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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責任追究制度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通用10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學校責任追究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 篇1

  一、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小組組織機構:

  組長:校長

  副組長:

  組員:

  二、責任追究: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各項工作,對學校食物中毒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理要做到相關人員配備到位,設施齊全,指揮有力。

  後勤主任:配合校長開展學校食物中毒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理工作,對校園商店及學校宿舍負有檢查督導的責任。

  管理員:全面負責學校宿舍管理工作,對在宿舍內發生的師生中毒事件負有主要責任。

  保安:全面負責校園師生服務部的衛生及食品安全工作,對在其職責範圍內發生的不良事件負有主要責任。

  衛生員:負責對師生進行衛生知識宣傳工作;按照學校要求對有關部門衛生情況進行檢查督導;做到隨時保證搶救藥品到位,搶救儀器正常使用。

  伙伕:學校食堂衛生及安全負責人。

  值班教師:做好現場救護並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絡。

  對翫忽職守,造成不良後果的責任人將嚴肅處理,並上報上級有關部門。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 篇2

  一、我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校舍安全、學校消防安全、飲食衛生安全、交通安全、體育設施安全、大型活動安全、師生安全教育等學校各項安全工作。對於出現的重大責任事故負有領導責任。

  二、校長對學校一切安全工作是第一責任人,負總責。分管安全的副校長和分管具體工作的人員負直接責任。

  三、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於因責任心不強或翫忽職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四、各辦公室安全責任人對本辦公室的安全負責,對於因責任心不強造成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五、電工必須定期檢查校內用電設施,確保學校正常、安全用電。對於因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要追究其直接責任。

  六、學校食堂管理員對學校食堂、小賣店安全負責,要嚴格監督檢查學校的食堂、小賣店的衛生以及其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定期檢查進貨渠道,杜絕"三無"產品,加強對學校食品衛生每一個環節的檢查,食品的採購、運輸、儲存、留驗等否符合衛生標準,從業人員是否符合衛生要求等每個環節實行完整的過程控制。要教育食堂工作人員提高安全意識,作好防範工作。認真作好防火、防盜、防毒工作。要定期檢查身體,上崗要佩帶健康卡。對於責任心不強造成的安全事故,學校食堂管理委員會負有直接責任。

  七、政教工作人員,要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對於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連帶責任。

  八、班主任和任課教師負有對學生經常進行安全教育的責任,教育的內容要記錄在案,發現學生有異常現象應及時教育和報告,特別是對於厭學、逃學的學生要隨時掌握其動向並記錄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確立安全資訊員,以便及時掌握情況。班主任對於本班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責任。任課教師對在上課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九、制定安全應急預案,舉行大型活動或到校外活動要做到人員、措施、預案、責任全落實。否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十、學生家長要對學生離校期間的安全負起監護責任,對於監護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學生家長要負起全部責任。

  十一、學生本人在校期間因不遵守紀律、對於存在安全隱患(學校因某些原因,暫時無法排除)的地點、設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負有全部責任。

  十二、學生及家長違反學校制定的《學生往返學校交通安全要求》,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其直接責任。

  十三、師生、家長要嚴格遵守簽定的目標責任書的規定,切實增強安全意識,保護好師生人身、財產安全。對於違反規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嚴格追究其責任。

  十四、對於以上各條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記過、賠償、不進職、不聘、開除留有、報上級批准撤職或者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翫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 篇3

  為加強我校的安全保衛工作,保障師生的生命安全,根據上級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制定本制度。

  一、各學區校長、分校組長及其相關人員在安全保衛工作中出現失誤,需要追究責任者,均適用於本制度。

  二、根據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如出現安全事故,不報、漏報及報告不及時造成惡劣後果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學校主要領導人的責任。

  三、各學校要認真進行安全知識的教育,採取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認真組織開展各項安全活動,如因工作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學校主要領導人的責任。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學生傷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學校領導給行政處分。

  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2、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有明顯疏漏,或管理混亂,存有安全隱患,而末及時採取措施的。

  3、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4、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覆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其他有關規定的。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

  1、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校外活動,末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末在可予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安排末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末成人參加的勞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

  3、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末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4、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末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5、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末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末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6、對學生擅自離校等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教師發現或知道,末及時告知學生監護人,導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六、對違反以上規定,造成特別嚴重的安全事故,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進行黨紀、政紀處理和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 篇4

