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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合夥協議書

融資合夥協議書(通用5篇)

  在生活中,協議的使用成為日常生活的常態,簽訂簽訂協議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一般協議是怎麼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融資合夥協議書(通用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融資合夥協議書1

  甲方:XXX

  乙方:XXX

  丙方:XXX

  甲乙丙三方經自願協議一致,就合夥經營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夥名稱或專案:工程承包. 主要經營地:大連。

  二、合夥期限:自20XX年3月4日起至三方散夥時止,合夥協議書。

  三、出資金額.方式.期限: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50萬元。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20萬元。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30萬元。甲方與丙方的出資交到乙方保管。

  四、出資總額及各方佔比: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100萬元,甲方出資佔50%,乙方出資佔20%,丙方出資佔30%。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五、盈虧分擔比例:本合夥產生的盈利及虧損均按各方出資比例分配及分擔。

  六、經營管理:合夥事務由乙方負責管理,甲方及丙方不參與日常管理,如遇合夥事務重大事項的決定應經甲方和丙方的同意。

  七、入夥及退夥:新合夥人入夥,應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簽訂本合夥協議約定權利義務。合夥人請求退夥的,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協議書《合夥協議書》。

  八、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和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

  九、財務管理:本合夥每年至少結算一次盈虧,並實際分配,經各方同意,也可不分配。

  十、違約責任:各合夥人未經全體同意,不得擅自處理合夥的財產,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十一、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凡因本協議或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按交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寶清縣法院管轄訴訟。

  十二、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適宜進行補充。

  十三、本合同一式叄份,三方個持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20XX年3月4日

  融資合夥協議書2

  xx建築工程公司(甲方)

  xx裝修設計公司(乙方)

  為發揮雙方的優勢,共謀發展,併為今後逐步向組成集團公司過渡,雙方經過充分友好的協商,特訂立本協議。

  一、建立密切的技術合作關係,今後凡甲方承接的工程,裝修設計任務均交給乙方承擔。

  二、乙方保證,在接到任務後,將立即組織以高階工程師為領導的精幹設計隊伍,在0日提出設計方案,並在方案認可後一個月內完成全部設計圖紙。

  三、為保證設計的質量,甲方將毫無保留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一切建築技術資料。

  四、裝修施工隊伍由甲方組織,裝修工程的施工由甲方組織實施。施工期間,乙方派出高階工程師監督施工,以保證工程的質量。

  五、甲方按裝修工程總費用的千分之x向乙方支付設計費。

  六、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七、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附件:《xx建築裝修工程集團公司組建意向書》一份。

  甲方 xx建築工程公司(蓋章)

  法人代表:xx(簽字)

  乙方 xx裝修設計公司(蓋章)

  法人代表:xx(簽字)

  20xx年xx月xx日

  甲方地址:xxxxxx 乙方地址:xxxxxx

  郵政編碼:xxxxxx 郵政編碼:xxxxxx

  電話兼傳真:xxxxxx 電話兼傳真:xxxxxx

  銀行賬號:xxxx 銀行賬號:xxxx

  聯絡人:xxx聯絡人:xxx

  融資合夥協議書3

  甲方: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乙方: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丙方: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為了規範合夥企業的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丙三方本著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一、合夥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 事務。

  二、合夥企業概況

  名稱:(普通合夥)。

  經營場所:

  經營範圍:

  三、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為人民幣 元,以 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 %;

  乙方:出資額為人民幣 元,以 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 %;

  丙方:出資額為人民幣 元,以 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 %。

  2.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五、出資期限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 年 月 日以前交齊,由合夥負責人 方統一保管,其他合夥人有監督和核查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六、出資評估

  1.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註冊資本驗證後天 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時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2.全體合夥人一致確認 方以勞務出資的評估價值為人民幣元。

  七、合夥企業登記

  全體合夥人同意指定 為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檔案、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並承擔責任。

  八、財務、會計

  合夥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佈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建立本合夥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九、盈餘分配及債務承擔

  1.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餘分配以 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合夥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後利潤,按下列順序進行;

  (1)提取公積金%;

  (2)提取公益金%;

  (3)剩餘利潤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配。

  3.合夥企業的利益分配,如另有改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4.合夥企業債務由合夥企業財產償還。

  5.合夥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夥人按 各自出資的比例 承擔債務。

  6.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如另有改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7.由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十、入夥

  新合夥人入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夥協議;

  (4)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2.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3.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夥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並簽訂書面協議;

  (2)合夥人退夥,其它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虧損或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退夥人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4)退夥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的全部損失。

