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證明相關介紹
工作證明是指我國公民在日常生產生活經營活動中的一種證明檔案,一般用於職稱評定、資格考試、工作收入證明等。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
證明用途
1、申請簽證使用
2、申請信用卡/貸款使用
3、就業考試、資格考試
4、職稱評定
書寫格式
有我單位職工 同志,從事_____________(專業)相關工作 年,其主要工作經歷如下: 起 止 年 月
在 崗位從事何 工作,獲何 專業技術資格。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經查,該同志在工作期間,能遵紀守法,無違反職業操守的行為.我單位對本證明真實性負責.
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 人事檔案管理部門(蓋章)
範文
茲證明_______是我公司員工(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 部門任________職務,已有_______年。
特此證明。
本證明僅用於證明我公司員工的工作,不作為我公司對該員工任何形式的擔保檔案。
單位名稱(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注意事項
1、開工作證明要注意必須的格式。
2、開工作證明必須要蓋“鮮章”也就是收入證明覆印是無效的。
3、蓋的章必須是單位的公章。而且必須是圓章。
辦理方式
一、可找在職單位人事部辦理或委託朋友公司代為辦理
優點:免費 缺點:辦理時間較慢(有些企業是不願意開或者開起來要等很久)搭人情
二、也可找市面的正規代辦公司,一般則需要幾百元的服務費
優點:快速,省心 缺點:花費較高
補充事項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同時該通知也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因此根據該規定,你若要證明和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話,你最好是能提供工資簽收單、考勤卡、工作證、招聘登記表之類的證據,如果可能的話你還可以要求你的同事出庭為你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