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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颱風應急預案

機場颱風應急預案(精選5篇)

  在學校抑或是社會中,沒準兒會出現一些突發事故,為了提高風險防範意識,把損失降到最低,時常要預先開展應急預案准備工作。那麼問題來了,應急預案應該怎麼寫?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機場颱風應急預案(精選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機場颱風應急預案1

  為貫徹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關於做好防汛防颱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地方各級政府有關要求,結合《xx機場防汛防颱搶險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機場防止颱風正面襲擊應急預案。本預案與《xx機場防汛防颱搶險應急預案》配合使用。

  一、工作原則

  按照臺風到來前以“防”為主,颱風到來時以“避”為主,颱風過後以“救”為主的原則,有條不紊地開展好防止颱風正面襲擊的應急處置工作。

  二、組織機構

  xx機場防止颱風正面襲擊的應急處置工作在xx機場防汛防颱搶險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

  三、各部門職責

  當接到颱風襲擊的的預警通知後,在xx機場防汛防颱搶險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各部門要迅速行動,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各項“防”、 “避”、 “救”的準備與實施工作。各部門職責如下:

  1.機場辦公室:在接到颱風襲擊的預警通知後,及時通報公司領導和機場各部門。在請示公司領導同意後,啟動預案,安排人員值守,承擔xx機場防汛防颱搶險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2.現場指揮中心:在接到颱風襲擊的預警和啟動預案通知後,及時會同機場建設管理處、機務保障處和安檢站,做好停場飛機、機坪設施裝置的繫留、加固或移除工作,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xx機場防汛防颱搶險指揮部辦公室。

  3.航務管理中心:在接到颱風襲擊的預警通知後,做好預達航班備降和在場航班轉場的聯絡事宜;導航臺站點的防風除險、排水加固等工作;做好應急通訊保障;按照局方要求落實機場航管防止颱風正面襲擊的預案內容。

  4.機務保障處:在接到颱風襲擊的預警通知後,按照《機務保障處防風害應急預案》的要求,繫留停場航空器,特種車輛要入庫存放,對不能入庫存放的特車應遠離繫留的航空器,停放在背風處,要設定好剎車並新增輪擋。機坪上的裝置設施也要採取防風措施防撞錐入庫,牽引杆和工作梯要入庫或者繫留,防止被風吹動,損壞其它的設施,規劃方案《機場防止颱風正面襲擊應急預案》。加強工作人員值班並保持通訊暢通。

  5.機場建設管理處:在接到颱風襲擊的預警通知後,加強對供電系統的防護工作,做好電力搶修準備,確保供電正常。機坪上的裝置設施要採取防風措施。大風過後,立即巡視飛行區場道、燈光設施,為機場開放做準備。

  6.安檢站:在接到颱風襲擊的預警通知後,做好廊橋加固繫留,防止出現意外。

  7.貨運中心:在接到颱風襲擊的預警通知後,對貨運倉庫外的貨運裝置設施採取防風措施,將機坪上的貨運裝置設施轉移至貨運倉庫。

  8.機場公安分局:在接到颱風襲擊的預警通知後,及時將消防車輛和空防警衛車輛全部入庫或者停放在背風處,要設定好剎車並新增輪擋。全體幹警處於待命狀態,隨時聽候xx機場防汛防颱搶險指揮部的調遣,參加搶險救援工作。

  9.其他部門:根據《xx機場防汛防颱搶險應急預案》的職責要求,待命值守,保持通訊暢通。

  四、工作要求

  1.責任到位,分工明確。機場各部門可根據《xx機場防汛防颱搶險應急預案》和《xx機場防止颱風正面襲擊應急預案》制定部門實施細則,明確責任人和具體負責人,將預案確定的各項防颱任務分解落實到具體責任人,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工作網路和靈活高效的聯絡反應機制。

  2. 準備充分,措施有力。各部門要根據防颱預案組織經驗豐富的得力人員用於應對突發事件。當強颱風正面襲擊機場或影響機場時,應急搶險人員要在規定的時間集結待命做好臨戰準備,應急物資、裝置、運輸工具等佈置到一線,以便緊急呼叫。及時向市應急辦彙報,聯絡的社會化儲備的應急物資、裝置工具等,做好應急準備。

  3.加強警戒,及時處置。防汛防颱搶險指揮部辦公室安排人員掌握和研製汛情動態,遇到超警戒、異常或險情及時報告,並抓緊組織疏散、修復、加固,遇到緊急情況,在報告上級的同時,應主動採取應急措施,抓住有利時機,實施緊急處置,消除隱患。

  4.應急值守,通訊暢通。在接到颱風襲擊的預警通知後,防汛防颱搶險指揮部辦公室和各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保持資訊暢通,各部門負責人和本部門防颱風工作負責人員手機晝夜開啟,全程跟蹤雨情、水情、風力、災情以及次生災害,及時開展會商,並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關應急程式。

  五、附則

  1.本預案由機場公司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並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

  2.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機場颱風應急預案2

  為及時、有效地處置停機坪發生的油料溢流洩漏事故,規範停機坪溢油後各單位資訊傳遞、協作能力、反應速度、應急處置等有關事宜,根據局方有關規章要求和威海機場執行實際,制訂本預案,機場停機坪溢油應急處置預案。

  一、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威海機場停機坪發生的各類油料溢流洩漏事故。

  二、處置原則

  停機坪油料溢流洩漏事故可分為航空器油料溢流洩漏和地面保障裝置油料溢流洩漏。

  當發生航空器油料溢流洩漏事故後,責任部門與機場建設管理處立即根據現場情況著手清理,有關部門根據處置小組要求協助清理,清理費用由責任部門到機場財務室結算。當發生保障裝置油料溢流洩漏事故後,裝置所屬單位在機場建設管理處的指導下,立即根據現場情況著手清理,所需物料由機場建設管理處提供,清理費用由裝置所屬單位到機場財務室結算。

  三、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1.組織機構

  一旦發生停機坪油料溢流洩漏事故,即由機場當日值班領導組織現場指揮中心、機場建設管理處、機務保障處、機場公安分局消防大隊、中國航油威海供應站和責任部門等單位組成停機坪溢油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對停機坪溢油事故處置實施統一指揮,提出啟動或終止本預案,監督各責任部門的預案落實情況。各有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責,開展停機坪溢油應急處置工作。

  停機坪溢油應急處置小組辦公室設在現場指揮中心,現場指揮中心值班員協助機場當日值班領導開展停機坪溢油應急處置工作。

  2.工作職責

  ①現場指揮中心:承擔停機坪油料溢流洩漏事故應急處置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做好資訊通報工作,負責現場醫療救護準備與實施。

  ②機場建設處:負責吸取、阻擋溢油物資的準備與提供;組織清理溢油現場,監督各單位在清理溢油現場的行為,驗收清理現場,使其符合適航要求。

  ③航務管理中心:資訊通報,經授權釋出機場臨時關閉、開放或暫停使用事故區域的通告。

  ④機務保障處:負責協助航空運輸企業對航空器的技術檢查、維修,協助機組關閉相關裝置,協助清理溢油現場,對機位是否符合適航要求提出意見,協助現場醫療急救用救護車準備工作。

  ⑤機場公安分局:負責現場處置、火災預防和設定安全警戒線,維持現場治安,疏導交通,協助清理溢油現場。

  ⑥中國航油威海供應站:向機場現場指揮中心通報溢油情況資訊,負責吸取、阻擋溢油物資的準備與提供,協助機組關閉相關裝置,負責清理溢油現場。

  ⑦安全檢查站:負責航空器監護、警戒,禁止無關人員、車輛接近現場。做好提供人員支援的準備。

  ⑧候機樓管理處:溢油現場航空器的旅客安排。做好提供人員支援的準備。

  ⑨貨運中心:溢油現場航空器的貨物、行李、郵件安排。做好提供人員支援的準備。

  ⑩安全監察處:航空器溢油事故現場調查部門,根據有關規章及時報送相關資訊,規劃方案《機場停機坪溢油應急處置預案》。

  四、處置基本程式

  1. 機場當日值班領導

  ①接報後迅速進入現場指揮中心實施指揮,發出啟動或終止本預案的命令。

  ②親自前往或指派現場指揮中心人員現場協調各部門的行動,組織人員採取相應措施。

  ③對現場情況及時做出果斷決策,視情進一步指令有關部門行動。

  ④報告機場公司主要領導。

  ⑤評估汙染情況,採取必要措施,並提出消除建議。

  2.現場指揮中心

  ①通知消防救援、公安警戒、醫療救護到現場戒備和待援。

  ②報告機場當日值班領導,進行處置現場的聯絡協調。

  ③將情況向塔臺通報,視情暫停使用該區域。

  ④視情向有關部門建議或指示疏散航空器上的旅客。

  ⑤視情通知有關部門轉移現場或附近的航空器和地面裝置。

  ⑥根據場務部門請求,經機場當日值班領導同意,調動有關部門的人員支援溢油清理現場。

  ⑦製作詳細地應急指揮現場工作記錄。

  3. 機場公安分局消防大隊

  ①接報後,迅速派出消防車到達現場戒備,指揮車輛、人員繞行,在距溢油地點至少50米範圍設立警戒線,嚴禁出現明火。

  ②根據現場情況,在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下,行使獨立消防指揮權,如有必要,使用泡沫覆蓋溢油現場。