  十二、出資的轉讓

  合夥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夥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享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企業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夥對待;

  4.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後的企業合夥人必須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十三、合夥事務的執行

  1.委託執行人

  (1) 方負責經營管理, 方負責財務出納, 方負責財務會計。

  (2)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 方作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負責人。

  2.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夥人負責,並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夥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夥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方案;

  (5)制定合夥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夥企業出資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夥人報告合夥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9)除《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 三分之二以上 的合夥人表決透過,表決實行 一人一票 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裁決權。

  3.其他合夥人對執行人的監督權

  (1)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2)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銷該委託;

  (4)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其他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十四、合夥人的權利義務及合夥企業事務的決定

  1.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一般事項應實行合夥人 一人一票 並經全體合夥人 過半數 透過的表決辦法,重大事項應經全體合夥人 一致 同意方可執行;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合夥人享有退夥的權利。

  2.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合夥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1)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夥人入夥及合夥人的退夥;

  (8)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9)合夥人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10)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十五、禁止行為

  合夥人在合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夥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似或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夥人同意外,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夥人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夥人違反上述任何條款,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夥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決定除名。

  十六、合夥營業的繼續

  1.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2.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十七、合夥企業的終止和清算

  1.合夥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3)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4)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5)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6)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應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合夥人或委託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九條盈餘分配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九條債務承擔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6)清算結束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十八、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2.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3.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5.合夥人違反本協議關於禁止行為規定的,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6.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十四條規定,應按其他合夥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且可由其他合夥人全體決定除名。

  十九、宣告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宣告和保證:

  1.合夥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並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合夥人各方投入本合夥企業的資金,均為各合夥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夥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檔案、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二十、保密

  協議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檔案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資訊、技術資訊、經營資訊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檔案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洩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該保密義務永久有效。本保密條款具有獨立性,不受本協議終止、解除以及其他條款效力的影響。

  二十一、通知

  1.根據本協議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檔案往來及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甲方 ,乙方 ,丙方 。

  3. 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二十二、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協議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徵得其他方同意後,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日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檔案,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協議,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二十三、爭議的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位於 的 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十四、協議的解釋

  本協議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協議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協議的原則、協議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協議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協議相牴觸。

  二十五、補充及附件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各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協議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協議的內容為準。

  二十六、協議的效力

  1.本協議一式 份,協議各方各執一份。各份協議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經各方簽署後生效。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簽字或蓋章):

  聯絡人:

  聯絡方式:

  地址:

  乙方(簽字或蓋章):

  聯絡人:

  聯絡方式:

  地址:

  丙方(簽字或蓋章):

  聯絡人:

  聯絡方式:

  地址:

  融資合夥協議書4

  合夥人(甲方): 身份證號:

  合夥人(乙方): 身份證號:

  合夥人(丙方): 身份證號:

  鑑於甲、乙、丙三方同意,共同出資經營而締結本協議,當事人一致同意根據下列條款組建合夥。

  第一條 組織形式、名稱、經營場所、合夥期限、經營範圍

  1、組織形式:合夥人根據相關規定組建合夥。

  2、經營名稱:全體合夥人以名義從事經營。

  3、經營場所:全體合夥人的主要經營場所位於 非因下列原因,不得提前終止:

  (1)提前達到本協議預期的目的;

  (2)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

  4、經營範圍;全體合夥人共同從事、等項經營活動。

  第二條 出資

  1、甲、乙、丙三方各出資人民幣元,出資總額人民幣________元, 出資人姓名、出資種類、價值量(以人民幣為單位)、佔出資總額的百分比在合夥關係存續期間,為了擴大經營規模而有必要追回投資時,各合夥人自接到通知後日內,按上表所列的比例追回出資數額。以上出資為合夥人共有財產。

  2、合夥人除參與盈餘分配外,不得因出資而要求其他報酬。

  3、合夥人的股權不得轉讓於本協議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4、合夥人退夥時按退夥時的財產狀況,根據本協議載明的出資比例和退夥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資的義務返還出資。不能用實物返還的,應當允許折價返還現金。

  5、退夥人出賣已返還的財產時,本協議當事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三條 盈餘分配

  1、盈餘是指每一會計年度內的營業總收入減去成本,並按營業總收入的____%,提前後備基金後的純利潤。

  2、本協議當事人均享有參加盈餘分配的權利。

  3、合夥人在分配方案公佈之後,實施之前,可對分配方案和帳目進行稽核,任何人對分配方案持有異議,應由合夥人全體會議討論裁決。

  第四條 合夥事務的經營管理

  1、合夥事務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參與。若有爭議,依半數以上的主導意見決定。

  2、在合夥事務範圍內,每一合夥人(或合夥負責人)都可以代表全體合夥人對外開展業務,每一合夥人(或合夥負責人)在經營業務範圍內的活動由全體合夥人負責。

  3、合夥人處理合夥事務應像對待本人的事務一樣慎重。

  4、合夥人處理合夥事務的勞動報酬由內部工作承包合同規定,合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從經營體內索取回扣。

