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裝置安全制度(精選10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特種裝置安全制度(精選10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特種裝置安全制度1
(一)制定特種裝置安全責任制
1、各職能部門安全責任制。制定各職能部門的安全責任制。包括:特種裝置安全管理部門職責,崗位培訓教育部門安全職責和制度等。
2、各崗位安全責任制。制定特種裝置各崗位安全責任制。包括:安全生產負責人崗位職責,特種裝置專職兼職管理人員崗位職責,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崗位職責等。
(二)制定特種裝置安全規章制度
制定本單位的特種裝置安全規章制度。包括:特種裝置維護保養管理制度,特種裝置事故應急救援制度,特種裝置定期自查及隱患整改制度,特種裝置報檢制度,特種裝置安全培訓制度等。
(三)制定特種裝置操作規程
根據特種裝置種類以及法規、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編制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包括:快開門壓力容器操作規程等。
(四)制定應急救援預案
根據本單位特種裝置使用情況,制定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相應的搶險裝備和救援物資;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援演練。
特種裝置安全制度2
1、目的
為加強公司對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特種裝置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實現特種裝置的綜合管理,明確各有關特種裝置安全管理部門及人員職責範圍,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範圍內所有特種裝置的日常安全管理。
3、部門及人員相關
3.1特種裝置安全管理相關部門有安全環保部、生產部、工藝裝置部、電自儀部、行政管理部、財務部、採購部、人力資源部。
3.2工藝裝置部為特種裝置安全管理部門,生產部為崗位培訓教育部門,行政管理部為特種裝置檔案安全管理部門,電自儀部、財務部、採購部、人力資源部為特種裝置安全管理輔助部門。
3.3與特種裝置相關之部門應安排專人負責特種裝置安全管理相關事宜。
4、部門及安全管理人員主要職責
4.1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主要職責
4.1.1遵守並督促檢查公司各部門遵守特種裝置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以及上級關於職業安全健康指示的執行情況及員工安全學習培訓工作。
4.1.2審批職業安全健康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1.3督促檢查公司各部門對特種裝置管理人員、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
4.1.4參加特種裝置安裝驗收及試車。
4.1.5組織特種裝置安全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實施事故隱患的整改。
4.1.6組織特種裝置安全會議,提出特種裝置安全管理的各項要求。
4.1.7組織特種裝置事故應急預案的演練。
4.1.8參加特種裝置事故的應急救援,按“四不放過”原則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4.2工藝裝置部及管理人員主要職責
4.2.1貫徹執行上級特種裝置管理制度和法規,落實特種裝置安全管理方針和目標。
4.2.2負責特種裝置日常管理、更新方面的技術工作,對特種裝置的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進行技術審查,並辦理相關彙報事宜。
4.2.3建立健全特種裝置臺賬,並及時更新。
4.2.4起草特種裝置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上報批准並貫徹落實。
4.2.5制定特種裝置操作、維護、檢修等技術規程。
4.2.6負責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閥等特種裝置及附件的定期檢查檢驗工作。
4.2.7編制特種裝置大修方案及材料計劃。
4.2.8檢查特種裝置操作情況,並提出合理化建議。
4.2.9配合行政管理部建立和健全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
4.2.10負責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裝取證和換證工作。
4.2.11編制特種裝置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4.2.12負責特種裝置操作人員操作和維護人員的技術培訓。
4.2.13向當地安全監察機構報送特種裝置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以及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4.2.14組織特種裝置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及有關規章制度的培訓。
4.2.15按規範協助採購部訂購特種裝置、配合安裝單位安裝特種裝置、按特種裝置規範驗收特種裝置。
4.2.16參加特種裝置安全會議,提出特種裝置安全管理的各項要求。
4.2.17協同組織特種裝置事故應急預案的演練。
4.2.18參加特種設
特種裝置安全制度3
1、目的
為貫徹國務院《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定》、《壓力管道管理與監察規定》,做好特種裝置的定期檢驗申報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所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電梯及其附屬的安全閥、壓力錶、安全保護裝置等特種裝置定期檢驗申報工作。
3、責任部門與準備工作
3.1特種裝置定期檢驗申報工作由xx部門負責。
3.2每年年初由xx部門和其它相關部門制定年度檢驗計劃,報公司特種裝置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批准,由特種裝置安全管理責任人負責落實。
3.3應提前一個月與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預約檢驗時間,確保特種裝置在下次檢驗日期到期之前檢驗完畢。
3.4特種裝置檢驗前,由xx部門和其它相關部門按規定做好特種裝置檢驗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如:清潔、清洗、檢修以及為安全檢驗而必須採取的安全措施等。
3.5特種裝置檢驗時,xx部門和其它相關部門應在場配合檢驗單位做好檢驗工作。
3.6特種裝置檢驗後,由xx部門辦理領取檢驗報告的各項手續。
3.7對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應停止使用並按照檢驗不合格報告的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再報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
3.8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不得繼續使用。