  ③監護加油車和其它車輛駛離現場。

  ④在機場建設管理處(場務)組織下進行現場溢油清理工作,並提出處理意見。

  ⑤當恢復正常後,報告現場指揮中心。

  4.機場建設管理處(場務)

  ①接報後,通知有關部門到達現場協助清理。緊急調運阻擋溢油物資,確保隨時處於待命狀態。

  ②及時向塔臺和現場指揮中心通報現場情況。

  ③儘快採取有效措施,組織中國航油威海供應站、消防大隊等部門利用吸油氈、泥沙、沙包、木屑、消防鍬、消防瓶等物資、工具處理洩露的油品或沖洗油跡,防止溢位的油料進入土壤、下水道和排汙管。

  ④事故處置結束後,經機場當日值班領導同意,消防大隊在現場警戒的前提下,組織開展清理現場。

  ⑤監督各單位在清理溢油現場的行為,驗收清理現場,使其符合適航要求。

  5.安檢站

  ①接報後,增派人員做好航空器的監護工作,協助機場公安做好航空器周邊警戒工作,防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靠近。

  ②經停機坪溢油應急處置小組同意,開放並值守2號道口,保持應急通道安全、暢通。

  6.機務保障處

  ①接報後,立即趕赴現場協助航空運輸企業對航空器進行技術檢查,協助機組關閉相關裝置。

  ②做好特種車輛和裝置的徵調任務,確保隨時處於待命狀態。

  ③協助有關部門進行現場清理。

  ④隨時向現場指揮中心和塔臺通報處置情況。

  7.中國航油威海供應站

  ①立即停止加油,車輛熄火。

  ②溢油時,立即報告機場現場指揮中心。

  ③通知機組人員。

  ④要求其他在溢油區域內無關人員迅速撤離現場,要求停止運轉溢油區域內的地面動力裝置、空調裝置和飛機輔助動力裝置(APU)及其他車輛和裝置。

  ⑤儘可能拆卸所有膠管。

  ⑥在安全有保證前提,或在消防隊的監督下將加油車轉移出溢油區域。

  ⑦儘快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溢位的油料進入土壤、下水道和排汙管。

  8.航務管理中心(塔臺)

  ①接到現場指揮中心通報的航空器溢油情況後,透過與機組和機場建設管理處(場務)聯絡,按規定及時釋出航空器情況通報,根據事故處理情況釋出臨時關閉、開放或暫停使用事故區域的通告;

  ②隨時與現場指揮中心保持聯絡。

  9.候機樓管理處做好旅客安置工作。

  10. 貨運中心做好貨物、行李、郵件的處理工作。

  五、事故調查與取證

  由機場有關領導、安全監察處和機場公安分局等組成事故調查組,聽取飛行機組、目擊者和有關人員的陳述,做出有陳述者簽字、有詳細聯絡方式的正式記錄,同時組織現場其他人員做好現場證據保護工作,詳細記錄應急指揮工作情況後,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

  六、應急處置工作要求

  1.根據本預案分工,各部門均要制定實施細則,做到權責分明,進一步細分處置任務,力求做到處置穩妥有序。

  2.各相關單位在處置過程中一定要顧全大局,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在應急處置航空器溢油期間無論哪個部門因處置不當造成後果,將追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七、本預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機場颱風應急預案3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了有效應對各類與航空器相關的突發事件,充分整合浦東和虹橋國際機場地區(以下簡稱“兩場地區”)應急資源,建立健全應急工作機制,明確責任,加強各駐場單位間的協同,增強兩場地區突發事件防範與處置能力,保障兩場地區公共安全,編制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規定》、《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上海市民用機場地區管理條例》、《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規則》、《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3—航空器事故/事故徵候調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4—機場》及《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上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適用範圍

  1.3.1本預案適用於兩場地區範圍內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兩場地區的範圍根據依法批准的城市規劃確定,包括機場圍場河、圍牆、圍欄或者其他圍界設施以內的區域。

  1.3.2本預案指導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各單位、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民航華東空管局、機場海關、邊檢、檢驗檢疫、航空油料公司、航空器營運人(代理人)等各駐場單位應對各類突發事件。

  1.3.3機場各應急聯動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職責,根據有關預案,制定相應處置規程,落實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置準備。

  1.4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規範、加強管理,快速反應、協同應對,依靠科技,資源整合。

  1.5預案體系

  1.5.1本市機場地區的應急預案體系,由《上海浦東和虹橋國際機場地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兩場地區預案”)、浦東、虹橋國際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和具體的應急處置預案(規程)等組成。

  1.5.2兩場地區預案定位為市級基層應急單元預案,是兩場地區應對各類突發事件制定的整體計劃、規範程式和行動指南,指導駐兩場地區各單位編制應急預案、處置規程的主要依據之一。該預案由機場應急管理辦事機構(以下簡稱“機場應急辦”)組織編制和修訂,經上海浦東和虹橋國際機場地區應急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機場應急委”)簽署,報市政府同意後,按要求報國家民航局審批。

  1.5.3《上海浦東國際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上海虹橋國際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是分別為應對兩個國際機場的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而制定的計劃和程式,側重明確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處置職責、流程、要點等。兩個預案分別由浦東和虹橋國際機場應急指揮中心組織制定和修訂,報機場應急委審定後,按要求報國家民航局審批。

  1.5.4機場地區應急處置(預案)規程(以下簡稱“處置規程”)是兩場地區各應急聯動單位依據本預案、浦東、虹橋國際機場應急救援預案,制定的相關各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流程、人員裝置組織、技術保障方案等。處置規程由各聯動單位制定,分別報浦東、虹橋國際機場應急指揮中心備案。

  2總體評估

  2.1基本情況

  上海是中國重要的門戶口岸,連線世界的橋樑紐帶,也是中國大陸首座同時擁有兩個國際機場的城市,浦東國際機場和虹橋國際機場分別位於城市的東西兩側。據最新統計顯示,這兩大機場每年共保障飛機起降近60萬架次,實現旅客吞吐量接近8000萬人次。其中,浦東國際機場貨運量排名全球機場第3位,客運量排名全球機場第20位。

  2.2突發事件成因

  經評估分析,兩場地區可能發生或受到影響的突發事件型別包括:

  2.2.1自然災害類

  主要包括颱風、大霧、暴雨、潮汛、冰雪天氣等。

  2.2.2事故災難類

  (1)航空器緊急事件。主要包括航空器失事、航空器空中故障、航空器衝出或偏離跑道、航空器地面火災等。

  (2)機場建築物火災。主要包括機場候機樓火災、機場停車樓火災、航空油庫、加油站、油井火災、維修機庫火災、貨運倉庫火災、大量溢油火災等等。

  (3)危險化學品儲存、運輸及洩漏事故、供電系統故障、航班資訊系統故障、助航燈光系統故障等。

  2.2.3公共衛生事件類

  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感染物品在儲存、運輸過程中洩漏等。

  2.2.4社會安全事件類

  (1)治安重大事件。主要包括大面積不正常航班、旅客重大事件等。

  (2)恐怖襲擊事件。主要包括航空器被劫持、航空器受爆炸物威脅、候機樓遭受爆炸物(不明物體)威脅等。

  上述各類突發事件中某類突發事件可能與其他類別的事件同時發生,或引發次生、衍生事件,應當具體分析,統籌應對。

  3組織指揮體系

  3.1機場應急委

  3.1.1為了加強兩場地區突發事件應急管理,20xx年,經市政府同意,兩場地區成立了機場應急委,在市應急委統一領導和各相關行業行政管理單位的指導下,決定和部署兩場地區突發事件應急管理。

  3.1.2機場應急委由兩場地區各相關駐場單位負責人組成,主要成員單位包括: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上海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橋國際機場公司、民航華東空管局、市公安局國際機場分局、浦東出入境邊防檢查站、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上海國際機場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武警上海市總隊第三支隊、武警上海市總隊浦東支隊、中國航空油料有限責任公司華東公司、上海浦東國際機場航空油料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國際機場航空公司運營協會等。機場應急委主任由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人擔任。

  3.1.3機場應急委各成員單位透過簽署《浦東和虹橋國際機場地區應急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加入委員會備忘錄》,明確機場應急委委員和聯絡員名單,確定與機場應急聯動中心相對接的應急聯動部位,並授權上述機構和人員參與機場地區應急管理和應急聯動處置。

  3.1.4機場應急委不定期召開會議,議題由委員、成員單位或機場應急辦提出,經機場應急委主任批准,由機場應急辦承辦。

  3.2機場應急辦

  3.2.1機場應急辦是機場應急委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安全執行監控中心。機場應急委各成員單位的職能部門負責人作為辦公室成員,參與機場應急辦工作。機場應急辦按照有關要求,健全機構,配備人員。

  3.2.2機場應急辦負責綜合協調兩場地區應急體系建設及應急演練、保障和宣傳培訓等應急管理。承擔資訊彙總、辦理和督促落實機場應急委的決定事項;組織、檢查和監督“測、報、防、抗、救、援”工作;指導、督促兩場地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處置規程編制和管理;規範兩場地區應急管理相關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兩場地區突發事件綜合應急演練;對口聯絡市應急辦。

