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校車運營要求
教育部要求各試點地區要堅持因地制宜,統籌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校車工作基礎,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工作總體規劃和具體實施方案。要加強組織領導,將試點工作納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組織領導機構,完善政府主導,公安、交通、教育、安監、財政等部門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進一步明確校車購置、安全監管、運營管理、學生教育等各個環節的職責分工。要落實試點經費,加大對試點工作的財政經費投入力度,將校車購置、運營維護等各項費用列入地方財政預算,保證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確保試點工作順利推進。要加大宣傳力度,開展形式多樣、紮實有效的宣傳活動,為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
二、校車的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在現實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校車的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0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校車的安全管理制度1
幼兒園安全工作是幼兒園的生命,一切工作安全放在首位,為確保我園校車安全,確保每個乘車幼兒的安全,我園特定以下措施:
一、定期進行車輛安全檢查,確保車輛安全執行。
二、校車司機必須持證上崗,具有一定駕駛經驗,並且工作認真負責、細心穩重、熱愛幼兒。嚴禁非專職司機開校車。
三、要經常對司機進行安全教育,增強其安全行車意識,做到安全行駛、文明禮讓,不超速、不搶道,不開鬥氣車,確保幼兒安全。
四、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長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
五、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後,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後,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六、校車在接送幼兒途中如遇到交通事故,隨車工作人員應採取緊急救護措施,並積極配合交通部門進行事故處理。園領導要及時將事故情況報所在區域教育主管部門。
七、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班級老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後,方可上車。
八、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鬚於下午3點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九、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並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後打勾確認。
十、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十一、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後,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並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後,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十二、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並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十三、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
十四、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對配有校車的幼兒園的管理。各幼兒園主辦單位要同園長簽定校車安全責任書,並定期對其安全工作進行檢查。
十五、應選擇安全地點設定校車停靠站,中途不得隨意停車接送。每輛車應配備1~2名隨車工作人員,負責做好幼兒上、下車安全及與家長的交接工作。校車入園後統一組織幼兒進班,防止出現因幼兒自行活動引發的安全事故。
校車的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於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佈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定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定、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定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並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並透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援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援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援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公安、交通運輸以及工業和資訊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務院教育、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資訊共享機制。
第六條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資訊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經濟適用的要求,制定並及時修訂校車安全國家標準。
生產校車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包括改裝,下同)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七條 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八條 縣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並公佈舉報電話、舉報網路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九條 學校可以配備校車。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範、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第十一條 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執行安全管理措施。
學校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並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學生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學生的監護人應當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四條 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並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執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徵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覆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覆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並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籤注校車型別和核載人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以及校車標牌發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
