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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8篇

  在生活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絡,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執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為了加強船舶安全檢查員隊伍的建設,提高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船舶安全檢查站應根據各單位船舶安全檢查員實際配備情況、需求量,以及工作發展情況,積極向各單位徵求培訓意見;

  第三條建立船舶安全檢查員後備人員儲備庫,持有《海事行政執法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的行政執法人員均應納入儲備庫;

  第四條進入船舶安全檢查員儲備庫的人員,將按人事教育培訓計劃選派參加交通部海事局、長江海事局組織的船舶安全檢查員培訓班學習,以取得《船舶安全檢查員證》;

  第五條已取得《船舶安全檢查員證》的安檢員,應按照有關安排參加上級機關組織的再培訓和實習鍛鍊,以便取得高一級別的《船舶安全檢查員證》;

  第六條船舶安全檢查站應根據各單位意見,配合局辦人教部門做好培訓計劃、方案的制訂準備工作,並於每年十二月份完成翌年培訓計劃;

  第七條局船舶安全檢查站以及各單位應在局、處(站)範圍內開展多種形式的船舶安全檢查知識培訓學習,以便提高整體業務水平;

  第八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篇2

  船舶船長(駕長)安全生產職責

  1、負責本船航行、施工作業安全,確保本船安全技術狀態良好。

  2、船舶航行、施工中,加強了望、謹慎操作,積極主動做好航行避讓工作。

  3、負責組織召開船舶航次安全會議,組織船舶每週的安全檢查,按專案部統一部署開展船舶安全活動。

  4、負責船舶長途調遣拖航封艙的安全工作。

  5、負責天氣預報的接收和現場監測。

  6、服從海事局的監督和管理,落實業主、監理、海事局有關船舶安全管理的指令。

  7、負責本船防洪防颱防突風應急安全預案的落實。拖輪負責與之對應的非自航船舶的防洪防颱防突風的安全拖帶避風工作。

  8、協調處理現場施工中發生的各類問題或突發事件,對本船的重大或安全問題及時向專案部領導彙報,並負責船舶事故隱患的整改落實。

  大副安全生產職責

  1、在船長領導下負責管理駕駛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

  2、組織駕駛部開展安全活動日等活動,做好安全檢查和教育工作。提高船員安全生產意識。

  3、組織、督促駕駛部人員學習各種裝置設施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4、負責保持艙面裝置和屬其、消防、救生裝置等處於良好技術狀態,並監督船員正確使用,定期對裝置進行安全檢查,並做好記錄。

  5、佈置、檢查、落實船舶防洪、防汛、防颱、防寒、防凍等工作,保證船舶安全生產。

  6、進出港、靠離泊位、拋起錨和過閘(橋)作業時在前甲板指揮操作及瞭望。

  7、協助船長制定、改進施工方案,檢查施工裝置,督促船員遵守操作規程,保證施工安全。

  8、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事故隱患,及時整改,不能解決的應立即向船長彙報。

  9、船舶廠修時應做好防火、防盜、防電擊等工作,落實防範措施。

  10、在應急事故海難救助時,按船長指示組織船員進行搶救。(非自航挖泥船)

  大副是甲板部負責人;在船長的領導下,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負責全船生活和衛生管理,在航行、施工、停泊時輪流值班,領導本部門船員進行技術業務、規章制度的學習及行政、技術管理和安全生產等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法規、法令。當船長因故不能工作或離船時應暫代理執行其職責。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篇3

  1、水上施工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向當地海事部門申請辦理《水上水下施工許可證》。

  2、施工船舶應持有有效的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證書。

  3、施工船舶的適航區域要符合航區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打樁、起重船、駁船、交通船、運輸船等,都應持有船檢部門簽發的有效適航證書。

  4、施工船舶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員。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話務員必須持有合格的適任證書。

  5、施工船舶在航行、錨泊或作業時,除應按規定的訊號外,根據不同的施工狀況,顯示不同的訊號。

  6、在各施工作業點,夜間應按規定顯示警戒燈標或採用燈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樁墩。在顯示燈光照明時應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響船舶人員的瞭望。

