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在生活、工作和學習中,難免會發生一些不在自己預期的事件,為了控制事故的發展,就有可能需要事先制定應急預案。那麼什麼樣的應急預案才是好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交通運輸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歡迎閱讀與收藏。
交通運輸自然災害應急預案1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有效開展防禦颱風、暴雨、洪澇、冰凍、潮汛、地質災害等自然災害,形成科學、規範、有序的應急機制,提高應急能力,保障運輸車輛、船舶和旅客的出行安全和交通建設工程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或減少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為社會穩定和經濟正常執行提供交通運輸保障。
1.2 編制依據
依據國家《突發事件應對法》、《防洪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浙江省防汛防颱抗旱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浙江省交通運輸系統“三防”應急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市交通運輸系統的防汛、防洪、防颱工作,包括颱風、暴雨引發的泥石流、山體滑坡、崩塌等次生災害以及雨雪冰凍、霧霾、大風、風暴潮、地震等自然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
1.4 工作原則
1.4.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要始終把確保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充分調動人民群眾的力量;牢固樹立防大災、抗大災觀念,增強主動預防意識;堅持以防為主,防抗結合,認真落實各項應急準備工作。
1.4.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屬地管理,當地政府統一指揮;上級交通運輸部門支援、指導、督促下級交通運輸部門的防禦自然災害應急工作;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和工作機構崗位責任制。
1.4.3快速反應,部門聯動。在明確各單位職責和分工前提下,大力加強和改善系統內、外的部門聯動機制,做到資訊、資源合作共享,增強協調性,及時、高效地開展預防和應急處置。
1.4.4科技防禦,綜合減災。要有效利用和不斷改善科技防禦的資源,手段和方法;樹立全域性觀念,區域性利益服從全域性利益;堅持專群結合、軍民結合,平戰結合,做好各項預防和應急工作。
2 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
2.1組織指揮體系
2.1.1在局黨委的統一領導下,設立市交通運輸局防禦自然災害工作機構,全面負責全市交通運輸系統防禦自然災害工作,局屬各單位參照設立防禦自然災害應急機構,組織實施本行業本單位防禦自然災害應急工作。
2.1.2按照“屬地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原則,各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行業管理機構負責本地本行業的交通運輸防禦自然災害應急工作,建立防禦自然災害工作機構,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本轄區的防禦自然災害應急工作。
2.2局防禦自然災害工作機構
市交通運輸局防禦自然災害工作機構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組成。
2.2.1局防禦自然災害工作領導小組
局防禦自然災害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分管副局長任常務副組長,其他副局長、總工、黨委委員任副組長。成員由局辦公室、法規處、建規處、財審處、運輸處、安全處、科信處、人教處、交戰辦、紀檢室、聯合工會以及市公路局、港航局、運管局、質監站、建設處、07省道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上級防禦自然災害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法令、指示;
(2)組織制定完善局防禦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3)研究部署全市交通運輸系統防禦自然災害工作的檢查、落實、協調、獎懲等;
(4)組織搶險救災,協調、部署跨行業、跨地區防禦自然災害應急保障人員、物資、裝備、資金的調配;
(5)宣佈啟動和終止應急響應。
2.2.2局防禦自然災害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局防禦自然災害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局防災辦”)設在局安全處,局安全處處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局防災辦成員由局辦公室、法規處、建規處、財審處、運輸處、安全處、科信處、人教處、交戰辦、紀檢室、聯合工會以及市公路局、港航局、運管局、質監站、建設處、07省道等單位分管領導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局防禦自然災害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2)指導局屬單位制定完善局防禦自然災害應急預案並督促實施;
(3)負責收集、整理、彙總、分析、上報、釋出全市交通運輸防禦自然災害應急工作資訊;
(4)組織開展災後調查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獎懲建議;
(5)組織開展局防禦自然災害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練。
2.2.3市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市公路局、市港航局、市運管局、市質監站)主要職責:
(1)制定和完善本行業防禦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2)研究部署本行業防禦自然災害工作的檢查、落實、協調、獎懲等;
(3)組織搶險救災,協調、部署本行業跨地區防禦自然災害應急保障人員、物資、裝備的調配;
(4)負責本行業防禦自然災害資訊的收集、彙總和報告。及時轉發氣象預警資訊和釋出引導公眾出行資訊;
(5)指導、督促本行業開展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2.2.4其他局屬單位(市交通工程建管處、07省道徵費所)主要職責:
組織制定和完善本單位防禦自然災害應急預案,開展應急預防和處置工作。
3 災害事件分級
3.1 特別重大災害(Ⅰ級)
(1)市氣象臺釋出颱風、暴雨、暴雪、道路結冰等氣象災害紅色預警訊號;
(2)市防汛指揮機構釋出洪澇災害Ⅰ級預警訊號;
(3)海洋部門釋出風暴潮或海嘯紅色預警訊號;
(4)因自然災害造成市內高速公路、國省道主幹線中斷,處置、搶修時間預計需要48小時以上,或市內幹線航道斷航或嚴重堵塞120小時以上的;
(5)因自然災害引致特別重大公路水路運輸事故。
3.2重大災害(Ⅱ級)
(1)市氣象臺釋出颱風、暴雨、暴雪、道路結冰等氣象災害橙色預警訊號;
(2)市防汛指揮機構釋出洪澇災害Ⅱ級預警訊號;
(3)海洋部門釋出風暴潮或海嘯橙色預警訊號;
(4)因自然災害造成市內高速公路、國省道主幹線中斷,處置、搶修時間預計需要24小時以上,或市內幹線航道斷航或嚴重堵塞48小時以上的;
(5)因自然災害引致重大公路水路運輸事故。
3.3 較大災害(Ⅲ級)
(1)市氣象臺釋出颱風、暴雨、暴雪、道路結冰等氣象災害黃色預警訊號;
(2)市防汛指揮機構釋出洪澇災害Ⅲ級預警訊號;
(3)海洋部門釋出風暴潮或海嘯黃色預警訊號;
(4)因自然災害造成市內公路高速公路、國省道主幹線中斷,處置、搶修時間預計需要12小時以上,或市內幹線航道斷航或嚴重堵塞24小時以上的;
(5)因自然災害引致較大公路水路運輸事故。
3.4 一般災害(Ⅳ級)
(1)市氣象臺釋出颱風、暴雨、暴雪、道路結冰等氣象災害藍色預警訊號;
(2)市防汛指揮機構釋出洪澇災害Ⅳ級預警訊號;
(3)海洋部門釋出風暴潮或海嘯藍色預警訊號;
(4)因自然災害引致一般公路水路運輸事故。
4 預防和預警
4.1 監測與檢(巡)查
各地各單位根據職責,建立並實施以查思想、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查通訊為主要內容的防禦自然災害安全檢查機制,加強安全監測技術支援和投入。要根據行業特點和季節特點,在災害易發期做好重點風險事態和點、段的監測和巡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及時排除。
4.2資訊收集與交換
各地各單位要在不斷健全系統內資訊收集報告機制基礎上,建立完善與當地政府應急、氣象、海洋、水利、國土資源及海事等部門的氣象、水文、潮汛、地質災害等預警資訊的交換機制,及時掌握重大氣象和自然災害動態,開展應急預防和處置。
4.3 應急物資裝備籌備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從“防大災,抗大災”著眼,遵循“合理、有效、便捷”原則,按照應急預案和“種類齊全,數量充足”要求,認真落實各項抗災搶險應急物資、裝備的儲備和籌備,汛期前做好全面清查完善工作。
4.4預警資訊通報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密切關注收集各級氣象等職能部門釋出的各類自然災害的預警資訊。透過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建立的應急資訊管理處置平臺、手機簡訊服務平臺及網路、電話等多種渠道向交通運輸單位及從業人員通報、釋出(轉發)預警資訊。指導、引導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應急預防和避險。
5 應急響應和處置
5.1 應急響應
按照“統一領導、條塊結合、以塊為主,行業指導、分級響應”的原則,當出現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不同程度災害時,視情啟動相應的Ⅳ級、Ⅲ級、Ⅱ級、Ⅰ級應急響應行動。並在低一級應急響應行動基礎上,實施相應等級應急響應行動。
5.1.1Ⅳ級應急響應行動
市氣象臺等職能部門釋出一般災情藍色預警訊號或市防汛指揮機構宣佈啟動Ⅳ級應急響應時,由分管副局長視情決定啟動市局防禦自然災害Ⅳ級響應行動。
(1)局防災辦主任視情主持召開局防災辦成員會議,傳達、研究、部署局防禦自然災害應急工作。
