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分包安全生產的協議書
甲方(發包單位):
乙方(分包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為明確甲、乙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確保施工安全,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工程名稱、分包範圍及作業內容
(一)工程名稱:
(二)本合同分包範圍: 同甲、乙雙方就本工程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
(三)本合同勞務作業內容:同甲、乙雙方就本工程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
第二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二)甲方對乙方的施工安全具有監督、檢查、處罰的權利。
(三)甲方按規定對乙方進場人員進行入場安全教育、考核。
(四)甲方管理人員有權制止乙方人員違章作業,並按甲方管理規定給予處罰。
(五)甲方有權對安全意識差、不聽從安全生產指揮的乙方人員責令退場。
(六)甲方不得違章指揮,強令乙方冒險作業。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熟練掌握事故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等。
(二)乙方負責其分包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服從甲方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對甲方在安全檢查過程中提出的問題和隱患,乙方必須按要求按時限整改。
(三)乙方有權對甲方的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改進意見。
(四)乙方在日常作業中,對甲方違章指揮、強令乙方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五)乙方在施工作業前須按甲方要求搭設好安全防護設施。
(六)乙方須建立健全安全組織機構,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按規定配齊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乙方現場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安全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七)乙方不得違章指揮,不得強令工人違章作業,並按規定做好工人勞動保護工作,向所使用的人員提供合格的個人防護用品。
(八)乙方須組織相關人員學習、掌握安全技術交底要求,履行簽字手續。乙方必須按照甲方安全技術交底作業,乙方不得安排沒有接受安全技術交底的.人員上崗作業。
(九)乙方須根據規定為職工辦理相應的安全生產保險,其費用由乙方自行解決。
(十)施工過程中需要新進場人員的,乙方必須備齊相關人員資料和手續,在人員進場前以書面形式報甲方,甲方書面批准後方可進場,進場後乙方配合甲方對新進場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未經批准人員私自進場後發生安全事故,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四條 乙方人員進場後,必須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考核,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乙方負有對工人進行日常安全教育和每日班前安全教育的責任,並做好教育記錄,履行簽字手續。乙方不得安排未經安全教育培訓和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作業。
第五條 乙方負責向所屬人員配發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並指導其按規定要求正確配戴。甲、乙雙方都應督促施工現場人員自覺配戴好安全防護用品。
第六條 由甲方或乙方提供的機械裝置、腳手架等設施,在搭設、安裝完畢提交使用前,甲方應會同乙方共同按規定驗收,並做好驗收及交付使用手續。嚴禁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情況下投入使用,否則由此發生的後果由擅自使用方承擔。乙方自帶的機械裝置、電氣裝置等必須符合相關安全規定,並負責日常的檢查、維修、保養。
第七條 甲乙雙方的人員,對施工現場的腳手架、各類安全防護措施、安全標誌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除、改動。如確定需要拆除改動的,必須經甲方工地施工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同意,並採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後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員,擅自拆除安全防護設施所造成的後果,均由該方人員及其單位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 乙方人員施工前,必須對所處的施工區域、作業環境、操作設施裝置、工具用具等認真檢查,發現隱患,立即停止施工,隱患排除後方可進行作業。乙方沒有履行作業前安全檢查職責,造成發生安全事故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 乙方使用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執行國家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經省、市、地區的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核站培訓考核後持證上崗,並按規定定期審證;中、小型機械的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做到“定機定人”和持證操作;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遵守“十不弔”規定,嚴禁違章、無證操作;嚴禁不懂電氣、機械裝置的人擅自操作使用電氣、機械裝置。
第十條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電氣裝置,在使用前應先進行檢測,如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應及時向甲方提出,甲方應積極整改,整改合格方準使用,違反本規定或不經甲方許可,擅自亂拉亂接電氣線路造成的後果均由肇事者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 甲方對在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各類隱患,有權發出隱患通知書,乙方應在限期內進行整改,對於重大隱患,甲方有權停止乙方作業,乙方必須無條件遵從。
第十二條 甲方有權對乙方在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罰款處罰,罰款處罰在甲方專案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後即生效,乙方在接到罰款通知後一週內要向主罰單位繳納罰款,逾期不交的加倍處罰,並從當月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要不斷總結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對乙方和乙方作業人員重視安全生產、安全工作成績顯著的,甲方應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四條 乙方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遵守北京城建集團和北京城建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在施工現場必須做到:
(一)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禁止吸菸,禁止酒後作業。
(二)必須執行交底規定的安全技術措施,未經交底禁止作業。
(三)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無證人員禁止作業。
(四)必須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和管理。
(五)禁止攀爬各類腳手架、跨越防護欄杆、穿行有禁行標誌的出入口。
(六)高處作業必須正確使用安全帶。
(七)樓層上施工人員禁止向下投擲物品、拋撒材料和垃圾。
(八)明火作業必須開具動火證,按規定清理周圍易燃物,有防火措施及看火人。
(九)禁止挪移、拆改安全防護設施和警告、警示等安全標牌。
(十)非電工禁止進行電氣作業。
(十一)禁止私自拉設電線、電纜、使用電爐等電熱器。
(十二)禁止私自在建築結構中居住和儲存物品。
(十三)禁止容留外部人員留宿。
第十五條 事故處理
(一)屬於甲方的責任造成傷亡事故,由甲方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乙方傷亡職工或家屬進行一次性經濟補償。但具體善後工作由乙方負責安排和處理,甲方不直接對乙方職工及家屬。
(二)屬於乙方責任或乙方人員不服從管理、違章作業發生的事故,由乙方自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傷亡職工或家屬進行補償,甲方不負擔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同時乙方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及不良社會影響,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經濟處罰,處罰標準:重傷事故每人次處以五萬元罰款;亡人事故每死亡一人處罰三十萬元。
第十六條 當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北京市密雲縣人民法院進行判決、裁定。
第十七條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協議自乙方完成全部分包作業內容及乙方全部人員撤離施工現場、且甲乙雙方均履行完分包合同及本協議約定的全部義務即終止。
第十八條 其它事宜:
第十九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協議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