  7、施工船舶應加強值班制度,船上應有夜間照明裝置,設有發電裝置的船隻,應備有防風燈和電池燈具。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長江過閘船舶安全檢查活動,保障船舶過閘航行安全和長江三峽及葛洲壩樞紐安全,根據《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長江過閘船舶安全檢查(以下簡稱“過閘安檢”)活動。

  第三條交通運輸部主管過閘安檢工作。

  長江航務管理局(以下簡稱“長航局”)負責監督管理過閘安檢。

  長江三峽通航管理局(以下簡稱“三峽局”)負責實施過閘安檢。

  長江海事局和長江航運公安局按職責分工,指導過閘安檢業務工作。

  第四條長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督促港口、碼頭經營人、管理人依照相關法規,加強船舶裝載作業管理,落實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有關要求,強化旅客安全檢查,消除過閘船舶安全隱患。

  第五條過閘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管理人應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照規定建立過閘安全保衛制度或船舶保安計劃,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過閘船舶加強裝置維護保養,開展自查。

  第六條過閘船舶應於每次過閘前接受過閘安檢。未透過過閘安檢的船舶,不得透過長江三峽船閘、升船機或葛洲壩船閘。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免檢的除外。

  第二章過閘船舶安全自查

  第七條過閘船舶接受過閘安檢前應開展安全自查,及時排查消除安全隱患,確保船舶適航、船員適任、貨物適裝、安保情況正常。

  第八條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證書、文書、檔案是否齊全、有效。

  第九條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下列裝置設施是否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一)機電裝置,主要包括:主機、輔機、操舵裝置等機電裝置,應急電源、應急操舵裝置等應急裝置。

  (二)航行和通訊裝置,主要包括:甚高頻(vhf)、衛星導航系統、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雷達、羅經、電子航道圖系統等。

  (三)消防設施裝置,主要包括: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按照相關標準配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水滅火系統等固定消防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安全制度、操作規程、滅火及應急預案;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是否擅自改變船舶防火分割槽;是否組織防火檢查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四)救生裝置,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

  第十條過閘船舶應自查船員配備是否滿足船舶最低配員要求,是否人證相符。

  第十一條過閘船舶應自查貨物是否合理配載和有效系固,是否載有禁運貨物。

  第十二條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航次申報的過閘方式、時間、始發港、目的港、船舶尺度、裝載情況等過閘資訊是否與實際一致,是否滿足過閘要求。

  第十三條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相關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演練,船員是否掌握船舶應變部署表內容。

  第十四條從事客運的過閘船舶還應自查本船是否向旅客宣傳過閘安全及應急逃生注意事項,是否按規定對旅客進行實名制登記;載客100人以上的客船還應自查本船船舶保安計劃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載運危險貨物的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危化品裝載是否滿足隔離要求,是否隨船攜帶本航次所載貨物託運單(合同)或貨物清單和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是否按規定配備安全保衛人員,是否有除核定船員和押運人員外的其他人員隨船。

  第十六條船舶過閘安檢前,應按自查辦法第七條至十五條規定的專案,並填寫自查記錄表,經船長簽字隨船備查。

  第三章過閘安檢

  第十七條三峽局應配備與過閘安檢相適應的人員和裝置,按照過閘安檢工作程式和安檢專案開展過閘安檢工作。

  第十八條從事過閘船舶安檢的人員(以下簡稱“安檢人員”)應當透過必要的背景調查,接受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

  第十九條實施過閘安檢時,安檢人員應不少於2人,檢查時應向船方出示工作證件,並全程影片記錄檢查過程。

  第二十條實施過閘安檢時,船長應指派專業人員配合檢查,如實回答安檢人員提出的問題,按照要求提供相應的檔案、文書,操縱和測試船舶設施、裝置。

  第二十一條安檢人員應將過閘安檢發現的問題、整改建議及過閘安檢結果書面通知船長。

  第二十二條安檢人員作出過閘船舶未透過過閘安全決定前,應當聽取過閘船舶的對有關問題的陳述和解釋,理由合理的應當予以採信。

  第二十三條安檢合格的船舶,三峽局應安排過閘;安檢合格的客船,應優先安排過閘。

  安檢不合格的船舶,應按要求整改,重新申請過閘安檢,複查合格後方可安排過閘。

  第二十四條安檢合格的過閘船舶,在待閘期間船舶適航、貨物裝載、船員配備以及船舶安保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重新申請過閘安檢。