  為了進一步依法治校,強化法律法規意識和責任意識,落實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規範工作規程和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和工作效益,根據國務院及上級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責任追究制度。

  一、責任追究的範圍

  學校規章制度涉及的各個方面所發生的責任事件、學校設定的各個部門、各個崗位的責任人員。

  二、責任追究的形式

  1、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工作紀律或翫忽職守、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崗位職責而造成不良影響、事故或經濟損失者,視後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理、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行政處理為:調離崗位、解除聘任。

  行政處分為:警告、記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辭退、開除。

  經濟處罰為:賠款、罰款、扣發工資、崗位津貼。對觸犯國家刑律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視責任性質,將責任追究分為直接責任追究、間接責任追究、領導責任追究和連帶責任追究。

  三、責任追究的程式

  1、部門自我追究:對照學校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部門定期和不定期進行工作檢查,發現問題,在部門處理範圍內的由部門處理,報學校備案。重大事故由部門自查後,報學校逐級予以追究。

  2、學校追究:

  (1)對部門上報的重大問題,視責任範圍大小,後果嚴重程度逐級予以追究。

  (2)對照各項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每學年度末進行考核並且不定期地對各部門、各工作崗位進行抽查,發現問題逐級予以追究。

  (3)對偶發重大事故,學校及時逐級予以追究。

  四、責任追究認定許可權

  1、屬批評教育、行政處理、經濟處罰範圍內的一般責任追究,由各部門研究處理。

  2、屬行政處理、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範圍內的重大責任追究,由校務會議研究決定。

  五、責任追究的監督

  對重大責任事件和有關責任人,在追究的過程中,學校行政應及時向工會委員會和教代會民主監督委員會通報。被追究責任的個人如有異議,有權向校長、工會或上級反映,校長在認真聽取意見和進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經校務會議研究可以更改原處理意見,並同時追究有關處理人的.責任。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 篇5

  (一)根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關規定,各部門、各年級責任人對本部門、本年級的安全穩定工作負全部責任,安全目標作為本部門目標責任的一部分列入目標責任書,學校把安全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部門的考核內容之一,學校實行安全責任事故一票否決制。

  (二)各部門責任人對下列治安事故的防範、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及本制度的規定,失職、瀆職情形或者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制度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翫忽職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暴力事件事故

  2. 食物中毒事故

  3. 火災事故

  4. 傳染病事故

  5. 實驗室事故

  6. 體育活動事故

  7. 校外集體活動事故

  8. 其它安全事故

  (三)各部門、各年級依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的規定,對本部門、本年級的人員及財產安全負責。事故發生後,應及時報校領導及校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並做出妥善處理。

  (四)各部門、各年級應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分析、佈置、督促、檢查本部門的安全工作,並對全體人員特別是重點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五)各部門、各年級對自查出的特別是校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查出的安全隱患,應高度重視,及時整改。如因整改不及時而引發安全事故的,各部門、各年級責任人及直接責任人均應追究責任,並根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對以上人員予以行政、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組織學生參加實習、社會時間以及社會公益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

  (七)使用臨時工作人員的部門,要及時將所使用臨時工作人員的情況報校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備案,對臨時工作人員要予以監督、檢查,對不瞭解情況或工作不再需要的人員要及時辭退,並限期離開學校。如因沒有實施監督、檢查或監督、檢查不力以及沒能及時清退應清退人員,造成嚴重後果者,要追究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八)事故發生後,部門應及時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並應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違反此規定,將追究部門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九)任何部門或個人均有責任向校領導及校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報告安全事故隱患,有權舉報部門或個人不履行安全職責或不按要求整改安全隱患的行為。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 篇6

  第一條 為最佳化發展環境,推進規範化服務型單位建設,健全監督機制,強化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責任追究的物件:全體教職員工。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違反行政效能建設有關規定的行為有權投訴、檢舉、控告。

  學校由主要負責人授權履行效能監察職責的機構負責。

  第四條 責任追究的內容

  (一)未按規定建立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並採取具體措施貫徹落實的;

  (二)多次發生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規定行為的;

  (三)屬於本單位辦理的事項,超時辦結的;

  (四)應由本單位上報審批的事項,拖延上報的;