  3.2.3機場應急辦不定期召開會議,議題由機場應急辦成員提出,經機場應急辦主任批准,由機場應急辦召集。應急處置行動中,機場應急辦應當派員前往現場指導、觀察,並負責召集事後總結會議。

  3.3機場應急聯動中心

  3.3.1兩場地區設立機場應急聯動中心,作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指揮平臺。機場應急聯動中心由市公安局國際機場分局指揮中心,浦東、虹橋國際機場應急指揮中心“三位一體”構成,與各單位的應急聯動部位建立應急聯動關係。

  (1)機場公安指揮中心,對口聯絡市應急聯動中心,是兩場地區與市應急聯動中心應急處置資訊互動平臺。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機場地區突發事件的現場指揮部直接與市應急聯動中心溝通訊息。機場公安指揮中心派員參與現場指揮部工作,負責現場指揮部與市應急聯動中心等的資訊溝通,以簡化程式,提高效率,實現資訊保真。

  (2)浦東、虹橋國際機場應急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機場應急指揮中心”),承擔浦東、虹橋國際機場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中心,負責指揮、排程場內應急聯動單位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應急現場的即時和先期處置。機場應急指揮中心應當及時向公安指揮中心通報事件處置情況。

  (3)機場公安指揮中心與機場應急指揮中心應當密切配合,互相支援。機場應急辦負責搞好機場應急聯動中心“一個平臺、兩個中心”之間的協調。

  3.3.2應急聯動單位即機場應急委各成員單位。駐場的非成員單位加入機場應急委後,直接成為機場應急聯動單位。

  應急聯動單位應當授權其值班機構或生產排程機構,作為應急聯動部位,與機場應急聯動中心建立應急聯動關係,在預案銜接、通訊聯絡、運作模式等方面,建立一體化、協調化的機場地區應急聯動機制。

  4應急預警

  4.1航空器事故預警

  本預案所稱的航空器事故預警,是指航空器出現可能發生事故的緊急情況時,對可能引發事故的性質和嚴重程度的預先判斷。

  4.1.1航空器事故預警程式

  (1)一般情況下,航空器事故預警應當依據兩場地區預案以及航空營運人(代理人)有關預案,由航空器營運人(代理人)會同機場應急指揮中心、民航華東空管局執行部門研判後作出。

  (2)事故預警等級包括不可能發生事故、可能發生一般事故、可能發生重大事故、可能發生特大事故。

  (3)由機場應急聯動中心通知機場有關應急聯動單位,並做好相應應急準備。必要時,報告市應急聯動中心。

  (4)特別緊急的情況下,航空器營運人(或代理人)或民航華東空管局執行部門有權單獨進行事故預警,按上述程式通報各相關單位。

  4.2氣象災害預警

  4.2.1本預案所稱氣象災害預警,是指機場應急指揮中心對機場執行可能受到不正常的氣溫、降水、能見度等氣象災害影響而釋出的預警。

  4.2.2除市氣象資訊部門、市有關災種的應急處置指揮部外,民航華東空管局應當向機場應急指揮中心提供氣象類自然災害的資訊,包括本機場以及影響本機場執行的其他機場的氣象資訊。

  4.2.3機場應急指揮中心會同民航華東空管局彙總、分析氣象類自然災害資訊,並向各應急聯動單位發出預警。

  4.3其它預警

  4.3.1對其它突發事件預警,在可能情況下,由機場應急指揮中心會商有關主管單位後作出。

  4.3.2機場應急指揮中心在應急處置中,對可能進一步嚴重惡化的突發事件狀況,應當按上述程式及時判斷、及時預警。

  5應急處置

  5.1資訊通報

  5.1.1所有駐場單位發生或發現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報告機場應急聯動中心,機場應急聯動中心根據事件性質和嚴重程度,通知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駐場空管、航空公司、海關、邊防、檢驗檢疫、公安、駐場武警、消防、醫療、執行保障、事發單位等相關單位的應急聯動部位,各聯動單位按照兩場地區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出應急響應。

  5.1.2機場應急聯動中心按照預案要求,報告機場應急委、市應急聯動中心,通報機場應急委有關成員單位,通知事發機場的應急指揮人員到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5.1.3需要呼叫本市相關應急資源時,由參與兩場地區應急處置的聯動單位提出,經現場指揮部總指揮(或其許可權代行人)批准後,統一報請市應急聯動中心支援。

  5.1.4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成立後,即以該指揮部為資訊樞紐,進行與各聯動單位以及相關上級單位之間的資訊溝通,機場應急聯動中心作為補充並提供後方支援。

  5.2應急聯動處置

  5.2.1單一聯動單位無權,超過處置能力範圍,或者採取的應急措施將明顯影響機場執行效率和安全保障時,機場應急聯動中心即啟動機場應急聯動機制,為事發單位、人員組織提供應急聯動服務。

  5.2.2機場應急委成員單位有權且能夠獨立自行處置突發事件的,由該單位自行處置並承擔事件處置責任,同時將資訊通報機場應急聯動中心。

  5.3應急指令

  5.3.1緊急出動:各聯動單位應急人員、裝備立即出動,以最快速度趕到事故現場。

  5.3.2集結待命:各聯動單位的人員、裝備在指定的集結點集結,等待進一步指令。

  5.3.3原地待命:各聯動單位的人員、裝備在本單位集結,做好緊急出動準備。

  5.4現場組織

  5.4.1現場指揮部:由總指揮(或其許可權代行人)一名、總指揮助理若干、參與事件處置的主要專業隊伍指揮員組成。其中:

  (1)總指揮:由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所屬的浦東或虹橋機場管理機構最高負責人擔任。

  (2)總指揮助理:由機場執行中心、機場公安指揮中心各一人(公安派出人員兼任與市應急聯動中心的資訊聯絡員),以及總指揮指定的其他人員擔任。

  (3)空中執行指揮組:由民航華東空管局、涉險航空公司組成,指揮員由民航華東空管局派出(適用於航空器事故類)。

  (4)航空保障組:由涉險航空器營運人和其代理人組成,指揮員由航空器營運人派出(適用於航空器事故類)。

  (5)出入境檢查管理組:由空港地區辦、機場邊檢、海關、檢驗檢疫部門組成,指揮員由空港地區辦派出(適用於非公共衛生事件)。

  (6)疫情控制組:由機場檢驗檢疫局、空港地區辦、衛生監督所、機場醫療急救部門等組成,指揮員由機場檢驗檢疫局(口岸疫情業務)或空港地區辦(國內疫情業務)派出。

  (7)公安業務組:由機場公安分局、駐場武警組成,指揮員由機場公安分局派出。

  (8)消防救援組:指揮員由事發機場消防部門派出。

  (9)醫療救護組:指揮員由事發機場醫療急救部門派出。

  (10)新聞和資訊管理組:由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對外宣傳管理部門、事發機場管理機構對外宣傳管理部門、業主單位(或使用單位、現場管理單位)組成,指揮員由機場集團對外宣傳部門派出。

  (11)現場恢復組:由機場執行保障部門、業主單位、使用單位、現場管理單位組成,指揮員由機場執行保障部門派出。

  (12)先期調查組:由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適用於航空器事故)或其他行業事故調查部門、市安全監管局或本市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機場公安分局等組成,指揮員由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單位派出。

  《上海虹橋國際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和《上海浦東國際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以此為指導,根據突發事件性質和參與應急處置單位的不同,明確具體的現場指揮部的分類設定。

  5.4.2指揮權力代行和移交

  (1)上述指揮人員中,若總指揮未能到場,按序由機場應急指揮中心值班長、機場應急指揮中心負責人、機場總值班代行其許可權,或由總指揮指定他人代行其許可權;若各組指揮員未能到場,由總指揮(或其許可權代行人)根據現場人員到場情況,指定人員代行其許可權。

  (2)上述情況適用於由兩場地區負責現場指揮部工作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現場組織。根據突發事件性質的不同,應當由其他部門和單位組織現場指揮的,在有關人員到達後,依據本市專項、部門應急預案移交現場指揮權,總指揮和各組指揮員按照規定作相應變更。

  5.4.3現場指揮程式

  (1)機場應急指揮中心在通知各有關聯動單位到場處置的同時,派員到達現場,確定現場指揮位置,建立指揮所或樹立指揮標識。

  (2)總指揮(或其許可權代行人)就位,各組指揮員到指揮所報到,組成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透過有線或無線通訊,建立與各組及上級有關應急機構的指揮聯絡關係。

  (3)參與現場處置的各應急聯動單位到各組報到,按照相關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和程式,實施現場應急救援。

  (4)總指揮(或其許可權代行人)在各組指揮員的協助下,對緊急事件現狀及其趨勢進行評估,初步分析判斷事故等級,確定擬採用的相應響應等級。若需要援助,應當立即報市應急聯動中心,請求支援。

  (5)各組指揮員根據現場情況,對本組能夠呼叫的人員、裝備、物資、資訊等是否滿足現場處置需要進行評估,若需要援助,報總指揮(或其許可權代行人),請求市應急聯動中心支援。