  第二十五條過閘安檢中發現船舶或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三峽局應及時通報長江海事局或長江航運公安局依法調查處理。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長航局應制定過閘安檢工作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過閘安檢工作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三峽局應建立並實施過閘安檢工作管理制度,確保過閘安檢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條長航局應公開舉報電話、信箱和電子郵件地址,受理並調查過閘安檢工作中的舉報事件。

  第二十九條過閘船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停其12—24個月的船舶過閘遠端申報,並列為失信船舶。

  (一)未按本辦法第七條至十五條內容開展安全自查;

  (二)不如實填寫安全自查記錄表;

  (三)塗改、故意損毀、偽造、變造過閘安檢文書;

  (四)提供虛假貨物託運單(合同)或貨物清單、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五)謊報船名、吃水、貨種、主尺度和實載運量等過閘資訊;

  (六)製造虛假船位資訊申報過閘;

  (七)安檢合格的過閘船舶,在待閘期間船舶適航、貨物裝載、船員配備以及船舶安保等情況發生變化,未重新申請過閘安檢。

  第三十條安檢人員徇私舞弊、翫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的,三峽局應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所稱的過閘船舶,是指擬透過長江三峽船閘、三峽升船機或葛洲壩船閘的各類船舶。

  第三十二條過閘安檢人員及過閘安檢裝置配備標準、過閘安檢專案及工作程式、船舶誠信管理規定、過閘船舶自檢記錄表等與過閘安檢相關的制度、標準和文書由長航局制定。

  第三十三條過閘安檢不替代海事管理機構港口國監督檢查、船旗國監督檢查、船舶現場監督和長航公安機關治安消防監督檢查。過閘安檢也不免除船舶、船員及相關方在船舶安全、防汙染和保安等方面應履行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篇5

  為了進一步加強公司船舶的安全管理,杜絕各種意外事故的發生,努力做到防患於未然,確保公司船舶裝置設施和人員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於公司船舶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違章、翫忽職守以及發生火災、海損、機損、工傷亡、溢油汙染等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處罰。

  二、職能分工:安全辦負責對各類事故隱患的調查、處理和處罰,包括:火災、工傷亡以及汙染事故、海損事故、機損事故。

  三、安全檢查隱患管理

  對各種安全檢查查出的隱患,根據查出問題的性質以及對裝置的影響程度,按a、b、c進行如下分類管理:

  1、 a類問題——為重大問題,主要包括:

  1)危及安全生產的問題;

  2)嚴重影響裝置主要總成件壽命和效能的問題;

  3)容易導致重大機械、安全事故發生的問題。

  查出a類問題——每個罰責任人300~500元(視裝置關鍵程度和問題的嚴重程度而定),並責令裝置停用,限期整改。

  2、 b類問題——為嚴重問題。主要包括:

  1)影響安全生產的問題;

  2)影響裝置使用壽命的問題;

  3)導致一般總成機械事故發生的問題、安全事故發生的問題。

  查出b類問題——每個罰責任人200~300元(視裝置關鍵程度和問題的嚴重程度而定),限期整改。

  3、 c類問題——為一般問題,即a、b類問題之外的其它與安全及裝置管理不相符的所有問題。查出c類問題——必須限期整改。

  四、事故處理:

  發生事故,要按其性質進行嚴肅處理,做到原因不清不放過,責任者未經處理和員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對事故責任者,要視其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給予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及一定的經濟處罰。根據事故損失大小可分為五類進行處理:

  1、小事故:直接損失金額在三千元以內者。

  給予事故責任者批評你教育,並賠償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70%~80%。全年發生2次及以上,取消該船的先進評選資格。