第十七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一的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
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
第十八條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九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第二十一條 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乾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裝置。安全裝置應當放置在便於取用的位置,並確保效能良好、有效適用。
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第二十二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於良好技術狀態。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校車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維修。承接校車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維修技術規範維修校車,並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所維修的校車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對校車的維修質量負責。
第四章 校車駕駛人
第二十三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週歲以上、不超過60週歲;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籤注准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第二十六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第二十七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五章 校車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條 校車行駛線路應當儘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定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誌、警告標牌。
第二十九條 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條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誌燈。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經稽核確定的線路行駛,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擁堵的,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
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第三十二條 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定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
第三十三條 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開啟停車指示標誌。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後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校車停靠車道後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透過。校車後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第三十四條 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第三十五條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於前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第三十六條 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後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資訊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章 校車乘車安全
第三十八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雙方可以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
第三十九條 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二)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後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
(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繫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後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後本人方可離車。
第四十條 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第四十一條 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第四十二條 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定警示標誌。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並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學生的監護人聯絡處理後續事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校車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並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五條 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情節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件。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裝置,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八條 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罰款:
(一)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誌燈,或者不按照經稽核確定的線路行駛;
(二)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
(三)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
(四)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五)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十九條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罰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消校車駕駛資格,並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籤注。
第五十條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扣留車輛的,應當通知相關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轉運學生,並在違法狀態消除後立即發還被扣留車輛。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罰款。
隨車照管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的,由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處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條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第五十五條 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並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 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工業和資訊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發生校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幼兒園佈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
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託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託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本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車駕駛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90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資格。
本條例施行後,用於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
校車的安全管理制度3
為確保每一位學生乘坐校車的安全,避免出現安全事故,特請各位同學認真遵照執行,人人爭當“文明小乘客”。
1、乘車學生必須準時到學校指定的地點候車,聽從校車司機的安排,不允許擅自更改上下車的站點
2、學生乘坐校車時要依次上車,按座位就坐,從一年級到六年級的順序坐,不可隨便亂上車或亂坐位置。
3、學生乘車時不許大聲喧譁、走動,不能把手和頭探出窗外,以免發生意外。嚴禁打架,更不允許以大欺小、欺負年齡小的學生。
4、校車未停穩,不能上下車。一定要等校車停穩之後,在司乘人員的帶領下才能依次上下校車。
5、嚴禁在校車上喝飲料、吃零食、亂吐痰或亂扔垃圾,要保持車內環境的清潔衛生。
6、學生在校車上的一切行動要聽從司乘員和組長的安排和指揮,不能擅自要求中途停車或下車。
7、學生在乘坐校車時要文明禮貌、互相幫助、互相關心和照顧,發揚助人為樂的精神。
8、學生在下車後要及時回家,不在路途中逗留,未經家長允許,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外借宿。
校車的安全管理制度4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校車負責老師任副組長,校車帶車老師為組員。
2、建立教師隨車制度。每輛校車必須有一名帶車教師,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教師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校車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不駕駛有問題的車輛。
(3)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堅決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於每小時5公里。
(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駕駛員接送學生規定
(1)校內:
A.駕駛員進校後不得在校內抽菸,隨地亂扔垃圾,亂吐痰。
B.學生未全部上車前,不得發動車輛。
C.車輛進入校區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菸。
(2)上下學途中:
A.如有學生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由隨車老師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或家裡,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B.若有家長要求駕駛員變更停車點或更改線路,駕駛員和帶車老師不可隨意答應,可請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校方與車管部門協商研究同意後方可更改。
C.駕駛員應按校車行駛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的應在確定學生全部到齊後方能開車,否則仍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5、駕駛員職責
(1)校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駕駛員應愛護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及效能,保證行車安全。
(3)駕駛員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效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檢修。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
(4)駕駛員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以免延誤接送學生。
(5)駕駛員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要經常檢查,帶齊證件才能出車。
(6)駕駛員對師生應熱情服務、禮貌相待,言行舉止文明。
(7)駕駛員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以免影響學生的學習和休息。
校車的安全管理制度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對接送學生車輛(以下簡稱“校車”)安全管理,規範校車營運和行車行為,保障師生乘車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全省中小學幼兒園學生用車管理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校車營運和安全管理。
第三條本暫行辦法所稱校車,是指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專門從事接送中小學生及幼兒園幼兒上下學,符合國家規範標準、辦理了校車相關手續,7座以上的客運包車。校車應當按規定噴塗、貼上由公安交警部門統一核發的車輛專用標誌。