(2)局防災辦及時關注災情發展情況,傳達、收集、彙總涉災縣(市、區)交通災情資訊,視需要轉報市防災、應急指揮機構,重要情況向分管副局長彙報,調整部署局防禦自然災害工作。
(3)局值班人員加強值班。
5.1.2Ⅲ級應急響應行動
市氣象臺等職能部門釋出較大災情黃色預警訊號或市防汛指揮機構宣佈啟動Ⅲ級應急響應時,由分管副局長決定啟動市局防禦自然災害Ⅲ級響應行動。
(1)分管副局長視情主持召開局防禦自然災害領導小組會議,傳達、研究、部署局防禦自然災害應急工作。
(2)局防災辦及時關注市應急辦、市防汛指揮部、市氣象臺等部門有關災情的通報,傳達、收集、彙總涉災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災情報告,視需要轉報市防災、應急指揮機構。重要情況及時向分管副局長報告,調整和部署局防禦自然災害工作。
(3)局防災辦視情啟動24小時值班。
(4)局值班人員須堅守崗位。
5.1.3Ⅱ級應急響應行動
市氣象臺等職能部門釋出重大災情橙色預警訊號或市防汛指揮機構宣佈啟動Ⅱ級應急響應時,由局長決定啟動市局防禦自然災害Ⅱ級響應行動。
(1)局長或分管副局長主持召開市局防禦自然災害領導小組會議,傳達、研究、部署局防禦自然災害應急工作。
(2)局防災辦密切關注市應急辦、市防汛指揮部、市氣象臺等部門有關災情通報,傳達、收集、彙總涉災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災情報告並視情轉報市防災、應急指揮機構,重要資訊及時向分管副局長報告,及時決策和部署防禦自然災害工作。
(3)經局領導批准,局防災辦視情指派局防禦自然災害領導小組成員帶工作組分赴受災縣(市、區)指導、幫助抗災搶險工作。
(4)局防災辦啟動24小時值班,局防災辦成員須堅守崗位,未經批准,不得離城外出。
(5)局值班人員須堅守崗位。
5.1.4Ⅰ級應急響應行動
市氣象臺等職能部門釋出特別重大災情紅色預警訊號或市防汛指揮機構宣佈啟動Ⅰ級應急響應時,由局長決定啟動市局防禦自然災害Ⅰ級響應行動。
(1)局長主持召開市局防禦自然災害領導小組會議,傳達、研究、部署局防禦自然災害應急工作。
(2)局防災辦密切關注市應急辦、市防汛指揮部、市氣象臺等部門有關災情通報,收集彙總涉災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災情報告並視情轉報市防災、應急指揮機構。重要資訊隨時向局長、分管副局長報告,及時決策和部署防禦自然災害工作。
(3)根據需要由局長決定局領導帶隊分赴受災縣(市、區)指導抗災搶險工作。
(4)經局領導批准,局防災辦視情指派工作組赴受災縣(市、區)指導幫助抗災搶險工作。
(5)局防災辦啟動24小時值班,局防禦自然災害領導小組成員、局防災辦成員須堅守崗位。系統全體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離城外出。
(6)局值班人員須堅守崗位。
5.1.5市級行業管理機構的應急響應。當市局啟動應急響應時,市級行業管理機構原則上同步啟動相應等級應急響應行動。
5.1.6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的應急響應。以當地氣象等部門釋出的預警訊號和當地政府的決定為依據,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響應行動。
5.2應急處置
5.2.1應急啟動。局防禦自然災害應急響應啟動後,相關領導和工作人員須堅守崗位,履行職責,隨時做好應急各項工作,當市局實施Ⅰ、Ⅱ級應急響應時,市綜合交通應急指揮中心同時啟動,並按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工作。
5.2.2資訊通報。各級交通運輸防禦自然災害應急機構密切關注跟蹤氣象及災情發展趨勢,充分運用各種資訊網路渠道向下級及交通從業單位和人員及時通報預警資訊,根據相關規定和實際情況釋出避風、停業、封航、封道等指令。
5.2.3避險實施。各級交通運輸防禦自然災害應急機構指導、督查交通運輸從業單位和個人按要求實施停工、停運、設施裝置穩固,船舶避風、人員撤離等應急避險工作。行業管理部門認真做好危險路段、航道的危險標識、標誌的設定工作。
5.2.4災害應對。災害發生後,事發地交通運輸部門領導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指揮現場救援。救援時,公路部門重點做好公路搶通、保通;港航(地方海事)部門重點做好內河船舶搜救和航道疏通;運管部門重點做好人員疏散的運力保障;質監部門重點做好工程技術支援。
5.2.5請求支援。災情嚴重,當地交通運輸部門處置有困難時,經本級交通主管部門領導同意,本級防禦自然災害辦公室負責向當地政府或上級交通運輸防禦自然災害機構請求支援和協調。局防災辦接救災請求後,經請示局領導,視情指派協調相關人員馳援或應急裝備、物資支援。
5.3資訊報告與釋出
5.3.1報告程式和責任人。各級交通運輸防災辦(經辦部門)為資訊報告責任人。一般資訊由防災辦負責人簽發,重要資訊由單位分管領導簽發。資訊報告應透過傳真或計算機安全資訊網路逐級報送,重大和特殊資訊經單位分管領導同意後可越級報送。
5.3.2資訊報告主要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受災、受損、救災情況以及遇到的困難和應對措施等。
5.3.3報告頻率和要求。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在Ⅰ、Ⅱ級應急響應時,每天9:00和下午15:30各報告1次;Ⅲ級、Ⅳ級應急響應時,每天下午1次向上級部門報告,具體按附件三要求,填寫附件四報送。
5.3.4特殊情況報告。遇重大災情發生,造成人員傷亡,公路、水路基礎設施嚴重受損,嚴重影響通車、通航時,事發地交通運輸部門應在1小時內,逐級向上級交通運輸部門和當地政府報告。
5.3.5資訊轉報。局防災辦接各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市級行業管理機構的資訊報告後,屬重大災情的,及時向局長和分管副局長彙報,並向市應急辦、市防汛指揮部等報告。
5.3.6資訊釋出。需向市級以上媒體報送資訊的,由局防災辦會同局辦公室稽核後報送;需由市局直接向媒體和社會公眾釋出資訊的,由局防災辦會同局辦公室核稿報分管副局長同意後釋出。
5.4應急變更和結束
5.4.1響應級別提高。市氣象臺等職能部門釋出的災情資訊趨於嚴重或預警訊號等級提高,或本級政府提高應急響應等級時,局防災辦提出意見,報局長或分管副局長決定,提高局防禦自然災害應急響應等級。
5.4.2響應級別降低。市氣象臺等職能部門釋出的災情資訊趨於減弱,或預警訊號等級減低,或本級政府減低應急響應等級時,局防災辦提出意見,報局長或分管副局長決定,減低局防禦自然災害應急響應等級。
5.4.3應急結束。市氣象臺等職能部門解除氣象預警訊號,災情得到有效控制時,局防災辦提出意見,根據“誰啟動,誰解除”原則,報局長或分管副局長決定,宣佈局防禦自然災害應急結束。各級交通運輸部門遇有上級行業主管部門與當地政府宣佈應急結束時機不一致時,依據當地政府決定施行。
6 應急保障
6.1通訊保障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有效運用各種公用通訊網開展應急通訊工作,對沿海易受颱風和風暴潮影響的單位,更要加強通訊保障工作,必要應配置海事專用電話,以確保特別狀態下應急通訊暢通。要建立和及時更新各級應急指揮及保障相關人員的電話號碼臺帳,確保應急時通訊暢通。
6.2隊伍保障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根據行業特點,組建專業應急搶險隊伍,平時要加強應急培訓和演練,適時做好人員的新老交替,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保障專業應急搶險隊伍的專業素質、體能素質和合法權益。
6.3裝備保障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按照“平戰結合”原則,根據以往抗災搶險需求情況,以自備或與相關企業合備的形式,儲備常規搶險機具裝置和器材等,並保持技術狀況良好。要保障應急專用車、船的配備,確保搶險急需。
6.4物資保障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按照“分級儲備,定點存放,統一調配”的原則,建立健全儲備庫和儲備物質並建立臺帳,定期查驗,有短缺、失效、破損時及時補充、更換,確保有備無患。
6.5資金保障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在現體制下,積極爭取各級政府的財政部門的大力支援,籌措必要的防禦自然災害應急資金。上級交通運輸部門要及時下撥防禦自然災害應急資金和災害重建補助資金,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督查。
6.6技術保障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按要求建立和完善互通聯網的應急指揮中心繫統,加強與其他相關部門的資訊網路銜接,提高對災害事態的資訊收集、統計分析、決策會商和應變處置的能力。
7 善後工作
7.1基礎設施安全排查
應急響應結束後3天內,涉災交通運輸部門和建設單位要對所轄重點路段、航道、港口、碼頭、橋樑、場站等基礎設施進行安全排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置。發現和處置重大安全隱患時應向上級交通運輸部門報告。
7.2受損工程設施恢復。涉災交通運輸部門和建設單位在受損工程應急處置後,應全面清理、整修、恢復原工程建設標準,必要時提高建設標準,確保已修復工程安全無患。
7.3應急裝備物資維護
涉災交通運輸部門和建設單位,災後應迅即對應急裝備進行檢修、保養;對應急物資進行查驗、補充;要建立補償機制,對徵用的社會應急裝備和物資及時給予補償。
7.4災害應急損失報告
涉災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在應急處置期間上報資訊的基礎上,要全面準確核實受災受損和恢復情況,在災後7天內填報附件5及相應附表5-1至5-4報表,涉災Ⅰ、Ⅱ級應急響應時,其報表(各縣局報附件5彙總表)應逐級呈報至局防災辦作為災後補助的依據之一。對重大工程的修復,責任單位應編制工程修復預算,需要請求當地政府和上級交通運輸部門資金支援的,應形成書面報告,逐級呈報。特殊情況可越級呈報。
7.5應急工作評估總結
各級交通運輸防禦自然災害工作機構應認真總結、評估防禦自然災害應急工作的經驗教訓,做到重大以上應急事項一事一評估、一年總評估,查詢防災工作薄弱環節,推廣防災工作先進經驗,從組織領導、隊伍建設、工作程式、應急舉措等方面,對各級防禦自然災害應急預案及時進行補充和修訂。每年12月底前,市級行業管理機構和各縣(市、區)交通運輸局應向局防災辦報送當年度防禦自然災害工作總結報告。
8 監督管理
8.1 培訓
市局會同各行業管理機構加強對交通運輸防禦自然災害應急工作的指導。各地交通運輸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許可權,開展應急宣傳教育和應急救援知識培訓。重點交通從業單位應建立防禦自然災害應急知識培訓制度,提高從業人員的防範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8.2 演練