  (6)按照本市專項、部門預案規定,應由市有關部門負責應急現場指揮工作的,在上述部門抵達後,向其移交現場指揮工作。

  5.5現場指揮所標識

  現場指揮所由機場應急指揮中心在事故現場設立,以應急指揮車、指揮旗幟等為位置標識。

  5.5.1現場指揮所是公共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實施現場指揮的場所,總指揮(或其許可權代行人)及指揮員到達現場後,應當到指揮所報到,及時開展應急處置。

  (1)應急指揮車。車身橙色,兩側有“機場應急指揮”字樣,車頂開啟閃爍綠燈。

  (2)旗幟標識。橙色,一側有“機場應急指揮”字樣。

  5.5.2指揮所配置總指揮、應急人員通用服飾、指揮用通訊裝置、指揮用圖表、直升機著陸地點標誌等。

  5.6現場管理

  5.6.1機場應急現場警戒區域分為中心警戒區和外圍警戒區。

  (1)航空器緊急事件中心警戒區為以航空器失事或泊放點為圓心,原則上半徑100米的圓形區域。非航空器緊急事件的警戒範圍,由相關專業部門提出意見,報總指揮(或其許可權代行人)決定。核心區域由事發單位或相關專業處置力量牽頭實施疏散,其他區域由機場公安分局牽頭實施疏散。

  (2)外圍警戒區即傷員分類和急救區域、人員及裝置集結區域、工作人員現場休息區域,其位置和範圍由現場指揮部視情決定。

  5.6.2警戒區域出入規定。以下人員,憑規定服飾和標識出入警戒區域:

  (1)總指揮或其許可權代行人。著橙色頭盔及服飾,文字標識為“總指揮”。

  (2)公安人員。指揮員著藍色頭盔及服飾,文字標識為“公安指揮”。參與應急處置的其他公安、武警人員憑制服出入警戒區域。

  (3)消防人員。指揮員著紅色頭盔及服飾,文字標識為“消防指揮”。參與應急處置的其他消防人員憑消防制服出入警戒區域。

  (4)醫療人員。指揮員著白色頭盔及服飾,文字標識為“醫療指揮”。參與應急的其他醫療人員憑醫療人員服飾出入警戒區域。

  (5)機務維護、特種裝置操作人員等,經現場指揮部批准,可憑其工作服飾進入警戒區域。

  (6)其餘應急保障人員需出入警戒區域者,經總指揮(或其許可權代行人)或總指揮助理批准後,著應急保障人員通用識別服飾進入。通用識別服飾為橙色,文字標識為“應急保障”。

  專業隊伍指揮人員負有判別進入警戒區域的相關專業人員身份或資格的責任,無關人員由公安分局負責清場。

  為實現現場的嚴格控制,必要時,可使用應急專用證件。經總指揮(或其許可權代行人)或總指揮助理批准進入的人員,由機場公安分局發證後,憑證進入。

  5.6.3應急通道和待命區域

  (1)突發事件發生後,機場應急指揮中心根據兩場應急預案規定,開闢當次事件的應急通道和待命區域。應急隊伍應遵照指令行動,減少對機場執行的干擾。

  (2)現場應急通道由機場公安分局負責守衛,機場護衛部門協助。在機場公安分局到場前,由護衛部門負責守衛。公安、護衛部門自接到機場應急指揮中心開放通道的指令後開啟應急通道,並按照《警戒區域出入規定》,實施通道控制。

  (3)援助隊伍到達應急通道口時,應當按照指定線路行進,並進入已確定的待命區域。

  5.7機場關閉與開放

  5.7.1機場部分或全部關閉、重新開放等,由現場指揮部(機場應急指揮中心)徵求業主單位(或使用單位、現場管理單位)、有關執行管理部門、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聯動單位意見後,由總指揮(或其許可權代行人)作出決定。

  5.7.2機場部分(或全部)關閉(或開放),應當釋出航行通告的,由機場應急指揮中心(或現場指揮部)與華東空管局接洽,釋出航行通告。

  5.8執行區域保護

  5.8.1機場公安分局牽頭負責對進入機場控制區域的應急人員或車輛的管理,限制其進入應急處置區域,業主單位(或使用單位、現場管理單位)、機場專業部門等協助和配合。

  5.8.2應急車輛和人員需要進入或靠近航空器起降或滑行區域時,應當透過機場執行指揮中心徵得空管部門許可。

  5.9通訊組織

  5.9.1浦東、虹橋國際機場應當建立專用無線應急通訊頻道。專用頻道僅用於機場應急聯動中心內部以及機場應急聯動中心(指揮中心、現場指揮部)與專業部門指揮室、指揮員之間的聯絡。

  5.9.2各專業應急隊伍內部使用日常工作頻道進行無線通訊聯絡。與各專業隊伍對口聯絡的支援單位也使用相應專業隊伍的日常工作頻道,相關裝置由機場專業部門提供。

  5.9.3參加機場應急處置的各個單位裝備有線、無線通訊裝置,與機場應急指揮中心聯網。所有通訊裝置必須保持暢通。

  5.9.4應急現場指揮所配備足夠數量的對講機,供指揮人員使用。

  5.9.5應急指揮人員應當隨身攜帶本人手機,且手機號碼與《上海機場應急通訊手冊》所錄號碼一致。指揮人員手機作為現場無線通訊系統的備份。

  5.10公共交通保障

  當機場區域處置緊急事件,需要本市公共交通資源支援時,參照市交通港口局制定的《上海市機場大面積航班延誤公共交通應急配套預案》規定的範圍和程式,報請市交通港口局協調支援。

  5.11應急結束

  5.11.1當危險源消除,遭遇危險的設施和人員所受威脅已解除,狀況不再惡化,並已落實常態管理措施後,由現場總指揮宣佈應急結束。

  5.11.2應急結束前,若部分應急聯動單位在現場處置任務已完成,經總指揮決定後,可先行撤離應急現場。

  6後期處置

  6.1人員安置和家屬接待

  6.1.1航空器事故和航班取消,旅客或其他傷亡人員的應急疏散、安置和家屬接待由航空器營運人或代理人負責,必要時,機場應急指揮中心指派有關單位協助。

  6.1.2其它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受影響人員(包括旅客)的應急疏散和安置,按序由肇事方、事發財產或物業承租或受託管理、使用方,事發財產或物業的業主方、現場指揮部負責。

  6.2受損設施恢復

  6.2.1殘損航空器搬移

  (1)殘損航空器搬移的責任屬於航空器營運人或代理人。兩場地區搬移工作由現場指揮部(或機場應急指揮中心)組織,機場管理機構按需提供搬移裝置設施。

  (2)現場指揮部(或機場應急指揮中心)徵求航空器營運人或代理人的意見,並經事故調查組同意後,由總指揮(或其許可權代行人)作出搬移決定。搬移決定一經作出,航空器營運人或代理人應當立即對航空器解除安裝,並提供技術支援,實施搬移作業。

  (3)在不影響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的前提下,應當儘快實施航空器搬移,儘早恢復機場正常執行。

  6.2.2其他受損設施恢復

  (1)非航空器緊急事件中受損設施的恢復,待事故調查完畢,由業主方、使用方、肇事方協商決定。

  (2)對機場執行構成較大影響的受損設施,現場指揮部(或機場應急指揮中心)有權指定業主方、使用方、肇事方或其他機構及時進行搶修。

  6.2.3機場恢復正常執行前,公安、保安(護衛)部門對失事區域無關人員進行清場,確保安全。

  6.3調查與總結

  6.3.1突發事件調查或總結,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由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市安全監管局等部門組織開展。

  6.3.2肇事方、事發財產或物業承租或受託管理、使用方,事發財產或物業的業主方等相關單位應配合事件調查和總結。

  6.4新聞和資訊管理

  6.4.1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加強應急處置現場的新聞活動管理,統一、及時、準確釋出有關突發事件的資訊。但基於安全考慮,航空器事故應急處置現場的封閉區域一般禁止新聞採訪。

  6.4.2由於突發事件影響機場執行,應告知受影響或即將受影響的兩場地區有關機構、人員(包括旅客)的,立即由現場指揮部作出決定並通知;告知社會公眾的,由現場指揮部決定告知內容,按照新聞和資訊釋出的有關規定和程式釋出。

  6.4.3現場指揮部新聞和資訊管理組配合市政府新聞辦或其他相關部門,搞好突發事件的新聞和資訊釋出。

  6.4.4由新聞和資訊管理組(或現場總指揮或其代理人授權的其他單位)負責對外宣傳的稿件、接受採訪物件的統一管理。未經現場指揮部許可,駐場單位、個人不得對外發布新聞和資訊。

  7監督管理

  7.1預案管理

  7.1.1本預案每3年例行修訂一次。機場應急委成員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出預案修訂建議,經規定程式報批後生效。

  7.1.2浦東、虹橋國際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每3年例行修訂一次。在演練和突發事件處置實戰後,及時組織修訂。機場應急委成員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提議對兩場地區應急預案進行修訂,修訂按前述程式進行。

  7.1.3在本預案及兩場地區應急預案修訂後,各應急聯動單位的處置規程應作相應調整,並將修訂部分上報機場應急指揮中心備案。各單位自行修訂處置規程的,應當及時將修訂內容上報機場應急指揮中心備案。

  7.2應急演練

  7.2.1浦東、虹橋國際機場每2年分別舉行一次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綜合演練。若在2年中發生綜合性應急處置實戰的,則將實戰計作演練。