第四條校車安全管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准入審批、安全便利、公平競爭、優質服務”的原則。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管理,車主全面負責,學校跟蹤服務,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援”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校車管理貫徹“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誰的職能誰負責”的原則,市成立由市長任組長、主管教育的副市長任副組長,由市政府協調教育的副主任、教育、公安、交通、安監、財政、物價、監察、稅務、電視臺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局長、臺長)、各鄉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為成員的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定期研究校車管理問題,加大協調督查工作力度。領導小組辦公室設教育局,負責全市校車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市直各學校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組織與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校車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校車資質管理
第六條校車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車型標準,從事校車營運的車輛,按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先取得當地政府同意,經教育局初審後,由交警、交通部門核發有關證照,報市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批准,並與鄉鎮(街道辦事處)或學校簽訂安全管理責任狀,健全完善各項制度後方可投入運營。
第三章 駕駛員資質管理
第七條校車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駕駛證B照及以上駕照並有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二)年齡在60週歲以下,身體健康,無不良品行記錄。
(三)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週期沒有記滿6分記錄或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四)取得與所駕車型相符的《從業資格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校車管理
第八條 校車運營做到定線路、定時間、定人數、定時速,禁止車輛違法違規及帶病執行。
第九條車主按公安交警、交通運輸部門的規定定期對校車及相關證照進行審驗。車上應當配備有效的滅火裝置。必須強制為校車購買第三者責任險和承運人責任險。
第十條校車在車身的指定位置放置公安交警部門統一規定的校車標識及編號,在車廂外顯著位置公示監督和投訴舉報電話。
第十一條校車必須安裝GPS系統。
第十二條車主依據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對車輛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安全技術狀況良好。
任何組織及個人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檔案規定,使用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規定的車輛接送學生。
第十三條公安交警部門建立對校車及駕駛人安全技術監督管理檔案。
第十四條對達到國家規定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校車,公安交警、交通運輸部門不得向其審批發放有關證照手續,車主不得使用報廢車輛或達不到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車輛從事接送學生業務。
第十五條 車主暫停、終止經營或者減少運力的,應當提前30日告知原申請許可機關,並辦理相關停運手續,交回校車標識和有關證照等。
第五章 校車安全管理職責分工
第十六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
(一)負責按照學校佈局、村莊佈局及學生分佈,制定校車發展規劃,確定校車數量及線路佈局。
(二)接受並稽核車主提交的車輛接送學生的營運申請。
(三)監督校車的日常運營,及時制止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並向相關職能部門反映;對學生家長進行學生(幼兒)乘車安全教育。
(四)積極改善當地道路交通條件,保證校車行駛順暢。
(五)建立健全中小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領導責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十七條 公安交警部門的職責:
(一)建立校車及駕駛人安全技術監督管理檔案。
(二)加強校車准入源頭管理,嚴格執行車輛准入條件,嚴格把住保險關,審查駕駛員資質,檢驗車輛的安全狀況,及時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三)加強校車路上行車監管,加大對校車超載、超速、酒駕等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嚴厲打擊使用“三無車”、故障車、拼裝車、農用車及報廢車等沒有公安交警部門統一核發的校車專用標識的車輛接送學生的行為。
(五)在校車集中的校門口、必經路段和路面條件較差的路段,配置警力,加強監管。
(六)加強對校車業主和駕駛員的安全管理與培訓。
(七)統一校車標識、著色及編號。
(八)每年至少兩次(新學期開學前)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校車和駕駛員進行全面監督檢查,並依據工作需要開展不定期檢查。
第十八條交通運輸部門的職責:
(一)及時為符合條件的校車駕駛員辦理《從業資格證》,為符合條件的校車辦理從事客運的《道路運輸證》,達到證照齊全,持證經營。
(二)確立校車營運方式,建立校車營運良好秩序。
(三)在城區學校門口和學生出入口設立醒目的交通安全警示牌和交通提示,鋪設路面減速設施,完善通校公路、學校周邊公路和學校門口的交通安全設施。
(四)加強接送學生車輛客運市場的日常監管,及時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五)積極維護好校車營運道路,確保校車營運道路的暢通、安全。
第十九條安監部門的職責:
(一)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重要內容。
(二)負責對校車安全實施綜合監管,督促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
(三)建立健全督辦和問責機制。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的職責:
(一)積極落實市政府對校車扶持的財政補貼經費。
(二)對涉及校車及學生安全的有關方面給予財政支援。
(三)設立校車管理專項資金。
第二十一條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
(一)負責校車的安全管理跟蹤服務,掌握學生用車需求。
(二)加強對學生交通安全的教育與監督管理。
(三)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工作領導責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責任追究制。
(四)督促學校建立健全校車接送學生乘車安全管理制度、隨車照管人員制度、學生定點定時上下車制度,並完備相關的工作記錄,存檔保管。
(五)核定每輛校車每次接送學生的乘坐班次、人數和姓名,並造冊登記。
(六)每學期開學前,市教育局與每個學校校長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狀;督促學校與車主、駕駛員及學生家長簽訂搭乘校車的安全責任狀。
第二十二條物價部門的職責
配合交通、交警、教育等部門,根據執行線路核定收費標準。
第二十三條監察局的職責
(一)對相關部門履行本暫行辦法賦予的職責進行監督,確保各部門工作落實。
(二)對相關部門及有關人員的不作為、失職、瀆職行為進行問責、依紀、依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稅務部門的職責
根據有關政策減免相關稅費。
第二十五條電視臺職責
(一)建立校車報道熱線。
(二)進行校車安全教育宣傳。
第二十六條學校的職責:
(一)建立健全包括學生、教師交通安全在內的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責任制、工作督查機制和責任追究制。
(二)每學期開學前,配合當地政府與乘車學生家長和車主簽訂學生安全管理責任狀。
(三)建立健全學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及時與學生監護人簽訂接送協議書。
(四)加強對學生的交通安全知識教育,每學期不少於兩課時,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和防範能力。