局防災辦視情組織全市交通運輸防禦自然災害應急處置的綜合演練,公路、港航、運管及質監等部門根據各自特點組織相應的應急演練;各縣(市、區)根據規定和本地實際採取不同方式,每年組織不同種類的防災應急演練;重大工程建設單位、重點運輸企業應制訂應急演練計劃,每年組織一次以上不同形式的綜合演練或單項演練,提高實戰處置能力。
8.3 獎懲
對防禦自然災害應急處置行動中反應迅速、處置果斷、據測準確、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交通運輸局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翫忽職守、處置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或遲報、漏報、瞞報和謊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或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4 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局防災辦牽頭制訂,報局長辦公會議稽核批准後實施。
市級行業管理機構及各縣(市、區)交通運輸局制定的防禦自然災害應急預案,報局防災辦備案。
8.5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局防災辦負責解釋。預案中涉及相關數量值以上表述的,均包含本數值。
8.6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下文之日起實施,原《嘉興市交通運輸保障地震應急預案》(嘉交運〔2003〕263號)、《嘉興市本級交通運輸系統處置雨雪冰凍災害天氣應急預案》(嘉交〔2011〕208號)、《嘉興市交通運輸系統“三防”工作預案》(嘉交〔2011〕209號)同時廢止。
交通運輸自然災害應急預案2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做好水旱災害防範與處置工作,使其處於可控狀態,保證抗洪搶險、抗旱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綜合利用水庫排程通則》、《水旱災害統計報表制度》、《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山東省實施<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辦法》和《山東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威海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威海市行政區域內突發性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科學發展。
(2)依法監管,統籌管理。
(3)統一指揮,分級負責。
(4)安全第一,常備不懈。
(5)以防為主,防抗結合。
(6)因地制宜,城鄉統籌。
(7)突出重點,兼顧一般。
(8)公眾參與,軍民結合
(9)專群結合,平戰結合。
2組織機構
2.1領導機構
2.1.1成立市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市防指),指揮由市長擔任,常務副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和市水利局局長擔任,副指揮由威海軍分割槽和91329部隊司令員、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辦公室分管副主任)以及市城鄉建設委主任、海洋與漁業局局長、武警支隊支隊長擔任,成員由市委宣傳部、日報社,市發展改革委、經濟和資訊化委、公安局、監察局、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城鄉建設委、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業局、林業局、海洋與漁業局、衛生局、旅遊局、安監局、鐵路局、民航局、廣播電視臺、地震局、氣象局、水文局、供電公司、聯通公司、移動公司、電信公司、威海軍分割槽、91329部隊、武警支隊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領導、組織、監督、協調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貫徹實施有關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執行上級的命令;擬訂全市防汛抗旱規章制度,及時提出防汛抗旱工作具體部署;組織制定市內主要河、庫防禦洪水方案以及抗旱預案、跨行政區劃的調水方案;實施水資源排程工作;及時掌握全市水情、汛情、旱情、災情並組織實施抗洪搶險以及抗旱減災措施;統一調控、排程全市水利設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督促各市區(含高區、經區、工業新區,下同)落實防汛抗旱責任制,組織開展防汛安全檢查,組織調配全市防汛抗旱物資和隊伍;負責市級防汛抗旱物資儲備、管理和市級防汛抗旱隊伍建設;組織災後處置,並做好有關協調工作;完成市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2.1.2成員單位職責
市防指成員單位要按照本部門、本系統職責分工,逐級落實防汛抗旱責任制,制定防範措施,組織防汛檢查,督促整改防汛存在的問題和隱患,確保各項防汛抗旱工作落到實處;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防總以及省政府、市政府一系列防汛抗旱重大部署,執行市防指防汛抗旱和搶險救災指令,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共同做好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1)市委宣傳部:會同威海日報社、廣播電視臺,做好防汛搶險、抗旱救災工作宣傳報道;向社會宣傳防汛搶險、抗旱救災、抗災自救知識;及時向公眾釋出雨情、水情、汛情、旱情、風暴潮等資訊;跟蹤報導防汛搶險和抗旱救災活動。
(2)市發展改革委:負責防汛抗旱設施、重點工程除險加固規劃和建設的協調安排和監督管理。
(3)市經濟和資訊化委:負責組織企業開展防汛抗旱工作;組織、協調防汛搶險、抗旱救災物資的調撥和供應;協調保障抗洪搶險期間的電力供應。
(4)市教育局:負責組織、指導各級教育部門、各類學校做好防汛工作;加強校舍安全排查和在校師生的宣傳教育,提高師生的自我防護能力。
(5)市公安局:負責維護防汛搶險和災區社會治安秩序,依法打擊造謠惑眾和盜竊、哄搶防汛抗旱物資以及破壞防洪抗旱設施等違法犯罪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單位妥善處置因防汛抗旱引發的群體性治安事件;協助組織群眾從危險地區安全撤離或者轉移;協助做好河道清障以及搶險救災通行工作,保障抗洪搶險車輛通行便利。
(6)市監察局:負責監督貫徹執行上級命令以及落實防汛責任制情況,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7)市民政局:負責洪澇旱災地區災民的生活安置和救災工作。
(8)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各市區籌集和落實防汛抗旱、應急搶險救災資金,及時撥付資金並監督使用。
(9)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表彰、獎勵抗洪搶險以及抗旱工作中湧現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10)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監測、預防、勘察和防治地質災害。
(11)市城鄉建設委:負責制定和監督實施城市防汛排澇規劃、應急供水預案;加強城市防汛排澇、供水工程設施的安全執行管理;組織城市規劃區防汛排澇搶險以及應急供水工作。
(12)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所轄水運和公路交通設施的防洪安全,確保道路暢通;做好公路(橋樑)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防汛工作,在緊急情況下責成專案業主(建設單位)強行清除礙洪設施;優先運送防汛搶險、防疫、抗旱人員和物資、裝置;為緊急搶險和撤離人員及時提供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
(13)市水利局:負責防洪排澇抗旱工程的行業管理;制定防洪預案和水資源應急預案;提供雨情、水情、旱情、災情和洪水預報,在與氣象部門會商的基礎上,負責雨情水文的測報和釋出,做好防汛排程和抗旱水源的排程;制定並監督實施防汛抗旱措施以及工程防汛歲修、應急處置、水毀工程修復計劃;負責監督防洪工程的執行安全,組織抗洪搶險工作;指導城市防洪工作。
(14)市農業局:負責洪澇旱災後農業生產救災與恢復以及農業系統的防洪安全;及時收集、整理和反映農業旱、澇等災情資訊。
(15)市林業局:負責指導、協調林區防汛以及國營林場、苗圃的救災、生產恢復工作;組織、指導屬地市區政府(管委)清除河道行洪區內的阻水林木。
(16)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沿海風暴潮以及沿海大浪的預警、預報;做好漁船和沿海水產養殖防颱避風工作。
(17)市衛生局:負責水旱災區疾病預防控制和醫療救護工作;災害發生後,及時向市防指提供水旱災區疫情與防治資訊,組織衛生部門和醫療衛生人員趕赴災區,開展防病治病工作,預防和控制疫病發生和流行。
(18)市旅遊局:負責開展旅遊安全宣傳教育,配合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汛期旅遊景區(點)以及遊客安全工作。
(19)市安監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汛期安全生產工作。
(20)市鐵路局:負責鐵路工程以及設施的防洪安全工作;清除鐵路建設中的礙洪設施;組織運力運送防汛搶險、防疫、抗旱人員和物資、裝置。
(21)市民航局:負責機場以及設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優先運送防汛搶險、防疫、抗旱人員和物資、裝置。
(22)市地震局:負責地震預報;向市防指以及水庫、堤壩等防洪工程管理單位及時通報震情,指導防震工作。
(23)市氣象局:負責天氣監測和預測預報工作;從氣象角度對影響汛情、旱情的天氣形勢作出監測、分析和預測;汛期及時對重要天氣形勢和災害性天氣作出預警和滾動預報,並向市防指以及有關成員單位提供氣象資訊。
(24)市水文局:負責提供水文預報和水情、雨情等實測資訊。
(25)威海供電公司:負責電力設施的防汛安全;保障防汛搶險、排澇、抗旱救災電力供應。
