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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醫學證明

關於出生醫學證明

  在生活、工作和學習中,大家都經常接觸到證明吧,證明是由機關、學校、團體等發的證明資格或權力的檔案。證明到底怎麼擬定才正確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於出生醫學證明,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關於出生醫學證明1

  茲我鎮____村(社群)組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於____年____月日與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結婚,於____年____月日(順、剖)生一____(姓名:____),屬政策內生育。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

  ____鎮計劃生育辦公室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出生醫學證明2

xxx公證處:

  茲有xxx系我單位工作/存檔人員,申請赴xxx國xxx(留學、定居、探親、工作等),根據其檔案記載和我單位掌握情況,現提供證明如下:

  出生證明

  姓名:xxx,性別:x,出生日期:xxx,出生地點:xxx ,生父姓名:xxx,生母姓名:xxx。

  蓋 章

xxxx年xx月xx日

關於出生醫學證明3

xxx公證處:

  茲證明xxx,男/女,於xxxx年xx月xx日在xxx(此處填寫出生的市、縣)出生。xxx的生父是xxx(如去世需註明:已故),xxx的生母是xxx(如去世需註明:已故)。

  特此證明。

  蓋 章

xxxx年xx月xx日

關於出生醫學證明4

  關於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一、嚴格按照《母嬰保健法》及《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辦理有關出生醫學證明手續。

  二、醫院成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小組,人員明確,職責分明。實行證、章分離管理,做好證明的領用、保管、發放、報損、補發申請等臺帳記錄。單位領證憑介紹信、產科病歷到縣婦幼保健院購領。不得偽造、變造、倒買、轉讓、出借和使用非法印製《出生醫學證明》,報廢證明不得自行銷燬,統一交發證單位處理。

  三、婦產科醫生應在孕婦產前檢查時,動員做好新生嬰兒起名事宜,本院出生的新生兒由接產醫生填寫《出生醫學證明》發證登記表。發證人員應詳細核對新生兒有關資訊及父母身份證件,並將申請書與新生兒父母身份證影印件存檔,加強微機的養護,保證及時發證。印章管理人員應對證明核對無誤後蓋章,領證人須在《出生醫學證明》發證登記表領證人欄內簽字;拒領證者應簽字確認;非本院接產的新生兒,一律不得發放《出生醫學證明》。

  四、《出生醫學證明》存根聯應貼上《出生醫學證明》發證登記表上。

  五、對往年出生的兒童,應提供分娩記錄或手術記錄。

  六、每年12月20日前將報廢出生證明及報廢登記表一起上交縣婦幼保健院。

關於出生醫學證明5

  《出生醫學證明》是具有法律效率的醫學證明,為確保您寶寶出生證明的完整有效,請您配合做好如下事宜:

  一、《出生醫學證明》必須要有您寶寶的名字,新生兒出生證明。如果您寶寶的名字尚未取好,請您和家人儘快取好,以便及時辦理寶寶的《出生醫學證明》。

  二、請在您分娩後一月內,由寶寶父親或母親攜帶準生證、雙方身份證到寶寶出生醫院辦理寶寶的出生證明。

  三、須填寫內容包括:準生證明號碼、新生兒姓名、雙方身份證號碼、新生兒申報戶口地址。因《出生醫學證明》一旦列印,醫院將無權更改,故要求填寫字跡端正清楚,並仔細核對院方所填寫內容,有疑問及時提出,確保填寫內容正確無誤。

  四、辦理出生證明時間:週一至週日正常上班時間。

  對於港、澳、臺及國外出生的嬰兒,辦理出生登記時通常需要提交國外或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父母及嬰兒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嬰兒父親和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以及當地落戶所需的其他證明。

  非婚生嬰兒隨母申報常住戶口的`,需提供產前醫院檢查證明及影印件;隨父申報常住戶口的,需提供親子鑑定證明。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的新生嬰兒,不可以隨父或隨母在本市辦理出生登記,出生證明《新生兒出生證明》。父母雙方均為本市集體戶口的除外。

  帶上寶寶媽媽的身份證、結婚證、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到節省醫院,由院方提供出生證草稿,然後到婦幼保健站開正式的出生證明,在帶上媽媽的戶口不到所轄派出所辦理戶口登記手續,這些都要在寶寶出生後一月之內辦妥。在寶寶媽媽生完三個月之內到計劃生育指導站落實節育措施後,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單位蓋章,拿著節育措施證明、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和出生證明到計生委辦理獨生子女優待證,我們這裡是走這些手續,可能地區之間會有一定的差別,你要細心一點問仔細了,否則你會多跑很多冤枉路的,祝你順利!

  《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部統一印製,以盛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衛生部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託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准開展助產技術服務並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我國從1996年1月1日開始使用《出生醫學證明》。20xx年7月1日正式在全國範圍內啟用新版。

關於出生醫學證明6

  茲我鎮xxxx村(社群)組xxxx(身份證號:xxxxxxxxxxxx),於xxxx年xxxx月日與xxxx(身份證號:xxxxxxxxxxxx)結婚,於xxxx年xxxx月日(順、剖)生一xxxx(姓名:xxxx),屬政策內生育。

  聯絡電話:xxxxxxxxxxxx

  xxxx鎮計劃生育辦公室

  xxxxx年xxxx月xx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