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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運營管理方案

公租房運營管理方案

  公租房運營管理方案範文

  為了確保事情或工作能無誤進行,往往需要預先制定好方案,方案是闡明具體行動的時間,地點,目的,預期效果,預算及方法等的企劃案。方案要怎麼制定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租房運營管理方案範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租房運營管理方案1

  近年來,各地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積極發展公租房。隨著大量公租房建成和交付使用,公租房運營管理中專業人員不足、服務水平不高、管理不規範等問題日益凸顯。為進一步完善公租房運營管理機制,提升管理和服務能力,結合當前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試點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吸引企業和其他機構參與公租房運營管理,不斷提高公租房運營管理專業化、規範化水平,不斷提升保障物件滿意度和獲得感。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政府主導。政府要加強對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的組織領導、制度設計、財政保障和監督管理。科學制定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政策和管理規範,確保政府購買服務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

  2.堅持公開擇優。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平等參與競爭,透過競爭擇優方式選擇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

  3.堅持注重實效。加強對承接主體的績效評估和全過程監管,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提升公租房運營管理效能,讓保障物件享受到更好的服務。

  (三)試點範圍。

  根據地方自願申報,確定在浙江、安徽、山東、湖北、廣西、四川、雲南、陝西等8個省(區)開展試點工作。開展試點的省(區)應結合本地區公租房運營管理現狀,按照市、縣自願申報的原則,確定部分市、縣作為試點城市開展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的試點,原則上應覆蓋到省會(首府)城市、地級城市、縣(縣級市),試點城市數量由各省(區)確定。

  (四)試點目標。

  透過試點,在試點地區建立健全公租房運營管理機制,完善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的管理制度與流程,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試點成果,為提升公租房運營管理能力提供支撐。

  二、試點內容

  (一)明確購買主體。

  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的主體是承擔公租房運營管理職責的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二)規範購買內容。

  試點地區要全面梳理現行屬於政府職責範圍、由財政支出安排的各類公租房運營管理內容,凡適合市場化方式提供的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事項,可透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購買內容主要有:

  1.入住和退出管理事項,主要包括組織選房,租賃合同簽訂、續簽、變更,辦理入住手續,採集新入住住戶基本資訊,建立住戶檔案,辦理退房手續;不得包括對保障資格的准入和取消。

  2.租金收繳和房屋使用管理事項,主要包括租金代收代繳、催繳,日常使用情況的巡查,及時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並採集證據上報。

  3.維修養護事項,主要包括公租房專案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維修養護管理,不得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工程建設。

  4.綜合管理事項,主要包括住房保障資訊系統建設和維護,資訊採集和錄入;智慧化管理系統及監測平臺建設和維護;社會調查、績效評價及群眾滿意度測評;

  試點地區要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和公租房運營管理現狀,合理確定購買內容,將適合透過政府購買服務提供的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的指導性目錄,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對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或者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不得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三)科學選定承接主體。

  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是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以及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但不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社會組織;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以及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政策規定,劃為公益二類的事業單位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具備服務提供條件和能力的個體工商戶或自然人。承接主體應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社會信用,具備從事公租房運營管理所需的設施、人員和技術等能力。試點地區要結合本地實際,明確具體承接條件。

  (四)做好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與機構改革的銜接。

  試點地區應理順住房保障部門以及下屬事業單位的職能定位,實現政事分開、明確單位分類、規範編制與預算管理後,再按規定參與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試點工作。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政策規定,劃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納入事業編制管理且經費完全或者主要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暫不作為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的購買主體或承接主體,不得參與承接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

  (五)完善購買機制。

  試點地區要建立健全方式靈活、程式規範、公開透明、競爭有序的購買機制。要按照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公開擇優選定具體承接主體。要確定以專案申報、預算編報、組織購買、專案監管、績效評價為主要內容的規範化購買流程,加強全過程的跟蹤監管和對政府購買服務效果的檢查驗收,並及時進行資訊公開。

  (六)落實經費保障。

  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資金應當在政府現有公租房運營管理支出中統籌安排,按要求列入財政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並結合實際需要調整資金投入。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要嚴格資金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科學有效。