  (五)不按規定承諾本部門辦理事項時限的;

  (六)服務視窗無人值班的;

  (七)工作人員態度惡劣,故意刁難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八)對重大或緊急事項,不按規定及時請求、上報並妥善處置的;

  (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控告不及時處理的;

  (十)公務時間擅自離崗的;

  (十一)不按規定接待、指導、引導、協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辦理有關事項的;

  (十二)應當當場辦結而不當場辦結的;

  (十三)因辦事拖拉、推諉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或不履行工作職責,造成重大失誤或差錯的;

  (十四)在工作中,違反工作程式,不正確履行職責,工作責任心不強,造成重大影響或差錯的;

  (十五)在工作中,大局意識不強,不分場合發表或談論過激言論,尤其是在網路上談論或發表有損教師形象的言論和貼子的;造謠生事,製造事端,惡意中傷,誣告誹謗,假借他人名義惡意舉報不屬實的;

  (十六)敬業精神不夠,工作期間辦理與工作無關的事宜,上網聊天、玩遊戲、炒股票的;工作業績差,無故不參加單位組織召開的各種會議的,出現上班遲到、早退現象的;不服從組織安排,不貫徹執行組織管理決定的;出現師德師風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十七)其它違反相關規定,應當受到責任追究的。

  第五條 責任追究的程式。因受到服務物件、群眾投訴的,或經檢查發現的,由學校效能建設領導小組研究確定進行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的,由學校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或按照法律、法規或其他有關規定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條 責任追究的處理。有受到服務物件、群眾投訴或經檢查發現的,經查證屬實,應當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情節較輕的,責令直接責任人作出書面檢查,並在一定範圍、一定場合公開檢討。

  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告誡。

  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或後果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年度考核時緩定等次或解除聘任合同,並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

  (一)主動賠禮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諒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後果發生未造成損失和影響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的;

  (四)其他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情形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責任行為的;

  (二)干擾、阻撓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三)打擊、報復、陷害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調查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的;

  (四)拒不執行效能建設領導小組作出的監察決定,或無正當理由拒不採納監察建議的;

  (五)被暗訪查出的違反效能建設的行為;

  (六)其他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情形的。

  第九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單位和人員,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責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提起申訴。

  第十條 本制度所稱告誡是指對違反行政效能建設有關規定,但不夠紀律處分的人員,以書面形式進行批評教育的問責方式。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 篇7

  為了強化值日管理人員責任,制定本制度。

  一、校務值日責任追究

  1、負責學校日常管理,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

  2、及時妥善處理偶發事件,並做好彙報;

  3、堅持組織早鍛鍊、升旗、課間操和路隊護送。

  4、堅持檢查教師到崗、坐班情況,於當日九點交教師簽到簿;堅持組織班主任維護就餐、就寢次序。

  5、堅持一日兩次檢查教室、寢室、清潔區的清潔衛生。

  6、監督指導門衛工作,確保學校安全。

  7、當日夜裡十點半(無晚自習的下午四點)關辦公用電、電腦,三個辦公室鎖門窗,如實填寫好校務日誌交校長辦公室。

  8、值日補助一天22元、無早自習的20元,無晚自習的17元。檢查、記載、關電鎖門欠缺的一項次扣款5元。校長抽查發現的問題,如果行政值日沒有發現,一人次罰款10元,並與失責教職工進行同等責任追究。

  9、請其他校務成員頂替值日,需報校長批准。否則一次罰款10元。

  10、值日當晚學生沒有放假的,校務人員不得在校外住宿,否則一次罰款10元。

  11、值日期間出現嚴重失誤的,引咎辭職。

  二、教師值日責任追究

  1、午休值日一次補助10元,遲到、早退一次扣款2元。

  2、校外巡查一次補助5元。

  3、安排的值日不參加的,除不享受補助外,一次罰款5元。

  三、班主任值日按班主任管理辦法執行。

  四、所有記載以校務值日和校長抽查記載為準。

  五、被進行責任追究的值日管理人員,當月不得評優。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 篇8

  為了切實做好學校安全工作,加大校園安全的監管和防範力度,努力營造安全、有序、穩定的校園環境,規範各種校園安全事件的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杜絕各類安全事故,全面建立“平安校園”,特制定我校安全事故責任認定、責任追究制度。