  2、一般事故:直接損失金額在三千元至一萬元以內者。

  給予事故船舶在公司內通報批評,主要負責人扣除半月工資、事故責任者扣除當月工資,取消該船的先進評選資格。

  3、大型事故:其直接經濟損失金額在一萬元至五萬元以內者。

  取消該船的先進評選資格,其主要負責人扣除當月工資、事故責任者扣除2個月工資。

  4、重大事故:其直接經濟損失金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內者。取消該船的先進評選資格,其主要負責人扣除2個月工資。事故責任者扣發3個月的工資並解除勞動合同。

  5、特大事故:其直接經濟損失金額在十萬元以上者。

  該船舶及主要負責人、事故責任者除按重大事故處理外,主要負責人及事故責任者都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五、船舶每季度為零事故、零違章,給予船舶600元獎勵。

  六、以前有關的規章制度與本規定發生衝突的,以本規定為準。

  七、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船舶港內安全作業的監督管理,強化海事監管效能,提高海事執法服務水平,促進港航經濟的發展,保障國家人命、財產的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對外國籍船舶管理規則》等法律法規,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船舶港內安全作業”係指船舶在港內的以下作業:

  (一)船舶拆修鍋爐、主機、錨機、舵機、電臺;

  (二)船舶試航、試車;

  (三)船舶放艇(筏)進行救生演習;

  (四)船舶燒焊或明火作業;

  (五)船舶懸掛彩燈;

  (六)船舶校正磁羅經;

  (七)船舶在港內進行可能影響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業。

  第三條船舶港內安全作業應提前24小時向海事管理機構書面報備。拆修作業或明火作業等在特殊情況下不能滿足提前24小時報備要求的,船舶應不晚於作業前2小時向海事管理機構書面報備。作業完成後應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章船舶港內安全作業的報備程式

  第四條船舶在港內進行安全作業,需在作業活動開始前由船長或透過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區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船舶港內安全作業書面報備材料。

  報備內容應包括:船名、船舶經營人、停泊位置、船舶載貨狀況、作業種類、作業時間、安全防範措施、船長安全宣告、作業單位名稱及聯絡方式(聯絡人、聯絡電話)、報備人聯絡方式。

  船舶從事拆修鍋爐、主機、錨機、舵機、電臺,還應提供作業專案及部位,應急備車時間。

  船舶從事試航、試車,還應提供試航證書及船舶航行的區域說明。

  船舶從事燒焊或明火作業,還應提供動火部位及專案,消防車(船)監護情況(適用時),可燃氣體清除證書,安全員及作業人員姓名。

  船舶從事懸掛彩燈作業,還應提供彩燈懸掛示意圖。

  船舶從事校正磁羅經作業,還應提供羅經校正人員的資質證明及船舶航行的區域說明。

  第五條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港內安全作業提交的報備材料應及時登記,並按本辦法及相關規定進行審查。

  如海事管理機構對報備材料有異議,應立即在作業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船舶整改完畢後,方可進行作業。

  第六條船舶在所報備的作業開始前未收到海事管理機構不同意見或提出整改要求的,即可按原報備計劃實施作業。期間所報備的作業內容如有變動應重新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備。

  第七條船舶所報備的港內安全作業結束後,應及時清除有關安全隱患,並透過vhf或其它通訊裝置報告海事管理機構。

  第三章港內安全作業要求

  第八條在大風、大浪等惡劣天氣或其它可能影響港內安全作業的情況下,船舶不得進行或及時停止有關港內安全作業,並於重新作業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九條船舶在進行港內安全作業期間,應按有關規定顯示號燈或號型,並保持vhf守聽。

  第十條船舶試航、試車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船舶試航應儘可能選擇在白天能見度、海況良好的情況下進行。

  (二)船舶試航應避開航道、狹水道、通航密集區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產養殖、重點捕撈區。

  (三)船舶試車時,應注意船尾部的周圍環境,冬季應注意海冰的影響,應不危及其它船舶和港口設施的安全。

  (四)船舶在試航、試車時應配備足夠的合格船員。

  第十一條船舶放艇(筏)進行救生演習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不得隨意施放救生或求生訊號。

