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警示制度
一、管理制度的主要特徵
1、權威性
管理制度由具有權威的管理部門制定,在其適用範圍內具有強制約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隨意修改和違犯;
2、完整性
一個組織的管理制度,必須包含所有執行事項,不能有所遺漏,如發現或新的執行事項產生,應相應的制定管理制度,確保所有事項“有法可依”;
3、排它性
某種管理原則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與之相牴觸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實行;特定範圍內的普遍適用性。各種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適用範圍,在這個範圍內,所有同類事情,均需按此制度辦理;
4、可執行性
組織所設定的管理制度,必須是可執行的,不能偏離組織本身事務,成為一紙空文;
5、相對穩定性
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時間內不能輕易變更,否則無法保證其權威性。這種穩定性是相對的,當現行制度不符合變化了的實際情況時,又需要及時修訂。
6、社會屬性
因而,社會主義的管理制度總是為維護全體勞動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7、公平公正性
管理制度在組織力對每一個角色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在管理制度之外。
二、消防安全警示制度
管理制度是實施一定的管理行為的依據,是社會再生產過程順利進行的保證。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簡化管理過程,提高管理效率。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消防安全警示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消防安全警示制度1
為了規範安全標誌的設定,確保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一、安全警示標誌的含義與概念
1、安全警示標誌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標誌。
2、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資訊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色、藍色、黃色和綠色。
(1)紅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險等意思;
(2)藍色:表示指令,要求人們必須遵守的規定;
(3)黃色:表示提醒人們的注意,凡是警告人們注意的器件、裝置及環境應以黃色表示;
(4)綠色:表示給人們提供允許、安全的資訊。
3、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白兩種顏色。
4、安全標誌的分類:禁止標誌、警告標誌、指令標誌和提示標誌四類。
(1)禁止標誌的基本形式是帶斜槓的圓邊框;
(2)警告標誌的基本形式是正三角形邊框;
(3)指令標誌的基本形式是圓形邊框;
(4)提示標誌的基本形式是正方形邊框。
二、設定場所
1、線路施工時在土方開挖的洞口四周設定警戒線,設定警示標示牌,晚間掛警示燈。施工點在道路上的,應根據交通法規在距離施工點一定距離的地方設定警示標誌或派人進行交通疏導。
2、場地施工時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孔洞口、基坑邊沿設定安全警示標誌。
3、在高壓線路,高壓電線杆,高壓裝置,雷擊高危區,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4、其它設定安全標誌的場所。
安全警示標誌表示符合國家標準GB2849-1996《安全標誌使用導則》、GB2893-2001《安全色》的要求。
三、設定原則
1、現場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緊急出口、疏散通道處、層間異位的樓梯間,必須相應地設定“安全通道”標誌。在遠離安全通道的地方,應將“安全通道”標誌的指示箭頭必須指向通往緊急出口的方向。
2、在道路或其它非施工人員經常路過的地方施工時,應當依照相關交通法規設定恰當的安全警示標識。
3、臨時用電的標準設定應符合用電有關規範的標準。
4、所有機械的標誌設定應符合有關專門機械的規定。
5、其它有必要設定安全標誌的地方。
四、設定要求
1、安全標誌應設在與安全有關的醒目位置。標誌的正面或其鄰近不得有妨礙公共視線的障礙物。道路上施工設定警示標示時必須考慮道路拐彎和晚間的光線等因素。
2、除必須外,標誌一般不應設定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也不應設定在經常被其它物體遮擋的地方。
3、設定安全標誌時,應避免出現內容相互矛盾、重複的現象。儘量用最少的標誌把必需的資訊表達清楚。
4、方向輔助標誌應設定在公眾選擇方向的通道處,並接通向目標的最短路線設定。
5、設定的安全標誌,應使大多數觀察者的觀察角接近90°。
6、安全標誌的尺寸應符合標誌相關標準的要求。
五、設定方法
1、方式
1.1附著式:安全標誌牌可以採用釘掛、貼上、鑲嵌等方式直接附著在建築物等設施上。
1.2懸掛式:用吊杆、拉鍊等將標誌牌懸掛在相應位置上。
1.3柱式:把標誌牌固定在標誌杆上,豎立於其指示物附近。
2、間隙
2.1兩個或更多的正方形安全標誌一起設定時,各標誌之間至少應留有標誌公稱尺寸0.2倍的間隙。
2.2兩個相反方向的正方形標誌並列設定時,為避免混淆,在兩個標誌之間至少應留有一個標誌的間隙。
2.3兩個以上標誌牌可以設定在一根標誌杆上。但最多不能超過4個。
2.4應按照警告標誌(三角形)、禁止標誌(圓環加斜線)、提示標誌(正方形)的順序先上後下,先左後右地排列。
2.5根據設定地點,標誌的設定應符合標準的要求。
2.6正方形和其它形狀的標誌牌共同設定時,正方形標誌牌與標誌杆之間的間隙不應小於標誌公稱尺寸的0.2倍,其它形狀的標誌牌與標誌杆之間的間隙不應小於5cm。
2.7兩個或多個三角形(圓形)標誌牌或三角形、圓形、正方形標誌牌共同設定在同一標誌杆時,各標誌牌之間的間隙不應小於5cm。
2.8兩個正方形的標誌牌設定在一個標誌杆上時,兩者之間的間隙不應小於標誌公稱尺寸的0.2倍。
3、固定方法
3.1附著設定的安全標誌牌如用釘子固定,一般情況下圓形和三角形標誌牌至少固定三點,正方形和長方形標誌牌至少固定四點。固定點宜選在邊緣襯底色部位。用膠貼上的標誌牌應將其背面塗滿膠或將其邊緣、中心點塗上膠固定。
3.2懸掛設定的安全標誌牌至少用兩根懸掛杆(線),懸掛後不得傾斜。較輕的標誌牌應配備較牢固的支架再懸掛。
3.3柱式設定的安全標誌牌應用螺栓、管箍等牢固的固定在標誌杆上。
消防安全警示制度2
1、施工現場負責人應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管理和消防安全檢查工作;
2、施工現場要建立、健全防火檢查制度,發現火險隱患,必須立即消除,一時難以消除的隱患,要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限期整改;
3、施工現場發生火警或火災,應立即報告專案部安全部和公安消防部門,並組織力量撲救;
4、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在火災事故發生後,應做好現場保護工作,並會同消防部門進行現場勘察,對火災事故的處理提出建議,同時積極落實防範措施;
5、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6、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
7、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裝置,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無阻;
8、施工作業期間需搭設臨時性建築物的,必須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批准,施工結束後應及時拆除。不得在高壓架空線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築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9、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隨時可用;
10、焊、割作業點,氧氣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應符合有關規定。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並採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11、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並嚴格執行“電焊十不燒”規定;
12、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執行上級有關檔案規定,加強電源管理,防止發生電氣火災。
消防安全警示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的重要決策部署,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進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條 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於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本地區消防工作重大事項。每年向上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健全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牽頭的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推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包括消防安全佈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三)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在農業收穫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和重要活動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裝置。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工作。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採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並組織有關部門督促隱患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公益屬性,採取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招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建設營房,配齊裝備;按規定落實其工資、保險和相關福利待遇。
