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選5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一、鄉(鎮)、辦事處消防工作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實施消防法律、法規、規章,落實上級指示精神,增強公民消防安全意識。
(二)將轄區消防建設和管理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的內容,結合實際,制定消防工作計劃,定期召開消防工作會議,分析消防安全工作形勢,研究部署工作任務。
(三)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與社群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轄區各單位、簽訂消防安全目標責任書,定期考核,實施獎懲。
(四)指導和督促社群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在農業收穫季節,重大節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採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五)建立固定消防宣傳設施,組織開展有針對性消防宣傳教育,落實每月一次的消防宣傳,提高公民火災防範意識。
(六)指導社群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和轄區單位建立群眾性消防組織,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協助公安消防部門進行火災撲救,配合處理火災善後。
(七)根據上級要求或針對轄區實際,開展消防諮詢,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整治活動,協助公安消防部門和公安派出所查處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違章行為。
(八)鄉(鎮)要按照“四有”標準,建立農村鄉鎮多種形式消防隊,加強管理和訓練,提高對農村火災的防範和處置能力。
(九)重視和加強消防工作,為開展消防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二、社群(村)消防工作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鄉(鎮)、辦事處的統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轄區消防安全工作,維護轄區的消防安全。
(二)對居(村)民住宅樓院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巡邏,發現並糾正消防違章行為。
(三)維護保養轄區公共消防設施、器材,確保完整好用。
(四)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工作檔案。
(五)制定居(村)民防火公約,協助政府及公安機關等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村)民家庭發放消防宣傳材料,為轄區老、弱、病、殘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務。
(六)轄區發生火災,及時組織疏散周圍群眾,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組織人員撲救初期火災。火災撲滅後,協助消防部門保護火災現場,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一、鄉(鎮)、辦事處消防工作五項制度
(一)雙月聯席會議制度
1、消防工作實行雙月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派出所、安監辦事處工商所、綜治辦以及轄區重點單位等組成。
2、鄉(鎮)、安監辦公室負責聯席會議的組織實施。
3、雙月聯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上級指示精神,通報轄區火災隱患及整改情況,分析消防工作形勢,交流消防工作經驗,研究制定應對措施,對排查出的`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違章行為,由安監辦負責統一向公安派出所移交處理。
4、鄉(鎮)、辦事處和派出所要加強對轄區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公安派出所要落實每週檢查制度,對移交的火災隱患單位要及時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及時進行反饋。
5、會議內容要及時記錄歸檔,遇到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縣(市)區防火安全委員會書面報告。
(二)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1、安監辦、社群(村)要開展經常性消防檢查,對舉報的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違章行為及時進行查處。
2、組織社群(村)、轄區單位工作人員按照確定的火災隱患排查責任片,每月上旬集中一天時間對轄區單位和居(村)民住宅區進行一次全面排查,每月下旬的複查驗收日統一進行復查。
3、對排查出的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違章行為,以社群(村)為單位進行彙總並上報安監辦,安監辦負責向隱患單位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由各檢查小組督促隱患單位限期進行整改。
4、對沒有按期整改到位的單位和場所,由安監辦負責向公安派出所移交處理,並填寫《鄉鎮辦事處(安監辦)火災隱患查糾移交表》。
5、公安派出所社群(駐村)民警要落實每週一查制度,發現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違章行為,及時查處。
6、根據上級的要求,組織開展消防專項整治活動。
(三)消防宣傳教育制度
1、各鄉(鎮)、辦事處每季度組織專業人員對本轄區從事消防安全工作的專兼職人員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提高其開展防火檢查、消防宣傳、處置火災的能力。
2、各鄉(鎮)、辦事處和社群(村)每月確定一個工作日為消防宣傳日,以消防安全宣傳“五進”(即進社群、進學校、進企業、進農村、進家庭)為載體,組織各類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滅火逃生演練,提高群眾消防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3、鄉(鎮)、辦事處組織社群(村)在轄區建立消防宣傳陣地,透過制定居(村)民防火公約,設立消防公益廣告牌、消防宣傳欄、消防宣傳櫥窗及居民樓道設定消防警示牌等形式,營造消防宣傳氛圍。
4、按照上級部署,在“119”消防宣傳日、重大節日以及冬防、麥收等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進行有針對性消防宣傳教育,向居民發放消防宣傳資料,提高居民防範火災的能力。
5、定期組織居民到消防站參觀,接受消防安全知識教育,提高社群居民的消防安全素質。
6、督促轄區單位法定代表人及重點崗位從業人員參加消防專門培訓,落實持證上崗制度。
(四)消防安全責任獎懲制度
1、各鄉(鎮)、辦事處每年要與社群(村)、轄區單位、沿街門店簽訂消防安全目標責任書,明確消防責任。
2、鄉(鎮)、辦事處要將消防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之中,實行目標管理,並落實考核獎懲。