  7.2.2未舉行綜合演練、未發生綜合性應急處置實戰的年度,應當組織一次桌面演練。

  7.2.3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演練方案由機場應急聯動中心組織制定,經機場應急辦核准後實施。

  7.3應急工作監督

  機場應急委每3年對機場應急聯動中心、各應急聯動單位的處置規程完善程度、人員素質、裝備配備、隊伍反應速度和實戰能力、應急聯絡效果等進行一次檢查。

  7.4應急通訊手冊

  7.4.1由機場應急辦收集資訊,並製作《上海機場突發事件應急通訊手冊》,作為機場突發事件處置中應急聯絡之用。其內容包括:

  (1)本市有關單位值班電話。

  (2)民航管理部門有關單位值班部位及負責人電話。

  (3)機場應急聯動中心、兩場地區各應急聯動單位值班部位及負責人電話。

  7.4.2機場應急辦對《上海機場突發事件應急通訊手冊》的內容,每半年核對一次,並通知機場應急指揮中心。其間,發生人事變更導的應當及時通報機場應急聯動中心。

  7.4.3《上海機場突發事件應急通訊手冊》每2年重新印發一次。發放範圍為機場應急聯動中心、各應急聯動單位(聯動部位)、機場應急委委員、機場應急辦成員。

  機場颱風應急預案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民用運輸機場應急救援工作,有效應對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儘快恢復機場正常執行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民用運輸機場(包括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以下簡稱機場)及其鄰近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處置和相關的應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規則所指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在機場及其鄰近區域內,航空器或者機場設施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嚴重損壞以及其他導致或者可能導致人員傷亡和財產嚴重損失的情況。

  本規則所稱機場及其鄰近區域是指機場圍界以內以及距機場每條跑道中心點8公里範圍內的區域。

  第四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機場應急救援管理工作相關規章、標準的制定和對機場應急救援管理工作進行總體監督檢查,並按照《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的要求,負責飛行區等級指標為4E以上(含4E)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的審批工作。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機場應急救援管理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並按照《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的要求,負責飛行區等級指標為4D以下(含4D)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的審批工作。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和本規則的要求,制定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並負責機場應急救援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管理。使用該機場的航空器營運人和其他駐場單位應當根據在應急救援中承擔的職責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並與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相協調,送機場管理機構備案。

  機場應急救援工作應當接受機場所在地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和監督。

  本規則所稱地方人民政府是指機場所在地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

  第五條 機場應急救援工作應當遵循最大限度地搶救人員生命和減少財產損失,預案完善、準備充分、救援及時、處置有效的原則。

  第六條 在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指導下,機場管理機構負責機場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彙總和報批工作,同時負責發生突發事件時機場應急救援工作的協調指揮。

  參與應急救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機場管理機構的統一指揮。

  第二章 突發事件分類和應急救援響應等級

  第七條 機場突發事件包括航空器突發事件和非航空器突發事件。

  航空器突發事件包括:

  (一)航空器失事;

  (二)航空器空中遇險,包括故障、遭遇危險天氣、危險品洩露等;

  (三)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擾,包括劫持、爆炸物威脅等;

  (四)航空器與航空器地面相撞或與障礙物相撞,導致人員傷亡或燃油洩露等;

  (五)航空器跑道事件,包括跑道外接地、衝出、偏出跑道;

  (六)航空器火警;

  (七)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突發事件。

  非航空器突發事件包括:

  (一)對機場設施的爆炸物威脅;

  (二)機場設施失火;

  (三)機場危險化學品洩露;

  (四)自然災害;

  (五)醫學突發事件;

  (六)不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突發事件。

  第八條 航空器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響應等級分為:

  (一)原地待命:航空器空中發生故障等突發事件,但該故障僅對航空器安全著陸造成困難,各救援單位應當做好緊急出動的準備;

  (二)集結待命:航空器在空中出現故障等緊急情況,隨時有可能發生航空器墜毀、爆炸、起火、嚴重損壞,或者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擾等緊急情況,各救援單位應當按照指令在指定地點集結;

  (三)緊急出動:已發生航空器失事、爆炸、起火、嚴重損壞等情況,各救援單位應當按照指令立即出動,以最快速度趕赴事故現場。

  第九條 非航空器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響應不分等級。發生非航空器突發事件時,按照相應預案實施救援。

  第三章 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成立機場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

  機場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是機場應急救援工作的決策機構,通常應當由地方人民政府、機場管理機構、民航地區管理局或其派出機構、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航空器營運人和其他駐場單位負責人共同組成。

  機場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確定機場應急救援工作的總體方針和工作重點、稽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及各應急救援成員單位之間的職責、稽核確定機場應急救援演練等重要事項,並在機場應急救援過程中,對遇到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

  第十一條 機場應急救援總指揮由機場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擔任,全面負責機場應急救援的指揮工作。

  第十二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設立機場應急救援指揮管理機構,即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作為機場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常設辦事機構,同時也是機場應急救援工作的管理機構和發生突發事件時的應急指揮機構。其具體職責包括:

  (一)組織制定、彙總、修訂和管理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二)定期檢查各有關部門、單位的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人員培訓、演練、物資儲備、裝置保養等工作的保障落實情況;定期修訂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中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聯絡人名單及電話號碼。

  (三)按照本規則的要求制定年度應急救援演練計劃並組織或者參與實施。

  (四)機場發生突發事件時,根據總指揮的指令,以及預案要求,釋出應急救援指令並組織實施救援工作。

  (五)根據殘損航空器搬移協議,組織或者參與殘損航空器的搬移工作。

  (六)定期或不定期總結、彙總機場應急救援管理工作,向機場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彙報。

  第十三條 機場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在機場應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將獲知的突發事件型別、時間、地點等情況按照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規定的程式通知有關部門;

  (二)及時瞭解發生突發事件航空器機長意圖和事件發展情況,並通報指揮中心;

  (三)負責釋出因發生突發事件影響機場正常執行的航行通告;

  (四)負責向指揮中心及其他參與救援的單位提供所需的氣象等資訊。

  第十四條 機場消防部門在機場應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救助被困遇險人員,防止起火,組織實施滅火工作;

  (二)根據救援需要實施航空器的破拆工作;

  (三)協調地方消防部門的應急支援工作;

  (四)負責將罹難者遺體和受傷人員移至安全區域,並在醫療救護人員尚未到達現場的情況下,本著“自救互救”人道主義原則,實施對傷員的緊急救護工作。

  第十五條 機場醫療救護部門在機場應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進行傷亡人員的檢傷分類、現場應急醫療救治和傷員後送工作。記錄傷亡人員的傷情和後送資訊。

  (二)協調地方醫療救護部門的應急支援工作。

  (三)進行現場醫學處置及傳染病防控。

  (四)負責醫學突發事件處置的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航空器營運人或其代理人在應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提供有關資料。資料包括髮生突發事件航空器的航班號、機型、國籍登記號、機組人員情況、旅客人員名單及身份證號碼、聯絡電話、機上座位號、國籍、性別、行李數量、所載燃油量、所載貨物及危險品等情況。

  (二)在航空器起飛機場、發生突發事件的機場和原計劃降落的機場設立臨時接待機構和場所,並負責接待和查詢工作。

  (三)負責開通應急電話服務中心並負責傷亡人員親屬的通知聯絡工作。

  (四)負責貨物、郵件和行李的清點和處理工作。

  (五)航空器出入境過程中發生突發事件時,負責將事件的基本情況通報海關、邊防和檢疫部門。

  (六)負責殘損航空器搬移工作。

  第十七條 機場地面保障部門在機場應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在發生突發事件現場及相關地區提供必要的電力和照明、航空燃油處置、救援物資等保障工作;

  (二)負責受到破壞的機場飛行區場道、目視助航設施裝置等的緊急恢復工作。

  第十八條 除本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涉及的單位,其他參與應急救援工作的地方救援單位的職責,由根據本規則第二十三條訂立的支援協議予以明確。

  第四章 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九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本規則制定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該預案應當納入地方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體系,並協調統一。該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針對各種具體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預案,包括應急救援程式及檢查單等。

  (二)根據地方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本規則和機場的實際情況,確定參與應急救援的各單位在機場不同突發事件中的主要職責、權力、義務和指揮權以及突發事件型別及相應的應急救援響應等級。

  (三)針對不同突發事件的報告、通知程式和通知事項,其中,通知程式是指通知參加救援單位的先後次序。不同的突發事件型別,應當設定相應的通知先後次序。

  (四)各類突發事件所涉及單位的名稱、聯絡方式。

  (五)機場管理機構與簽訂應急救援支援協議單位的應急救援資源明細表、聯絡方式。

  (六)機場管理機構根據本規則第二十三條的要求與各相關單位簽訂的應急救援支援協議。

  (七)應急救援設施、裝置和器材的名稱、數量、存放地點。

  (八)機場及其鄰近區域的應急救援方格網圖。

  (九)殘損航空器的搬移及恢復機場正常執行的程式。

  (十)機場管理機構與有關航空器營運人或其代理人之間有關殘損航空器搬移的協議。

  (十一)在各類緊急突發事件中可能產生的人員緊急疏散方案,該方案應當包括警報、廣播、各相關崗位工作人員在引導人員疏散時的職責、疏散路線、對被疏散人員的臨時管理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條 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應當明確機場公安機關在機場應急救援工作中的以下職責:

  (一)指揮參與救援的公安民警、機場保安人員的救援行動,協調駐場武警部隊及地方支援軍警的救援行動;

  (二)設定事件現場及相關場所安全警戒區,保護現場,維護現場治安秩序;

  (三)參與核對死亡人數、死亡人員身份工作;

  (四)制服、緝拿犯罪嫌疑人;

  (五)組織處置爆炸物、危險品;

  (六)實施地面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通道暢通;

  (七)參與現場取證、記錄、錄影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制定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應當考慮極端的冷、熱、雪、雨、風及低能見度等天氣,以及機場周圍的水系、道路、凹地,避免因極端的天氣和特殊的地形而影響救援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二條 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應當按照本規則第四條的規定經相應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批准後實施。

  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的修改按照《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執行,同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將修改後的預案及時印發給參與應急救援的相關單位。

  機場管理機構在制定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的過程中,應當充分徵求機場空中交通管理部門、使用機場的航空器營運人或者其代理人、航空油料供應單位及其他主要駐場單位的意見。

  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在向民航管理部門報批前,應當徵得地方人民政府的同意。

  第二十三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與地方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對機構、消防部門、醫療救護機構、公安機關、運輸企業、當地駐軍等單位簽訂機場應急救援支援協議,就機場應急救援事項明確雙方的職責。

  支援協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協議單位的職責、權利與義務;

  (二)協議單位名稱、聯絡人、聯絡電話;

  (三)協議單位的救援人員、設施裝置情況;

  (四)根據不同突發事件等級派出救援力量的基本原則;

  (五)協議單位參加救援工作的聯絡方式、集結地點和引導方式;

  (六)協議的生效日期及修改方式;

  (七)協議內容發生變化時及時通知對方的程式。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每年至少對該協議進行一次複查或者修訂,對該協議中列明的聯絡人及聯絡電話,應當每月複核一次,對變化情況及時進行更新。

  協議應當附有協議單位根據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制定的本單位突發事件應急實施預案。

  在地方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中已明確機場突發事件地方政府各部門、企事業單位及駐軍的職責和義務時,可不簽署支援協議,但本規則規定的協議內容應在相關預案中明確。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獲知支援單位的救援力量、設施裝置、聯絡人、聯絡電話等資訊。

  第二十四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繪製機場應急救援綜合方格網圖,圖示範圍應當為本規則第三條所明確的機場及其鄰近地區。該圖除應當準確標明機場跑道、滑行道、機坪、航站樓、圍場路、油庫等設施外,應當重點標明消防管網及消防栓位置、消防水池及其他能夠用來取得消防用水的池塘河流位置、能夠供救援消防車輛行駛的道路、機場圍界出入口位置、城市消防站點位置和醫療救護單位位置。

  機場管理機構還應當繪製機場區域應急救援方格網圖,圖示範圍應當為機場圍界以內的地區,該圖除應當標明本條前款要求標明的所有內容外,還應當標明應急救援人員裝置集結等待區。

  方格網圖應當根據機場及其鄰近區域範圍和設施的變化及時更新。

  機場指揮中心、各參與機場應急救援單位和部門應當張掛方格網圖。機場內所有參加應急救援的救援車輛中應當配備方格網圖。方格網圖可以是衛星影像圖或者示意圖,方格網圖應當清晰顯示所標註的內容。

  第五章 應急救援的設施裝置及人員

  第二十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設或指定一個特定的隔離機位,供受到劫持或爆炸物威脅的航空器停放,其位置應能使其距其他航空器集中停放區、建築物或者公共場所至少100米,並儘可能避開地下管網等重要設施。

  第二十六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民用航空運輸機場飛行區消防設施》的要求配備機場飛行區消防設施,並應保證其在機場執行期間始終處於適用狀態。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民用航空運輸機場消防站消防裝備配備》的要求配備機場各類消防車、指揮車、破拆車等消防裝備的配備,並應保證其在機場執行期間始終處於適用狀態。

  第二十七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民用運輸機場應急救護設施配備》的要求配備機場醫療急救裝置、醫療器材及藥品、醫療救護人員,並確保機場醫療急救裝置、醫療器材及藥品在機場執行期間始終處於適用狀態和使用有效期內。

  第二十八條 機場指揮中心及機場內各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應當安裝帶有時鐘和錄音功能的值班電話,視情設定報警裝置,並在機場執行期間隨時保持有人值守。值班電話線路應當至少保持一主一備的雙線冗餘。所有應急通話內容應當錄音,應急通話記錄至少應當儲存2年。

  第二十九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設立用於應急救援的無線電專用頻道,突發事件發生時,機場塔臺和參與救援的單位應當使用專用頻道與指揮中心保持不間斷聯絡。公安、消防、醫療救護等重要部門應當儘可能為其救援人員配備耳麥。

  為能在第一時間瞭解航空器在空中發生的緊急情況,指揮中心宜設定陸空對話的單向監聽裝置,並在機場執行期間保持守聽,但不得向該系統輸入任何訊號。在航空器突發事件發生時,指揮中心確需進一步向機組瞭解情況時,應當透過空中交通管理部門與機組聯絡。

  第三十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製作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識別標誌,識別標誌應當明顯醒目且易於佩戴,並能體現救援的單位和指揮人員。參加應急救援的人員均應佩戴這些標誌。識別標誌在夜間應具有反光功能,具體樣式應當為:

  救援總指揮為橙色頭盔,橙色外衣,外衣前後印有“總指揮”字樣;

  消防指揮官為紅色頭盔,紅色外衣,外衣前後印有“消防指揮官”字樣;

  醫療指揮官為白色頭盔,白色外衣,外衣前後印有“醫療指揮官”字樣;

  公安指揮官為藍色頭盔,藍色警服,警服外穿前後印有“公安指揮官”字樣的背心。

  參加救援的各單位救援人員的標識顏色應與本單位指揮人員相協調。

  本條所指外衣可以是背心或者制服。

  第三十一條 在鄰近地區有海面和其他大面積水域的機場,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機場所使用的最大機型滿載時的旅客及機組人員數量,配置救援船隻或者氣筏和其他水上救生裝置,也可以採取與有上述救援裝置的單位以協議支援的方式來保障,但機場應當配備滿足在救援初期供機場救援人員使用需要的船隻或者氣筏和其他水上救生的基本裝置。

  當突發事件發生在機場及其鄰近地區的海面或大面積水域時,還應向當地國家海上搜救機構報告。

  第三十二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場航空器年起降架次,配置與機場所使用航空器最大機型相匹配的殘損航空器搬移裝置,並在機場執行期間保證其完好適用。

  年起降架次在15萬(含)以上的機場,應當配置搬移殘損航空器的專用拖車、頂升氣囊、活動道面、牽引掛具以及必要的枕木、鋼板、繩索等器材。年起降架次在15萬以下,10萬(含)以上的機場,應當配置頂升氣囊、活動道面、牽引掛具以及必要的枕木、鋼板、繩索等器材。年起降架次在10萬以下的機場,應當配置活動道面以及必要的枕木、掛件、繩索等器材。

  活動道面配置應當滿足航空器每一輪跡下的鋪設長度不小於30米;航空器牽引掛具的配置應當滿足能牽引在機場使用的各型別航空器;對於在發生突發事件起2小時之內機場管理機構可能取得專用拖車和頂升氣囊的,機場管理機構可不配備專用拖車和頂升氣囊,但應當有明確的救援支援協議。

  第三十三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配備用於機場應急救援現場指揮的車輛,該車應當配有無線通訊、傳真、攝像、影片傳輸、電腦、照明等裝置,並配有應急救援的相關資料庫及主要材料的紙質檔案。

  第三十四條 在機場執行期間,各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在保障正常執行的同時,應按照相關標準要求保持有足夠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救援人員。

  參加應急救援各單位的值班領導、部門領導及員工應當熟知本單位、本部門及本崗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的職責和預案。

  第三十五條 參加應急救援的各單位應當每年至少對按照機場應急救援預案承擔救援工作職責的相關崗位的工作人員進行一次培訓,對於專職應急救援管理人員、指揮人員、消防戰鬥員、醫療救護人員應當進行經常性的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應急救援基礎理論、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崗位職責、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醫療急救常識、消防知識、旅客疏散引導及其他相關技能。

  在機場航站樓工作的所有人員應當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消防器材使用、人員疏散引導、熟悉建築物佈局等的培訓。

  第六章 應急救援的處置和基本要求

  第三十六條 發生突發事件時,第一時間得知事件情況的單位,應當根據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的報告程式,立即將突發事件情況報告指揮中心。

  發生突發事件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將突發事件的基本情況報告地方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門。

  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在收到機場發生突發事件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照事件的型別、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和本部門應急救援預案逐級向上級機關報告,直至民航局突發事件應對部門。同時,應當迅速採取積極措施,協調和幫助機場管理機構處置突發事件。

  第三十七條 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總指揮或者其授權的人應當及時準確地釋出相關資訊。突發事件的資訊釋出應當有利於救援工作的開展。其他參與應急救援的單位可以釋出有關本單位工作情況的資訊,但不得釋出對應急救援工作可能產生妨礙的資訊。