(六)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針對本地區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情況,及時提請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訂地方性法規,組織制定、修訂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
(三)將消防安全的總體要求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嚴格稽核。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學編制和嚴格落實城鄉消防規劃,預留消防隊站、訓練設施等建設用地。加強消防水源建設,按照規定建設市政消防供水設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辦法,明確建設、管理維護部門和單位。
(三)在本級政府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等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促進消防事業發展。
(四)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實事工程;在社會福利機構、幼兒園、託兒所、居民家庭、小旅館、群租房以及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的場所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五)定期分析評估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組織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重大火災隱患,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六)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有計劃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開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動。
(七)按照立法許可權,針對本地區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情況,及時提請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訂地方性法規,組織制定、修訂地方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
(三)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鎮總體規劃、鄉規劃,並嚴格組織實施。
(四)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並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強消防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提高城鄉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項職責,並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第十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辦法履行同級別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工作的情況。班子其他成員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組織工作督查,推動分管領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工作特點,在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內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每年組織應急演練,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對審批事項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條件要依法嚴格審批,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照或批准開辦。對已經依法取得批准的單位,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一)公安機關負責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指導、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稽核、消防驗收,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組織針對性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實施消防行政處罰。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承擔或參加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辦理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案件。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
(二)教育部門負責學校、幼兒園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指導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宣傳工作,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學校安全教育活動統籌安排。
(三)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婚姻、殯葬、救災物資儲備、烈士紀念、軍休軍供、優撫醫院、光榮院、養老機構等民政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培訓機構、技工院校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企業專職消防隊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公務員培訓、職業培訓內容。
(五)城鄉規劃管理部門依據城鄉規劃配合制定消防設施佈局專項規劃,依據規劃預留消防站規劃用地,並負責監督實施。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依法督促建設工程責任單位加強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在組織制定工程建設規範以及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效能及要求。
(七)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在客運車站、港口、碼頭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消防工作制度。
(八)文化部門負責文化娛樂場所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工作,指導、監督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劇院等文化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九)衛生計生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對流通領域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查處流通領域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
(十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依法督促特種裝置生產單位加強特種裝置生產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組織制定特種裝置產品及使用標準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效能及要求,積極推廣消防新技術在特種裝置產品中的應用。按照職責分工對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做好消防安全相關標準制修訂工作,負責消防相關產品質量認證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新聞出版廣電部門負責指導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協助監督管理印刷業、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消防安全。督促新聞媒體釋出針對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十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嚴格依法實施有關行政審批,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有關安全生產許可。
第十四條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職責為消防工作提供支援和保障。
(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科技部門負責將消防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應用。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
(三)工業和資訊化部門負責指導督促通訊業、通訊設施建設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據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佈局。將消防產業納入應急產業同規劃、同部署、同發展。
