1)獨立於業務部開展風險控制、合規檢查、監督評價等工作;

  (2)在專案決策過程中出具合規意見;

  (3)對投資協議進行稽核;

  (4)在出現重大問題時及時向風險控制委員會報送相關專項報告。

  業務部職責:具體負責專案開發、執行、退出過程中的風險控制。業務部負責人作為股權投資專案風險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部門內部的風險控制執行工作,並負有及時報告、反饋專案投資過程中發現的風險隱患和風險問題的職責。一般情況下,專案組配備一名具有專案公司所屬行業相關背景的人員。

  第六條 為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公司設立獨立於專案組的後臺管理和監督部門。

  綜合管理部負責股權投資專案的文件管理、印章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董事會和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會議籌備,以及相關會議資料的管理等。

  財務部負責股權投資業務的財務核算和資金劃撥,為股權投資專案分別設定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第三章 風險控制流程

  第七條 風險管理的業務流程由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分析、風險控制和風險報告五個步驟組成,是制定風險管理戰略及防範措施的重要基礎。

  第八條 風險識別指對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內部及外部風險的來源進行辨別。

  第九條 風險測量是對風險的嚴重程度及發生機率進行科學合理的量化。

  第十條 風險分析主要對風險的驅動因素進行歸因分析,並評估其影響,提出避險建議和措施。

  第十一條 風險控制是對業務流程的各個環節制定風險防範和處理措施。 第十二條 風險報告是指業務部、風險控制部根據職責範圍和報告體系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領導提交的與風險評估分析相關的報告。

  第四章 風險識別與評估

  第十三條 股權投資業務面臨政策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合規風險等多種風險。

  公司運營過程中,相關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對各種風險進行必要的識別、評估及分析,履行相關的風險控制職責。

  第十四條 政策風險 政策風險是專案公司面臨的主要風險,並且會影響專案公司的估值和退出方案的實施,從而轉化為投資失敗風險。專案公司所屬行業的國家產業政策、行業規劃、稅收政策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專案投資前後技術、市場、產品、客戶發生不利變化,並導致專案公司偏離投資方案、估值整體下降,造成無法退出或虧損

  第十五條 合規性風險

  專案公司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監管要求,對法律法規等理解有誤、故意違反則將出現合規風險;專案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政策的要求,對法律法規等理解有誤或故意違反則將出現合規風險。

  第十六條 法律風險

  與被投資方、合作方、專案管理人之間的合同協議存在缺失導致出現不利於我方的訴訟。

  第十七條 操作風險

  股權投資業務包括投資專案的選擇(即專案開發、初步審查、專案立項、盡職調查、投資決策、專案實施)、投資專案的管理和專案退出等業務環節,在上述每個環節均存在操作風險。主要可以歸納為決策失誤、投資失控、員工內部欺詐、被投資方和合作方的外部欺詐、盡職調查存在缺失、資金劃撥差錯、專案公司經營管理不善、專案跟蹤缺失、專案公司報告不暢等風險,其中,決策失誤、投資失控是重大風險。

  第十八條 市場風險 由於股權投資業務從專案投資到投資退出往往要經歷宏觀經濟、專案所屬行業、產品市場、證券市場等的波動,導致專案公司估值、專案退出的市場環境發生變化,從而造成退出方案無法實施或投資目標無法實現的風險。其中,對以上市為退出方式的專案,證券市場整體下行的系統性風險是難以控制的。

  第五章 風險控制

  第一節 合規風險的控制 第十九條 公司對股權投資專案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全面和重點分析和檢查,控制投資業務的合規性風險。

  第二十條 公司透過以下手段對合規風險進行事前和事中控制:

  (一)為保證股權投資業務合法、合規,制定、審查相關的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

  (二)制訂、審閱股權投資業務的相關合同、協議,確保合同的規範性和合

  (三)監督股權投資業務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的執行情況,確保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地執行;

  (四)確保股權投資業務投資決策服從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第二十一條 公司透過以下手段對投資專案進行事後控制。

  (一)制定股權投資業務的合規檢查制度;

  (二)對股權投資業務運作和內部管理的合規性進行檢查,並向公司通報;

  (三)檢查相關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的執行情況,確保資產管理業務遵守公司內部制度。

  第二節 市場風險的控制 第二十二條 市場風險的控制措施主要體現在投資立項環節上。 第二十三條 公司制訂專案立項標準。立項標準應該參照國家產業發展規劃,符合公司關於投資範圍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業務部應當根據立項標準和投資範圍,對備選企業進行篩選形成專案池。專案人員應當在廣泛收集專案方提供的商業計劃書及其他相關資訊材料的基礎上,對入選專案池的專案進行初步評估和風險收益分析。符合立項條件的,根據公司規定申請立項審批。

