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庫>演講稿> 我愛我腳下的土地演講稿

我愛我腳下的土地演講稿

我愛我腳下的土地演講稿

  篇一:我愛我腳下的土地演講稿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來賓,大家好:

  在開始今天的演講之前,請允許我向大家展示兩組照片,第一組照片,我們看到的是一片狼籍,汙水橫流,垃圾遍地,這是十多年前清鎮的髒亂差的景象;第二組照片,我們看到的是湖城清鎮綠樹成蔭的美麗,看到的是寬敞潔淨的街道,看到的是街道上文明的行人,看到的是為清鎮的美麗而無私奉獻的湖城人民!

  看完這兩組照片,相信在座的每一位都會在心裡自豪的說:三創一辦,讓我們腳下的土地更加美麗!

  是啊,曾幾何時,我們承受著城市的汙染與喧囂,看似繁華的街道後面,還藏著太多的汙垢;寬闊平整的街道上還有果皮紙屑隨風飄起;城市的紅綠燈前還有橫衝直闖的人群。曾幾何時,湖城美麗的天空下,還有隨處可見的陋習,馬路擺攤、佔道經營可以習以為常,隨地吐痰可以是小事一樁,猜拳行令、大聲吆喝之聲肆虐湖城夜空,野廣告可以在小城的每一個毛孔上舞蹈!高原明珠紅楓湖風光不在,藍藻橫行、垃圾狂囂,美麗紅楓滿目瘡痍,她用不解的目光注視著我們這群湖城兒女!

  是的,我們怎麼了?

  我們保護衛生的意識何在,我們保護環境的意識何在,我們文明的意識何在?

  感謝三創一辦,感謝那一縷文明的春風席捲湖城!於是,我們今天可以坐在這裡,可以盡情地抒懷,可以盡情地感受三創一辦帶給湖城的美麗與榮光!今天,我們可以自豪地面對這片土地,自豪地說:我是清鎮人,我是美麗紅楓的兒女!

  三創一辦,湖城兒女在行動!

  孩子們在行動,他們紛紛湧上街頭,爭當文明監督員,爭做環保小衛士,他們高喊著三創一辦,我參與,我受益,我快樂的口號,他們用純潔的心靈感染著我們每一個成人,他們稚嫩的雙手捧起了宣傳單,也捧起了湖城清鎮美麗的明天!

  老人們在行動,他們也紛紛湧上街頭,與孩子們一起成為湖城清鎮亮麗的風景線,他們指揮著行人,他們拾撿著垃圾,他們蒼老的聲音是如此有力,那有力的聲音裡,我們彷彿看到了湖城清鎮美麗的明天!

  我們青年在行動,我們組成了志願者隊伍,宣傳進萬家,行動帶大家!無論烈日炎炎還是颳風下雨,我們堅守在自己的值勤崗位,那飄揚的綠絲帶,綠色裡孕育著湖城清鎮美麗的明天!

  在城市的燈光下,環衛工人舒如英和她的姐妹們在行動,幾十年如一日,當我們還沉浸在睡夢中時,她們已經默默地開始了一天的工作;她們用辛勤的汗水換來了城市的美麗,她們是最普通的一群人,她們一句最樸實的話一直成為湖城清鎮最亮麗的風景:髒了我一個,幸福千萬家!

  市委書記市長在行動,他們高瞻遠矚,宏觀調控;他們四處奔波,日夜操勞,他們堅定的目光裡,一個美麗的湖城閃亮地出現在清鎮兒女的面前!

  朋友們,當這座年輕的城市沐浴在清晨和諧的晨風中時;當這座美麗的城市沉靜在夜幕的寧靜中時,您可曾留意過她日新月異的變化?清晨,鳥語花香,到處是晨練的人群;傍晚,萬家燈火美不勝收,一派祥和安寧!路上,行人秩序井然,每個人臉上洋溢著微笑;美麗紅楓煥發青春風采,湖水清澈風景宜人!我們在盡情地享受城市帶給我們的繁華與文明!好一個湖城清鎮,好一個和諧家園!我們正在成為一個環境保護模範城市,我們正在成為一個衛生模範城市,我們正在成為一個文明的城市!朋友們,詩人艾青有一句詩:為什麼我的眼裡常含淚水,因為我對這片土地愛得深沉。每每朗誦到這句詩,我都會為之激動為之振奮!此時此刻,我為我是一個湖城的女兒而驕傲,我為湖城清鎮美麗的今天和更加美麗的明天而自豪,我的心裡也充盈著淚水,因為我愛我腳下的土地!謝謝大家!

  篇二:農村土地法制講座演講稿

  大家好!

  很高興能和大家一起學習一些與土地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大家可能都知道,咱們國家是一個擁有13億人口的農業大國,國土面積960萬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三位,可以說是幅員遼闊,但是可利用地不多,耕地面積僅有18.26億畝,人均耕地只有1.4畝,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從這些資料我們可以看出,中國是一個人口眾多,耕地稀少的國家。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或者說是生產資料,由於土地具有不可再生的特點,人類沒有能力創造出土地,因此,土地對於人類來說是一種最珍貴的自然資源,如果人類不加以保護土地,合理開發土地,土地的減少將危及到人類的生存。為了保護土地資源,合理開發土地,穩固農業基礎,保證國家糧食安全,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咱們國家於1986年制定了《土地管理法》,透過立法強化土地管理,從此,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真正得以確立,從保障建設用地供應為主轉到切實保護耕地為主;從分級限額審批制度轉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這一制度的實行,成功地遏制了耕地實有面積迅速下降勢頭,全國連續10年實現了耕地佔補平衡。《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與《土地管理法》同步實施,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基本農田保護制度體系,劃定基本農田,落實到地塊和農戶,對於穩定基本農田數量和質量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這些土地法律法規的實施,使堅守18億畝耕地紅線成為現實。