3、對因未履行法定職責或工作措施不落實、不到位的,導致轄區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的,對亡人火災事故和較大以上火災事故進行倒查,堅決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搞好半年督導、年終考核評比,每半年對社群(村)或轄區單位完成消防安全責任目標情況進行一次督導,每年進行一次考核,消防安全目標考核不達標的,取消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活動評先資格;對年度內發生2起以上亡人火災事故或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實行“一票否決”。
5、對上級安排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要認真貫徹執行,未落實消防檢查制度,對發現的火災隱患未及時督促整改或不及時向公安派出所移交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五)消防安全聯防聯治制度
1、各鄉(鎮)、辦事處要充分整合安監辦事處公安派出所和社會綜治等消防監管力量,共同開展工作,形成合力。
2、要深入開展以“戶戶聯防、部門聯查、片區協同”為主要內容的區域聯防工作,完善層級聯防聯治體系。
3、要採取戶包戶、店包店、部門包路段等形式,大力實施消防安全互聯互防,提高防範和抵禦火災風險的能力。
4、積極構建“安全共享、風險共擔”的工作格局,實現消防行政管理與群眾自治、行業自律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
二、社群(村)消防工作三項制度
(一)消防工作例會制度
1、社群(村)各級消防組織應定期召開工組例會,傳達上級的指示精神,研究解決社群消防工組中遇到的問題,部署下一階段工作。
2、社群(村)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每季度召開有成員單位參加的聯絡會議,制定社群消防計劃,研究解決重大消防問題,佈置近期消防工組。
3、社群(村)消防工作站每月召開一次例會,落實上級工作指示和要求,總結上月工作,佈置本月工作。
4、小區消防工作組每週召開一次例會,彙報上週工作情況,安排下週工作。
5、每半年召開一次社群(村)消防工作會議,向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委員會、社群(村)居民代表、消防志願者、社群單位等通報社群(村)消防建設情況,徵求社群(村)居民的意見和要求,不斷完善社群(村)的消防自我管理體系。
(二)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1、社群(村)各級消防組織應經常組織人員深入到轄區單位、居民家庭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保障社群(村)消防安全。
2、根據實際情況可採取白天和夜間、重點和一般、突擊和日常檢查相結合的形式,也可針對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和火災多發季節,或針對本地區的薄弱環節開展專項檢查。
3、督促社群內(村)單位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要求,認真開展消防檢查和防火巡查,落實各級防火責任制。
4、在轄區開展以安全疏散、消防設施、滅火器具、用火、用電、用氣、用油為重點的消防安全檢查,勸阻居民不要在樓道、走道上堆放雜物,保障居民安全。
5、做好檢查記錄,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制止,並對隱患較大或拒不整改的,及時上報鎮安監辦,由安監辦向有關單位下發“安全生產責令改正指令書”等有關檔案。
(三)消防宣傳教育制度
1、居委會、物業管理企業經常向居民家庭、社群(村)單位宣傳消防基本知識,並根據季節特點,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2、依託社群(村)消防宣傳專欄、燈箱、標語、警句、漫畫、橫幅、黑板報等消防公益宣傳設施,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消防安全宣傳。
3、社群(村)消防教育活動室要經常向社群(村)居民群眾開放。
4、社群(村)學校應增設消防課,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居民學習消防安全知識。
5、針對本社群(村)的`實際,開展社群消防運動會、消防知識競賽、消防宣傳黑板報展評等多種形式的公益消防活動。
6、每年的119消防活動日,要開展大規模的宣傳活動,掀起消防宣傳高潮。
7、定期公佈消防安全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對轄區內外發生的火災及時向居民告知,視具體情況組織居民和社群(村)單位參觀火災現場,警示教育居民群眾。
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
(一)查消防驗收手續,看生產、經營場所建築是否經消防驗收或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在開業前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二)查疏散通道,看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暢通無阻,是否堵塞和上鎖。
(三)查“二合一”、“三合一”,看是否在經營場所、車間、倉庫所在建築設定員工宿舍。
(四)查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看消防設施是否擅自關停,消火栓、滅火器、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選型和設定是否符合規範要求。
(五)查線路,看電氣線路是否穿阻燃線槽(管)保護。
(六)查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情況,看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是否在崗在位,是否依法取得有關消防安全培訓合格證。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七)查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看是否違法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是否違法使用明火、違章進行電焊作業。
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條為控制鄉鎮企業火災事故,減少損失,保護鄉鎮企業職工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他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包括鄉鎮企業興辦的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及“三來一補”企業在內的所有鄉鎮企業。
第三條企業必須遵守國家的消防法規;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
第四條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切實加強對鄉鎮企業消防工作的組織領導,並落實一名領導分管企業的消防工作。
第五條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鄉鎮企業消防管理的政策及規章,監督企業實施;
(二)參加新建、改造、擴建專案的初步設計審查和消防設施的竣工驗收;
(三)監督檢查企業開展群眾性的消防教育工作;
(四)指導企業建立義務或專業消防隊伍,組織消防訓練,提高隊伍素質;
