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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變法感想

王安石變法感想

  公元11世紀後期宋朝的第六個皇帝神宗趙引用王安石,置三司條例司(財政稅收設計委員會),創行新法,是中國歷史上一大事。這事情的真意義,也只有我們今日在20世紀末期,有了中國近代史的縱深,再加以西歐國家現代化的經驗,才比以前的人看得清楚。

  基於這種觀點,我們可以把這段歷史題材整個的拿出來重新商檢討。

  王安石沒有被神宗重用之前,已有才名。“宋史”說他“屬文動筆如飛”,又“議論高奇,能以辯博濟其說”。辯是分的能力,博是見聞的廣泛。其人既有如此才華,因之雖只做得中下級地方官,已得到文彥博和歐陽修的推薦,也有了司馬光、韓絳和呂公著的宣揚(後來除了韓絳之外,他們都成了王安石的對頭)。神宗於1067年嗣位,初以王安石為江寧府知府,6個月後調他為翰林學士,已有了御前顧問的姿態。一年之後又任他參知政事(在宋朝可比擬為副首相),專務“經畫邦計”。然而神宗是一個有雄心的君主,一意要收復契丹和西夏佔領的國土(其實其佔領已在宋前)。他曾對文彥博說:“當今理財最為急務,備邊府庫不可不豐。”然則這事國強兵的著眼,一般儒士已把它當作法家宗旨。一代文豪蘇軾就說他“陛下求治太急,聽言太廣,進人太銳”。兩朝元老富弼更毫不容情地說他“陛下臨御未久,當佈德惠,願二十年口不言兵”。皇帝之重用王安石新法,引起滿朝重臣的反對。以後這批“反改革派”或被貶派為地方官、或退休。王安石於1070年同平章事(任宰相),朝中大官能與他合作的只有韓絳、呂惠卿等,茲後被稱為“熙豐小人”(熙寧與元豐都是趙的年號)。1074年皇帝迫於眾議,也可能因太皇太后曹氏的干預,王安石免相,可是不出一年又調回開封平章如故。王安石再相一年九個月,終被罷免,皇帝給了他一個公和節度使的頭銜,而實際的職位,則是“判江寧府”,也就是歸返到他起先在神宗手下第一個官職。

  神宗於1085年初去世,繼任皇帝哲宗趙實足的年齡9歲不到,他未成年時由神宗之母太皇太后高氏(廟號宣仁聖烈)聽政。她逐退了王安石的改革派,起用反改革派的先朝重臣如司馬光、文彥博和呂公著,一時新法罷免殆盡。可是8年之後太后去世,皇帝親政,他趙又來一次案。他不僅重用改革派,並且奪司馬光諡,又重修“神宗實錄”,以便支援新法,一時反改革派人物被稱為“元礻右黨人”(元礻右是哲宗於太后聽政時期的年號)。

  公元1100年趙去世時無子嗣,皇位由神宗第11子接替,此人趙,即是後來被金人俘虜死在五國城的宋宗。他早有“輕”之名,作皇帝確非所長。他在位期間對新法也有兩種不同的態度。他最初支援反改革派,司馬光、文彥博、呂公著等也都身後復官。可是僅一年餘,前被放逐的章和京又被召回京師居要職。他們也可算得幸臣兼改革派。章 曾任王安石的助手,京則以修史在御前被器重。這時候宗趙也說“朕欲上述父兄之志”。於是朝中權要以“紹述”的名義,恢復了一些25年前王安石所行新法,如方田,如茶等等。並且又慫恿宗將司馬光以下120人列為“元礻右奸黨”,以後更擴大其名單為309人,鐫石於全國州縣,以便分辨“忠邪”,皇室不能與他們通婚姻,他們的子孫也不許來開封。王安石則配享孔廟,成為孔孟之外的第三個聖人。

  於是“宋人議論未定,金人兵已過河”。這還不算,即偏安江左,南宋人仍沒有放棄由於王安石新法所引起的爭執。最近何湘妃發表的一篇文章,即指出宋高宗趙構朝又在修改“神宗實錄”和“哲宗實錄”。也還是向王安石重新批判。

  今日900年後我們從長時間遠距離的姿態讀歷史,已無從確定以上各人的忠邪,同時也無此必要。如章和京確係能幹,而前者跋扈,後者諛幸,但是“宋史”把他們兩人一體列入“奸臣傳”裡,又未免太簡化歷史,並且蘇斥王安石等“囚首喪面”以論詩書,宣仁聖烈高後在《續資治通鑑》裡被讚揚為“女中堯舜”,也都是一面之辭,只能融合中國傳統以粗淺的道德觀念批評歷史人物的辦法,這中間只有至善及極惡。我們如被這些觀念矇蔽就容易忽視我們自身讀史之目的之所在。

  王安石能在今日引起中外學者的興趣,端在他的經濟思想和我們的眼光接近。他的所謂“新法”,要不外將財政稅收大規模的商業化。他與司馬光爭論時,提出“不加賦而國用足”的理論,其方針乃是先用官僚資本刺激商品的.生產與流通。如果經濟的額量擴大,則稅率不變,國庫的總收入仍可以增加。這也是現代國家理財者所共信的原則,只是執行於11世紀的北宋,則不合實際。

  和這問題有密切關係而待澄清的,則是兩千多年來的君主專制,通常被解釋為“封建社會”,但這與宋朝的情形就似有出入了。封建著重地方分權。皇室只責成諸候對中央有一定的貢獻,其采邑內部的處理,由他們自行裁奪,中國的傳統則是皇帝派遣官僚到各處向全民抽稅,我們稱之為“官僚主義”(bureaucratism),這是一種中央集權的特殊辦法,迄今還沒有一部專書,縷列其中各種特徵。

  我個人長期研究其財政與稅收的情形,則發覺這種體系,包括過廣,下面的單位過於瑣碎,在傳統的交通通訊條件之下,官方無法確悉每一納稅人的資產,尤其無法追究其轉買頂當。至於抽累進稅,更是技術上為難的問題。於是只有鼓勵小自耕農各安本業,又竭力防制兼併,更以極低的稅率,扁平的向全國徵收。而且小民收入淺薄,也不能供應法庭審判的費用,於是民法長期間沒有進展,政府則提倡各人自我約束(self-restraint)和對人謙讓(mrtral deference)。在行政方面說也就是不注意真切,不講究效率。好在這些個人的美德,出自儒家經典,也為官僚集團成員所誦悉,因此以道德代替法律,也有長時間歷史的根據。縱算理想與事實不符,只要全體官員將這些原則當作口頭禪,著重其內部之淳樸雷同,也仍可以儲存這官僚集團的完整。

  可是北宋開國以來,其朝代本身的特徵,已經和上述的情況發生距離。第一,趙宋王朝之為一個朝代國家,在中國歷史裡最富於競爭性,因此其行政效率非常重要。第二,其收入以銀絹和錢作基礎,也就是其經理倚賴於民間經濟比較前進而靈活的部門,而把人力及食糧當作次要。第三,其稅收底賬根據五代十國間的數目字,比一般的將稅率提高,同時政府大規模的開礦鑄錢,更使其數目字無法固定,也違反上述簡單均一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