(五)落實隨車照管人員制度。學校自備校車必須安排隨車照管人員,教育學生遵守搭乘校車守則,建立照管人員、學生、車主、駕駛員的良好關係。
(六)及時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舉報各種違法違規車輛接送學生的現象,確保學生交通安全。
(七)確保不擅自租用社會車輛作為接送學生車輛。
第二十七條車主的職責:
(一)購買合格車輛並依法為車輛申領牌照(含校車準運相關證照),辦理各種必備證件,按規定對相關證照進行審驗。
(二)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效能檢測檢驗,及時對車輛進行維護保養,確保車況良好。
(三)按規定為車輛、乘車人、承運人、第三者投保各項保險。
(四)加強對駕駛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及時糾正駕駛員的各種不良習慣,確保校車安全執行。
(五)校車在車身的指定位置放置公安交警部門統一規定的校車標識及編號,在車廂外顯著位置公示監督和投訴舉報電話。
(六)車主暫停、終止經營或者減少運力的,應當提前30日告知原申請許可機關,並辦理相關停運手續,交回校車標識和有關證照等。
(七)校車上應配備必需的有效消防滅火器等安全設施。
(八)校車運營做到按規定線路、時間、人數、時速行駛,禁止車輛違法違規及帶病執行。
第二十八條 駕駛員的職責:
(一)依法取得符合相應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交通客運《從業資格證》,並具備校車駕駛員的相關條件。
(二)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及校車安全相關制度。
(三)按本暫行辦法核定的時間、地點、線路、安全時速和乘車人數接送學生。
(四)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及時預見和避免可能發生的危險。
(五)配合隨車照管人員維護好行車途中秩序,確保駕駛安全。
(六)積極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各種培訓和會議。
第二十九條家長的職責:
(一)倡導、鼓勵就近學生、有行走能力的學生步行或者騎腳踏車上下學,倡導、鼓勵學生家長接送子女上下學。
(二)按照本暫行辦法的規定,為子女選擇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接送學生,確保學生交通安全。
(三)積極配合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學校做好學生上下學乘車途中的安全管理,共同擔負起學生乘車的安全教育、管理責任。
(四)按規定的乘車時間、停靠點接送學生上下車。
(五)與學校簽訂學生安全管理責任狀;與車主簽訂接送服務合同。
(六)及時制止和舉報各種違法違規車輛接送學生行為。
第三十條 學生乘車守則
(一)不準搭乘不符合規定的社會車輛。
(二)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上車。
(三)不準在機動車道上等候車輛,應該在車站站臺上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
(四)上車後,按指定位置坐好,並繫好安全帶。
(五)不準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車外,不準向車窗外拋投任何物品。
(六)乘車途中不準與駕駛員交談或妨礙駕駛員操作;不準在車內隨意走動、打鬧。
(七)車到站後,在車行道上不準從機動車左側下車;下車後,需橫穿車行道時,應在確定沒有車輛過往時,在隨車照管人員的指導下,從車尾後穿行,切不可從車頭部貿然透過。
(八)服從照管人員、司機的教育、管理和安排。
第六章 運營服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車主對校車安全運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統一格式合同文字與被接送學生監護人簽訂《接送學生車輛接送服務合同》(文字格式,由公安交警、交通運輸和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二)按規定為校車購買第三責任險,為乘車學生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三)中途不得隨意更換駕駛員,確需更換的應當向當地政府申請批准,同時到公安交警部門、交通運輸部門辦理駕駛人有關證照審查審驗手續,併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四)禁止校車超員,保證一人一座。
(五)校車所有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均應不小於50%,且不應張貼有不透明和帶任何鏡面反光材料之色紙或隔熱紙。
第三十二條車主應當加強對駕駛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培訓,並對駕駛員從事接送學生的活動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三十三條教育、鄉鎮、街道辦事處、公安交警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受理投訴制度,公佈舉報電話,及時處理校車投訴案件,並獎勵舉報有功人員。
第三十四條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運輸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嚴禁超員執行、超速行駛、酒後駕車、疲勞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確保校車安全行駛。
(二)隨車攜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在車輛適當位置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
(三)配合照管人員照管學生上、下車,保證學生乘車安全。
(四)著裝整潔,語言文明,不得在車內吸菸。
(五)保持車廂內外整潔、衛生,確保車輛裝置設施齊全有效。
(六)不得隨意中途倒換學生乘坐車輛。
(七)協助維護好學生乘車秩序,確保副駕駛位置不乘坐學生及無關人員。
(八)不得搭載本車學生以外的其他人員。
(九)不得利用校車從事其他客運、貨運經營及其他運輸。
(十)在接送學生過程中發生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時,及時採取措施對學生進行保護,並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十一)校車行駛過程中發生事故時,應及時採取應急救援措施保護乘車人員生命安全,保護現場,並迅速向當地政府及公安交警、教育部門報告。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交通運輸部門應做好以下監督管理工作:
(一)對校車經營者、從業者的資質條件、經營管理、服務質量、從業人員教育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加強對校車運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和制止擾亂接送學生客運市場秩序的非法營運及違法經營行為。
(三)加強對校車營運道路安全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舉報投訴制度,受理學生、監護人或其他人的投訴。
(四)建立校車安全管理檔案,對車主管理駕駛員、車輛安全檔案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公安交警部門應做好以下監督管理工作:
(一)加強對校車車況的檢測;
(二)加強車主、駕駛員的培訓、教育和管理;
(三)加強對學校交通安全教育的監督與指導;
(四)加強對校車上路行駛情況的監督管理,並依法查處超員、超速、使用報廢車輛、駕駛非準駕車型和存在安全隱患車輛等嚴重交通違規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好以下監督管理工作:
(一)督促學校建立起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責任制與責任追究制;
(二)督促學校與車主、駕駛員、學生家長簽訂有相關責任狀;
(三)建立校車安全管理臺帳;
(四)加強學生安全教育的監督與檢查;
(五)根據交警、交通等部門意見,對違反本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學校暫停、終止或取消其辦學資格,吊消辦學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安監部門應當督促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抓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校車營運資格,並由教育部門、鄉鎮(街道辦事處)、公安交警部門、交通運輸部門依據工作職能和職責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使用報廢車輛、無證無牌等手續不全車輛或未經檢測合格的車輛接送學生的;
