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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管理制度示本

社會團體管理制度示範文字

  社會團體管理制度如何制定?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社會團體管理制度示範文字,供大家閱讀參考。

  社會團體管理制度示範文字

  為加快建立現代社會組織體制,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按照《xx市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指引(試行)》,制定《xx市社會團體管理制度示範文字(試行)》(以下簡稱《示範文字》)。各社會團體可根據章程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以下列示範文字為基礎,制定各自的管理制度,並按規定審議通過後,遵照執行。

  第一條 為規範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統稱會員大會)工作,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xx市××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由會員(代表)組成會員大會(會員數量在100個以上,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

  第三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年(最多不能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透過,報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舉行。大會的.決議須經出席會員大會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贊成方能生效。

  修改章程,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組織解散等重大事務,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贊成方能生效。

  第八條 秘書處在會員大會召開的三個工作日前,必須將大會的主要議題和會議的時間、地點書面通知各會員單位和代表本人。

  第九條 會員大會應當公正、合理地安排會議議程和議題,確保會員大會能夠對每個議題進行充分的討論。

  未經討論的事項,原則上不得在會員大會上表決。

  第十條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一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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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商會等)理事會制度示範文字

  第一條 為規範本會理事會管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xx市××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多於會員(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三條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擬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六)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七)制訂本會的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和變更事項;

  (九)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長可在五個工作日內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會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提議時。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

  監事會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

  第七條 理事會定期會議應在會議召開三個工作日以前、臨時會議建議在會議召開前書面通知全體理事,通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會議日期和地點、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八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第九條 理事會以理事會會議形式行使職權,可採取舉手表決或投票方式做出決議。但就與理事有重大利害關係的事項表決時,該理事應當迴避,不得參與表決。

  理事會會議做出的決議,應由出席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第十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簽到和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人,應在本次理事會會議結束前對本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並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出席會議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

  理事會的簽到、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妥善保管,並應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單;

  (三)會議議程;

  (四)理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

  第十二條 監事會成員和聘任制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十三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由理事會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