(26)威海聯通公司、移動公司、電信公司:負責通訊設施的防洪安全,確保汛期通訊暢通;做好發生特大洪水的應急準備,保障搶險現場通訊暢通。
(27)威海軍分割槽、91329部隊、武警支隊:根據汛情需要,擔負抗洪搶險、營救群眾、轉移物資、抗旱救災以及執行重大防洪抗旱措施的任務。
2.2辦事機構
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防汛辦)設在市水利局,作為市防指的辦事機構,辦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局長擔任。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省防指、市防指的指示;組織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組織市內主要河道、水庫防洪抗旱預案的編制、審查以及重要水工程的洪水排程方案審批工作;組織、實施市內主要河道、水庫工程防洪排澇排程方案和沿海地區防颱風方案;督促各市區政府(管委)及其有關部門、單位落實防汛抗洪責任制,參與組織抗洪搶險工作,並進行業務技術指導;指導城市防洪工作;負責防汛通訊、排程現代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做好防汛抗旱物資計劃儲備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防汛抗旱經費的分配使用計劃,並監督實施;及時準確地掌握汛情、旱情、災情和水利工程的執行狀況,必要時,釋出雨情、水情資訊、水情預報和汛情公報;提出全市防汛抗旱部署和決策意見,為市政府和市防指決策提供參考;會同有關部門、單位調查處理防汛抗旱事故和表彰先進。
2.3專家組
市指揮部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建立專家庫,並依據實際情況組建專家組。主要職責:參加市指揮部統一組織的活動和專題研究;按照市指揮部的要求研究分析防汛抗旱形勢和趨勢,為決策提供諮詢和建議;為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援。
2.4市區指揮機構
各市區設立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市區防指),在市防指和市區政府(管委)的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轄區防汛抗旱工作。市區防指由市區政府(管委)和有關部門、單位以及當地部隊負責人等組成,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2.5其他指揮機構
大中型水利工程有重要防洪任務的單位,汛期要組建臨時防汛指揮機構,在同級政府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防汛抗災工作;跨行政區域的,可組織聯合防汛指揮機構。有防洪任務的部門、行業、企業根據需要成立防汛指揮機構。針對重大突發事件,可以組建臨時指揮機構,具體負責應急處置工作。
3預防和預警機制
3.1預防預警資訊
3.1.1氣象水文海洋資訊
(1)各級氣象、水文、海洋與漁業部門要加強對當地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和預報,並將結果及時報同級防指。
(2)各級氣象、水文、海洋與漁業部門要組織對災害性天氣進行聯合監測、會商和預報,儘可能延長預見期,對重大氣象、水文災害作出評估,及時報同級政府和防指。
(3)當預報即將發生嚴重水旱災害和風暴潮災害時,屬地市區防指要提早預警,通知有關區域做好相關準備。當河流、水庫發生洪水時,屬地市區水文部門要加密測驗時段,及時上報測驗結果,雨情、水情要在1小時內報市防指,重要站點的水情要在20分鐘內報市防指,為市防指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3.1.2工程資訊
(1)水庫工程資訊
①在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水庫管理單位要對大壩、溢洪道、輸水管等關鍵部位加密監測,並按照洪水排程方案排程,其工程執行狀況要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防指報告。各類水庫發生重大險情要立即上報市防指,大、中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要在險情發生後2小時內將初步核實的險情基本資料報市防指,小型水庫發生險情後1小時內將初步核實的險情基本資料向上級防指報告,在2小時內報告市防指。
②當水庫出現險情時,水庫管理單位要根據防洪搶險預案在第一時間向下遊預警,並迅速處置險情,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防指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訊聯絡方式、除險情況和需採取的措施等。
③當出現特大暴雨,有漫壩危險,或者發生重大險情,危及大壩安全,同時通訊中斷無法向上級請示決策時,水庫防汛指揮機構可按照水庫汛期控制運用方案中的非常措施執行,以確保大壩安全,減少災害。
④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造成潰壩時,要提早向水庫潰壩洪水風險圖確定的淹沒範圍發出預警,保證群眾安全轉移,減少人民生命財產損失。
(2)河道工程資訊
①當主要河道發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時,各級工程管理單位要加強工程監測,在每日8時前將堤防等工程設施的執行情況、出險情況和防守情況,報上級工程主管部門和同級防指,轉報市防指。發生重大險情時,屬地市區防指要立即報告市防指,並在2小時內將初步核實的險情基本資料報告市防指。
②當主要河道等出現險情或者遭遇超標準洪水襲擊,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可能決口時,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要迅速組織搶險,並在第一時間向可能淹沒的有關區域預警,同時向上級和同級防指準確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訊聯絡方式、除險情況等;要加強指導或者作出進一步的搶險決策,並提供搶險物資和搶險隊伍支援等。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3.1.3洪澇災情資訊
(1)洪澇災情資訊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範圍、受災人口以及群眾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訊、水電設施等方面的損失。
(2)洪澇災情發生後,主管部門要及時向市防指報告洪澇受災情況;市防指要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並及時向同級政府和上級防指報告。對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災情,要立即上報,較大級別以上災情要在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將初步情況報告市防指,並對實時災情組織核實,核實後及時續報,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3)各市區政府(管委)及其防指要按照《水旱災害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上報洪澇災情。
3.1.4旱情資訊
(1)旱情資訊主要包括乾旱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受旱範圍、影響人口,以及對工農業生產、城鄉生活、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
(2)市防指要加強旱情監測,全面掌握水情、雨情變化、當地蓄水情況、農田土壤墒情和城鄉供水情況。屬地市區防指要按照《水旱災害統計報表制度》規定上報受旱情況;遇旱情急劇發展時,要及時續報。
3.2預防預警行動
3.2.1預防預警準備工作
(1)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增強全民預防水旱災害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組織指揮機構,落實防汛抗旱責任人、防汛抗旱隊伍和山洪易發重點區域的監測網路及預警措施,加強防汛專業機動搶險隊和抗旱服務組織建設。
(3)工程準備。按時完成水毀工程修復和水源工程建設任務,對存在病險的堤防、水庫、泵站等水利工程設施實行應急除險加固;堤防防護的城市要及時封閉穿越堤防的輸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溝;對跨汛期施工涉及河道、水庫度汛安全的在建工程,要落實安全度汛方案。
(4)預案准備。修訂完善各類河道、水庫和城市防洪預案、風暴潮防禦預案、洪水預報方案、防洪工程排程規程、堤防決口和水庫垮壩應急方案、山區防禦山洪災害預案、抗旱預案、城市抗旱預案。研究制定防禦超標準洪水的應急方案,主動應對大洪水。要制定河道、堤防險工險段及水庫病險部位、工程搶險方案,並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5)物資準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合理配置儲備必需的防汛物資。在防汛重點部位要儲備一定數量的搶險物資,以滿足應急需要。各市區、重點防洪工程及受洪水威脅單位的防汛物資根據《防汛物資儲備定額編制規程》標準定額儲備。防汛物資可採取自儲、委託儲備、社會號料等多種儲存方式。
(6)通訊準備。充分利用社會通訊公網,確保防汛通訊專網的預警回饋系統完好和暢通。健全水文、氣象測報站網,確保雨情、水情、工情、災情資訊和指揮排程指令及時傳遞。
(7)防汛抗旱檢查。嚴格執行以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查通訊為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制度,及時發現薄弱環節,並責令限期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對在河道、水庫、灘塗內建設的非防洪建設專案要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並報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對未經審批並嚴重影響防洪的專案,責令限期拆除;對可採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整改。
3.2.2河道洪水預警
(1)當主要河道即將出現洪水時,各級水文部門要按照《水文情報預報規範》要求做好洪水預報工作,並及時向市防指報告水位、流量的實測情況和洪水走勢,為預警提供依據。