  (七)規範服務標準。

  試點地區應根據所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的內容,制定內容明確、操作性強、便於考核的基本服務標準和規範,方便承接主體掌握,便於購買主體監管。購買主體要及時檢查服務標準和規範的執行情況,總結經驗,逐步完善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標準體系。

  (八)全面實施績效管理。

  試點地區要建立由購買主體、保障物件以及第三方共同參與的績效評價機制與動態調整機制。要在購買合同中細化、量化政府購買服務的預期目標、實施效果和保障物件滿意度等績效目標,以保障物件的滿意度評價為重點制定評價指標體系。要及時將績效評價結果向社會公佈,並作為結算購買服務資金、編制以後年度專案預算、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三、試點要求

  (一)加強指導監督。

  試點地區要高度重視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工作,建立健全住房保障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要定期研究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有關重要事項,及時發現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二)推進試點實施。

  1.編制實施方案。開展試點的市、縣應結合本地區公租房運營管理情況,依據本試點方案要求,制定具體試點實施方案或辦法。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財政部門彙總後,於20XX年底前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和財政部備案。

  2.試點實施、跟蹤和總結。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對試點市、縣有關工作的督促和指導。要定期彙總本省(區)試點工作進展、經驗做法等有關情況,在每季度末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和財政部。對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困難以及意見建議,應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反饋。

  20XX年7月底前,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財政部門要開展試點中期評估,形成評估報告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和財政部。

  20XX年12月底前,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財政部門要總結試點工作,形成總結報告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和財政部。

  (三)注重宣傳引導。

  試點地區要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廣泛宣傳實施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工作的重要意義、主要內容、政策措施和流程安排,精心做好政策解讀。加強輿論引導,主動回應社會關切,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的積極性,為推進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輿論氛圍。

  (四)暢通投訴建議渠道。

  試點地區要設立公租房服務熱線,開通微信、微博、電子郵箱等網路媒介,暢通群眾意見表達和反饋的渠道,主動聽取保障物件意見建議,及時解決保障物件合理訴求。

  公租房運營管理方案2

  按照國家和省市關於進一步加強廉租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並軌分配及營運管理的通知要求,為深化我縣廉租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並軌執行,加快推進我縣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管理和運營工作,切實提高分配入住率,結合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積極探索完善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管理運營政策措施,發揮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作用,不斷提高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管理水平,進一步改善群眾住房條件,實現住房保障事業可持續發展。

  二、工作原則

  (一)降低門檻。結合我縣保障性住房申請、入住的實際情況,在優先滿足我縣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需求的基礎上,為解決更多住房困難人群的實際困難,提高我縣公共租賃住房的入住率,根據上級政策,結合我縣實際,適當放寬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入住條件。

  (二)規範管理。嚴格貫徹落實《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進一步規範分配管理運營機制,完善配套設施,提高分配效率,增強持續運營能力。

  (三)下放許可權。縣住建局、各鎮(街道辦)、園區及企業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管理的責任主體,結合轄區經濟發展水平、房地產市場現狀等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建立健全管理細則,並負責各自管理許可權內的公租房建設、申請、稽核、分配及管理工作。同時將各自制定的管理細則、稽核情況及分配入住表等相關資料報嵩明縣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縣解住辦)備案。

  (四)適用範圍。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指企事業單位或者產業園區投資建設並提供本單位職工租賃的房源),其分配管理不適用本《方案》。

  三、主要內容

  (一)實施兩房並軌政策

  從20XX年起,政府投資建設的廉租住房(含購改租等方式籌集,下同)建設計劃調整併入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20XX年以前已列入年度建設計劃的廉租住房在建專案可以繼續建設,建成後統一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本《方案》實施之日前已分配投入使用或者未分配投入使用的廉租住房專案,併入公共租賃住房統一管理,待具備條件時,應當委託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實施租賃管理,房屋產權可逐步轉移到縣政府指定的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名下,可作為政府對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的實物出資,計入公司資本金。

  原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政策將根據省、新區、市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調整,若根據規定取消租賃補貼,原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物件可以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統一由縣解住辦進行資格複核,符合入住條件的優先納入公共租賃住房專案進行保障。