(二)駕駛員不具備駕駛資質或將校車交給無《從業資格證》人員駕駛接送學生的;
(三)車輛未取得《道路運輸證》和校車營運資格、駕駛員未取得道路客運《從業資格證》、擅自從事校車經營活動的;
(四)未按規定參加車輛年檢年審、及時保養維修車輛的;
(五)未按規定為校車購買第三者責任險和承運人責任險的;
(六)超員及跨區域執行或從事接送學生以外業務、車主或駕駛員中途隨意倒換學生乘坐車輛、擅自塗改或者挪用車輛標識的;
(七)車主未按規定對駕駛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培訓、未對駕駛員從事接送學生的活動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督促整改的;
(八)未配備有效滅火器等安全設施裝置的;
(九)校車經營者未使用統一格式合同文字與學生監護人簽訂《校車接送學生服務合同》的;
(十)一年內處罰記分滿6分或造成安全責任事故的;
(十一)違犯法律法規或相關檔案規定,及有其它不適合繼續從事校車營運的。
第四十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對違反規定或執行不力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學生及學生家長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擅自乘坐其他車輛上下學,從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由學生及學生家長自行負責。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暫行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已投入執行的校車要在本辦法公佈之日起二個月內按本辦法的規定補辦校車從業申請。
第四十三條本暫行辦法稱學校是指獲得教育行政部門批辦的本市各類中小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民辦學校、幼兒園;所指學生為以上學校的學生及幼兒。
第四十四條運輸船舶營運學生的,參照本暫行辦法和相關船舶營運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暫行辦法如與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不符的,依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暫行辦法未盡事宜,由臨湘市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另行規定。
第四十七條本暫行辦法由臨湘市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暫行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如有與上級新的政策制度規定不符合或相沖突的或有其他未盡事項,以上級新的政策制度規定為準。
校車的安全管理制度6
為了充分發揮廣大人民群眾對校車安全的監督作用,進一步規範校車執行,確保學生乘車安全,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內容
1、校車未嚴格按照核定載客人數載客、超員的;
2、校車沒有按規定停靠站點停靠,導致學生上下車及過馬路存在安全隱患的;
3、校車駕駛員存在身體、心理不健康現象的;
4、校車駕駛員存在酒後駕駛校車行為的;
5、校車駕駛員存在態度惡劣、打罵學生行為的;
6、校車駕駛員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疾病或過度疲勞駕車的;
7、校車出現超速、闖紅燈等交通違法行為的;
8、校車接送學生時無隨車照管理員跟車的;
9、校車未按核定線路行駛的;
10、無校車準駕資格駕駛校車的;
11、無牌無證車輛、報廢車輛、非營運車輛等未獲校車許可運載學生的。
二、舉報方式
舉報人可採用書面報告、電話、電子郵件、走訪等形式向當地政府、縣校車辦、縣交警隊等相關職能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投訴、請求。
三、舉報受理
1、對於舉報情況,如實記錄,併為舉報人保密。
2、對舉報人不願公開身份的應尊重舉報人的權利。
3、對舉報內容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情況,由部門負責人向相關領導反映、及時處理。
四、舉報處理
相關部門接到校車違規舉報,必須按規定對舉報情況進行核實,對一般舉報情況在當天內處理完畢,對情況特別嚴重,事故隱患較大的舉報,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內處理、整改完畢。
校車的安全管理制度7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於每小時5公里,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菸。
2、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於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主管人,經主管同意並簽名即可。由主管記錄公里數,並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3)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3、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要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效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
(5)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6)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
(7)未出車時,司機應協助電工工作,隨時等候出車。
(8)司機要服從主管的安排,不準藉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9)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主管,並說明原因。
(10)司機未經校長批准,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11)下班時間和節假日公車不得私用,應急用車應報主管領導或校長批准。
校車的安全管理制度8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由校長任組長,各部門主任為組員。
2、建立教師隨車制度。
學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教師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教師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安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於每小時5公里。
(8)載送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承擔責任,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儘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立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後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後,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
5、司機接送學生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2)家長不允許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
