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性擔保體系建設情況調查論文
一、措施和建議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6373(2011)03-0055-02一、河北省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基本情況據調查,截至2010年6月底,全省共有擔保機構384家,其中註冊資本1億元以上機構40家,1億元以下5 000萬以上機構94家,5 000萬元以下機構250家。其中由政府出資(全資和參股)設立的擔保機構141家,企業和個人設立的擔保機構243家。全省384家擔保機構註冊資本金總額101.7億元,累計擔保筆數30 561筆,累計擔保金額361.3億元,累計代償金額7 720萬元,平均代償率約為0.3%,信用擴張倍數平均為4.23倍。從整體來看,河北省融資性擔保機構發展呈現出以下特點:
(一)機構規模多以小型為主。在384家融資性擔保機構中,註冊資本億元以上機構40家,佔比為10.4%;註冊資本5 000萬以上億元以下機構94家,佔比為24.5%;註冊資本5 000萬以下機構250家,佔比為65.1%。融資性擔保機構註冊資本少,規模小,抗風險能力低。
(二)機構信用擴張倍數較低。全省384家融資性擔保機構信用擴張倍數平均為4.23倍,低於擴張倍數5~10倍的監管標準。其中,唐山市融資性擔保機構資本總額6.1億元,擔保金額69.7億元,信用放大倍數為11.4倍,超出了最高10倍的標準;邢臺、張家口、秦皇島、石家莊放大倍數分別為1、1.4、1.5、1.6倍,信用擴張超倍數過低。
另據不完全統計,全省還有129家機構沒有開辦擔保業務。
(三)地區間發展很不平衡。從調查統計情況看,越是經濟發達的地方,擔保公司數量越多,擔保金額越大。轄內擔保機構數最多的是唐山,有92家;擔保機構數最少的是邢臺,只有6家。唐山、石家莊、廊坊三市擔保機構185家,佔了全省擔保機構數的47.18%;唐山、邯鄲、廊坊三市的擔保金額合計191.4億元,佔全省擔保機構擔保總額的52.98%。
二、融資性擔保機構發展
中顯現的問題(一)擔保機構內控“失範”,風險水平參差不齊。多數機構在業務、財務等方面管理粗放,存在著不同程度的運營風險。一是經營模式“作坊化”。缺乏完善的內部管理體系和業務流程,沒有建立有效的風險識別、評估和防控機制。二是從業人員“拼湊化”。多數機構聘用銀行業退休人員或社會財會人員從事核心業務,有的由投資方企業人員兼任,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偏低。三是業務選擇“寬鬆化”。沒有制定嚴格的審批程式,對被擔保人往往看重客戶關係和收益,對高風險擔保業務沒有落實必要的反擔保措施;一些財政背景的擔保機構缺乏足夠的風險意識,對屬於其業務領域的業務往往有求必應;四是財務管理“隨意化”。一些擔保機構財務核算不規範,其會計報表難以反映真實經營狀況;個別機構出於授信評級、逃避稅收等目的,提供資訊失真。
(二)金融機構對與擔保公司合作意願不強。一是作為銀行體系主體的國有商業銀行對分支行信用擔保貸款控制從嚴,一般基層機構無權與擔保機構合作;二是近年來新成立的擔保機構以民營資本為主,資本實力不強,影響了銀行對其的認可度。如工行河北省分行規定擔保機構必須是市級以上財政注資的擔保機構,建行廊坊分行要求擔保機構成立三年以上且註冊資本金達到5 000萬元,城郊聯社要求擔保機構的註冊資本金在億元以上。三是部分銀行經過多年的探索實踐,有了明晰的市場定位和客戶群,可貸的優質物件較多,選擇餘地大。因此,金融機構對與擔保公司合作意願不強,即使合作,出於自身利益考慮及相關管理要求,在准入條件、承保比率、風險負擔比例等方面也規定了較高條件。
(三)擔保機構與銀行間風險收益不對稱。根據一般商業慣例,除有官方定價的業務外,銀企合作應建立在“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上。調查發現,已經與銀行合作開展擔保貸款的機構中,銀擔機構權益不對等的現象十分突出,擔保機構承擔了大部分甚至全部的風險,商業銀行在獲得貸款利息的同時,將中小企業的貸款風險大部分轉嫁給了擔保機構,擔保機構承擔了100%的信貸風險。由於擔保風險過分集中於擔保機構,擔保機構或者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或者提高擔保收費,以降低自身風險,這無疑又增加擔保物件的經營成本,大大擠壓了公司的利潤空間。
(四)抵(質)押物登記政策不健全。融資性擔保機構在進行反擔保時,需要對中小企業的土地、房產、車輛、股權、其他動產等抵押物登記。但由於缺少政策依據,抵(質)押物登記的辦理部門往往只為銀行貸款的抵押物做債權登記,而不為擔保機構開展反擔保的抵押物做債權登記,在做土地、裝置和其它動產抵(質)押登記時尤為困難。
(五)資訊資源不對稱。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機構在提供擔保過程中,為降低擔保風險,需要了解企業或個人多方面的信用資訊,主要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登記、年檢以及對企業辦理的動產抵押物登記等資訊,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企業信貸信用資訊,人民銀行的企業和個人信用資訊,國土資源部門的土地登記資料、登記結果等資訊,房產管理部門的房屋登記資訊,公證機構的財產抵押登記資訊,法院的企業和個人信用資訊等等。調查發現,擔保機構在向有關部門查詢時,由於手續繁瑣,相關資訊難以及時掌握,不僅影響了擔保業務的開展,而且加大了擔保風險。
(六)擔保機構專業人才匱乏。擔保業是一個高度專業化的行業,只有具有專門技術和經驗的人才可能實現保本或微利經營,從而達到建立擔保機構的經濟目標。調查發現,既有的機構從業人員多為半路出家,受過專門訓練、具備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擔保人才十分匱乏。而隨著國家監管政策的調整,使得符合法定條件的擔保人才更加短缺,擔保機構面臨專業人才缺乏,業務拓展艱難的'窘況。
三、促進融資性擔保機構