  我們國家制定的專門土地法律法規有這麼幾部:《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及《退耕還林條例》。內容涉及土地資源的法律有幾部,如《憲法》、《民法通則》、《物權法》、《礦產資源法》。另外還有一些國土資源部制定的規章,如,土地登記辦法。咱們雲南省也制定了配套的地方性法規,如,《雲南省土地管理條例》、《雲南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由於時間有限,下面我只對《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雲南省土地管理條例》進行選擇性地講解,其餘的大家自學。

  一、土地的概念、特徵及分類

  現實中,我們所說的土地僅指陸地部分。即地球陸地表層,由土壤、植被、地表水及表層的岩石和地下水等諸多要素組成的自然綜合體。土地具有有限性,就是不會自己長出來;土地具有固定性,不可能隨人們的意志移動,景東的土地不可能移到鎮沅,鎮沅的土地也不可能移到景東。由於土地的固定性,使土地的使用價值具有永久性,所以,土地使用權可以讓一個人使用數十年。如,農村宅基地可以永久使用。城市建築用地可以使用40至70年。土地按所有制的不同,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按土地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二、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一)土地所有權

  我們國家的`土地所有權僅有兩種,一種是國家所有權,一種是集體所有權,平常我們習慣說國有土地及集體土地。

  國家土地所有權是以國家為所有權人,由國務院代為行使對國有土地的支配性權利。國務院還可以制定行政法規或釋出行政命令授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國土部門行使國有土地所有權,如,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法律關係中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擔當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與用地者簽訂出讓合同。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以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農民集體、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為所有權人,對本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受法律限制的支配性權利。

  國有土地所有權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區別:

  國有土地不需要登記造冊,確認所有權,而集體土地所有權應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而且集體土地所有權是受限制的所有權,一方面受國家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具體在兩個方面受到限制,在收益權方面,集體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於房地產開發,若用於房地產開發必須先由國家徵收轉變為國有後再由國家出讓給發展商,這就使集體土地所有權中收益權能受到限制。在處分權方面,集體土地所有者不得出讓、轉讓、出租於非農業建設,集體土地所有者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向用地者提供土地使用權須經人民政府審批等,這就使集體土地所有權中的處分權能受到相當大的限制。另外一面受農民集體意志的限制。對集體土地的重大處分應當依法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表決同意。

  (二)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有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與土地所有權相分離的有期限的財產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與農用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年限按用途可以分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開發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廣義的農業生產的,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國有農村土地的承包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發包,經營權期限與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相同。國有土地可以由土地部門通過出讓、租賃或者劃撥等方式讓與土地使用者。依法透過市場交易的方式取得。出讓要支付出讓金,租賃要支付租金,劃撥是無償劃撥,如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專案用地就是劃撥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分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非農經營用地使用權、非農公益用地使用權)。非農經營用地使用權,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透過投資的方式向符合條件的從事非農生產經營性活動的用地者提供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如,本村

  集體設立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出資入股設立鄉鎮企業。這種使用權不可以轉讓、出租,但是可以抵押。如果企業破產、兼併、分立等情形發生,出現土地使用權流轉,應辦理國家徵收和國有土地出讓手續。受讓方要向國家上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在抵押過程中出現拍賣、變賣抵押物時,須辦理土地徵收及土地出讓手續。非農公益用地使用權是指依法經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依法設立的公益性組織,對用於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公益事業的非農用地所享有的集體土地使用權。非農公益用地一般用於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這種使用權不可以轉讓、出租或抵押。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因下列情況而終止:一是國家徵收集體所有土地;二是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三是用地者撤銷、遷移等停止使用集體土地的;四是用地者違法或違約被集體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三、農用地

  (一)農用地的定義

  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用地即為農村土地,指農民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依法歸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業用地,主要是耕地和林地及一些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如魚池、魚塘、“四荒地”(荒山、荒丘、荒溝、荒灘等)。

  (二)農村土地的承包方式

  國家主要採取“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下的集體內部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承包方式來發包農村土地。其次對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一般採用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的方式進行承包,這兩種不同的承包方式有很大的區別,“家庭承包”地的取得是基於集體組織成員的身份而取得,也就是說,只要是該集體組織的成員,不論是男女、老幼、身體狀況,人人有權要求承包土地,任何人不得剝奪,它具有社會保障的性質。後者的承包方式,其承包物件不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成員,外村的農戶、其他組織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者都可透過承包合同取得對這些土地的承包權,同等條件

  下,本村村民享有優先承包權。而承包方對取得的這些土地可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轉。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村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另外,對“家庭承包”的含義我們也必須明白,它是家庭成員全體作為承包方,即以“戶”作為承包單位,承包戶家庭成員死亡,只要這個承包戶還有其他人存在,承包關係仍不變,由這個承包戶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

  (三)發包方及承包方的權利義務

  土地家庭承包的發包方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且雙方享有下列權利,履行下列義務。

  1、發包方的權利。①發包方具有發包權。②監督管理權,即監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的權利。③制止權。由於土地既是自然資源,又是社會資源,與人類生存息息相關,因此,對承包人損害土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如承包戶在承包土地上建房、挖土、挖沙、採石、採礦等行為必須予以制止。

  2、發包方的義務。①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②不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③依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資訊等服務,這也是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統”的要求,土地承包以後,單獨的農戶在農機推廣、水利灌溉、機械作業等方面的能力較弱,且資訊來源渠道少,這些都要求發包方為其解決較為切實可行。④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3、承包方的權利。①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所謂“使用”就是承包人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有權對其承包的土地進行合理有效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