(2)當主要河道發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時,由市防指或者市防指授權屬地市區防指向社會公佈有關汛情、工情、災情以及搶險情況等;發生超標準洪水時,市防指和工程所在市區防指可依法向社會公佈進入緊急防汛期,並在轄區內呼叫搶險物資、裝置、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等。
(3)各級水文部門要跟蹤分析河流、湖泊洪水的發展趨勢,及時滾動預報最新水情,為抗災救災提供基本依據。緊急情況下,水文部門每小時更新一次水情。
3.2.3山洪災害預警
(1)可能遭受山洪災害威脅的市區要根據山洪災害成因和特點,主動採取預防和避險措施。水文、氣象、國土資源等部門要密切聯絡,相互配合,實現資訊共享,提高預報水平,及時釋出預報警報。
(2)發生過山洪災害的市區要組織國土資源、水利、氣象等部門編制山洪災害防禦預案,繪製區域內山洪災害風險圖,劃分並確定區域內易發生山洪災害的地點及範圍,制定安全轉移方案,明確組織機構的設定及職責。
(3)山洪災害易發地區要建立專業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落實觀測措施。其中,汛期要堅持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降雨期間,要加密觀測、加強巡邏。每個鎮(街道)、村(居)和相關單位要落實訊號傳送員,一旦發現危險徵兆,立即向周邊群眾報警,實現快速轉移,並報告市區防指或者有關部門、單位,以便及時組織搶險救災。
3.2.4颱風與風暴潮災害預警
(1)根據中央氣象臺釋出的颱風資訊,氣象部門要密切監視,做好未來趨勢預報,並及時將颱風中心位置、強度、移動方向和速度等資訊報告同級政府和防指。
(2)可能遭遇颱風襲擊的市區防指要加強值班,跟蹤颱風動向,並將有關資訊及時向社會發布。
(3)預報將受颱風影響的沿海市區防指要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和人員做好防颱風工作。
(4)各級水利部門要根據颱風影響的範圍,及時通知有關水庫管理單位做好防範工作。各工程管理單位要組織人員分析水情和颱風帶來的影響,加強工程檢查,必要時實施預洩措施。
(5)各級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電力、通訊、工商、港航等部門,要加強對城鎮危房、在建工地、倉庫以及交通道路、電信電纜、電力電線、戶外廣告牌等公用設施的檢查和採取必要的加固措施,並組織做好船隻回港避風和沿海養殖人員撤離工作。
(6)各級海洋與漁業部門要加強對風暴潮災害多發區的潮水位監測,做好風暴潮的預測預報,及時向市防指及沿海市區政府(管委)釋出資訊,做好防範工作。
3.2.5乾旱災害預警
(1)各級防指要針對乾旱災害的成因、特點,因地制宜採取預警防範措施。
(2)各級防指要建立健全旱情監測網路和乾旱災害統計隊伍,隨時掌握實時旱情災情,預測乾旱發展趨勢,並根據不同乾旱等級,提出相應對策,為抗旱指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各級防指要加強抗旱服務網路建設,鼓勵和支援社會力量建設多種形式的社會化服務組織。
3.2.6供水危機預警
因乾旱引起的大範圍供水危機,由屬地市區防指向社會公佈預警,居民、企事業單位做好儲備應急用水的準備。
3.3預警支援系統
3.3.1洪水、乾旱風險圖
(1)各級防指要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研究繪製本地區的洪水風險圖、山洪災害風險圖、水庫洪水風險圖和乾旱風險圖。
(2)各級防指要以各類洪水、乾旱風險圖作為抗洪搶險救災、群眾安全轉移安置和抗旱救災決策的技術依據。
3.3.2防禦洪水方案
(1)各級防指要根據需要,編制和修訂河道、水庫防禦洪水方案,主動應對各類洪水。
(2)各級防指要及時修訂和完善洪水排程方案。
(3)河道防禦洪水方案,由河道所在市區防指按管理權限制定,並報同級政府(管委)批准後執行。經審批的防洪預案和排程方案,均具有權威性,必須嚴格執行。
3.3.3抗旱預案
(1)各級防指編制抗旱預案,應對不同等級的乾旱災害。
(2)各類抗旱預案由屬地市區政府(管委)或者防指審批,報上一級防指備案,凡經審批的各類抗旱預案,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
3.4預防預警資訊釋出
當主要河道發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漲趨勢;或者出現跨市區的大範圍的嚴重洪澇災害、旱情,並呈發展趨勢;或者出現其他在全市範圍內有重要影響的汛情、旱情時,由市防指統一發布汛情、旱情通報。當其他河道、水庫發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漲趨勢;或者山區發生暴雨山洪,造成較為嚴重影響;或者出現大範圍的嚴重洪澇災害、旱情,並呈發展趨勢時,按分管許可權,由屬地市區防指統一發布汛情、旱情通報,提醒社會公眾關注。
4應急響應
4.1總體要求
(1)按洪澇、旱災的嚴重程度和範圍,將應急響應行動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級別。
(2)進入汛期或者緊急抗旱時期,各級防指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全程跟蹤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災情,並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應應急程式。
(3)市防指負責市直屬水利、防洪工程排程。其他水利、防洪工程排程由屬地市區防指負責;必要時,由市防指統一排程。
(4)洪澇、乾旱等災害發生後,屬地市區防指負責組織實施防洪工程的抗洪搶險、排澇、抗旱減災和救災等工作,並及時向同級政府(管委)和市防指報告情況。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可直接報告市防指;社會公眾發現堤防、水庫出現險情,要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5)對跨區域發生的水旱災害,或者突發事件影響到鄰近區域的,屬地市區政府(管委)在向市防指報告的同時,要及時向受影響地區的市區防指通報情況。
(6)因水旱災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災害,屬地市區防指要組織有關部門全力搶救和處置,採取有效措施切斷災害擴大的傳播鏈,防止次生或者衍生災害的蔓延,並及時向同級政府(管委)和市防指報告。
4.2Ⅰ級應急響應
4.2.1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由市防指報請市應急委啟動I級應急響應,動用全市力量進行處置。必要時,向省級有關部門報告,請求增援。
(1)主要河流發生超標準洪水或者決口;
(2)我市發生特大洪澇災害或者包括我市在內的周邊數市同時發生嚴重洪澇災害;
(3)大中型水庫垮壩或者數座大型水庫同時出現重大險情;
(4)我市發生特大幹旱或者包括我市在內的周邊數市同時發生嚴重乾旱;
(5)包括我市中心城市在內的多座中型城市同時發生極度乾旱;
(6)市氣象局釋出颱風紅色預警訊號(12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影響,沿海或者陸地平均風力達12級以上,或者陣風達14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4.2.2響應行動
(1)市防指宣佈進入緊急防汛期,指揮主持召開會商會議,作出防汛抗旱應急工作部署;加強工作指導,同時將情況上報省政府、省防指,必要時,提請市委常委會聽取彙報並作出部署。市政府視情況組成前線防指,現場組織指揮防汛搶險和抗旱救災工作。市防指要密切監視汛情、旱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按照許可權做好水利、防洪工程排程,並在6小時內派督導組、專家組赴一線加強技術指導;各級責任人到崗到位;加強值班,根據需要隨時透過新聞媒體滾動釋出汛(旱)情,報導抗洪搶險、抗旱措施。市防汛辦緊急調撥防汛抗旱物資。市財政局及時落實搶險救災應急資金。市鐵路局、交通運輸局、民航局提供防汛抗旱物資運輸保障。市民政局及時救助受災群眾。市衛生局及時派出醫療衛生專業防治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各市區防指落實各項應對措施,按照預案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4.3Ⅱ級應急響應
4.3.1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由市防指報請應市應急委同意後,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動用全市力量進行處置。必要時,向省級有關部門報告,請求增援。
(1)數條主要河流同時發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發生重大險情,或者某條中型河道發生決口漫溢;
(2)我市發生嚴重洪澇災害或者包括我市在內的周邊數市同時發生較大洪澇災害;
(3)數座中型水庫同時發生重大險情,或者某座大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或者數座大型水庫同時發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4)我市發生嚴重乾旱或者包括我市在內的周邊數市同時發生中度乾旱;
(5)我市中心城市發生極度乾旱或者包括我市中心城市在內的數座大中型城市同時發生重度乾旱;
(6)市氣象局釋出颱風橙色預警(12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影響,沿海或者陸地平均風力達10級以上,或者陣風12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4.3.2響應行動
(1)市防指指揮或者常務副指揮主持召開會商會議,作出工作部署;加強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同時將情況報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市政府派出工作組指導防汛抗旱工作,情況嚴重時,提請市長辦公會聽取彙報並作出部署。市防指加強值班力量,密切監視汛情、旱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按照許可權做好水利、防洪工程排程,並在24小時內派督導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根據需要在新聞媒體及時釋出汛(旱)情通報。市財政局及時落實搶險救災應急資金。市民政局及時救助災民。市衛生局派出醫療隊赴一線幫助醫療救護。市防指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相關市區防指落實各項應對措施,按照預案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4.4Ⅲ級應急響應
