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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經營協議書

關於合夥經營協議書範本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協議書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協議書可以約束雙方履行責任。寫協議書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合夥經營協議書範本,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合夥經營協議書1

  合夥人甲:

  合夥人乙:

  第一條 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條 出資額、方式

  1、合夥人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合夥人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

  2、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第四條 如果合作中途合夥專案需要擴充套件、修改、此類需雙方同意方可進行。

  第五條 本合同自訂立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合夥人甲:____________

  合夥人乙:____________

  20xx年xx月xx日

  合夥經營協議書2

  合夥人:

  合夥人:

  合夥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寧德市蕉城區蕉南長和茶坊,總投資為 萬元,甲出資 萬元,乙出資 萬元,各佔投資總額的 %。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經營,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簽字)

  合夥人:(簽字)

  20xx年xx月xx日

  合夥經營協議書3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合夥協議:

  第一條 合夥企業基本情況。

  名稱:

  住址:

  出資額:

  型別:

  經營範圍:

  第二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 年,自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開始計算。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資人民幣 元,大寫 ,佔總投資額的 %;乙方出資人民幣 元,大寫 ,佔總投資額的 %;

  (二)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於20xx年__ 月__ 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夥企業出資共計人民幣___元,大寫。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四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合夥人投資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各合夥人依照出資比例對合夥企業利潤進行分配;合夥人投資的成本全部回收以後,合夥企業的利潤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即各合夥人各自享有二分之一的利潤分配額。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投資比例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五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雙方合夥人同意;

  2、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9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六條 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甲方負責經營管理及財務出納;乙方負責財務會計。

  (二)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甲方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為: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夥債務。

  第七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自行承擔。

  (二)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二)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三)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