獅子與驢的博弈
獅子與驢的博弈1
《伊索寓言》中有這樣一則故事:
一個村莊有兩個獵人。兩個獵人一起出去打獵,才能獵獲一隻鹿。如果一個獵人單兵作戰,只能打到四隻兔子。
從填飽肚子的角度來說,四隻兔子能保證一個人四天不捱餓,而一隻鹿卻差不多能讓兩個人吃上十天。這樣,兩個人的行為決策,就可寫成以下的博弈形式:要麼分別打兔子,每人得四;要麼合作,每人得十。
很明顯,與(4,4)相比,(10,10)不僅整體的福利提高,而且每個人都能得到福利改進,合作獵鹿比分頭抓兔子更具優勢。
但上面的情況是假設雙方平均分配獵物,也就是說,兩個獵人的能力和貢獻差不多,實際上並不一定如此,如果獵人甲能力強、貢獻大,他就會要求得到較大的一份,這樣,分配的結果就可能是(14,6)或(15,5)。但有一點是可以確定的,那就是能力較差的獵人乙的所得,至少要多於他獨自打獵的收益,否則,他就沒有合作的動機。
如果合作的結果是(17,3),相對於獨自獵兔(4,4)就沒有優勢了,乙的利益受到損害。這樣,我們就不能說境況得到了改善。如果合作的結果如此,乙一定不願合作。
在上面的獵鹿博弈中,我們是假設獵人按照各人的貢獻來分配獵物。如果雙方擁有的分配的話語權不平等,又會出現什麼樣的情況呢?
下面再看一則寓言:
獅子與野驢一起外出打獵,獅子力氣大,野驢跑得快。他們獵得了許多獵物。獅子把獵物分成三份,說道:“這第一份該我拿,因為我是王。第二份也該是我的,它算是我和你一起合作的報酬。至於第三份呢?如果你不準備逃走,也許,你會有生命危險。”
不妨做這樣一種假設:獵人的狩獵能力比獵人b略高一籌,但獵人b是酋長之子,擁有較高的分配權。可以設想,獵人與獵人b合作獵鹿之後的分配不是兩人平分成果,而是獵人僅分到了夠吃兩天的鹿肉,獵人b卻分到了夠吃十八天的鹿肉。在這種情況下,整體效率雖然提高,但傷害到獵人的利益。假設具有特權的獵人b透過各種手段,使獵人乖乖就範,但是,獵人的狩獵熱情遭到傷害,狩獵動機不足,這必然導致整體效率的下降。
生活中不乏這樣的案例。有兩個人合夥做生意,一個人有錢,負責出資金,一個人有神通,負責疏通關係。在共同努力下,他們的生意很紅火。
不久,那個有神通的人想獨吞生意。他向出資者提出退還那些資金,這份生意算他一個人的。出資人當然不願意,雙方僵持了很長時間,矛盾越來越尖銳,最後訴諸公堂。那個有神通的人暗地裡使壞,出資人本是原告,卻因對方早就下好了套而輸了官司,眼睜睜地看著對方獨吞了生意卻沒有辦法。
我們把視野再擴大一點,如果參加狩獵博弈的不是兩個人,而是多個人,而且在分配獵物的時候,出現了既得利益集團與弱勢群體,那麼,最後出現的情況會是怎樣的呢?