4.4.1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由市防指啟動Ⅲ級應急響應,指揮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時,向省級有關部門報告,請求增援。
(1)數條主要河流同時發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者某條主要河流發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發生重大險情,或者數條中型河道發生重大險情,或者主要河流的重要支流發生決口漫溢;
(2)我市發生較大洪澇災害或者包括我市在內的周邊數市同時發生一般洪澇災害;
(3)小(一)型水庫垮壩,或者某座中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或者某座大型水庫發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者數座中型水庫同時發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4)我市發生中度乾旱或者包括我市在內的周邊數市同時發生輕度乾旱;
(5)我市中心城市發生重度乾旱或者包括我市中心城市在內的數座大中型城市同時發生中度乾旱;
(6)市氣象局釋出颱風黃色預警(12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影響,沿海或者陸地平均風力達8級以上,或者陣風10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4.4.2響應行動
(1)市防指常務副指揮主持召開會商會議,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市防汛辦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指導,按照許可權排程水利、防洪工程,同時將情況及時報告市政府、市防指,並報告省防指;在24小時內派督導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根據需要在新聞媒體釋出汛(旱)情通報。市防指有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相關市區防指落實各項應對措施,按照預案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4.5Ⅳ級應急響應
4.5.1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由市防指或者屬地市區政府(管委)啟動Ⅳ級應急響應,指揮防汛抗旱工作。
(1)未達到上述標準的水旱災害;
(2)市氣象局釋出颱風藍色預警(24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影響,沿海或者陸地平均風力達6級以上,或者陣風8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4.5.2響應行動
(1)市防指常務副指揮主持召開會商會議,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市防汛辦加強對汛(旱)情的監視,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指導,將情況及時報告市政府、市防指,並通報市防指成員單位。
(2)相關市區防指落實各項應對措施,按照預案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4.6不同災害的響應措施
4.6.1河道洪水
(1)當河道水位超過警戒水位時,屬地市區防指按照批准的防洪預案和防汛責任制的要求,組織專業和群眾防汛隊伍巡堤查險,嚴密佈防。必要時,動用當地部隊、武警部隊參加重要堤段、重點工程的防守或者突擊搶險。
(2)當河道洪水位繼續上漲,危及重點保護物件時,各級防指和承擔防汛任務的部門、單位,要根據河道水情和洪水預報,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防禦洪水方案,適時運用防洪工程,調節水庫攔洪錯峰,清除河道阻水障礙物、臨時搶護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洩洪能力等。
(3)在緊急情況下,按照有關規定,各市區防指宣佈進入緊急防汛期,並行使相關權利,在確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採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搶險的順利實施。
4.6.2洪澇災害
(1)當出現洪澇災害時,屬地市區防指要科學排程水利工程和移動排澇裝置,開展自排和抽排,儘快排出澇水,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2)在河道防汛形勢緊張時,要正確處理排澇與防洪的關係,避免因排澇增加防汛壓力。
4.6.3山洪災害
(1)山洪災害應急處置由屬地市區防指負責,水利、國土資源、氣象、民政、城鄉建設、環保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當山洪災害易發區雨量觀測點降雨量達到一定數量或者觀測山體發生變形有滑動趨勢時,由屬地市區防指或者國土資源部門及時發出警報,屬地市區政府(管委)對緊急轉移群眾作出決策,如需轉移時,立即通知相關鎮(街道)或者村(居)組織人員安全撤離。
(3)按照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則,轉移受威脅地區的群眾,先人員後財產,先老幼病殘後其他人員,先轉移危險區和警戒區人員,防止出現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
(4)發生山洪災害後,若導致人員傷亡,屬地市區政府(管委)要立即組織緊急搶救,必要時,向當地部隊、武警部隊或者市政府請求救援。
(5)當發生山洪災害時,屬地市區防指或者有關部門要組織水利、國土資源、氣象、民政等專家和技術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觀測,採取應急措施,防止山洪災害造成更大損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體堵塞河道,屬地市區防指召集有關部門、專家研究處置方案,儘快採取應急措施,避免發生更大的災害。
4.6.4風暴潮災害
(1)釋出颱風警報階段
氣象部門對臺風發展趨勢提出具體的分析和預報意見,並立即報同級政府及防指。
海洋與漁業部門根據颱風動向,分析、預報臺風、風暴潮,並及時報同級人民政府及防指。
沿海市區各級防指領導及水利工程防汛負責人、防潮堤工程責任人到崗到位,部署防禦颱風的各項準備工作。
市防指督促相關市區組織力量加強巡查,對病險堤防、水庫、防潮堤進行搶護或者採取必要的緊急處置措施。颱風可能明顯影響的地區,臨時超蓄的水庫將水位降到汛限水位;水文部門做好洪水測報的各項準備;屬地市區政府(管委)做好受颱風威脅地區群眾的安全轉移準備工作。
海上作業單位通知出海船隻回港避風或者就近港口避風。海洋與漁業、海事等部門部署檢查船隻歸港錨固情況,敦促沿海地區做好灘塗養殖、網箱加固以及人員安全轉移工作;成熟的農作物、食鹽、漁業產品要組織搶收搶護。
新聞媒體要及時播發颱風警報和防禦部署。
(2)釋出颱風緊急警報階段
颱風可能影響地區的各級防指領導及水利工程防汛負責人立即到崗到位,堅持24小時值班,檢查各項防禦措施落實情況。對臺風可能登陸或者可能受到嚴重影響的地區,由屬地市區政府(管委)釋出防颱風動員令,組織防颱風工作,派出工作組深入第一線,做好宣傳發動工作,落實防颱風措施和群眾安全轉移措施,指揮防颱風和搶險工作。
氣象部門作出颱風可能登陸地點、時間以及颱風暴雨的量級和雨區的預報。海洋與漁業部門作出風暴潮預報。水文部門根據氣象部門的降雨預報,提早作出河流、湖泊洪水預報。
海上作業單位檢查船隻進港情況,對尚未回港的船隻採取應急措施。對停港避風的船隻落實防撞等安保措施。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做好工程的安保工作,並根據降雨量、洪水預報,運用水庫、河道做好洪水排程執行。搶險人員要加強對工程的巡查;防潮堤管理人員要臨時撤離至安全地帶。
洪水預警地區和山洪、滑坡易發地區的有關部門、單位,要提高警惕,落實應急措施,做好人員、物資的轉移。
颱風將登陸和颱風中心可能經過的地區,屬地市區政府(管委)要及時組織轉移居住在危房的人員;做好高空作業設施防護工作;落實搶修人員,保證供電和通訊暢通;做好市區樹木的保護工作;做好搶救傷員的.應急處置方案。
衛生部門組織醫療隊集結待命;公安部門做好社會治安工作;新聞媒體要增加對臺風預報和防颱風措施的播放和刊載;當地部隊和武警部隊要根據搶險救災預案,做好各項準備。
各級防指要及時向市防指彙報防颱風行動情況。
4.6.5堤防決口、水庫潰壩
(1)當出現堤防決口、水庫潰壩前期徵兆時,防汛責任單位要迅速調集人力、物力全力組織搶險,儘可能控制險情,並及時向下遊發出警報,同時立即報告市防指。
(2)堤防決口、水庫潰壩的應急處置,由屬地市區防指負責,儘可能控制洪水影響範圍,減少災害損失。屬地市區政府(管委)迅速組織受影響群眾轉移。
(3)屬地市區防指視情況在適當時機組織實施堤防堵口;要透過排程有關水利工程,為實施堤防堵口創造條件,並明確堵口、搶護的行政、技術責任人。市防指負責人要立即帶領專家趕赴現場指導。
4.6.6乾旱災害
(1)特大幹旱
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強化抗旱目標責任制,確保城鄉居民生活和重點企業用水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市防指統一指揮和組織協調抗旱工作,加強會商,強化抗旱水源的科學排程和用水管理,各有關部門按照市防指統一部署,協調聯動,全面做好抗旱工作;要及時啟動相關抗旱預案,並報省防指備案,必要時經市政府批准,可宣佈進入緊急抗旱期,啟動各項特殊應急抗旱措施,如應急開源、應急限水、應急調水、應急送水等;密切監測旱情、及時分析旱情變化發展趨勢,密切掌握旱情災情及抗旱工作情況,及時分析旱情災情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適時向社會通報旱情資訊;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災工作;加強旱情災情及抗旱工作宣傳。
(2)嚴重乾旱
市防指進一步加強旱情監測和分析預報工作,及時掌握旱情災情及其發展變化趨勢,及時通報旱情資訊和抗旱情況;及時組織各市區防指進行抗旱會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適時啟動相關抗旱預案,並報省防指備案;督促市防指成員單位落實抗旱職責,做好抗旱水源的統一管理和排程,落實應急抗旱資金和抗旱物資;做好抗旱工作宣傳。
(3)中度乾旱