  5、合夥人有權查閱帳簿,主管財會的合夥人不得拒絕。

  第五條 合夥債務的分擔

  1、合夥人按本協議第三條第二款所定的盈餘分配比例(或出資比例)分組合夥債務,合夥人接到履行債務通知後應於____日之內,將各自所應分擔的份額,交給主管財會的合夥人。

  2、新的合夥人對他加入合夥前的合夥債務應按核定的出資比例和盈餘分配比例分擔清償(或不分擔清償義務);退夥人對退夥時已存在的合夥債務,不論到期與否,都應承擔清償義務。

  第六條 入夥與退夥

  1、接納新的合夥人須由本協議當事人一致同意。

  2、合夥人在本協議存續期間不得宣告退夥,但出現下列情形除外:(1)本協議第一條

  第三款所列的提前終止原因;(2)合夥經營連續在在_____月內出現虧損;

  或者用下列規定:

  合夥人可以宣告退夥,但在退夥前一個月應以書面形式向其他合夥人轉達退夥意向。

  3、退夥時按本協議第七條規定進行清算。

  第七條 合夥的終止

  1、無論合夥關係因何種原因終止,都應即時向全體合夥人公佈資產情況。

  2、終止時的清算程式如下:(1)清償合夥債務;(2)結清未付工資;(3)返還出資;

  (4)分配盈餘。

  第八條 其他

  1、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簽字生效。

  2、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丙方簽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融資合夥協議書5

  甲方:

  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

  身份證號:

  住址:

  丙方:

  身份證號: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商鋪合夥經營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商鋪及經營事宜

  經三方考查、協商確定於_____________街合夥開設__________店,用於_____________經營。

  經營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使用期共計______年。

  第二條、出資事宜

  1、出資方式及數額

  甲:以______________出資,出資金額__________元,佔投資總額的__________%;

  乙:以______________出資,出資金額__________元,佔投資總額的__________%;

  丙:以______________出資,出資金額__________元,佔投資總額的__________%。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2、繳納期限

  各合夥人的出資必須於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完成,匯到銀行卡上,卡和密碼由各方認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該資金時,需至少兩人同時在場。其他合夥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逾期未出資或者未完全出資的,取消其合夥資格並由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在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任何合夥人不得隨意要求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然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三條、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經三方協商一致,由____________為店鋪的負責人。其許可權是:

  (1)決定經營管理方針,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2)購進常用貨物;

  (3)支付合夥債務;

  (4)_______________。

  2、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

  (2)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檢查合夥賬冊及經營情況;

  (4)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5)法律規定的其他合夥人權利。

  第四條、盈餘分配及債務承擔

  1、合夥三方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2、每月_________日為分紅日,同時召開合夥人會議。每月營利(總業績)扣除所有應支出後,再扣除行政管理費、折舊提攤費(以3年為計算準則,作為裝修及硬體裝置更新之用),是為當月純利潤。

  3、紅利按每月純利潤之金額分配。卡金在未消費前,不列入每月業績賬,由公司保管儲存,以維護顧客信用。每月財務,由甲方保管,乙、丙兩方監管,每月核算簽字後,分紅。

  第五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新合夥人入夥的,需滿足以下條件:

  (1)需承認本合同;

  (2)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3)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丙三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2、退夥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給店鋪經營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

  ① 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退資;

  ② 合夥期限屆滿,不同意繼續經營的;

  ③ 對重大合夥事務決議具有異議的;

  ④ 具有其他合理事由的。

  (2)退夥需提前1個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3)退夥後,根據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4)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六條、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1、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滿,但經各合夥人協商同意繼續履行的除外;

  (2)合夥三方協商同意的;

  (3)店鋪嚴重虧損,難以維續的;

  (4)被依法撤銷的;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合夥人或合夥方共同清算或委託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餘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七條、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2、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資處理,轉讓的合夥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3、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合夥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5、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夥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八條、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到店鋪所在地法院透過訴訟解決。

  第十條、其他

  1、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2、新入資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本協議一式三份,合夥人各執一份,三份合夥協議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並按手印) 乙方:(簽字並按手印)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丙方:(簽字並按手印)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