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委託書範本
篇一:委託書(範文)
授權委託書
委託人: 性別: 年齡: 住址:電話:受委託人: 通訊地址: 電話:
現委託上列受委託人在我與糾紛一案中,作為我的 訴訟代理人。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為:
□一般代理:
代為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可根據實際案情增加減少授權專案) □特別代理:
1.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2.和解;3.提起反訴、上訴;4.包括一般代理的許可權
委託人 受託人 年月日
民事委託代理合同
( ) 律民字第號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E_mail:
乙方 律師事務所地址:郵政:編碼:
電話:傳真: E_mail:
甲方因糾紛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委託代理人。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託代理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委派律師在下列□事項□案件中擔任甲方的委託代理人:
1、對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2、案由
3、受理機關
4、涉及標的
第二條 委託代理許可權(劃√為確認,劃×為否認)
一般代理或者特別授權,包括(選擇項以劃√為準):
□調查取證;
□提起訴訟;
□提出答辯;
□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
□提起反訴;
□進行調解或者和解;
□提起上訴;
□申請執行;
□收取或者收轉執行標的;
□簽署、送達、接受法律文書。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委派 律師作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託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書面認可;
(二)乙方律師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心盡職地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完成本合同約定的被委託事項,最大限度地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三)乙方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出專業判斷,客觀地告知甲方所委託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四)乙方律師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時限、時效以及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及時辦理受委託的事務;
(五)乙方律師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對委託人瞭解委託事項情況的正當要求,應當儘快給予答覆;
(六)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間,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委派律師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委託代理人;
(七)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秘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檔案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設立交接記錄。檔案儲存時間根據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託代理事項有關的全部證據、檔案及其它事實材料,並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若甲方隱瞞證據、偽造證據,因此出現的一切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二)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合法;
(三)甲方應當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和金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四)甲方指定 為與乙方律師聯絡的聯絡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意見和要求,提供檔案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絡人應當書面通知委託代理人;
(五)乙方尊重甲方對委託代理事項做出的獨立的判斷和決策。但甲方非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 律師代理費
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支付方式和金額見雙方特別約定條款。 乙方戶名:
開 戶 行:
乙方賬號:
金 額:
律師代理費以到達上述賬號或收取現金同時由乙方開出發票為收訖。任何私人間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認。
第六條 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及其他專業顧問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市外(包括遠郊區縣)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及資料費、通訊費、翻譯費等;
3、徵得甲方同意後支付的其它費用。
支付方式見雙方特別約定。
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乙方追加委託事項或因增加訴訟當事人,當事人一方提出反訴、反請求等重大訴訟事件導致代理事項明顯增多的情況時,乙方有權增加律師代理費。甲方應當合理地追加。否則,乙方僅在原委託範圍內工作。
(三)甲方明確放棄委託事項,可以要求變更合同,甲乙雙方合理確定律師收費。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三條第6—8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或暫停工作直致甲方自行糾正時止:
1、甲方的委託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託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好準備,而原告方撤訴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或者違反第三條第6—8項規定的義務之一,導致甲方蒙受重大經濟損失,乙方應當透過已投保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三)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 人民法院□ 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分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壹份存卷,本合同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自 年月日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師完成本專案法律服務或雙方解除本合同時止。