  第三十八條 發生突發事件時,指揮中心應當按照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的通知程式,迅速將突發事件的基本情況通知有關單位,通知內容應當簡單、明瞭。

  第三十九條 發生突發事件後,機場應急救援處置工作應當在總指揮的統一指揮下,由消防、公安、醫療和其他駐場單位分別在本單位職責範圍內行使分指揮權,特殊情況下,總指揮可以授權支援單位行使分指揮權。

  實施突發事件救援時,機場應急救援總指揮或者其授權人應當服從地方人民政府領導及其突發事件應對部門的指揮,並根據地方人民政府領導及其突發事件應對部門的要求和命令,分時段、分割槽域向其移交指揮權。

  發生本規則第八條所指明的應急救援等級為緊急出動的突發事件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最短的時間內組成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由機場應急救援總指揮或者其授權的人擔任現場指揮員,在總指揮的總體救援行動意圖下,統一指揮突發事件現場的各救援單位的救援行動。

  有火情的突發事件發生後,總指揮可以授權消防指揮員擔任應急救援現場指揮員。

  第四十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及在實施應急救援時,如需機場外的支援單位參加救援工作,應當由機場內相應的救援單位提出需求和方案,經總指揮批准後通知支援單位前來支援,緊急情況下,也可先通知支援單位到達集結地點,再向總指揮報告,經總指揮同意後參加救援工作。

  第四十一條 涉及在空中的航空器突發事件需要緊急著陸時,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相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協助該航空器著陸。

  第四十二條 當發生本規則第八條所指明的應急救援響應等級為集結待命的突發事件時,各救援單位的人員及車輛裝置應迅速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到達指定的集結地點集中待命,並立即向指揮中心報告,未經批准,不得離開集結位置,隨時準備投入救援行動。

  第四十三條 突發事件發生時,機場內行駛的車輛和行人應當避讓參加救援的車輛,應急救援車輛在保證安全的條件下,可不受機場內車輛時速的限制。在服從現場交通民警的指揮下,救援車輛可以駛離規定的車道。

  參加應急救援的車輛和人員需要進入執行中的跑道、滑行道及儀表著陸系統敏感區時,應當透過指揮中心徵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後方可進入。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特殊程式,以保證外援救援車輛和人員順利、及時到達事故地點。

  第四十四條 應急救援時,當需要在跑道上噴灑泡沫滅火劑時,不得因此降低機場應保持的消防救援等級的最低水平。

  第四十五條 應急救援時,應當在交通方便的事發地點上風安全位置及時劃定傷亡人員救治區和停放區,並用明顯的標誌予以標識。上述區域在夜間應當有充足的照明。

  第四十六條 當航空器受到劫持或爆炸物威脅時,機場塔臺管制人員應當積極配合指揮中心採取有效措施,將該航空器引導到隔離機位。

  第四十七條 在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時,參與救援的人員應當儘可能保護突發事件現場。

  在航空器事故應急救援中,應當在事故調查組進入現場前,儘可能避免移動任何航空器殘骸、散落物和罹難者遺體。如確需移動航空器殘骸、散落物、罹難者遺體時,在移動前,應當進行照相、錄影,有條件時應當繪製草圖,以標明其移動前的狀態和位置。同時,如有可能,在被移動的物體和遺體上貼上標籤,並在原位置上固定一根帶有相應標籤的標樁。所有發出的標籤的記錄應當妥善儲存。

  發生事故航空器駕駛艙內的任何儀表和操作部件,在被移動前,必須照相或者錄影,有條件時應當繪圖並做詳細記錄。

  第四十八條 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時,為保證救援工作的正常進行,機場公安機關應當在事故現場及時設立警戒線,任何非救援人員進入事故現場需經總指揮或者其授權人批准。

  第四十九條 應急救援現場的滅火和人員救護工作結束後,殘損航空器影響機場的正常安全執行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配合當事航空器營運人或者其代理人,迅速將殘損航空器搬離。

  殘損航空器的搬移責任應當由當事航空器營運人或者其代理人承擔,具體搬移工作應當按照該航空器營運人或者其代理人與機場管理機構協商實施。

  殘損航空器搬移應當取得事故調查組負責人同意。

  第五十條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後,機場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或者其授權單位或者部門應當及時召集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單位對該次應急救援工作進行全面總結講評,對暴露出的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中不合理的部分及缺陷進行研究分析和修改完善,在該次應急救援工作結束60天內,將修改後的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按照《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的要求報批後,印發實施。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每次應對本規則第八條(三)中規定的緊急出動等級的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後的30天內,將該次應急救援工作總結報送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

  第五十一條 在事故調查機構進行事故調查時,機場管理機構及參與應急救援的各單位應當配合事故調查機構的調查,如實向事故調查組介紹事故現場的情況。

  第七章 應急救援的日常管理和演練

  第五十二條 機場管理機構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以檢驗其突發事件發生時的馳救時間、資訊傳遞、通訊系統、應急救援處置、協調配合和決策指揮、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等,機場管理機構及參加應急救援的駐場單位均應當將應急救援演練列入年度工作計劃。

  駐機場的航空器營運人、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他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應當配合機場管理機構,做好應急救援演練工作。

  第五十三條 應急救援演練分為綜合演練、單項演練和桌面演練三種類型。

  綜合演練是由機場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或者其授權單位組織,機場管理機構及其各駐機場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及協議支援單位參加,針對模擬的某一型別突發事件或幾種型別突發事件的組合而進行的綜合實戰演練。

  單項演練是由機場管理機構或參加應急救援的相關單位組織,參加應急救援的一個或幾個單位參加,按照本單位所承擔的應急救援責任,針對某一模擬的緊急情況進行的單項實戰演練。

  桌面演練也稱指揮所推演,是由機場管理機構或參加應急救援的相關單位組織,各救援單位參加,針對模擬的某一型別突發事件或幾種型別突發事件的組合以語言表達方式進行的綜合非實戰演練。

  第五十四條 機場應急救援綜合演練應當至少每三年舉行一次,未舉行綜合演練的年度應當至少舉行一次桌面演練,機場各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每年至少應當舉行一次單項演練。

  第五十五條 舉行綜合演練時,可以邀請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民航地區管理局、航空器營運人及其他有關駐場單位人員以觀察員身份參加,並參加演練後的總結講評會。

  第五十六條 在舉行機場應急救援演練前,機場管理機構或者組織單項演練的相關單位應當組織編制應急救援演練計劃,應急救援演練計劃應當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發展的程序進行編制,應急救援演練計劃可以是一種或幾種突發事件的綜合。演練計劃主要包括:

  (一)演練所模擬的突發事件型別、演練地點及日期;

  (二)參加演練的單位;

  (三)演練的程式;

  (四)演練場地的佈置及模擬的緊急情況;

  (五)規定的救援人員及車輛的集結地點及行走路線;

  (六)演練結束和演練中止的通知方式。

  應急救援演練計劃制定完畢並經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同意後,應當在演練實施兩週前報送民航地區管理局。

  第五十七條 機場管理機構在舉行應急救援演練時,原則上應當採取措施保持機場應急救援的正常保障能力,儘可能地避免影響機場的正常執行。如果由於應急救援演練致使本機場的正常保障能力在演練期間不能滿足相應標準要求的,應當就這一情況通知空中交通管理部門釋出航行通告,並在演練後,儘快恢復應急救援的正常保障能力。

  舉行綜合演練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視情事先通報相關部門。

  第五十八條 演練工作應當堅持指揮與督導分開的原則。演練時,應當在演練指揮機構之外另設演練督導組。

  第五十九條 演練督導組應當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在收到演練計劃後召集。綜合演練督導組應當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場管理機構、相關航空器營運人、空中交通管理單位人員及特邀專家組成。

  演練督導組應當在演練實施前研究並熟悉參演機場的應急救援預案和本次應急救援演練計劃,全程跟蹤演練程序,並在演練中提出各種實際救援中可能出現的複雜或者意外情況交指揮中心應對。

  對於演練督導組提出的情況,指揮中心及相關救援單位應當做出響應。

  演練督導組的具體工作程式和行為規範由民航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條 演練督導組應當對機場應急救援演練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演練督導組應當根據演練形式和規模派出足夠的督導人員,進入演練現場,對演練涉及的各個方面實施全程監督檢查。

  第六十一條 應急救援演練結束後,演練組織者應召集各參演單位負責人進行總結講評。總結講評活動中,演練督導組應當就演練的總體評價、演練的組織、演練計劃、演練人員和裝置等方面提出綜合評價意見。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機場管理機構未按照本規則的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則第十二條要求設立指揮中心的;

  (二)未按照本規則二十五條的要求設立隔離機位的;

  (三)未按照本規則第五十條或者第六十一條的要求,在應急救援或者應急救援綜合演練工作後及時進行總結講評的。

  第六十三條 機場管理機構或其他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則第二十四條的要求張掛和及時更新應急救援方格網圖的;

  (二)未按照本規則第三十條要求製作足夠的救援人員識別標誌的;

  (三)違反本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釋出妨礙應急救援工作資訊的。

  第六十四條 機場管理機構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要求,配備相應的裝置和器材,並保持其適用狀態的;