  一、領導機構:

  為了確保該項工作的認真、嚴肅、規範、實效,學校特成立學校安全事故認定、追究工作小組,工作小組成員組成: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二、事故認定:

  學校對安全事故分為三類:教學事故,學生人身傷害(亡)事故和財務損壞事故。對學校出現的各種安全事件,要由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責成專人對出現的事件進行認真、詳細、準確、客觀的調查取證,並提交學校安全事故認定、追究工作小組,並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影響進行事故性質的分析、認定,確定事件性質。

  三、事故追究:

  對學校出現的各種安全事件的性質一旦經學校安全事故認定、追究工作小組分析、研究、認定為安全責任事故,並分清事故的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分管責任和協管責任等責任範圍,再根據學校制定安全責任事故追究程式進行事故責任追究。

  1、追究程式:

  教學事故:

  教學事故責任追究程式:

  課任教師——班主任——年級組長——教導主任—安全辦公室主任—分管教學副校長——校長

  學生人身傷害(亡)事故:

  學生人身傷害(亡)故責任追究程式:課任教師——班主任——年級組長——教導主任——安全辦公室主任——分管安全副校長——校長

  財物損壞事故:

  課任教師——班主任——年級組長——總務主任——安全辦公室主任——分管總務副校長——校長

  2、責任追究:

  對安全事故的當事人視事故範圍、性質、責任和影響進行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追究形式分為:班級扣分、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三類,具體標準由學校安全事故認定、追究工作小組認定、實施。

  本制度內容不盡之處將在具體實施過程不斷加以補充、完善,並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執行。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 篇9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防範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保障廣大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正職負責人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翫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大火災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築質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險藥品和化學危險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裝置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動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來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傳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對重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比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翫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學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採取行政措施,對本學校實施安全監督管理,保障本學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對本學校或者職責範圍內防範重大的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的迅速和妥善處理責任。

  第五條學校應當每個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防範重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召集有關負責人參加,分析、佈置、督促、檢查本學校防範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應當作出決定並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範措施必須嚴格實施。

  第六條學校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學校容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安全事故的防範明確責任、採取措施,並組織進行嚴格檢查。

  第七條學校必須制定本學校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並將安全事故應急處理蕷集報區教體局備案。

  第八條學校應當對本制度第二條所列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查處;發現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條學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範圍的,應當立即向有關管轄權或者負有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學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按照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學校違反本規定的,對校長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組織者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應當按照“學校突發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並應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學校違反前款規定的,對學校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第十二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學校應當迅速組織救助,有關人員應當服從指揮、排程,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由教體局協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並由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依照本制度對有關負責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其他法律責任的意見。區教體局依據調查報告,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有權向區教體局舉報學校及負責人不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教體局接到報告或者舉報後,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對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追究行政責任的辦法,由學校參照本規定製定。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 篇10

  第一條 為完善福泉市第四小學行政決策機制,提高決策質量,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的統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校各部門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決策責任,是指決策者違反教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制度的規定導致決策錯誤,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或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影響,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本制度所稱決策者,是指對決策享有最終決定權的人,可以是一人或者數人。

  第四條 學校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學校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工作。

  第五條 決策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責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和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 決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決策錯誤的,應當依法追究決策者的決策責任:

  (一)決策者超越法定職權實施決策的;

  (二)決策者未按決策程式進行決策的;

  (三)決策者明知決策錯誤,而未及時採取措施加以糾正的;

  (四)決策者對本應由自己作出的決策,推諉或者拖延作出決策的;

  (五)決策者違反規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決策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 追究決策者的決策責任應當根據過錯情節、損害後果和影響大小,按照下列方式追究:

  (一)批評教育;

  (二)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

  (三)調離原崗位;

  (四)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五)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六)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條 決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出現兩次以上應當追究決策責任情形的;

  (二)干擾、阻礙或者不配合對其決策過錯行為進行調查的;

  (三)對控告人、檢舉人或者決策責任追究承辦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應當從重處理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決策者主動糾正錯誤,並未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決策責任。

  第十條 行政決策責任追究過程中,責任人依法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 行政決策責任追究部門在調查、處理時應當聽取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一條 責任人對行政決策責任追究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可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或者同級監察機關提出申訴。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