  (二)申請條件、流程及租金標準

  在保證低收入人群住房的前提下,針對不能享受到保障性住房政策福利又租不到便宜、穩定、安全住房的人群,適當放寬公共租賃住房的准入條件,同時,根據承租人收入狀況及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區域的差異,實行差別化租金,各鎮(街道)、園區及企業可結合實際制定分級定租標準,具體情況如下:

  第一類:嵩明縣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群體

  1.申請條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嵩明縣城鎮戶口或農轉城戶口,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在申請區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無承租公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8平方米以下;家庭財產(含車輛價值等)低於10萬元;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申請。

  2.申請、稽核及分配流程:(1)申請。申請人到戶口所在鎮(街道)、單位或縣解住辦領取或者直接在網站下載《嵩明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書》,填寫後交到戶口所在鎮(街道)或單位;(2)稽核(兩審兩公示)。各鎮(街道)或單位對申請人資料進行初審及公示,將申請人資訊錄入表格後交縣解住辦,縣解住辦統一進行資料複審及公示;(3)分配。稽核、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取得公租房入住資格,縣解住辦將結果反饋到各鎮(街道),由縣住建局、鎮(街道)及時制定分配方案並組織分配入住,同時將分配方案和分配入住資訊等材料報縣解住辦備案。

  3.租金標準:房租為每月1.62元/㎡,其中享受城鎮低保家庭為每月0.6元/㎡。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賃期間實際發生的水、電、通訊、電視、物業服務、垃圾清運等費用,租住期間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並按期繳納。

  第二類:非嵩明縣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群體

  1.申請條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群,均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在嵩明縣各鎮(街道)、園區生活及穩定就業人員。在申請區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無承租公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8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於個人所得稅起徵點;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交納社會保險。

  (2)在嵩明縣各鎮(街道)、園區自主創業等靈活就業人員。在申請區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無承租公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8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於個人所得稅起徵點;提供在申請區域內不低於1年的靈活就業及居(暫)住證等相關證明材料,交納社會保險。

  (3)新近就業人員。持有大中專院校、職校畢業證書,畢業至今未滿5年;本人(含配偶)在申請區域內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8平方米以下;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交納社會保險。

  (4)屬於嵩明縣境內棚戶區(含危房)改造、搬遷移民、重點專案等涉及房屋被徵收且還未得到房屋安置的物件及嵩明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2.申請、稽核及分配流程:

  (1)申請。申請人到縣住建局住房保障科、各鎮(街道辦)、園區、單位及企業領取或者直接在網站下載《嵩明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書》,填寫申請書,自行到縣房產管理辦公室、縣人社局等單位進行資訊核實,並報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責任主體進行稽核。

  (2)稽核(一審一公示)。一是嵩明縣戶籍申請人的稽核,由戶口所在地的鎮(街道)、園區或單位對申請人資料進行稽核並公示;二是戶籍不在嵩明縣的就業人員的稽核,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管理的主體責任劃分,由所申請入住的公租房的主體責任部門(單位)進行稽核並公示。公示採取現場公示、網路公示等多渠道同時進行,公示的相關資料及時報縣解住辦進行備案。

  (3)分配。稽核、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取得公租房入住資格。由縣住建局、鎮(街道)、園區或企業等主體責任部門(單位)及時制定分配方案並組織分配入住,同時將分配方案和分配入住資訊等材料報縣解住辦備案。

  3.租金標準:根據《關於嵩明縣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價格的通知》(嵩發改通〔20XX〕12號)規定,縣城規劃區:6.00元/月/㎡、楊林鎮:5.00元/月/㎡、小街鎮:4.00元/月/㎡、牛欄江鎮:3.00元/月/㎡、楊林工業園區和職教基地:8.00元/月/㎡。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賃期間實際發生的水、電、氣、通訊、電視、物業服務、垃圾清運等費用,租住期間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並按期繳納。

  第三類:住房救助類

  1.申請條件:按照《嵩明縣救急難工作試點實施方案》(嵩政辦通〔20XX〕7號)中所規定條件,屬於因災、突發事故、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難,住房無著落的城鎮特困家庭。