  (二)船舶不得將救生艇用於交通及其它目的。

  第十二條船舶進行燒焊或明火作業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承接作業的單位必須具備船舶修理從業資格。

  (二)從事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明。

  (三)船舶進行燒焊或明火作業的條件應符合國家標準gb/t1336—92第三條的有關要求。

  (四)明火作業場所需要進行測爆檢查的,必須清除艙內油、氣,取得船舶可燃氣體清除證明,並在報備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出示。液化氣船、散裝液態化學品船和油船明火作業,還應遵守其它有關的特別規定。

  (五)測瀑合格的艙室或處所,明火作業必須在4小時內開工,否則應重新測爆認可。作業前和作業中,必要時,應有專人對施工區域及受影響處所隨時複測可燃氣體濃度。

  第十三條船舶懸掛彩燈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做好有效遮蔽,不得影響船舶自身應懸掛號燈的發光效能。

  (二)船舶懸掛彩燈不得與附近的助導航設施的發光效能相同或相近,以免影響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四條船舶校正磁羅經時應注意:

  (一)不得在錨地、通航密集區、水產養殖區、重點捕撈區進行。

  (二)對中國籍船舶的磁羅經校正,應由符合海事管理機構要求的人員進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海事管理機構應建立備案審查制度,對報備的船舶港內安全作業,加強船舶作業期間的現場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在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作業船舶不符合管理規定要求的,應及時責令船方糾正;對拒絕糾正或未達到規定要求嚴重影響安全的,現場監督執法人員應責令船舶立即停止作業。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船舶不按規定報備港內安全作業、作業中不遵守有關規定、不按要求進行糾正或不按要求停止作業的,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國海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篇7

  1、船舶開航前必須按《最低配員證書》要求,配備足夠數量的合格持證船員,船員必須嚴格遵守制度,提前回船準備開航工作,不許無故耽誤船舶開航。

  2、開航前,船長應組織船員召開航前會議。研究部署裝載和航行計劃,落實安全措施,並把會議內容記錄在《航行日誌》中。

  3、各船員按自己的崗位職責,開航前對自己負責的航行裝置、操縱裝置、訊號裝置、消防裝置、救生裝置、機械裝置、堵漏器材實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船長、船東或公司,並採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後再開航。船長應把發現的隱患和整改措施記錄於《航行日誌》以備日後查閱。

  4、自卸砂船嚴格按《貨物裝載手冊》裝載,裝砂後立即把砂推平、推勻,確保船舶裝貨之後處於正浮狀況,嚴禁超載運輸。

  5、自卸砂船裝砂時,同時開啟抽水泵,抽出艙內積水,防止積水形成自由液麵影響船舶穩性。

  6、船舶航行期間,駕駛臺應保持安靜;不能從事對航行無關的其他活動,防止分散當班人員的精神。

  7、航行中,當班人員應嚴格遵守航行規章,在感潮河段堅持靠右航行的原則,加強了望、慎重駕駛、使用安全航速。夜間航行正確使用夜航燈號,會船時確保與來船統一會船訊號後再駛過。

  8、船員應當熟練掌握雷達、gps等導航裝置的使用,並善於使用船上的導航裝置協助瞭望,及早發現接近船舶、做出正確判斷,及早採取相應措施。

  9、船舶在橋區水域航行時,應按助航標誌標示的通航橋孔透過,並與橋墩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禁止在橋區水域內追越、掉頭、試航或並排航行。

  10、當班人員應當注意收聽天氣預報和蒐集航行安全資訊,遇到雷雨大風等危險天氣,立即報告公司,及早做好防範措施,選擇安全水域錨泊。

  11、船舶進出港口,應主動向海事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手續,並呈交相關資料。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篇8