(3)接學生上學時,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6、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效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
(6)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方可出車。
(7)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後駕車。
(8)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9)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10)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菸。
(11)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
(12)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13)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學校,並說明原因。
7、駕駛員守則:
(1)努力學習專業技術,熟悉掌握車輛的效能,精通本職業務,遵守交通法規。
(2)具備崇高的職業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質,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愛崗愛業。
(3)遵紀守法,服從領導,團結同事,愛護車輛,愛護公共財物。
(4)負責隨車物資、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換車時應做好移交手續和車況檢查,交接不清的由雙方共同賠償。凡丟失損壞的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5)車輛的牌照、手續等一切證件,必須認真保管,由於丟失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6)做到安全行車,優質服務。遇到事故,肇事者應及時向領導報告。特殊情況可靈活處理。
(7)嚴禁酒後開車;嚴禁私自動車;嚴禁私自將車輛交與他人或與他人換車駕駛;嚴禁公車私用;嚴禁私自改變行車路線。違者按學校制定的目標責任指標考核辦法處理。
(8)嚴格執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除貫徹上述規定外,還要做到: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不準轉借、塗改或偽造駕駛證;不準把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不準駕駛與駕駛規定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未按規定審檢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車門、車廂沒有關好,不準行車;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不準駕駛車輛時吸菸、飲食、閒談或者有其他妨礙行車的行為等。
8、司機遇投訴事項處理:
(1)對家長有禮貌,對學生有愛心,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並儘量剋制自己,避免與家長髮生爭執,事後可將事件告知學校。
(2)司機若遭到家長投訴,必須及時報告校車管理領導小組。
(3)應熟悉每位接送學生家長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接學生,要提高警覺,並向學生證實接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不可以讓其接走學生。
校車的安全管理制度9
校車是學校為了方便學生上學、放學而提供的便捷服務,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根據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相關要求,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學生應按照規定時間在指定地點依次排隊上車,上車後服從班車長和司機的管理,按座位就座;車輛行駛時不準離開座位前後走動,車輛未停穩,學生禁止上下車。
二、學生上下車時要注意過往車輛,不準盲目奔跑或橫穿馬路,以免發生意外。
三、學生憑卡乘車,乘車卡是乘坐班車的唯一憑證,無卡不準乘坐;若乘車卡丟失請及時聯絡所坐班車司機補辦,以免耽誤乘車。
四、學生要愛護車內設施,禁止損壞。如有損壞,照價賠償。損壞車內設施的學生移交學校政教處進行處理,並將其行為計入學生檔案。
五、嚴禁學生在車內寫作業,嚴禁使用小刀和筆,嚴禁食用帶扦子的小食品,如肉串等。上述存在尖銳稜角的物品,極易在行車中遇特殊情況採取緊急制動時對學生的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如有發現違規者一律全校通報批評,拒不改正將取消其乘坐班車資格。
六、學生乘車時不許大聲喧譁打鬧,更不允許搶佔座位,以大欺小,威脅恐嚇年齡小的同學。學生乘車時要注意文明禮貌,互相關心照顧和幫助,發揚助人為樂的`精神。
七、嚴禁將手、頭等身體部位伸出窗外,以免發生意外.禁止食用小食品,向車窗外拋物,不得在車上吐痰、亂扔垃圾。
八、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險品及有損身體健康的物品上車(包括刀具等)。
九、如發生交通事故、火災等意外時,學生要服從駕駛員和班車長的指揮,不要擁擠,有序疏散。
校車的安全管理制度10
1、本校所用校車須為按照國家校車標準制造的中小學專用校車。
2、本校校車必須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校車接送牌,並註明行駛路線和編號,在進出校門時必須掛好。未載學生上路行駛時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標誌和停車指示標誌。
3、嚴禁酒後駕車,在接送學生時不準無校車駕駛資質的駕駛員代駕。
4、不開違章車、鬥氣車、故障車、英雄車。
5、駕駛校車時需中、低速行駛,注意避讓,避免急剎,車門車廂未關閉不準啟動校車。
6、按規定定期檢測校車,檢查、保養車輛,保持車況良好內部整潔不出髒車。
7、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應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有抽菸、進食、接聽手機、聊天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8、校車上路前必須對車輛的制動、轉向、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零部件是否存在安全問題進行排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上路行駛。
9、校車駕駛員行車途中要注意車載各類儀表的工作情況,發動機、底盤是否存在異響、制動轉向系統是否正常。
10、接送學生時需開啟gPS衛星車輛定位導航系統和3g實時監控系統。
11、必須辦理50萬/座的校車座位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
12、車輛未停穩時,禁止開門上下學生,並注意行人和其他車輛動向。
13、校車接送學生遇雨、霧、冰、雪等惡劣天氣時應應加大車輛橫向及縱向距離。
14、校車應在公安部門核准的線路上行駛,儘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
15、在核準線路上確有無法避開的危險路段,應提請道路或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標準對上述路段設定安全防護裝置、限速標誌、警告牌等。
16、校車行駛速度不超過60公里,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或遇雨、雪、霧、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時速不超過20公里;在校內行車不超過5公里。
17、校車隨車需帶好有效滅火器、安全錘、停車警告標誌、急救箱、車內通道禁止堆放雜物保持暢通。
18、校車禁止在接送學生途中進入加油站加油,應在空車時加足油料。
19、校車上有學生、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20、副駕駛座位上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21、校內禁止鳴笛,禁止在校內設定禁行標誌的路段行駛和停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