某煤礦取得了生產和安全的雙豐收,特別是在安全方面,生產一百萬噸原煤死亡率降到兩人以下,躋身同行業的先進行列。上級主管部門特撥十五萬元獎金作為獎勵。礦長召集中層幹部開了一個“分配安全獎金”會議,確定了獎金的分配方案:礦長五百五十元,副礦長五百元,科長四百元,一般管理人員二百元,工人一律五元。獎金髮下後,全礦表面上風平浪靜,但幾天後,礦裡的安全事故就接連不斷地發生:先是運輸區運轉隊的機車跳軌;接著是採區割煤機電機被燒,隨後是開拓區冒頂,兩人受傷……礦長坐不住了,帶領工作組到各隊追查事故起因,首先追查跳軌事故。機車司機說釘道工釘的道釘鬆動,巡檢維修不細心;而釘道工說是司機開得太快,造成了跳軌。
背地裡,大家說出了心裡話:“我們拿的安全獎金少,沒那份安全責任;幹部拿的獎金多,讓他們幹吧。”礦領導進行了多方面的調整工作,總算把安全事故壓了下去,然而,以前那種人人講安全、個個守規程的景象再也看不到了。
獅子與驢的博弈2
一個村莊有兩個獵人。兩個獵人一起出去打獵,才能獵獲一隻鹿。如果一個獵人單兵作戰,只能打到四隻兔子。
從填飽肚子的.角度來說,四隻兔子能保證一個人四天不捱餓,而一隻鹿卻差不多能讓兩個人吃上十天。這樣,兩個人的行為決策,就可寫成以下的博弈形式:要麼分別打兔子,每人得四;要麼合作,每人得十。
很明顯,與(4,4)相比,(10,10)不僅整體的福利提高,而且每個人都能得到福利改進,合作獵鹿比分頭抓兔子更具優勢。
但上面的情況是假設雙方平均分配獵物,也就是說,兩個獵人的能力和貢獻差不多,實際上並不一定如此,如果獵人甲能力強、貢獻大,他就會要求得到較大的一份,這樣,分配的結果就可能是(14,6)或(15,5)。但有一點是可以確定的,那就是能力較差的獵人乙的所得,至少要多於他獨自打獵的收益,否則,他就沒有合作的動機。
如果合作的結果是(17,3),相對於獨自獵兔(4,4)就沒有優勢了,乙的利益受到損害。這樣,我們就不能說境況得到了改善。如果合作的結果如此,乙一定不願合作。
在上面的獵鹿博弈中,我們是假設獵人按照各人的貢獻來分配獵物。如果雙方擁有的分配的話語權不平等,又會出現什麼樣的情況呢?
下面再看一則寓言:
獅子與野驢一起外出打獵,獅子力氣大,野驢跑得快。他們獵得了許多獵物。獅子把獵物分成三份,說道:“這第一份該我拿,因為我是王。第二份也該是我的,它算是我和你一起合作的報酬。至於第三份呢?如果你不準備逃走,也許,你會有生命危險。”
不妨做這樣一種假設:獵人A的狩獵能力比獵人B略高一籌,但獵人B是酋長之子,擁有較高的分配權。可以設想,獵人A與獵人B合作獵鹿之後的分配不是兩人平分成果,而是獵人A僅分到了夠吃兩天的鹿肉,獵人B卻分到了夠吃十八天的鹿肉。在這種情況下,整體效率雖然提高,但傷害到獵人A的利益。假設具有特權的獵人B透過各種手段,使獵人A乖乖就範,但是,獵人A的狩獵熱情遭到傷害,狩獵動機不足,這必然導致整體效率的下降。
生活中不乏這樣的案例。有兩個人合夥做生意,一個人有錢,負責出資金,一個人有神通,負責疏通關係。在共同努力下,他們的生意很紅火。
不久,那個有神通的人想獨吞生意。他向出資者提出退還那些資金,這份生意算他一個人的。出資人當然不願意,雙方僵持了很長時間,矛盾越來越尖銳,最後訴諸公堂。那個有神通的人暗地裡使壞,出資人本是原告,卻因對方早就下好了套而輸了官司,眼睜睜地看著對方獨吞了生意卻沒有辦法。
我們把視野再擴大一點,如果參加狩獵博弈的不是兩個人,而是多個人,而且在分配獵物的時候,出現了既得利益集團與弱勢群體,那麼,最後出現的情況會是怎樣的呢?
某煤礦取得了生產和安全的雙豐收,特別是在安全方面,生產一百萬噸原煤死亡率降到兩人以下,躋身同行業的先進行列。上級主管部門特撥十五萬元獎金作為獎勵。礦長召集中層幹部開了一個“分配安全獎金”會議,確定了獎金的分配方案:礦長五百五十元,副礦長五百元,科長四百元,一般管理人員二百元,工人一律五元。獎金髮下後,全礦表面上風平浪靜,但幾天後,礦裡的安全事故就接連不斷地發生:先是運輸區運轉隊的機車跳軌;接著是採區割煤機電機被燒,隨後是開拓區冒頂,兩人受傷……礦長坐不住了,帶領工作組到各隊追查事故起因,首先追查跳軌事故。機車司機說釘道工釘的道釘鬆動,巡檢維修不細心;而釘道工說是司機開得太快,造成了跳軌。
背地裡,大家說出了心裡話:“我們拿的安全獎金少,沒那份安全責任;幹部拿的獎金多,讓他們幹吧。”礦領導進行了多方面的調整工作,總算把安全事故壓了下去,然而,以前那種人人講安全、個個守規程的景象再也看不到了。
表面上的程式公平,無法保證效率,如果像上面這個煤礦分配安全獎金一樣,沒有任何公平性,又怎麼能夠保證效率呢?
這個小小的煤礦,就是我們今天的企業管理乃至社會生活中很多問題的縮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