3.9特種裝置因故停用半年以上,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啟用已停用的特種裝置,應當到原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重新辦理登記手續;啟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種裝置,還應當向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申報檢驗。
3.10檢驗報告應該及時交由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管理人員歸納存檔,由xx部門負責電梯、起重機械檢驗合格標籤的更換。
4、檢驗週期
4.1壓力容器: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外部檢查;每三至六年進行一次內外部檢驗;每兩次內外部檢驗期間內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4.2起重機械:定期檢驗週期最長不超過二年。
4.3電梯: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驗。
4.4廠內機動車輛: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驗。
4.5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壓力錶、測溫儀表按計量部門的規定進行校驗,一般每6個月校驗一次。
4.6壓力管道:在執行條件下進行線上檢驗,每年一次。在停產條件下進行全面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1級的,其檢驗週期一般不超過6年。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其檢驗週期一般不超過3年。經全面檢驗的管道一般應進行壓力試驗。經重大改造、使用條件變更、停用2年以上需重新投用的管道應進行壓力試驗。
特種裝置安全制度4
1、目的
為規範特種裝置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工作,做好對各部門特種裝置安全生產的執行狀況清查及對制訂隱患問題的對策,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所有與特種裝置有關的部門間溝通管理。
3、人員範圍
3.1公司特種裝置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特種裝置安全管理部門、特種裝置安全管理責任人、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及其它相關部門。
3.2會議由xx部門組織,每季度舉辦一次,其它部門協同參加。
4、主要內容
4.1傳達有關特種裝置安全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等;組織學習最新頒佈的法律法規檔案。
4.2通報公司特種裝置管理存在的問題和事故情況,杜絕類似事故重複發生。
4.3瞭解各部門特種裝置安全管理狀況和研討解決存在問題的辦法。
4.4總結各部門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工作的經驗和教訓,學習有關特種裝置安全管理知識。
4.5佈置下階段公司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工作要點。
4.6交流其它單位特種裝置安全管理經驗和教訓。
4.7審定公司年度特種裝置安全工作和目標,並透過公司各職能部門組織實施。
4.8由特種裝置安全管理部門定期作本單位的特種裝置安全狀況彙報。
4.9研究、協調和解決特種裝置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和麵臨的困難。
4.10對已發生的特種裝置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工作,如果沒有可以採用外公司典型案例予以說明。
4.11組織制訂、修訂特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提出安全技術措施方案。
4.12針對季節性安全工作重點或特點,開展討論並做好記錄。
4.13開會之前,各相關職能部門都應做好有關資料準備工作,會議上要討論解決的問題應一一列出。
4.14會議上決定的事情,各部門負責人及責任人,必須認真執行,按時完成。
4.15會議內容由特種裝置安全管理部門做好會議紀要,並分發給相關責任部門。
4.16每次會議紀要及相關會議資料須歸納存檔。
特種裝置安全制度5
1、特種裝置安全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要熟練掌握分院特種裝置定期檢測情況,根據自身的特點制定定期檢驗檢測計劃,確保檢驗檢測工作如期實施。
2、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測要求在上次檢測有效期滿前1個月提出定期檢測要求。
3、檢測前應當備齊以幹特種裝置的相關資料
(1)裝置出廠資料:設計檔案、安裝使用說明、產品合格質量證明;
(2)裝置安裝資料:安裝告知書、安裝質量證明、安裝監督檢驗報告。
(3)使用登記檔案
(4)上次定期檢驗報告
(5)執行記錄、維護保養記錄、執行中出現異常情況的記錄等。
4、檢測時,要做到按計劃的時間停車檢驗,並向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提供檢驗所需的條件,配合他們作好檢驗檢測工作。
5、檢測後,對檢驗合格的特種裝置,或存在問題的裝置,已經採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並達到合手使用要求的,要及時辦理有關注冊、變更手續。
6、凡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不得繼續使用。
7、特種裝置發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安全隱患後,方可投入使用。
8、對確因需要延長檢驗週期的特種裝置,必須依法辦理延期檢驗手續。
特種裝置安全制度6
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特種裝置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裝置的安全使用。
二、公司購買、使用的特種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的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部門登記。
三、對在用特種裝置要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厂部或班組至少每月要進行一次檢查,或按國家和行業有關的時間規定,進行維護保養、檢查,做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或上報公司。
四、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不得繼續使用。
五、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發現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對其進行全面檢檢、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陸患或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的應當予以報廢,並向有關監督臂理部門辦理登出。