(五)監督企業消除火險隱患,落實消防技術措施;
(六)組織開展防火檢查。
第六條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消防監督員有權進入企業,檢查消防管理工作;查閱有關資料;發現重大火險隱患時,有權要求企業立即採取防範措施。
第七條企業廠長(經理)是企業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全面負責企業的消防工作。
第八條企業應建立健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凡生產、使用、儲存、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必須執行國家關於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規定;各類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設定在遠離生產、生活區的安全地帶;從事使用、保管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員,應瞭解其安全效能、安全操作方法及預防措施。
第九條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用電管理制度。企業的各種電氣裝置應由電工負責安裝、檢修、拆除,電工應嚴格執行電氣裝置安全技術規程;嚴禁使用不符合規定的保險裝置。產生大量蒸汽、氣體、粉塵的工作場所,應採用密封式電氣裝置;生產易燃易爆物品的車間或倉庫的電氣裝置,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對電氣線路、機械裝置,應經常檢修,保證完好;嚴禁電氣裝置和線路超過安全負荷。
第十條企業應加強對生產、生活用火裝置的管理,做到用火不離人,用火不超量,熄火要徹底;禁區內嚴禁煙火。
第十一條企業應嚴格執行庫房、貨場、生產區、維修工房分開佈置的規定;倉庫的建築等級、儲存管理、裝運管理、電源管理、火源管理、消防設施等,必須符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凡不符合該規定的,必須立即整改。
第十二條企業採用新材料、新裝置、新工藝時,必須研究其火災危險性的特點,並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企業應對職工進行消防法規和消防常識的教育;職工應掌握必要的防火、滅火知識,熟悉所從事崗位的火災危險性、預防措施及滅火方法;新工人要經過防火知識教育後才能正式上崗作業;對從事特殊工種的人員,要進行消防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能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企業的建築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定的要求。
第十五條新建、擴建、改建企業的消防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違反消防法規、沒有消防配套設施或存在重大隱患的專案,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企業的生產場所,應根據實際需要留足安全通道;生產人員集中的場所,應保持地面平整,創造良好的生產環境;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廢料,應分別堆放,不得妨礙通行;安全出口、人行通道,應保持暢通無阻,不得以任何藉口將其堵塞。
第十七條嚴禁企業將職工宿舍、生產車間和料品倉庫混設在同一建築物內;凡不符合“三分開”原則的,應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職工必須嚴格遵守消防安全規章制度,主動提出消除火險隱患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建議;職工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險情特別嚴重時有權停止作業,並採取緊急防範措施,同時報告有關負責人。
第十九條企業應建立健全防火檢查制度。充分發動職工經常進行防火自查。
第二十條對檢查出的隱患,企業應及時整改;對重大火險隱患,要及時採取可靠的臨時防護措施,限期整改;對特別重大隱患,要逐項建檔,緊急報告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時落實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條企業比較集中、發達的地方,可在當地政府領導下,組建適合當地需要的專職消防隊伍;規模企業應配備一定數量的的義務消防隊伍。
第二十二條事故發生後,企業必須立即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報告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當地政府,並逐級上報。
第二十三條發生一般事故,由企業負責調查和處理;發生重大事故,由政府有關部門、企業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四條對自覺遵守國家消防法規、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要進行表彰、獎勵;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集體和個人,要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事故責任者要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當地的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農業部鄉鎮企業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
為加強對生產的安全管理,保障生產的順利進行,故制訂以下安全管理規定:
1、加強明火管理,生產區內禁止吸菸;
2、危險作業如動火、登高、進入密閉場地等須事先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
3、不準使用天那水等揮發性較強的易燃液體擦試機器裝置、工件、衣服;
4、不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或者防護用品穿戴不規範,不準進行相關作業,不配戴適當的防護用品,不準接觸有毒有腐蝕的物品;
5、未有安全裝置或安全裝置不齊備及安全裝置失效的裝置,不準使用;
6、停機修理後的裝置,未經徹底檢查,不準使用;
7、維修、檢查設施時,必須執行鎖機/掛牌制度;
8、不是自已分管或使用的裝置,未經主管批准,不準使用;
9、檢修裝置時,沒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準開始檢修;
10、不準將水倒在電氣裝置和線路上,以免破壞絕緣,造成事故;
11、不戴安全帽及安全帶,不準登高作業;
12、不準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機件、產品及器材;
13、不準在電機的開關、消防器具放置場所及進出口等放置貨物;
14、不準在機器裝置上放置工具和物件,不準在車間堆放油布、廢油料及易燃、易爆、易腐蝕之物品;
15、不準在焊接作業場所逗留;
16、非電工不準亂動電氣裝置,不準直接將電線插入插座接駁電源,車間不準使用萬能插座;
17、在用機器裝置的動轉部位和危險部位,不準觸控、擦試;
18、機器裝置發生故障或異常時,不準不停機進行故障處理;
在工作過程中,若遇自身力量不能完成之作業,一定要藉助工具來進行,不準強力而為,野蠻作業;在使用搬動工具時,應小心操作,不準執行過快,遇轉彎及進出口時,應鳴號示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