  (二)未按照本規則第七章的要求組織應急救援演練的。

  第六十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或其他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則第三十四條的要求,在機場執行期間保持相關標準要求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救援人員,導致機場應急救援未能及時實施的;

  (二)違反本規則第三十四條的要求,參加應急救援各單位的值班領導、部門領導及員工不瞭解本單位、本部門及本崗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的職責和預案的;

  (三)未按照本規則第三十五條的要求對參加應急救援的人員進行培訓的。

  第六十六條 機場管理機構或者其他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則第三十六條,發現緊急情況不按規定程式報告的;

  (二)違反本規則第三十八條,接到緊急情況報告,不按規定程式通知到有關單位的;

  (三)違反本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在跑道上噴灑泡沫滅火劑從而降低機場應保持的消防救援等級的最低水平的;

  (四)未按照本規則第四十五條規定,及時劃定傷亡人員救治區和停放區的;

  (五)違反本規則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殘損航空器搬移工作中有關各方互相推諉,嚴重影響機場開放正常執行的;

  (六)違反本規則第五十七條,在舉行應急救援演練時未保持機場正常執行時應有的應急救援保障能力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與本規則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六十八條 在民航局制定通用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規則之前,通用機場可以結合本機場的具體情況參照本規則制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批准。

  第六十九條 在本規則規定區域外發生的突發事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規定》執行。

  第七十條 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擾和機場設施受爆炸物威脅所涉及的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按照國家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一條 應急救援工作實行有償服務,應當採用先救援後結算的辦法。具體收費標準和收費計算方法由有關各方本著公平合理、等價有償的原則協商確定。

  第七十二條 本規則自20xx年9月9日起施行。20xx年4月3日釋出的《民用運輸機場應急救援規則》(民航總局令第90號)同時廢止。

  機場颱風應急預案5

  一、總則

  為了及時有效地對廣元機場發生的各種緊急事件做出快速反應,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救援民用航空器規定》、《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90號》、《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4)以及國際民航組織《機場勤務手冊》第五部分“殘損航空器的搬移”和第七部分“機場應急計劃”等有關規定要求,制定《廣元機場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

  (一)廣元市人民政府依據有關規則制定《廣元機場應急預案》,並負責全面協調廣元機場及其鄰近區域內各種緊急事件的應急救援和指揮調動。

  (二)參與救援工作的各單位應根據本《預案》制定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實施預案,內容包括參加救援的人員構成、資訊傳遞、通訊聯絡、職責、處置步驟及救援裝置清單等,並報廣元機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和廣元機場應急指揮中心備案。

  (三)本《預案》的各項規定只適用廣元機場地區內發生的各種緊急事件。廣元機場地區是指以機場跑道中心為基準位置點,半徑8km區域的覆蓋面。在規定區域外發生的緊急事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救援民用航空器規定》執行。

  (四)廣元機場範圍內發生非法干擾事(案)件,按照《廣元機場處置非法干擾事(案)件預案》相關章節處置。

  (五)應急救援的施救時間

  1、機場內施救時間:機場專職消防隊的消防首車應在三分鐘以內到達現場,其它各救援保障單位應迅速趕赴緊急事件現場。

  2、機場外施救時間:各救援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以最快速度趕赴現場。

  (六)救援力量的集結。

  機場應急救援力量的集結分為集結待命和原地待命兩種形式。

  1、集結待命時,機場消防、醫救、公安車輛及相關人員的集結點在K1號停機位區域。

  市內各救援單位的車輛、人員集結點在機場候機廳前停車場,並由機場負責聯絡增援的部門派人擔任聯絡員,負責在集結點等候引導,並傳達現場指揮部的有關救援指令。

  2、原地待命時,各單位的人員、車輛在本單位待命。

  二、緊急事件分類和應急救援等級

  機場緊急事件包括航空器緊急事件和非航空器緊急事件。

  (一)航空器緊急事件包括:

  1、航空器失事

  2、航空器空中故障

  3、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擾,包括劫持,爆炸物威脅

  4、航空器與航空器相撞

  5、航空器與障礙物相撞

  6、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緊急事件

  (二)非航空器緊急事件包括:

  1、對機場設施的爆炸物威脅

  2、建築物失火

  3、危險物品的汙染

  4、自然災害

  5、醫學緊急情況

  6、不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緊急事件

  (三)航空器緊急事件的應急救援等級分為三級。

  1、一級緊急出動:已發生航空器墜毀、爆炸、起火,嚴重損壞等緊急事件,各救援單位應當按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指令立即出動,以最快速度趕赴事故現場。

  2、二級集結待命:航空器在空中發生故障,隨時有可能發生航空器墜毀、爆炸、起火,嚴重損壞,或者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擾等緊急事件,各救援單位應當按應急救援指揮部指令在指定地點集結。

  3、三級原地待命:航空器空中發生故障等緊急事件,但其故障對航空器安全著陸可能造成困難,各救援單位應當做好緊急出動的準備。

  4、非航空器的緊急事件不分等級。

  5、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擾的應急救援按《廣元機場處置非法干擾事(案)件預案》相關章節處置。

  三、應急救援機構及其相關職責。

  廣元市人民政府成立廣元機場應急救援指揮部

  總 指 揮:廣元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

  副總指揮:廣元市人民政府分管機場工作副市長

  廣元軍分割槽政委

  廣元機場管理局局長

  市政府聯絡機場工作副秘書長

  成員:市政府應急辦主任

  廣元市公安局局長

  廣元市安監局局長

  廣元市交通局局長

  廣元市衛生局局長

  廣元電業局局長

  廣元市旅遊局局長

  武警廣元市支隊支隊長

  武警8743部隊部隊長

  武警廣元消防支隊支隊長

  廣元市無線電管理辦公室主任

  利州區人民政府區長

  元壩區人民政府區長

  中國電信廣元分公司總經理

  中國移動廣元分公司總經理

  中國聯通廣元分公司總經理

  (一)總指揮職責:

  1、負責機場應急救援工作的全面組織和協調;

  2、釋出機場應急救援命令或指令;

  3、救援工作結束後,下達解除緊急情況的指令。

  (二)副總指揮職責

  1、協助總指揮開展機場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2、組織機場各單位開展應急救援的先期處置工作;

  3、負責向民航主管機關報告緊急事件的有關情況。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廣元機場管理局,負責廣元機場應急救援工作的具體組織協調,上報有關情況和對外發布有關新聞資訊。

  (三)各成員單位職責:

  1、廣元軍分割槽、市公安局、武警支隊、武警8743部隊職責

  (1)設定現場安全警戒線,保護現場,維護現場治安秩序;

  (2)組織機場公安分局開展救援工作;

  (3)參與核對死亡人數,死亡人員身份;

  (4)制服、緝拿犯罪嫌疑人;

  (5)組織處置爆炸物、危險品;

  (6)疏導交通,保障救援道路暢通;

  (7)進行現場取證、記錄、錄音、錄影等工作;

  (8)負責地面突發治安事件的處置;

  (9)負責及時向省軍區、省公安廳、民航西南管理局公安局、省武警總隊報告,並視情況提出警力、兵力及相關設施裝置等支援的請求;

  (10)負責制發應急救援現場的所有證件,查驗救援人員、車輛進入現場的證件。

  2、市消防支隊(包括機場專職消防隊)

  (1)救助被困遇險人員,防止起火,組織實施滅火工作;

  (2)按照機場機務部門的指揮做好殘損航空器的搬移工作;

  (3)組織對火災事故進行調查。

  3、市衛生局(包括機場管理局醫療救護中心)

  (1)組織進行傷員現場救治和傷員轉送工作;

  (2)隨時向指揮部報告人員傷亡情況;

  (3)進行現場處置和傷員轉送等情況的記錄;

  (4)負責組織救護隊、指揮擔架隊參加救援行動;

  (5)負責對危險物品汙染和醫學緊急情況的處置。

  4、廣元電業局(包括機場管理局場務科)

  (1)負責緊急事件現場所需的電源供應;

  (2)負責修復破損場道、燈光和淨空保護,保證機場儘快恢復正常執行;

  (3)負責候機樓或機場其它重要建築物遭破壞後的供水、供電、供氣等設施的修復。

  5、市交通局

  (1)負責場外應急所需的臨時道路的鋪築;

  (2)協調市內運輸部門提供應急所需交通工具。

  6、市旅遊局(包括機場管理局商務科)

  (1)負責參與應急救援工作人員、善後處置人員、航空器營運人及其代理人輸送的旅客食宿和運送工作;

  (2)負責緊急情況下,候機樓相關登機口門的開啟、守護;

  (3)負責緊急情況下候機樓內旅客的快速疏散和有效保護。

  7、市安監局、市政府應急辦(包括機場應急指揮中心)

  (1)對應急救援實施過程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根據指揮部的意見,對相關部門進行獎懲;

  (2)協助事故調查機構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8、市無線電管理辦公室、電信分公司、移動分公司、聯通分公司

  (1)負責應急救援期間的通訊,及時修復損壞的通訊裝置、線路等;

  (2)按照指揮部的指示,提供救援所需通訊裝置、物質,提供相關技術人才。

  9、利州區、元壩區人民政府

  (1)負責機場周邊村組居民有關工作的協調處置;

  (2)按照指揮部的指示,提供救援所需人員、裝置及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