  2.申請、稽核及分配流程:由縣級民政部門受理認定後轉交鎮(街道)或縣住建局承辦住房救助,並優先給及保障。

  3.租金標準:房租為每月1.62元/㎡,其中享受城鎮低保家庭為每月0.6元/㎡,特殊情況下,可根據申請人困難程度適當減免租金。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賃期間實際發生的水、電、通訊、電視、物業服務、垃圾清運等費用,租住期間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並按期繳納。

  (三)完善配套設施

  縣住建局、鎮(街道)、園區或企業要做好在建或已建成公共租賃住房專案的摸底排查工作,一是積極統籌各類補助資金用於公共租賃住房以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二是大力推廣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模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公共租賃住房以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確保在建專案加快建設進度,已建成專案儘快交付使用。

  (四)提高分配效率

  1.縣住建局、鎮(街道)、園區及企業要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和日常服務機構,實現申請、稽核、分配、管理常態化和規範化。有條件的可引入社會中介服務機構,提高分配效率。

  2.縣住建局、鎮(街道)、園區及企業要建立公共租賃住房預分配製度,編制配租方案並提前啟動在建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工作,有效銜接專案建設與分配入住。同時將配租方案、預分配等相關資料報縣解住辦備案,並及時推進預分配轉向實際分配入住。

  3.建設週期較長的專案中符合竣工驗收條件且滿足入住條件的單體工程,由建設單位組織參建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給予積極支援,驗收合格的可先交付使用,並依法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嵩明縣各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工會組織等可組織並代表符合條件的職工統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五)創新運營管理

  1.承租人可憑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租金繳納收據及各公共租賃產權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按照實際租金支出,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公共租賃住房租金。

  2.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納入屬地管理服務範圍,社會管理服務職能部門、社會組織要積極支援和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管理服務。積極推進政府基本公共服務、商業便民利民服務和居民支援互助服務等向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延伸,提高小區物業服務和管理水平。

  3.縣住建局、鎮(街道)、園區要統籌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細則,規範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管理。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由產權所有單位自主運營管理或成立專業化管理公司管理,也可以透過社會購買服務方式,委託專業化服務機構進行運營管理。鼓勵社會資本透過獨資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參與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

  4.建立健全退出機制。承租人租賃合同期滿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提出續租申請,經稽核符合條件的,簽訂續租合同。租賃期滿不願續租、退出或被收回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應無條件退房,不得向出租人請求退還租金、裝飾等費用。承租人應將自用傢俱物品搬遷清楚,不得故意留存佔據,如逾期不搬視為承租人放棄其所有權,由房屋產權單位自行處理。逾期不搬出時,產權單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一切損失由承擔人承擔。

  承租人透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的收入標準的,或不在本縣就業和居住的,應當退出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立即解除租賃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5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1)採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保障性住房的;

  (2)轉租、轉借的;

  (3)改變保障性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4)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水、電等費用累計6個月以上的;

  (6)在保障性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7)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允許社會資本透過招投標、拍賣、掛牌等方式購買公共租賃住房資產,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回購。

  四、管理許可權

  參照本《方案》,各鎮(街道辦)、園區及企業可自行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計劃、准入條件、稽核程式及租金標準等詳細方案,並報縣解住辦備案後,自行組織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稽核、分配及管理等相關工作。租金標準調整按照《雲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由產權單位會同價格主管部門、縣住建局確定租金標準,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住建局、各鎮(街道)、園區及企業要高度重視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成立相應工作機構,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同配合,共同推進工作,形成縱向聯動、橫向互動的工作機制。

  (二)強化監督考核。縣委縣政府目督辦對縣住建局、各鎮(街道)、園區及企業的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工作開展監督檢查,及時通報各地試點工作進展。對不認真履職,導致工作推進緩慢、造成不良影響的,及時報送縣紀委等相關部門,啟動問責機制。

  (三)加大宣傳引導。縣住建局、各鎮(街道)、園區、企業及有關部門要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分配試點工作的宣傳力度,透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各類媒體,及時釋出、準確解讀政策措施,認真總結推廣經驗,為推動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四)加強檔案管理。縣住建局、各鎮(街道)、園區、企業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住房保障檔案管理辦法》(建保〔20XX〕91號)、《昆明市保障性住房檔案管理暫行辦法》(昆建通〔20XX〕134號)的相關規定,建立完善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的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證檔案資料完整、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