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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授權委託書對合同的

未授權委託書對合同的範本

  篇一:沒有委託書的合同

  授權委託書

  委託人:

  法定代表人:職務:

  受委託人:姓名:

  工作單位: 職務:

  茲委託 代理委託人簽訂與 關於 合同

  授予代理權如下:

  1、代為洽談協議,商定協議內容;

  2、作為代理人在簽署協議;

  受託人在行使本委託書下的委託事項,委託人對受託人行為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本委託書有效期限至協議簽訂日期止。

  委託單位: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授權委託書

  (個人的委託代理人用)

  委託人:姓名:_______________(身份證影印件附後)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託人: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影印件附後)

  性 別: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茲委託________代理我方,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法簽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由我方負責執行,承擔責任。

  授予代理權如下:

  1、代理我方進行合同談判,商定合同內容,作為我方代理人在合同上簽字;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委託書有效期限至____________止。

  委託人:______

  年月日篇二:委託書(簡潔通用版)

  委 託 書

  委託人:性別: 身份證號:

  受託人:性別: 身份證號:

  本人委託 作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權代表我辦理相關手續,對其在辦理上述事項過程中所簽署的有關檔案,我均予以認可。

  委 託 人:

  受 託 人:

  年月日篇三:委託書合同

  委託書/合同

  共2頁第1頁以上資訊由委託方填寫,字型要清楚正規,以下由雙方協商。委託方: (蓋章)承檢方: (蓋章)地址:杭州市環城東路23號

  聯絡電話:(0571)87793301 87044463

  戶名:浙江省醫療器械檢驗所 開戶行:中信杭州平海支行 賬號:7331910182600024026 傳真:(0571)87040412

  委託方經辦人(簽字)

  承檢方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二:授權委託書簽訂注意事項

  授權委託書是指當事人為把代理權授予委託代理人而製作的一種法律文書。它是委託人實施授權行為的標誌,是產生代理權的直接根據。 授權委託書分為兩種:一種是民事代理授權委託書;另一種是訴訟代理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

  1.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業、現住址。如果委託人是法人的,則應寫明法人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情況。

  2.委託的事項一定要寫得明確、具體。應當注意的是,在民事代理中,代理人受託的事項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能夠產生一定法律後果的民事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第3款明確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如具有人身性質的遺囑、收養子女、婚姻登記等法律行為。

  3.委託的許可權範圍,是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有效的依據,律師代書時一定要寫明確。

  (1)在民事代理中,委託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的範圍有三種情況:

  A、一次委託,即代理人只能就受託的某一項事務辦理民事法律行為;

  B、特別委託,即代理人受託在一定時期內連續反覆辦理同一類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

  C、總委託,即代理人受託在一定時期內辦理有關某類事務或某一種 標的物多種民事法律行為。

  (2)在民事訴訟代理中,委託代理權分為兩種:

  A、一般委託,即委託代理人只能代當事人為一般的訴訟行為,如提出證據、進行辯論、申請財產保全等。

  B、特別委託,即委託代理人受託進行某些重大訴訟行為,如有權代理當事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有權提起上訴或反訴;有權與對方當事人和解等。理應注意的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2條針對婚姻案件的特殊性質,對當事人委託代理人時授予的代理許可權作了限制性的規定,即“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簽訂授權委託書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1.授權委託方法有三種:明示授權、默示授權和追認。

  2.委託的期限一定要寫明起與止的時間,不寫起止的時間,就容易引起爭議。

  3.特別授權委託書如果是公民之間的,應當辦理公證,以確保委託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

  追認權即,是本人透過特定的法律行為,使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的行為成為有效法律行為的權利。法律特徵主要有兩點:從性質上說,追認權是一種形成權,追認行為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對效力待定行為的承認或拒絕均取決於本人單方意志,無需徵得行為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從法律後果上說,追認權的行使結果是使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變成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本人的追認具有溯及力,一經追認,其效力待定的行為自始有效,使未經授權的效力待定行為與效力確定行為具有相同的法律後果。從而使本人承擔民事責任。追認的成立要件

  1.行為人必須以本人的名義實施了民事行為,效力待定行為的本質就是行為人代表本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若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活動,則不存在追認問題。

  2.本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對效力待定行為進行追認時,本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這不僅指本人在追認時必須具備行為能力,而且本人在實施民事行為時,也必須具備行為能力。

  3.被追認的行為必須具備合法性,被追認的效力待定行為必須是合法行為,如果承認對非法行為可以追認的話,無異於允許行為人可以實施非法的行為,而後由本人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有違於追認制度的基本原則,並且與我國的現行法律相牴觸。但是,對於完全無效的民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以及部分無效的民事行為,應當加以區別對待。追認的方式及時間我國《合同法》雖然規定了追認這一法律制度,但是並沒有具體規定追認的方式和時間,筆者認為這是我國現行《合同法》的疏漏之處,應在今後的立法中予以補充,使追認這一制度更易在司法實踐運用。追認的方式追認的表示應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行為人作出,因而,對第三人或行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同意表示,不能視為追認。就具體方式而言,追認可以採用明示方式亦可採 用默示方式。一般說來,被代理人應以明示的方式予以追認,如透過 語言、文字或其他方法直接進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追認也可以用默示方式。默示分為作為(特定行為)和不作為(默示),追認在運用默示方式時應當以積極的、肯定的行為,即可以透過本人“作為”推定其真實意思,如被代理人不返還行為人已取得的財產,或者行為人未經被代理人授權而出售被代理人的財產而事後被代理人卻接受了所得款。原則上,沉默不能視為追認,但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 形除外,如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中規定為“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即是沉默而為的追認。追認的時間《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確定追認的期限不論對行為人還是相對人來說都是十分必要的,因為該效力待定行為是否有效決定於本人是否予以追認,如果不給本人的追認權以一定期限的約束,就可能發生本人無限期拖延追認,影響儘快確定無權代理行為的法律效力,而有可能使相對人長期處於不穩定的法律關係之中而蒙受損害。然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僅規定了,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並沒有規定權利人追認的時限,這使得民事法律中的效力待定行為缺乏一個統一的時限,不得不說是一個遺憾。

  篇三:授權委託書-正常合同

  授權委託書

  公司:

  我公司在此授權 ,以我公司名義,代表我公司,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地區貴公司所屬的全部或部分商場內開展店內主題促銷活動,包括促進我公司商品銷售服務、服務顧客、對商品貨架和專櫃所屬區域內進行整理和補貨以及與商品促銷有關的其他活動。同時代表我公司與貴公司簽署2012年“促銷合作確認書”以及作為2012年“商品合同”附件的“促銷合作條件”。

  本授權委託書有效期限為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

  簽章樣本(被委託方):

  委託方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