(四)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監獄系統、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內容。
(五)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對消防資金進行預算管理。
(六)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商貿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並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八)電力管理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和使用者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推廣採用先進的火災防範技術設施,引導使用者規範用電。
(九)燃氣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氣經營者指導使用者安全用氣並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依法查處燃氣經營者和燃氣使用者等各方主體的燃氣違法行為。
(十)人防部門負責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十一)文物部門負責文物保護單位、世界文化遺產和博物館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十二)體育、宗教事務、糧食等部門負責加強體育類場館、宗教活動場所、儲備糧儲存環節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十三)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監管機構負責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業機構、保險機構及服務網點、派出機構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保險監管機構負責指導保險公司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業務,鼓勵保險機構發揮火災風險評估管控和火災事故預防功能。
(十四)農業、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十五)網際網路資訊、通訊管理等部門應當指導網站、移動網際網路媒體等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
(十六)氣象、水利、地震部門應當及時將重大災害事故預警資訊通報公安消防部門。
(十七)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訊、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章 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進行消防工作檢查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落實。
(二)保證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火災隱患整改、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建設等消防工作所需資金的投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費用應當保證適當比例用於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定期檢驗維修,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2人,並持證上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割槽、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保證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加強隊伍建設,定期組織訓練演練,加強消防裝備配備和滅火藥劑儲備,建立與公安消防隊聯勤聯動機制,提高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檔案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第十五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並報知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經過消防培訓。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三)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和敷設電氣線路、管線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和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四)組織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疏散演練。
(五)根據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聯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積極應用消防遠端監控、電氣火災監測、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十七條 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裝置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二)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特有工種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取得建(構)築物消防員資格證書。
(三)專職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特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定期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
(四)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應急逃生設施裝置和疏散引導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由具有資質的機構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六)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十八條 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公安機關等主管部門報告。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
第十九條 石化、輕工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動本行業消防工作,引導行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二十條 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評估、諮詢、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法依規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第五章 責任落實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每年組織對省級人民政府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交由中央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省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明確消防工作目標責任,納入日常檢查、政務督查的重要內容,組織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確保消防安全責任落實。加強消防工作考核結果運用,建立與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履職評定、獎勵懲處相掛鉤的制度。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消防安全聯席會議等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應當定期召開成員單位會議,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協調指導消防工作開展,督促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第二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單位消防安全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享平臺,作為信用評價、專案核准、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職責時,應當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稽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國務院公安部門要加強對各地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稽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等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十條 微型消防站是單位、社群組建的有人員、有裝備,具備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的志願消防隊。具體標準由公安消防部門確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等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