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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的組成格式與內容要求

議案的組成格式與內容要求

  議案內容要求

  議案涉及的內容必須系該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否則便無權審議。但由於該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的職權範圍不同,議案的內容也就有所不同了。

  議案的結構一般是由議案的種類決定的。

  1、平日議案。其寫作一般與政府正常公文寫作一樣。

  2、會議議案。會議議案大致包括以下內容:文頭、案由、主送機關、主體、提議案單位、日期、審查意見等。

  文頭。常以“某某某人民代表大會議案”式樣。文頭紙業已開式固定。

  案由。即標題,一般由議案提出機關名稱、事由及文種名稱組成。事由部分要把該議案的核心內容表達出來。

  主送機關。議案的'主送機關只能是同級的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即與人民政府同級的權力機關。

  主體。主體部分包括理由、內容、解決辦法、程式要求。

  提議案單位或代表。提議單位要和主送機關平級,提議案的代表若聯名提出則要將所提代表名稱都列上。從實際情況看,議案提議機關與該機關首腦同時署名的也多見。

  日期。即所提議案提交主送機關的日期。

  審查意見。即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所透過的“決定立案”還是”不予立案“的意見。

  除行政公文”議案“外,黨派,群眾團體也使用議案提請組織審議事項的,但兩者依據不同,前者依法律程式,後者則根據本組織的章程。

  議案組成格式

  “議案”一般由公文常規的標題、正文和落款三部分組成,落款亦分上、下款。

  標題

  標題由發文機關、事由(提請審議事項)、文種三部分構成。如《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草案)的議案>的議案》,發文機關是國務院,“事由”是“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草案)》”,“文種”即“提案”。

  正文

  從內容上看,由提請審議內容、說明(緣由、目的、意義、形成過程等)和要求組成。從形式上看,除多以“要求”結尾外,可以從提出審議事項開頭,然後加以說明;也可以在開頭說明議案的緣起或目的意義或形成過程,然後再提出審議事項,再結尾。

  落款

  上款,即收文機關,某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有的要寫明某次或第幾屆第幾次會議。下款,發文機關和行政首長簽名,另行寫提請審議的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