  《國際/國內安全管理規則》的全面實施,促進了船舶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時也使海事管理部門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成為一項主要的監管內容。20xx年9月,徐祖遠副部長在全國海事工作會議上強調,作為船舶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律,要加強“四船一鏈”重要環節的監管,也就是要加強船公司、船舶、船員和船長的日常管理,其中船公司是主體、船舶是基礎、船員是重點、船長是關鍵,要將這四者透過安全管理體系這根鏈條連線在一起。因此,加強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是今後船舶安全檢查的一個主要方向,但是,從目前船舶安全檢查員隊伍的情況來看,部分船舶安全檢查員還不能完全適應這項工作的要求,主要表現在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進行檢查還存在模糊認識,對檢查的必要性認識不足;其次是對規則和體系掌握不深,有無從下手和不敢檢查的現象;再次是對查處的缺陷如何要求整改把握不準。針對這些情況,本人根據多年來公司體系稽核和船舶稽核的經驗,對如何做好船舶安全管理體系的檢查進行探討。

  一、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進行安全檢查的必要性

  1、船舶安全管理體系稽核不能替代船舶安全檢查

  公司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後,經過總經理批准釋出,將會在公司船岸同步執行。船舶為取得“安全管理證書”(smc),在體系執行一段時間具備必要的條件後,向海事主管機關或其認可的機構(簡稱稽核發證機構)申請初次/臨時稽核。經稽核發證機構批准,船舶稽核組按照規定的程式,透過對被稽核船舶的體系檔案和安全管理活動進行稽核,判斷體系檔案與《國際/國內安全管理規則》的覆蓋性、對強制性規定的符合性;評價船舶的安全管理活動與體系檔案的符合性,實現規定目標的有效性。其目的就是利用外部強制手段來促進規則的有效實施,為被稽核船舶提供改進體系執行的機會。

  船舶安全檢查是主管機關對到港船舶進行監督檢查,確認其船舶技術狀況是否符合國內法規及規範的要求,船舶、船員是否持有有效證書,船員是否熟悉船上的應急及關鍵性裝置的操作,並就檢查中發現的缺陷提出處理意見,要求船方予以糾正,保證船舶狀況不低於標準,確保船舶航行安全,防止造成水域汙染。

  船舶安全管理體系稽核是針對公司管理進行的,而船舶安全檢查是透過抽查船舶裝置及船員的操作來反映公司的管理是否在船上得到了有效執行。相比之下,船舶安全管理體系稽核側重於公司管理,船舶安全檢查側重於對船舶及裝置效能檢查和船員適任性檢查。因此,船舶安全管理體系稽核與船舶安全檢查的方法、週期和側重點均不同,船舶安全管理體系稽核不能替代船舶安全檢查。

  2、船舶安全檢查結果是安全管理體系在船上執行結果的直接反映

  船舶安全檢查大部分是對船舶硬體設施和船員操作性的檢查,也是安全管理體系所覆蓋的內容。體系執行的好與壞,直接和船舶的保養、人員和裝置的管理有關,體系執行的有效性,可以透過安全檢查直接反映出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缺陷具有可追溯性,透過發現船舶保養、人員培訓及應急操作方面的的缺陷,可以判斷安全管理體系在船上執行的不足。例如:在體系檔案中規定了裝置的保養週期和責任人,透過安全檢查就可以驗證裝置的維護保養要求是否得到了落實,從而反映船舶安全管理體系的執行情況。

  3、船舶安全檢查是對安全管理體系執行情況的有效監督

  船舶安全檢查主要是從硬體和軟體兩個方面對船舶實施檢查,硬體是指船體、機器、裝置、船員,軟體是指體系檔案的執行情況以及船員的實際操作能力。透過對船舶硬體環境的檢查可以反映出船上體系執行的情況,同時體系的有效執行又可以保證硬體環境處於良好狀態。對體系執行情況的認真檢查,可以從源頭上發現船舶一些缺陷產生的原因。透過安全檢查中對軟體特別是體系執行情況以及船員實際操作能力的檢查,發現不符合規定情況,進行分析糾正,督促公司體系進一步完善。船舶體系的中間稽核約在初次稽核後兩年半進行,間隔期較長,透過安全檢查可以對船舶體系執行情況進行及時有效的監督。