(一)加快完善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體系。一是加快推進融資性擔保機構規模擴張和業務拓展,充分發揮其規模、信用和管理優勢,帶動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建設。以市級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機構為主體,充分發揮其對上連線省級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機構特別是再擔保機構、對下覆蓋縣級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樞紐作用,培育區域核心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機構。二是整合資源,組建實力強的擔保機構。充分發揮有效的擔保資金潛能,集中精力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擔保扶持。省級擔保機構擴大服務範圍、提高信用等級,增強再擔保能力。市級擔保機構發揮輻射帶動所屬縣(市、區)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發展的作用。縣級擔保機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範管理運營、提高融資服務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健全擔保機構法人治理結構。按照國家規定加強內部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受理、調查、審批、保後監管、追償、檔案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規範業務操作流程,逐步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防控風險能力,並儘快建立和實行融資擔保機構信用評級制度,透過公開信用評級,增強擔保機構的公信力。建立擔保從業資格准入制度和失信懲戒機制,不斷提高擔保機構高管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專業水平,增強經營管理能力和盈利水平。
(三)加大對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機構政策支援。一是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安排專項資金用於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補償,重點支援法人治理結構完備、融資性擔保業務開展好、風險控制能力強、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高的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機構。
二是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免稅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機構,按照國務院辦公廳檔案規定,由當地中小企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地稅部門組織稽核申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免徵三年營業稅。三是實行浮動擔保費率。
採取擔保費率與運營風險成本掛鉤的辦法,基準擔保費率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50%執行,具體擔保費率由擔保雙方自主商定,依據專案風險程度在基準擔保費率基礎上適當浮動。
(四)為融資性擔保機構開展業務創造有利條件。一是依法公開各種資訊資源。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公開政府資訊和掌握的企業、個人信用資訊,方便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機構查詢和利用。二是規範抵(質)押物登記。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機構開展擔保業務涉及房產、土地、車輛、裝置和其他動產、股權、商標專用權等抵押物登記和出質登記,有關登記主管部門依照《擔保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為其辦理手續。同時,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機構可以與被擔保企業協商確定抵(質)押物的價值,也可商請有關單位依法評估,有關部門不得指定評估機構對抵(質)押物進行強制性評估。三是加強從業人員培訓。研究制定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機構從業人員培訓計劃,學習成熟地域擔保業運作模式和風險控制理念,強化高管人員培訓,推動擔保行業控制風險的能力。
(五)加快推進再擔保體系的建
設。以省、市兩級政策性擔保機構為主體,構建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體系,有效分擔擔保機構的風險,促進擔保機構擴大業務規模,增加收益,實現擔保機構的可持續發展。省、市級政策性擔保機構,特別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服務中心的業務要轉向以向其它擔保機構提供再擔保為主,向中小企業提供直接擔保為輔。各級再擔保機構之間應建立一種國家-省-市逐級向下提供再擔保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