七、特種裝置的維護、保養、安裝、操作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或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進行。
八、公司裝置部門要建立特種裝置技術檔案,內窖包括:特種裝置的產品合格證明,使用堆護證明書等檔案及安全技術資料;裝置的定期檢驗和自查記錄;裝置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特種裝置安全制度7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裝置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特種裝置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及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第三條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裝置的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銷售(包括二手特種裝置的銷售)、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是本市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裝置的安全監察工作;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按各自職責負責本轄區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裝置安全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裝置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防止事故發生。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協助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做好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特種裝置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等活動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七條特種裝置的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禁止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範圍從事特種裝置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等活動。
禁止偽造、塗改、轉借特種裝置生產許可資格證書、證明檔案和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書。
第八條特種裝置的銷售者應當對其銷售的特種裝置的產品質量負責。銷售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銷售取得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合格特種裝置;
(二)建立並執行特種裝置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並向用戶提供特種裝置產品出廠時應當附有的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檔案。
第九條二手特種裝置在銷售前,應當經依法核准的機構檢驗檢測或者安全技術鑑定,取得合格證書後,方可銷售。
第十條禁止銷售下列特種裝置:
(一)非法設計、製造、改造的;
(二)偽造、冒用許可證、質量證明和廠名的;
(三)未附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技術資料的;
(四)二手特種裝置未取得合格證書的`;
(五)國家明令淘汰的;
(六)依照國家規定應當強制報廢的;
(七)國家規定不允許銷售的其它特種裝置。
第十一條特種裝置的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市或者其委託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並應當提供如下資料:
(一)特種裝置安裝維修改造告知書;
(二)施工單位的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
(三)施工合同;
(四)特種裝置出廠資料;
(五)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組織計劃及相關安全技術措施;
(六)施工人員的作業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裝置(包括二手特種裝置)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向市或者其授權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冊登記,場(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當辦理場(廠)內機動車輛牌照。
使用單位申請辦理特種設備註冊登記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製造質量監督檢驗證明;
(二)特種裝置安裝質量監督檢驗證明或者場(廠)內機動車輛的驗收檢驗證明;
(三)特種裝置安全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書;
(五)進口裝置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第十三條場(廠)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生產作業區或者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在生產作業區或者施工現場設定交通安全標誌和進行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特種裝置產權單位應當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在特種裝置的定期檢驗和日常維護等方面的安全職責。
特種裝置產權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特種裝置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十五條下列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一)鍋爐操作、水處理作業;
(二)壓力容器操作、氣瓶充裝、氧艙維護;
(三)壓力管道操作;
(四)電梯安裝、維修、司機;
(五)起重機械安裝、維修、司索、指揮、司機;
(六)客運索道安裝、維修、司機、編索;
(七)大型遊樂設施安裝、維修、操作;
(八)場(廠)內機動車輛維修、司機;
(九)特種裝置焊接;
(十)安全閥維修;
(十一)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在接到特種裝置安全監督
管理部門發出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後,應當立即整改,消除特種裝置安全隱患;隱患未消除前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特種裝置安全監察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實施許可、登記的;