市防指加強旱情監測,密切注視旱情的發展情況,定期分析預測旱情變化趨勢,及時上報、通報旱情資訊和抗旱情況;及時分析預測水量供求變化形勢,加強抗旱水源的統一管理和排程;根據旱情發展趨勢,及時會商,適時對抗旱工作進行動員部署。
(4)輕度乾旱
市防指掌握旱情變化情況,做好旱情監測、預報工作;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排程工作;及時分析瞭解社會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6.7供水危機
(1)當發生供水危機時,各級防指加強對地表水、地下水、客水及外調水的統一排程和管理,嚴格實施應急限水,合理調配有限的水源;採取轄區內、跨地區、跨流域應急調水,補充供水水源,協同水質檢測部門,加強供水水質的監測,最大程度保證城鄉居民生活和重點單位用水安全。
(2)針對供水危機出現的原因,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質正常。
4.7資訊報送和處理
(1)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等防汛抗旱資訊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同級共享。
(2)防汛抗旱資訊的報送和處理,要快速、準確、翔實,重要資訊要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資訊,要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核實情況,隨後補報詳情。
(3)屬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按管理許可權,分別報送同級防汛辦處理。因險情、災情較重,按分管許可權一時難以處理,需上級幫助、指導處理的,經同級防指批准後,可向上一級防指上報。
(4)凡經本級或者上級防指採用和釋出的水旱災害、工程搶險等資訊,屬地市區防指要立即調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採取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5)市防指接到較大級別以上的汛情、旱情、險情、災情報告後要立即報告市政府和省防指,並及時續報。
4.8指揮和排程
(1)出現水旱災害後,屬地市區防指啟動應急預案,並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向市防指報告;根據現場情況,及時收集、掌握相關資訊,判明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並按程式上報事態的發展變化情況。
(2)屬地市區防指負責人及工程防汛安全責任人迅速到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質,預測事態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並按規定的處置程式,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迅速採取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3)發生重大水旱災害後,市防指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加強工作指導。
4.9搶險救災
(1)出現水旱災害或者防洪工程發生險情後,屬地市區防指要根據事件的性質,迅速對事件進行監控、追蹤,並立即與相關部門、單位聯絡。
(2)屬地市區防指要根據事件具體情況,立即提出緊急處置措施,供屬地市區政府(管委)或者市防指決策參考。
(3)屬地市區防指迅速調集相關資源和力量,提供技術支援;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搶險隊伍,迅速開展現場處置或者救援工作。重大險情按照事先制定的搶險預案進行,主要由部隊搶險隊伍和地方專業搶險隊等實施。
(4)處置水旱災害和工程險情時,按照職能分工,由市防指統一指揮,各部門、單位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程度地減少損失。
4.10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1)各級政府和防指要高度重視應急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消毒藥品、備用電源和搶救傷員必備的器械等,以備隨時應用。
(2)市防指視情況作出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決定。搶險人員進入受威脅的現場前,要採取防護措施以保證自身安全。參加一線抗洪搶險的人員,必須穿救生衣。當現場受到汙染時,按要求為搶險人員配備防護設施,撤離時要進行消毒、去汙處理。
(3)出現水旱災害後,屬地市區政府(管委)要及時做好群眾的救援、轉移和疏散工作。
(4)屬地市區防指要按照屬地市區政府(管委)和市防指的指令,及時釋出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或者飲用被汙染的水源。
(5)屬地市區政府(管委)提供緊急避難場所,妥善安置災區群眾,保證其基本生活。
(6)出現水旱災害後,屬地市區政府(管委)和防指要組織衛生部門加強受影響地區的疾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工作,落實各項防病措施,並派出醫療小分隊,對受傷的人員進行緊急救護。必要時,屬地市區政府(管委)可緊急動員當地醫療機構在現場設立緊急救護所。
4.11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出現水旱災害後,屬地市區防指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報請屬地市區政府(管委)批准,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必要時,可透過屬地市區政府(管委)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急突發事件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徵用、呼叫車輛、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抗洪搶險。
4.12慰問及派出工作組
(1)一次性災害損失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由市委書記和市長或者市委、市政府共同向災區發慰問電,市委、市政府共同派慰問團或者工作組赴災區慰問、指導工作。
①受災範圍為1個市區的2/3以上鎮(街道),或者農作物絕產面積佔耕地面積的70%以上;
②1個市區死亡人數在30人以上;
③直接經濟損失20億元以上,或者1個市區區域性地區集中遭受毀滅性災害損失達5億元以上。
(2)一次性災害損失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由市政府向災區發慰問電,由市政府派工作組赴災區指導協助工作。
①受災範圍為1個市區的1/2以上鎮(街道),或者農作物絕產面積佔耕地面積的50%以上;
②1個市區死亡人數在12人以上;
③直接經濟損失10億元以上,或者1個市區區域性地區集中遭受毀滅性災害損失達3億元以上。
(3)達不到上述情況的,由市防指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視情況向災區發慰問電或者派工作組赴災區協助指導工作。
(4)水旱災害發生後,根據上述標準,由市防汛辦協調市民政局等有關部門、單位,儘快向市防指和市政府提出具體建議。
(5)各市區防指可參照上述市慰問及派出工作組的原則規定,確定相關的標準,予以實施。
4.13應急結束
(1)當水旱災害得到有效控制,或者險情基本消除、供水基本解決時,屬地各級防指可視汛情旱情,宣佈結束緊急防汛期或者緊急抗旱期。
(2)依照有關緊急防汛抗旱期規定徵用、呼叫的物資、裝置、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結束後,未使用的要及時歸還或者入庫儲存,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取土佔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結束後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屬地市區政府(管委)對取土後的土地組織復墾,對砍伐的林木組織補種。
(3)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屬地市區防指協助屬地市區政府(管委)進一步恢復正常生活、生產和工作秩序,修復水毀設施,儘可能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4.14資訊釋出
按照《威海市突發事件新聞釋出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執行。
5應急保障
5.1人力保障
5.1.1防汛隊伍
(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駐威部隊、武警部隊和民兵是抗洪搶險的重要力量。
(2)防汛搶險隊伍。主要包括:群眾搶險隊伍、部隊搶險隊伍和地方專業搶險隊伍。其中,群眾搶險隊伍主要為搶險提供勞動力,部隊搶險隊主要完成急、難、險、重的搶險任務,地方專業搶險隊伍除全力參加搶險外,還擔負技術指導任務。市防汛辦要組織市防汛抗旱機動隊,作為市專業搶險隊。各市區根據情況,組建市區防汛抗旱專業隊伍。
(3)調動防汛機動搶險隊程式。市防汛抗旱機動隊由市防指負責調動。各市區需要市防汛抗旱機動隊支援時,由屬地市區防指向市防指提出調動申請,由市防指批准;需要其他市區防汛抗旱機動隊支援時,由屬地市區防指向市防指提出調動申請,由市防指協商調動。
(4)調動部隊參加搶險程式。市政府或者市防指組織的搶險救災需要軍隊參加的,由市防指根據需要向威海軍分割槽、91329部隊、武警支隊提出申請,由部隊根據有關規定辦理。各市區政府(管委)組織的搶險救災需要軍隊參加的,要向屬地市區防指的部隊成員單位提出申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緊急情況下,部隊可邊行動邊報告,屬地市區政府(管委)及時補辦申請手續。申請調動部隊參加搶險救災的請示內容主要包括災害種類、發生時間、受災地域和程度、採取的救災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裝備等。
5.1.2抗旱隊伍
在抗旱期間,各級政府和防指要組織動員社會公眾力量投入抗旱救災工作。抗旱服務組織是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乾旱時期直接為受旱地區農民提供流動灌溉、生活用水,維修保養抗旱機具,租賃、銷售抗旱物資,提供抗旱資訊和技術諮詢等方面的服務。