  第三節 法律風險的控制 第二十五條 風險控制部應當對公司簽定的合同、協議等法律文書進行稽核,防範法律風險。

  第二十六條 在專案運作過程中,風險控制部提供法律方面的專業支援。必要時,可申請引入外部中介機構提供法律服務,防範法律風險。

  第四節 操作風險的控制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制定專門的專案管理和投資決策制度,明確專案投資的業務流程和具體要求。

  第二十八條 為維護公司的權益,專案投資的範圍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不得將公司資產用於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用途;

  (二)不得將公司資產用於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三)單筆投資額不得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的30%,如果突破30%,需提交股東審議;;

  (四)單一投資股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的40;

  (五)不得將公司資產投資於股東或其控制的企業;;

  (六)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約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投資;第二十九條盡職調查的風險控制;

  (1)公司建立盡職調查制度,規範盡職調查的工作內;

  (2)專案組開展盡職調查工作期間,專案負責人必須;

  (3)專案組應當對盡職調查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完備;

  (4)專案組認為必要時提交股東會審議;

  (四)單一投資股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的40%,如果突破40%,需提交股東審議;

  (五)不得將公司資產投資於股東或其控制的企業;

  (六)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約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投資; 第二十九條 盡職調查的風險控制

  (1)公司建立盡職調查制度,規範盡職調查的工作內容。專案組在盡職調查期間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程式,記錄盡職調查工作底稿,形成相關報告。

  (2)專案組開展盡職調查工作期間,專案負責人必須對擬投資企業進行實地考察。

  (3)專案組應當對盡職調查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完備性負責。

  (4)專案組認為必要時,可申請聘請外部中介機構,參與或獨立進行調查工作。 第三十條 投資決策的風險控制

  (1)投資決策委員會對專案投資或退出的相關材料進行稽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獨立發表稽核意見;

  (2)投資決策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委派專人或聘請外部專業機構進駐現場進行獨立的盡職調查,提交獨立的調查報告;

  (3)公司股權投資業務的專案投資和專案退出必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透過。單筆投資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40%的專案,應當經過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董事會審議,並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提交股東審議。

  第三十一條 專案管理的風險控制 公司建立對已投資專案的跟蹤管理機制。

  (1)專案組負責專案投資後的跟蹤管理,具體包括:定期實地回訪專案公司;定期收集專案公司財務資料、行業發展情況、企業財務狀況;定期對專案公司進行重新估值;定期對原定退出方案的可行性進行重新評估等。

  (2)專案組負責每月度、每半年度完成專案公司一般估值工作和全面估值工作,編制《月度專案情況報告》和《專案股權價值評估報告》(每半年),並向主管領導提交估值報告。

  第三十二條 公司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和應急處置機制,對投資專案重大風險事項的處置進行決策。專案組在跟蹤過程中發現公司在專案公司中的權益發生變動、或者專案公司的財務指標惡化、虧損等重大事項的,專案組應當及時報告。相關規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公司建立專案退出審批機制,對專案退出進行決策。 當專案達到預期投資目標或出現重大緊急事項需要退出時,專案組根據具體情況,制定退出方案,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單筆投資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的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40%的股權投資專案,應當提交董事會和股東審議。

  退出方案未透過審議的,專案組應當研究並重新設計退出方案,直至專案實現退出。

  第五節 其它環節的風險控制 第三十四條 對財務與資金管理的風險控制

  公司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制定規範的財務會計核算制度,配備專職的財務核算人員。

  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及要求使用資金、單獨開立銀行賬戶,不得與母公司共用銀行賬戶。

  第三十五條 對人員管理的風險控制

  公司高階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應當專職,不得在母公司擔任職務。 公司董事、監事、投資委員會成員存在由母公司人員兼任情況的,公司建立專門的內部控制機制,解決可能產生的利益衝突。

  第三十六條 公司建立專門的內部控制機制,對公司與母公司之間的風險進行隔離,防範利益衝突,規範關聯交易。

  第六章 風險控制報告

  第三十七條 風險控制報告分為定期報告和臨時性報告兩類。 第三十八條 風險控制部定期對公司業務運作、日常經營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風險評估與評價,在每年度4月底、8月底前向公司領導上報年度或半年度風險控制報告,為公司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十九條 公司發生或可能重大事項的,風險控制部接到報告後,根據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規定向公司領導報送臨時性報告。

  第四十條 風險控制報告中應明確風險事件發生的原因、經過、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應對或補救措施等內容。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風險控制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投資資訊化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投資理財類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各類投資理財行為,促進投資理財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參照中國銀監會等七部委下發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制度》,結合全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投資理財類公司及分支機構,從事投資理財業務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投資理財業務是指以自有資金對外投資、融資諮詢、投資顧問、資金中介等行為。

  本制度所稱投資理財類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投資理財類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夥制企業。

