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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怎麼寫

議案怎麼寫

  一、什麼是人大代表的提議案權?

  議案是也就是我們平常說的代表議案,即人大代表討論解決某一問 題的辦法、措施、意見和方案。全國或地方各級人大會議召開時的某一個代表團,或30人以上全國人大代表聯名,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聯名,鄉鎮人大代表5人以上聯名,依照法定程式向本級人大會議提出供人大會議審議並作出決定的議事原案。人民代表的提議案權就是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事原案的權利。依法提出議案是代表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代表的一項重要權利。從實質上看,人大代表提議案如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一樣,既是發表自己政見的過程,也是衡量一個代表的議政水平高低,參與管理國家事務能力大小的重要標尺。“憲法”、“地方組織法”和“代表法”對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權利的規定。

  《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分別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雖然《憲法》在對全國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議案的權利作明確規定之時尚未對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提出議案的權利作規定。但《地方組織法》卻依據《憲法》原則彌補了這一點。如《地方組織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就明確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2代表十人以上聯名,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此外,《地方組織法》第十九條還對縣以上各級人大代表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也作了明確規定。而《代表法》第九條和第十八條則對全國各級人大代表依法向本級人大提出議案和向本級人大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作了同樣明確的規定。從上述可見,我們作出這樣的回答:由於法律規定了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是“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提出的,所以我們把人大代表提議案和建議的權利稱之為“人大代表的提議案權”。

  二、議案的形成要具備哪些條件?

  一般的說,形成一個議案要具備三個條件:

  1.從提出議案的主體來說,要具備提議案的法定資格或符合法定的 代表聯名人數。縣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 人以上聯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5人以上聯名,也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2.從議案的內容來說,所提議案的內容必須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如果屬於政府工作方面的事情,則不應該以議案的形式去提出,而要用建議、批評和意見形式去提出。實踐中,由於“屬於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內容不易把握,因而每年召開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都有數量相當多的議案實際上是屬於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 批評和意見,因此,每次大會上經過大會主席團討論透過,都要把人大代表提出的很多議案轉為建議、批評和意見去處理。

  3.從議案提出的時間來看,所提議案必須符合法定時間要求。雖然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議案可以在大會舉行前提出,但實踐中絕大多數是在大會期間並在大會主席團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前提出的。如果在大會主席團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後提出的議案就要當做建議、批評和意見來處理。以上三個條件,是對議案的最基本要求,工作中習慣稱為硬體。

  代表在提出議案時,還應當注意幾個具體問題:一是要一事一案。一個議案只就一個問題提出案由、案據和方案,不要把幾個問題放在一個議案中提出;二是要使用大會印發的議案專用紙;三是參加聯名提出議案的代表,要親筆簽名,並填寫清楚代表證號、郵政編碼和通訊地址。在同一提案中,代表不能重複簽名。議案由誰領銜,請提出議案的代表自己商定。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需要由代表團全體會議的過半數透過,並由代表團負責人簽名;四是對列入本次大會審議的各項議案的意見,可以在有關會議上發表,也可以整理成書面意見直接送大會秘書處,不要作為議案提出;五是書寫要工整,字跡要清楚可認,以保證大會秘書處按照程式及時處理。

  三、如何寫議案和提出議案?

  議案的寫法。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代表團或代表聯名依法提出議案,一般都填寫由大會統一印製的議案專用紙。在撰寫代表團或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一件議案中只能就一個問題提出案由、案據和方案,不得把多個問題並列到一個議案中提出,以免造成人大會議召開時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在審議中的困難。

  2.議案的書寫要工整,字跡要清楚。(現在電腦列印普及了,最好用電腦打字打在上面,或打好後貼在議案紙上)。

  3.參加聯名提出議案的每位代表,都要親自簽名,但不要重複簽名;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需要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透過,並由代表團負責人簽名。

  議案的提出。根據代表法的規定,代表提出議案,應是代表依法履行職權的一項重要形式。代表在履行議案提出的這項職權時,應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要積極參加當地人大常委會組織的代表的`視察活動和調研活動,並結合自身平時的調查,注意廣泛收集提議案的素材。(當代表的調研活動是貫穿於整個代表任期內的,不是為了開會才突擊一下);二是代表撰寫議案前應認真學習有關法律和檔案,瞭解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和方針政策,以便於使自己所提議案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據,能為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或“一府兩院”所參考和採納。(因為如果不加強學習,不注重吸收新的資訊,也就寫不好有使用價值的議案);三是應當注重恰當行使提議案權。從以往的情況看,有的人大代表對代表議案的性質和作用不甚瞭解,以為不管什麼事,只要用議案的形式提出,就會受到重視,因而受當地委託,在人大會議上,以議案形式提出屬於政府職權範圍內的事情,向國家要專案,要投資,或要求解決某項專款等事項。象這類屬於政府要辦的事情則不宜作為議案提出,而可作為建議提出。如每年的全國和省、市、縣(區)人大會上,代表們又要提有關爭取經濟專案的事,雖然這很有必要,但最好是以建議的形式提出。因為如果以議案形式提出,最終也要轉為建議辦理,而且提議案必須是10 人以上代表聯名,這個過程比提建議複雜得多,所以最好用建議的形式提出。

  四、議案的處理有哪些程式?