第十一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檔案、資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當面交付檔案的,在交付之時視為送達;透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第十二條 其他特別約定:
甲方: 乙方:
律師事務所 代表: 代表:
年月 日
篇二:受委託書怎麼寫
授權委託書
委託人: 性別: 年齡: 住址:電話:受委託人: 通訊地址: 電話:
現委託上列受委託人在我與糾紛一案中,作為我的 訴訟代理人。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為:□一般代理:
代為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可根據實際案情增加減少授權專案) □特別代理:
1.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2.和解;3.提起反訴、上訴;4.包括一般代理的許可權
委託人 受託人 年月日
民事委託代理合同
( ) 律民字第號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e_mail:
乙方 律師事務所地址:郵政:編碼:
電話:傳真: e_mail:
甲方因糾紛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委託代理人。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託代理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委派律師在下列□事項□案件中擔任甲方的委託代理人:
1、對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2、案由
3、受理機關
4、涉及標的
第二條 委託代理許可權(劃√為確認,劃×為否認)
一般代理或者特別授權,包括(選擇項以劃√為準):
□調查取證;
□提起訴訟;
□提出答辯;
□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
□提起反訴;
□進行調解或者和解;
□提起上訴;
□申請執行;
□收取或者收轉執行標的;
□簽署、送達、接受法律文書。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委派 律師作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託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書面認可;
(二)乙方律師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心盡職地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完成本合同約定的被委託事項,最大限度地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三)乙方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出專業判斷,客觀地告知甲方所委託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四)乙方律師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時限、時效以及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及時辦理受委託的事務;
(五)乙方律師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對委託人瞭解委託事項情況
的正當要求,應當儘快給予答覆;
(六)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間,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委派律師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委託代理人;
(七)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秘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檔案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設立交接記錄。檔案儲存時間根據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託代理事項有關的全部證據、檔案及其它事實材料,並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若甲方隱瞞證據、偽造證據,因此出現的一切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二)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合法;
(三)甲方應當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和金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四)甲方指定 為與乙方律師聯絡的聯絡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意見和要求,提供檔案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絡人應當書面通知委託代理人;
(五)乙方尊重甲方對委託代理事項做出的獨立的判斷和決策。但甲方非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 律師代理費
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支付方式和金額見雙方特別約定條款。 乙方戶名:
開 戶 行:
乙方賬號:
金 額:
律師代理費以到達上述賬號或收取現金同時由乙方開出發票為收訖。任何私人間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認。
第六條 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及其他專業顧問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市外(包括遠郊區縣)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及資料費、通訊費、翻譯費等;
3、徵得甲方同意後支付的其它費用。
支付方式見雙方特別約定。
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乙方追加委託事項或因增加訴訟當事人,當事人一方提出反訴、反請求等重大訴訟事件導致代理事項明顯增多的情況時,乙方有權增加律師代理費。甲方應當合理地追加。否則,乙方僅在原委託範圍內工作。
(三)甲方明確放棄委託事項,可以要求變更合同,甲乙雙方合理確定律師收費。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三條第6—8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或暫停工作直致甲方自行糾正時止:
1、甲方的委託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託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好準備,而原告方撤訴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或者違反第三條第6—8項規定的義務之一,導致甲方蒙受重大經濟損失,乙方應當透過已投保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三)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 人民法院□ 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分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壹份存卷,本合同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自 年月日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師完成本專案法律服務或雙方解除本合同時止。第十一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檔案、資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當面交付檔案的,在交付之時視為送達;透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第十二條 其他特別約定:
甲方: 乙方:
律師事務所 代表: 代表:
年月 日篇二:個人授權委託書範本
個人授權委託書範本
委託人: ;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 .受託人: ;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 .就中關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清理工作組(以下簡稱“中關村證券清理組”)個人債權人申報登記債權的事宜,委託人對受託人授權如下:1、 授權受託人代理委託人向中關村證券清理組提交併接收申報債權的有關資料;
2、 授權受託人代理委託人根據《中關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登記公告》的規定辦理向中關村證券清理組申報登記債權的其他事宜。本授權委託書自委託人簽字之日生效。委託人(簽字):受託人(簽字):
年 月 日
授 權 委 託 書
委託單位: 法定代表人:職 務:受委託人:工作單位: 職務:
現委託上列受委託人全權代表我單位與洽談融資業務,辦理相關事項。
委託單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_(簽名或蓋章)
日
授 權 委 託 書
委託人: 性別: 身份證號: 現居住地 常用電話: 被委託人: 性別: 身份證號: 現居住地: 常用電話: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親自辦理 畢業證書 的相關手續,特委託_李丹,全權代表我辦理相關事項, 對委託人在辦理上述事項過程中所簽署的有關檔案,我均予以認可,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此期間出現任何後果自負。
委 託 期 限:自簽字日期起至上述事項辦完為止 委託 人:代立銳
年日篇三:委託書範本
委 託 書
委託人姓名:
委託人身份證號碼:
受委託人姓名:
受委託人身份證號碼:
現委託 代為處理以下第項事務相關事宜,所產生相關法律責任由委託人自行負責。
一、檔案託管
二、檔案轉出
三、入戶手續
四、戶口借用(包括遷出借用)
五、申報職稱
六、計劃生育
七、申辦證明
八、申領調檔函
九、代寫個人宣告(此項必選)
委託人簽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注:1.該委託書限辦事本人在外地確實不能到現場辦理相關事宜時使用,否則辦理機構有權拒絕受理;
2.該委託書為辦事本人親筆書寫並按手印有效;
3.該委託書中所指“委託人”為辦事本人,“受委託人”為代辦人,請準確填寫,否則無效;
4.委託書須完整、準確填寫,若因填寫不實資訊或未完整、準確填寫的,造成無法辦理的,辦理機構概不負責;
5.選填代辦事宜時,可根據委託的實際情況進行多項選擇(注意第九項為必選項),請務必完整選擇,若要求辦理機構辦理該委託書中所列之外的事宜,辦理機構有權拒絕受理;
6.受委託人應熟知委託人辦理事宜的所有情況,若受委託人不能準確表述情況而造成辦理機構無法辦理的,由委託人自行負責;
7.委託書是否有效的解釋權歸辦理機構-成都市人才流動服務中心所有。
篇三:是受委託加工還是變相偽造產地
是受委託加工還是變相偽造產地
黃璞琳
一、案情
2004年5月,江西省某縣工商局接舉報,該縣A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將自產的啤酒冒充山東青島產的啤酒在本省出售。經查,A公司從當年3月份開始,在自己生產銷售的一種啤酒的標識上標註“山東青島”、“*島啤酒”、“SHANDONGQINGDAO”、“青島**啤酒有限公司”、“地址:青島**工業園”等字樣,上述字樣均是分行排列,其中“山東青島”在啤酒標識上居中排列且字型最大最醒目,A公司自己的名稱和地址卻未在啤酒上標註,很多消費者將該啤酒誤認為是山東青島所產的啤酒而購買。調查中,A公司提出自己是受委託加工,並提供了一份當年2月與山東省的青島**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簽訂的《啤酒委託加工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A公司負責啤酒生產,啤酒標識全部由B公司提供,加工費每件**元,A公司不得對外銷售”。但經調查核實,A公司生產出的啤酒並未交給B公司,而是全部由A公司自行銷售;B公司也未向A公司支付加工費,相反地,A公司按啤酒生產量向B公司支付手續費。另經查明,B公司本身並不生產銷售啤酒,其主要業務是向外省啤酒廠家提供啤酒標識收取手續費,當地工商局正對B公司開展調查。
二、處理
該縣工商局調查核實後認為:A、B公司之間的《啤酒委託加工協議書》只是個幌子,A公司並不是受委託加工,而是利用消費者對山東青島所產啤酒質量的某種信任心理,透過非法使用B公司的名稱和地址以及故意突出標註“山東青島”字樣,使人誤認為其所產啤酒為“山東青島”所產,變相偽造產地,對啤酒產地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構成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㈢項和第㈣項所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該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和《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責令A公司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
三、評析
誠實信用,是市場交易的一項基本原則。我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要求產品標識必須真實,並標明生產廠廠名和廠址。國家工商總局1999年釋出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也規定:“企業使用名稱,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為了防止市場混淆,經國務院批准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㈢項透過對“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的行為設定行政處罰,從而禁止企業許可他人使用其企業名稱。《產品質量法》第五條規定:“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㈢項和第㈣項則進一步明確,“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以及“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均構成不正當競爭。
當然,委託加工產品的廠名廠址標註,是個比較特殊的情況。原國家技術監督局1997年釋出的《產品標示標註規定》第九條第三款第㈣項規定:“受委託的企業為委託人加工產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在該產品上應當標註委託人的名稱和地址”。所謂委託加工,也被稱為“定牌加工”,委託加工當事人之間其實是一種承攬合同關係,受託人(即承攬人)按照委託人(即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委託人則給付報酬(如加工費)。委託人(定作人)的合同目的是獲得工作成果,受託人(承攬人)的合同目的則是獲得加工費等報酬。
在本案中,《啤酒委託加工協議書》並未真正履行,A公司生產啤酒使用的標識是B公司提供的,但生產出的啤酒卻全部由A公司自行銷售,A公司的目的不是獲取加工費而是要使用B公司的啤酒標識,B公司的目的也不是要取得A公司生產的啤酒而是要收取所謂的“手續費”。很顯然,A、B公司之間並不是真正的委託加工關係,不符合《產品標示標註規定》第九條第三款第㈣項有關在產品上標註委託人名稱和地址的條件。因此,B公司允許他人使用其名稱和地址生產銷售產品並收取“手續費”,構成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㈢項所禁止的“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