(二)發現未經許可、核准、登記,擅自從事特種裝置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發現特種裝置生產、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發現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發現在用的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的;
(六)發現重大的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上級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接到報告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立即處理的。
第十八條特種裝置生產單位用偽造、塗改、借用的特種裝置生產許可資格證書從事特種裝置及其安全保護裝置的製造、安裝、改造、修理活動的,由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出借資質證書的,撤銷或者建議撤銷其相應的資質。
第十九條特種裝置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八條和第十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在特種裝置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未向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由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第二十一條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要求在場(廠)內機動車輛生產作業區或者施工現場設定安全標誌的,由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特種裝置安全制度8
1、安全檢查要做到經常性,充分發動員工,堅持專職檢查與員工檢查相結合,日常檢查與定期檢查相結合,普遍檢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做到層層把關,堵塞漏洞。
2、定期安全檢查由特種裝置安全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每年安排一次年度安全檢查。主要檢查內容:查裝置、查制度、查措施、查事故處理情況等。
每月安排一次定期的安全檢查。對特種裝置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在“五一、十一、元旦、春節”等重大節日前組織有關人員有針對性的進行節前安全檢查。
特種裝置安全管理人員要不定期的開展日常安全檢查,到生產現場監督檢查有無違章操作,防護用品穿戴是否齊全,各種安全防護設施是否完好,安全通道是否暢通,使用的工具是否安全可靠、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發現問題應及時制止、糾正。
3、各部門除配合特種裝置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檢查外,還要每季度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對裝置使用情況,各項安全制度執行情況重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反饋,並作好檢查記錄。
4、部門每週組織一次安全檢查。重點檢查作業現場是否整潔,各種裝置運轉是否正常,安全防護設施是否完好,安全制度執行情況等。發現問題及時反饋,並作好檢查記錄。
5、在每次生產前要進行安全檢查。危險部位和要害設施要重點檢查,生產過程中要隨時檢查有無違章操作等不安全行為。
6、操作者在工作前必須進行安全檢查。倒班生產人員要嚴格執行交接班檢查制度並認真作好交接班記錄。在生產操作過程中要集中精力,隨時注意安全狀況,發現問題要立即報告代班長或單位領導。
7、檢查中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必須及時報告單位主管領導,隱患未排除,嚴禁進行生產。
特種裝置安全制度9
1、認真執行裝置使用與維護相結合和裝置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堅持維護與檢修並重,以維護為主的原則。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裝置包機制,確保在用裝置每臺完好。
2、操作人員對所使用的裝置,透過崗位練兵和學習技術,做到“四懂、三會”,並享有“三項權利”,即:有權制止他人私自動用自己操作的裝置;未採取防範措施或未經主管部門審批超負荷使用裝置,有權停止使用;發現裝置運轉不正常,超期不檢修,安全裝置不符合規定應立即上報,如不立即處理和採取相應措施,有權停止使用。
3、要嚴格執行日常維護保養制度和定期保養制度。日常維護保養:操作者每班照例進行保養,包括班前10—15分鐘的巡迴檢查;班中責任制,注意裝置運轉、液標液位、各種溫度儀表、壓力指示訊號、保險裝置是否正常;班後、月未、節日前的大清掃、擦洗。定期維護保養:每月進行一次全面的裝置檢查保養。
4、正確使用裝置,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啟動前認真準備,啟動中反覆檢查,停車後妥善處理,執行中搞好調整,認真執行操作規程,不準超溫、超壓、超速、超負荷執行。
5、精心維護、嚴格執行巡迴檢查制,定時按巡迴檢查路線,對裝置進行仔細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排除隱患。搞好裝置清潔、潤滑、緊固、調整和防腐,保持零件、附件及工具完整無缺。
6、掌握裝置故障的預防、判斷和緊急處理措施,保持安全防護裝置完整好用。
7、裝置檢修人員對所包修的裝置,應按時進行巡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配合操作人員搞好安全生產。
8、所有特種裝置維護工作,必須有明確分工,並及時做好防凍、防凝、保溫、保冷、防腐、堵漏等工作。
特種裝置安全制度10
(一)設定管理機構
1、管理機構。以企業(法人)內部管理檔案形式,明確特種裝置安全管理機構,並註明機構人員的職務及聯絡電話。
2、機構管理結構圖。將管理機構的人員用組織結構圖表示,註明各管理人員之間的管理關係以及所管理的部門及裝置。
(二)明確安全生產負責人及配備特種裝置安全管理人員
1、明確安全生產負責人。明確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應對本單位特種裝置全面負責(安全生產負責人必須是企業的主要負責人)。若安全生產負責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應有加蓋公章的企業任命書。
2、特種裝置安全管理人員任命。有加蓋公章特種裝置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任命書,任命書應註明安全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及任期,任命的管理人員應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附勞動關係證明資料)。
3、管理人員持證上崗。特種裝置管理人員必須經質監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證書方可上崗管理。管理人員必須與企業辦理聘任手續併到質監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