  議案的處理程式是由法律規定的。根據地方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代表聯名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一是主席團決定列入大會議程;(這種情況較少,因為列入大會議程 就要當年實施);二是主席團決定不列入大會議程;(這種情況較多,因為大多議案都 要轉為建議辦理) 而對於已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就要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各代表團進 5 行審議,在各代表團審議後,就可由主席團審議決定將已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直接提請人民代表大會的全體會議表決。另外,如果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並報人民代表大會的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下次人大會議審議。而對於不列入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經大會主席團審議決定後,可以轉作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對於代表議案中途能不能撤回的問題,應依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辦理,即代表依法提出的議案,經大會主席團研究決定列入了大會會議議程,並提交了全體代表審議,如果是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大會主席團同意,可以撤回,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也即行終止; 如果交付大會表決了,就不能再撤回了。

  五、人大代表提議案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根據代表法的規定,提議案權,是代表的一項重要職權。人大代表在 行使這項職權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1.議案所涉及的內容應當屬於人大職權範圍。議案這個名稱是六屆 全國人大時開始使用的,在五屆全國人大時稱為提案。由於人大代表提出的提案中大量是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往往不是屬於人大的職權範圍內的事,而是屬於應由政府等國家機關去處理的事,所以, 1982 年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決定把提案分開,屬於人大職權範圍內的事,稱作議案,由人大來處理;屬於各方面工作的事,稱作建議、批評和意見,交由有關組織和部門去處理。但在實際工作中,代表提出的議案中仍然有大量的是對各方面工作建議、批評和意見。因此,如何把握議案內容,按照法律規定來提出議案仍然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

  2.對議案與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作用要有正確的認識。有些代表之所以把本屬於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以議案的形式提出來,往往處於6這樣一種心理,認為用議案的形式提出的事情容易受到重視,用建議、批評和意見形式提出的事情相對難以受到重視。其實這是一種誤解,議案由人大來處理,當然會受到重視,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政府部門和其他組織和部門來處理,同樣也會受到重視,很多組織和部門承辦代表建議不僅領導親自過問,有專門班子,還建立了承辦制度,特別是最近幾年來承辦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工作有了很大改進。而更主要的是,國家權力機關與行政機關在處理議案與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中,有著明確的分工。

  3.應當注意恰當行使提議案權。從以往的情況看,有的人大代表對代表議案的性質和作用,不甚瞭解,以為不管什麼事,只要一用議案的形式提出,就會受到重視,甚至受到當地負責人委託,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以議案形式提出屬於政府的事情,向國家要專案,要投資,這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個問題。

  4.要提高切實提高議案質量。提高議案質量,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合,更需要人大代表本身的重視和努力。為提高議案質量,提案人應當對所提議案有調查、有研究、有自己的見解,甚至還要有解決問題的方案。

  六、什麼是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權?

  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權是指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機關和組織必須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的權利。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對各方面工作的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對各方面工作的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鄉鎮人大代表平時的代表建議由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反映和轉交給本級人民政府。

  七、什麼是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代表建議的寫法和要求有哪些?

  解答什麼是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從以下兩個方面來探討和回答:

  1.從概念上講。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或“一府兩院”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看法、主張和意見等的總稱,通常被簡稱為“代表建議”。

  2.從特點上講。人大代表建議具有以下兩個主要特點: 一是法定性。人大代表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或“一府兩院”提出對其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政治表現,不同於一般群眾提出的建議和意見,有關部門必須按照一定的規定和程 序進行辦理和答覆。二是針對性。人大代表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或“一府兩院”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實質上是為國家機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出主意、想辦法”。由於代表建議具有這些作用,因而它就必須具有針對性。代表建議只有具有較強的針對性,才有解決某些問題的參考價值。人大代表如何提出建議及其寫法和要求。從人大代表提出建議這個角度來看。代表建議既可以向人大會議提出,也可在人大會議閉會期間向人大常委會提出。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代表提出建議還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內容應該是針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或“一府兩院”各方面工作的; 二是應該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大多是在人大會議各代表團開會討論和審議時提出,或在人大代表參加視察和執法檢查時提出。從人大代表建議的寫法及其要求這個角度來看。人大代表建議一般是以書面形式提出的,但嚴格地說,代表建議不是一個完全成熟的文種,因為它還沒有固定的格式,寫法也不定型。因此,代表建議在寫法上應符合有關規定性的要求。這種規定性的要求,概括起來就是“六要五不要”。所謂“六要”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