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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外資併購中的資產評估

淺議外資併購中的資產評估

  我國目前關於外資併購最重要的法規--《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下稱“併購規定”)第十四條規定:“ 併購當事人應以資產評估機構對擬轉讓的股權價值或擬出售資產的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併購當事人可以約定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應採用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禁止以明顯低於評估結果的價格轉讓股權或出售資產,變相向境外轉移資本。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導致以國有資產投資形成的股權變更或國有資產產權轉移時,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併購規定確立了資產評估為我國外資併購法定程式的原則。筆者結合自身長期從事外資併購的經驗和財稅背景,試以通俗易懂的言語對外資併購中的資產評估問題進行如下小結。

  1. 評估目的

  一般來說,外資併購確定成交價格需經過評估、定價、談判、成交四個階段。資產評估的目的並不是確定最終成交價,其只是作為一種工具或手段,為交易各方及評估報告使用者(如外資主管部門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供參考依據。因此,我們應該對外資併購中資產評估的作用給予客觀評價,不應高估或低估。但不容忽視的是,在外資併購實務中,很多併購當事人委託評估機構實施資產評估的目的僅僅是 “走過場”,以滿足外資部門及/或國資部門的檔案稽核需要;更有甚者,對資產評估機構指手畫腳,將評估結果達到其要求作為委託評估機構或支付評估費用的前提條件。

  2. 評估範圍

  在實施評估前,明確資產評估的範圍也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因為評估的目的和範圍決定了評估工作的組織和評估方法的選擇。評估範圍因併購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外資併購方式可分為股權併購和資產併購,亦可分為整體併購和部分併購,相對應的資產評估範圍也有所不同。例如在整體併購的情況下,應納入評估範圍的資產包括被併購企業的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負債,同時應考慮被併購企業的商譽;在部分併購的情況下,資產評估的範圍則只包括一項或幾項資產。此外,交易性質、交易架構、交易方案及交易稅負等因素都會影響到評估範圍的確定。許多評估機構在對企業併購的評估過程往往只注重對有形資產的評估,而忽略了對無形資產(尤其是商譽)的評估,導致了評估結果不公允乃至國有資產的流失。

  3. 評估機構

  外資併購中的資產評估機構必須為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有相應資質(如國有資產評估)的評估機構,該等評估機構一般由併購當事人共同選定。值得注意的是:外資併購中的資產評估機構和審計機構不能為同一個機構。

  4. 評估方法

  資產評估的基本方法有三種:收益法、市場法和成本法。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物件、價值型別、資料收集情況等相關條件,分析收益法、市場法和成本法三種資產評估基本方法的.適用性,恰當選擇一種或多種資產評估基本方法。

  企業價值評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透過將被評估企業預期收益資本化或折現以確定評估物件價值的評估思路,收益法中常用的兩種具體方法是收益資本化法和未來收益折現法;企業價值評估中的市場法,是指將評估物件與參考企業、在市場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業、股東權益、證券等權益性資產進行比較以確定評估物件價值的評估思路,市場法中常用的兩種方法是參考企業比較法和併購案例比較;企業價值評估中的成本法也稱資產基礎法,是指在合理評估企業各項資產價值和負債的基礎上確定評估物件價值的評估思路,以持續經營為前提對企業進行評估時,成本法一般不應當作為惟一使用的評估方法。

  很多資產評估機構按照企業淨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資產評估,筆者認為該等做法很值得商榷,至少不符合併購規定所要求的“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判斷資產的價值要考慮很多因素,其中包括收益等,而不僅僅是帳面成本。看一個企業值不值錢,就是看它的贏利能力,如果把它賣來繼續經營,是看它最終的贏利能力。筆者認為,在三種評估方法中,往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把其中一種作為主要方法,其它的作為次要方法及/或驗證方法。

  5. 評估結果

  評估是一個藝術,為了最終得到各方的認可,要經過很多溝通、討論。在討論過程當中,評估師要始終保持其獨立性。如果出現重大變化或評估報告有效期(國內一般為一年)已過,應當重新進行評估。請注意,評估報告日期和外資併購成交日可能存在較長時間,專業律師起草併購合同時應考慮到併購對價的調整問題。此外,在外資併購成交價格低於評估價格百分之九十的情況下,可能無法獲得外資部門及/或國資部門的認可,在此情況下併購當事人應事先與相關外資及/或國資部門進行充分溝通。

  6. 國有資產

  根據併購規定的規定:“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導致以國有資產投資形成的股權變更或國有資產產權轉移時,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該等“有關規定”包括了《企業國有資產法》(09年5月1日起施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91號令)以及《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等。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外資併購中國有資產的評估必須委託具有國有資產評估資質的機構實施,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須經有權國資部門的核準或備案。由於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尚不完善,各地關於國有資產評估的做法不盡相同,併購當事人在國有資產評估之前應與有關國資部門進行充分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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