  第四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堅持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誠實守信的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第五條投資理財類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資訊從事任何與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七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由各級政府實施屬地管理。

  各縣(市、區)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是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風險防範處置的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市政府成立市投資理財類業務監管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級聯席會議),負責投資理財類公司的政策制訂和督導檢查工作;市金融辦、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銀監分局、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市金融辦為牽頭部門,負責日常工作的聯絡和排程。

  各縣(市、區)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也要成立相應的聯席會議(以下簡稱縣級聯席會議),負責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的管理與服務。

  第九條投資理財類公司建立行業自律組織,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督促會員單位完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依法合規經營,並自覺接受市級聯席會議的指導。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十條設立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制度規定的註冊資本。

  (三)主要負責人應具備金融、信貸、擔保、投資或理財從業經歷。

  (四)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第十一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其實收資本金必須為貨幣資金,並且一次性繳付。

  第十二條企業法人投資入股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當地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信用記錄良好。

  (三)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

  (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五)法人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30%。

  第十三條自然人投資入股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信用記錄良好。

  (二)堅持股東本地化原則,本轄區股東持股比例不低於60%,原則上不吸收市外股東入股。

  (三)有持續出資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四)具備一定的經濟金融知識和投資理財從業經歷,熟悉國家、省市有關投資理財行業的各項規定。

  第十四條設立投資理財類公司,應向工商部門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投資理財類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和業務範圍等事項。

  (二)章程草案。

  (三)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五)法人股東的企業信用報告,個人股東的個人信用報告、資金來源證明;法人股東的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六)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高管人員基本情況。

  (七)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八)工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資料。

  第十五條工商部門收到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設立申請後,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上述條件的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並及時告知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

  第十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工商部門批准後,提交聯席會議重新備案: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註冊資本。

  (三)變更公司住所。

  (四)調整業務範圍。

  (五)變更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高管人員。

  (六)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七)分立或者合併。

  (八)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七條市轄區內投資理財類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市範圍內設立分支機構,需按新設立公司的要求向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工商部門提交檔案資料。原則上不允許市轄區外投資理財類公司在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八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投資理財類公司解散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應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縣級聯席會議監督其清算過程。

  第三章業務範圍

  第二十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以自有資金對外投資。

  (二)融資諮詢業務。

  (三)投資顧問業務。

  (四)資金中介業務。

  (五)金融管理部門批准的其他經營業務。

  第二十一條投資理財類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非法活動。

  第四章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

  第二十二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第二十四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所收取的各種費用,可根據專案的風險程度,與當事人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與當事人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建立業務關係,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各方承擔責任的方式。

  第二十七條投資理財類公司與債權人應當建立債務人相關資訊的交換機制,加強對債務人的信用輔導和監督,共同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每季度將公司治理情況、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資本金構成及運用情況、業務開展情況等資訊報送至當地金融管理部門。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級聯席會議對全市投資理財類公司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起草有關規章、制度和監督管理制度。

  (二)負責全市投資理財類公司資訊統計工作。

  (三)指導全市投資理財類行業自律組織建設。

  第三十條明確市級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責。市金融辦負責搞好組織協調;市工商局負責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市公安局負責受理有關部門移交和群眾舉報的涉嫌犯罪線索,打擊違法犯罪行為;人行市中心支行、銀監會監管分局負責對涉及銀行業金融機構投資理財業務活動的監管,及時向聯席會議反饋有關監測情況。市工商局、市公安局負責加強對投資理財類公司經營活動的監管,其中對有合法手續的投資理財類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由市工商局負責監管和查處;對無合法手續的投資理財類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由市公安局負責查處。

  第三十一條各縣(市、區),經濟開發區聯席會議負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風險防範與處置,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稽核備案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設定業務範圍。

  (二)負責對投資理財類公司負責人、高階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

  (三)負責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的報告和應急管理,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市級聯席會議報告本轄區投資理財類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

  第三十二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按照《企業年度檢驗制度》的規定及時向工商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檔案和資料;提交的各類檔案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工商部門稽核後抄送縣級聯席會議其他部門。

  第三十三條縣級聯席會議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投資理財類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見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進行必要的整改。

  第三十四條縣級聯席會議根據監管需要,每半年對轄內投資理財類公司現場檢查一次,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予以配合,並按要求提供有關檔案、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向投資理財類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三十五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發生風險案件,金額可能達到其淨資產5%以上的投資損失,以及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高管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縣級聯席會議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市級聯席會議報告。

  第三十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的經營活動涉嫌違規經營的,由相關部門進行行政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行政執法機關應及時將案件線索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符合立案條件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於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公安機關可以邀請檢察機關介入偵查。

  第三十七條行政執法人員、貪贓枉法、或者翫忽職守,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職務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辦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