5.2資金保障
(1)各市區政府(管委)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於遭受嚴重水旱災害的防汛抗旱設施修復補助。
(2)市財政局設立專項防汛歲修資金或者搶險救災專項應急資金,用於大中型水利、防洪工程維護。
(3)當啟動應急響應時,市財政局根據響應等級安排資金用於響應行動。
5.3物資保障
(1)防汛物資儲備。各級防指、重點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按規範儲備防汛搶險物資,並做好生產流程和生產能力儲備的有關工作。市防汛辦要及時掌握新材料、新裝置的應用情況,及時調整儲備物資品種,提高科技含量。市級防汛物資儲備的品種主要包括攔擋洪水、導滲堵漏、堵口復堤等抗洪搶險急需的搶險物資;救助、轉移被洪水圍困群眾及抗洪搶險人員配用的救生器材;搶險施工、查險排險的小型搶險機具。各市區防指要結合具體情況,自行確定防汛物資品種和數量。
(2)抗旱物資儲備。市防指根據需要負責呼叫市級儲備的抗旱物資。乾旱頻繁發生市區政府(管委)要儲備一定數量的抗旱物資,由本級防指負責呼叫。嚴重缺水城市要建立應急供水機制,建設應急供水備用水源。
(3)物資調撥程式。市級防汛物資的呼叫,由市防指根據需要直接呼叫,或者市區防指向市防汛辦提出申請,經批准同意後,由市防汛辦向儲存單位下達調令。抗洪搶險結束後,市防指直接呼叫的防汛物資,由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專項經費補充;市區防指申請呼叫的,由市區防指負責補充。當儲備物資消耗過多或者儲存品種有限,不能滿足抗洪搶險和抗旱需要時,要及時啟動生產流程和生產能力儲備,聯絡有資質的廠家緊急調運、生產所需物資,必要時可透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徵集。
5.4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局負責水旱災區疾病防治的業務技術指導;負責組織醫療衛生隊赴災區巡醫問診以及災區防疫消毒、搶救傷員等工作。
5.5交通運輸保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優先保障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抗旱救災物資運輸,以及用於搶險、救災車輛、船舶的及時調配。
5.6治安維護
市公安局負責水旱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抗洪抗旱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抗災救災工作順利進行;負責組織搞好防汛搶險、分洪爆破時的戒嚴、警衛工作,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秩序,保障抗洪搶險車輛通行便利。
5.7通訊保障
市防汛辦要按照以公用通訊網為主的原則,合理組建防汛專用通訊網路,加快資訊傳輸現代化建設,逐步實現對重要防洪工程的實時監測,確保資訊及時傳輸。堤防及水庫管理單位必須配備通訊設施。在緊急情況下,充分利用公共廣播和電視等媒體以及手機簡訊等手段釋出資訊,通知群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各級防指要協調通訊運營企業,按照防汛抗旱實際需要,將有關要求納入應急通訊保障預案。突發事件發生後,通訊運營企業要啟動應急通訊保障預案,迅速調集力量搶修損壞的通訊設施,確保通訊暢通。必要時,呼叫應急通訊裝置,為防汛通訊和現場指揮提供通訊保障。
5.8供電保障
市經濟和資訊化委、供電公司負責抗洪搶險、搶排漬澇、抗旱救災等方面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5.9科技支撐
(1)建設市防汛抗旱指揮系統,並與省防指及各市區防指實現互聯互通,提高資訊傳輸的質量和速度。
(2)改進雨情、水情資訊自動採集系統,統籌防汛與水文部門,提高雨情、水情資訊自動測報系統的覆蓋範圍和精度。
(3)建設墒情資訊自動採集系統,為分析抗旱形勢和作出抗旱決策提供支援。
(4)有關部門、單位須提供相應的地圖及有關統計資料,建立工程資料庫及防洪重點地區的地理和社會經濟資料庫,實現重要防洪工程基本資訊和社會資訊的快速查詢。
(5)建立防汛地理資訊管理系統,基於GIS平臺,依託防汛抗旱基礎資料庫和雨情、水情、墒情資訊資料庫,建立和完善重要河流、水庫的洪水預報系統及防洪排程系統,實現對洪水的實時和最佳化排程,為防洪排程決策提供支援。
5.10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1)對歷史上的重點險工險段或者易出險的水利工程設施,提前編制工程應急搶險預案;當出現新的險情後,派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現場,研究最佳化除險方案,並由工程防汛安全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
(2)防指和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要儲備常規的防汛搶險、救生、抗旱救災所需的機械、裝置、物資、器材等,以滿足搶險應急需要。
5.11社會動員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會公益性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和防汛抗旱的責任。
(2)汛期或者旱季,各級防指要根據水旱災害的發展,做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級防指要做好全社會搶險救災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廣大幹部群眾救災和自救能力。
(4)各級防指成員單位,在嚴重水旱災害期間,要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抗旱的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的力量,全力支援抗災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
(5)各級政府要加強對防汛抗旱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關鍵時刻,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靠前指揮,組織廣大幹部群眾奮力抗災減災。
6善後工作
屬地市區政府(管委)要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復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後工作。
6.1救災
(1)市民政局負責受災群眾生活救助,及時調配救災款物,組織安置受災群眾,作好受災群眾臨時生活安排;負責受災群眾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保證災民有糧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實解決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問題。
(2)市衛生局負責調配醫務技術力量,搶救因災傷病人員,對汙染源進行消毒處理,對災區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
(3)屬地市區政府(管委)組織環保等部門對可能造成環境汙染的汙染物進行清除。
6.2物資補充
結合防汛搶險物資實際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6.3水毀工程修復
(1)儘快修復影響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的水毀工程,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恢復防洪工程和抗旱水源工程的功能。
(2)儘快組織修復遭到毀壞的交通、電力、通訊、水文以及防汛專用通訊設施。
6.4災後重建
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儘快組織開展災後重建工作.災後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相應提高標準重建。
6.5防汛抗旱工作評價
各級防指每年要針對防汛抗旱工作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並引進外部評價機制,徵求社會各界和群眾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從防洪抗旱工程的規劃、設計、執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提出改進建議,進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監督管理
7.1應急演練
定期組織應急演練,並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原則上每年演練1次。
7.2宣教培訓
(1)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多種媒介,向社會各界廣泛宣傳應急基礎知識,增強防範意識。
(2)定期組織對應急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救援人員進行專業技能培訓,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7.3考核獎懲
(1)對在應急處置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2)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在應急處置工作中不履行職責、翫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8附則
8.1預案修訂
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適時進行修訂。
8.2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8.3釋出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9年4月5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威海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威政辦發〔2009〕7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