  4、船舶安全檢查是對安全管理體系稽核的延續和補充

  由於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初次稽核、中間稽核和換證稽核的間隔期很長(平均兩年半時間),如果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督,容易使船舶產生麻痺鬆懈心理,往往會在稽核前對臺帳記錄進行突擊補充,形成“兩張皮”現象。而透過週期較短的安全檢查,可以有效防止“兩張皮”現象,從這個意義上說,船舶安全檢查是對體系執行的情況監督的最後一道防線,是對安全管理體系稽核的延續和補充,十分必要,不可或缺。

  二、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進行安全檢查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不能以體系稽核的方式進行船舶安全檢查

  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進行稽核是不同的,一是內容不同,前者側重於船舶的區域性現場管理活動,後者則針對船舶的全部管理活動,時間跨度更大,範圍內容更廣;二是性質不同,前者是對船舶安全管理活動是否符合強制性規定和公司管理檔案的要求進行監督檢查,後者則是透過對船舶安全管理活動的檢查,經過一定的程式,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對船舶安全管理活動和體系檔案的一致性進行評估,最終確定船舶安全管理活動是否有效。正因為如此,1999年11月25日,國際海事組織在透過《港口國監督程式》修正案的第882(21)號大會決議中特意做了說明,“還請各國政府在實施ism規則的港口國監督時,應注意到對ism規則的港口國監督應該是一種檢查,而不是稽核,其港口國監督xx應經過必要的培訓並具備一定的ism規則的知識。”所以,無論是對國際航行船舶還是國內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體系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均應以《97安檢規則》所確定的程式和方法進行,除非有明顯證據,不應對船舶的安全管理體系檔案提出修改要求,且對這種修改要求應給予足夠的時間,按照體系檔案的規定經過一定的程式方能進行;另外,也不宜隨意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執行的有效性做出評價,對發現的問題或缺陷,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整改即可。

  2、儘量從裝置缺陷中找出體系執行存在的問題

  船舶安全管理體系是一種系統化的管理方法,其主要目的是透過建立體系化的檔案對船舶所有管理活動進行規範,進而最大限度地消除人為因素對船舶航行安全的影響,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船舶所有的管理活動在安全管理體系中均有規定。如果安全檢查員在進行船舶安全檢查時發現了裝置方面的缺陷,那麼必然說明船上有關人員沒有執行安全管理體系的要求,二者存在著一一對應的關係,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從裝置缺陷追溯檢查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執行情況,在安檢時間有限、檢查專案繁多的情況下不失為一種好方法,檢查結果更直接、更有說服力,也更易為船方接受。

  3、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缺陷處理要合理適當

  相對於船舶裝置缺陷的糾正來說,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缺陷進行糾正可能需要更長一些時間,因為這可能會涉及到對體系檔案的修改,或者需要經過一定的程式進行調查分析,通常情況下,如果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缺陷屬於一般不符合,即這種缺陷是個別的、孤立的、對船舶安全和防止汙染影響不大,可考慮給予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整改時間(缺陷行動程式碼18),如果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缺陷屬於重大不符合,即這種缺陷對人員或船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或對環境構成嚴重危險,並需要立即採取糾正措施,如沒有持有《國際/國內安全管理規則》要求的相關證書,或證書失效,或缺乏重要的程式須知,未配備持證健康適任的船員等,則可考慮滯留該船舶,並與相關發證機構進行聯絡,直至缺陷糾正並達到檢查人員滿意。總之,安檢人員在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缺陷進行處理時,應做出良好的專業判斷,提出合理適當的糾正要求。

  三、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的具體做法

  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作為船舶安全檢查內容的一部分,二者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在檢查中要進行有機結合,同步進行,相互印證,而不能機械地割裂開來。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可以分為初始檢查和詳細。

  1、初始檢查

  在初始檢查階段安檢人員應運用良好的專業知識來判斷、確定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在船上是否得到有效實施,且船上人員都已熟知本人在與船舶安全和環境保護相關的檔案中所應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為了達到這一目的,可透過檢查以下內容來加以確定:

  1)證書檢查

  檢查時首先對照船舶國籍證書,確定公司符合證明(doc)是否覆蓋了該船的船舶種類,同時確認船舶的安全和防汙染責任人即符合證明中的公司名稱與國籍證書中的船舶經營人是否一致,如果符合證明中的公司名稱為管理公司,應要求船舶提供船舶委託管理協議或光租合同。然後對符合證明和安全管理證書的有效期進行檢查,根據證書的有效期確定符合證明是否進行了年度簽註,安全管理證書是否進行了中間稽核簽註,確認符合證明是否在有效期內,如果符合證明過期,船舶安全管理證書自然失效。

  2)船長和船員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熟悉情況

  檢查時可透過要求船上人員回答下面某一個或幾個問題來了解船員熟悉體系檔案的情況:

  (1)請船長簡單介紹船上執行安全管理體系的情況;

  (2)船長、大副、輪機長等主要船員是否知道公司指定人員的姓名及聯絡方式;

  (3)船員是否熟悉各自的責任權力和相互關係;

  (4)船員是否熟悉與各自相關的程式和須知。

  3)檔案及安全活動記錄檢查

  檢查專案包括:

  (1)體系檔案是否及時更新,並有控制記錄;

  (2)安全活動記錄(消防救生演習記錄、裝置維護保養記錄等)是否符合安全管理體系要求;

  (3)船舶抵離港檢查記錄;

  (4)新聘轉崗船員的職責熟悉記錄等。

  以上均屬初始檢查,不必面面俱到,如果證書齊全有效,船員回答具體得當,檔案記錄管理較好,裝置維護保養狀況令人滿意,那麼對該船的安全管理體系的檢查到此即可。反之,如果船上有關證書失效,船員不熟悉各自的職責任務,船舶結構、主、輔機及其他關鍵裝置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較多缺陷,則可考慮對該輪的安全管理體系執行情況進行詳細檢查。

  2、詳細檢查

  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執行情況進行詳細檢查時應做好充分準備,首先要熟悉船上的安全管理體系檔案,仔細檢視船上的關鍵性操作是否備有相應的程式和須知,然後列出準備檢查專案的詳細清單。列檢查清單時可考慮以下內容:

  1)船員是否熟悉公司的安全和環保方針

  2)指定人員是誰如何與其聯絡

  3)船長能否出示涉及其職責的檔案並進行解釋

  4)相關船員能否出示標明其職責的檔案

  5)船長能否出示關於其絕對權力的檔案並加以解釋

  6)新聘和轉崗人員是否熟悉其職責必要的開航前指令是否簽發

  7)操作性缺陷是否與資源供應或人員培訓有關

  8)關鍵性操作是否已分配給適任船員

  9)是否能提供包括辦公時間和非辦公時間在內的負責人的聯絡電話或聯絡地點

  10)是否按計劃進行應急演習

  11)不符合規定情況、事故和險情是否向公司進行報告公司採取的糾正措施是否及時

  12)船上的計劃維修保養制度是否得到執行

  13)是否按照規定的制度對裝置和技術系統進行操作性日常維護和檢查

  14)是否遵守檔案控制程式

  修改後的檔案是否保持最新狀態並組織學習

  15)是否按照內審程式進行了內審內審中發現的問題是否及時糾正

  四、結論

  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是船舶安全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今後船舶安全檢查的一個主要方向,是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定期稽核的有益補充,是保證船舶安全管理體系有效執行的重要手段。要做好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執行情況的檢查,首先安檢人員要加強自身學習,明確《國際/國內安全管理規則》的基本要求,熟悉安全管理體系檔案的基本構成和內容,掌握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執行情況檢查的方法和技巧;其次要將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執行情況的檢查融入船舶安全檢查之中,二者有機結合,同步進行,相互印證,不能以體系稽核的方式進行船舶安全檢查;第三是注意裝置方面的缺陷與體系方面缺陷的區別,對發現的涉及體系方面的缺陷處理要注意分寸,糾正要求合理適當。相信隨著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執行情況檢查水平的逐步提高,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執行效果會更加有效,水上安全形勢會更加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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