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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實施細則

規劃實施細則四篇

  篇一: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46號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已於2005年10月28日經建設部第76次常務會議討論透過,現予釋出,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規劃是政府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考慮人民群眾需要,改善人居環境,方便群眾生活,充分關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勢群體,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

  第七條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大、中城市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分割槽規劃。

  城市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

  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採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

  第十條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工作。

  第二章 城市規劃編制組織

  第十一條

  (一) 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分割槽規劃。具體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二)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制定近期建設規劃。

  (三)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已經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城市分割槽規劃組織編制。

  (四)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有關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委託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

  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基礎設施的支撐能力和建設條件做出評價;針對存在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從土地、水、能源和環境等城市長期的發展保障出發,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著眼區域統籌和城鄉統籌,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佈局等戰略問題進行前瞻性研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工作基礎。

  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按照以下程式組織編制:

  (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組織前期研究,在此基礎上,按規定提出進行編制工作

  的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組織編制。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

  (二)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按規定提請審查。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三)依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成果,按法定程式報請審查和批准。

  第十四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對於涉及資源與環境保護、區域統籌與城鄉統籌、城市發展目標與空間佈局、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重大專題,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組織下,由相關領域的專家領銜進行研究。

  第十五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組織下,充分吸取政府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的意見。

  對於政府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提出意見的採納結果,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材料的專題組成部分。

  組織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充分聽取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保證有關專業規劃的空間落實。

  第十六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採取有效措施,充分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在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中,應當採取公示、徵詢等方式,充分聽取規劃涉及的單位、公眾的意見。對有關意見採納結果應當公佈。

  第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調整,應當按規定向規劃審批機關提出調整報告,經認定後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調整。

  城市詳細規劃調整,應當取得規劃批准機關的同意。規劃調整方案,應當向社會公開,聽取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並將有關意見的採納結果公示。

  第三章 城市規劃編制要求

  第十八條 編制城市規劃,要妥善處理城鄉關係,引導城鎮化健康發展,體現佈局合理、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原則,保護自然與文化資源、體現城市特色,考慮城市安全和國防建設需要。

  第十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對涉及城市發展長期保障的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區域協調發展、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等方面的內容,應當確定為必須嚴格執行的強制性內容。

  第二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包括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城區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先組織編制總體規劃綱要,研究確定總體規劃中的重大問題,作為編制規劃成果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以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以及其它上層次法定規劃為依據,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與產業、就業崗位的協調發展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佈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二條 編制城市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明確近期內實施城市總體規劃的重點和發展時序,確定城市近期發展方向、規模、空間佈局、重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選址安排,提出自然遺產與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與治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編制城市分割槽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對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佈和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的配置做出進一步的安排,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提出指導性要求。

  第二十四條 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割槽規劃,考慮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對具體地塊的土地利用和建設提出控制指標,作為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建設專案規劃許可的依據。

  編制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對所在地塊的建設提出具體的安排和設計。

  第二十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專門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街區應當編制專門的保護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成果的表達應當清晰、規範,成果檔案、圖件與附件中說明、專題研究、分析圖紙等表達應有區分。

  城市規劃成果檔案應當以書面和電子檔案兩種方式表達。

  第二十七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嚴格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城市規劃,提交的規劃成果應當符合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

  第四章 城市規劃編制內容

  第一節 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十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同時可以對城市遠景發展的空間佈局提出設想。

  確定城市總體規劃具體期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綱要,內容包括: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發展戰略;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的綜合目標和保護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佈局方案和建設標準;原則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規劃區範圍。

  (三)分析城市職能、提出城市性質和發展目標。

  (四)提出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範圍。

  (五)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提出建設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範圍;

  (七)提出交通發展戰略及主要對外交通設施佈局原則。

  (八)提出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發展目標。

  (九)提出建立綜合防災體系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第三十條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的發展戰略。其中位於人口、經濟、建設高度聚集的城鎮密集地區的中心城市,應當根據需要,提出與相鄰行政區域在空間發展佈局、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城鄉統籌發展等方面進行協調的建議。

  (二)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等方面的保護與利用的綜合目標和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和措施。

  (三)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佈局和建設標準。

  (四)提出重點城鎮的發展定位、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控制範圍。

  (五)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原則確定市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處理等重大基礎設施,重要社會服務設施,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的佈局。

  (六)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資源管理的需要劃定城市規劃區。城市規劃區的範圍應當位於城市的行政管轄範圍內。

  (七)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建議。

  第三十一條 中心城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析確定城市性質、職能和發展目標。

  (二)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三)劃定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已建區,並制定空間管制措施。

  (四)確定村鎮發展與控制的原則和措施;確定需要發展、限制發展和不再保留的村莊,提出村鎮建設控制標準。

  (五)安排建設用地、農業用地、生態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確定建設用地規模,劃定建設用地範圍。

  (七)確定建設用地的空間佈局,提出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容積率、人口容量等)。

  (八)確定市級和區級中心的位置和規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務設施的佈局。

  (九)確定交通發展戰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總體佈局,落實公交優先政策,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佈局。

  (十)確定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佈局,劃定各種功能綠地的保護範圍(綠線),劃定河湖水面的保護範圍(藍線),確定岸線使用原則。

  (十一)確定歷史文化保護及地方傳統特色保護的內容和要求,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保護範圍(紫線),確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範圍;研究確定特色風貌保護重點區域及保護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確定住房政策、建設標準和居住用地佈局;重點確定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滿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佈局及標準。

  (十三)確定電信、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供熱、環衛發展目標及重大設施總體佈局。

  (十四)確定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提出汙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十五)確定綜合防災與公共安全保障體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質災害防護等規劃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六)劃定舊區範圍,確定舊區有機更新的原則和方法,提出改善舊區生產、生活環境的標準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八)確定空間發展時序,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政策建議。

  第三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

  (一)城市規劃區範圍。

  (二)市域內應當控制開發的地域。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溼地、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地下礦產資源分佈地區。

  (三)城市建設用地。包括:規劃期限內城市建設用地的發展規模,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類綠地的具體佈局;城市地下空間開發佈局。

  (四)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城市幹道系統網路、城市軌道交通網路、交通樞紐佈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護區範圍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礎設施;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佈局。

  (五)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包括:歷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控制指標和規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體位置和界線。

  (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汙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災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標準、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與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設施佈局;地質災害防護規定。

  第三十三條 總體規劃綱要成果包括綱要文字、說明、相應的圖紙和研究報告。

  城市總體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字、圖紙及附件(說明、研究報告和基礎資料等)。在規劃文字中應當明確表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明確綜合交通、環境保護、商業網點、醫療衛生、綠地系統、河湖水系、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地下空間、基礎設施、綜合防災等專項規劃的`原則。 編制各類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節 城市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五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原則上應當與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年限一致,並不得違背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近期建設規劃到期時,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新的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六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確定近期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確定近期建設用地範圍和佈局。

  (二)確定近期交通發展策略,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佈局;

  (三)確定各項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和公益設施的建設規模和選址。

  (四)確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佈局;

  (五)確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風景名勝區等的保護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綠化、環境等保護、整治和建設措施。

  (六)確定控制和引導城市近期發展的原則和措施。

  第三十七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字、圖紙,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附件。在規劃文字中應當明確表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節 城市分割槽規劃

  第三十八條 編制分割槽規劃,應當綜合考慮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佈局、片區特徵、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結合城市行政區劃,劃定分割槽的範圍界限。

  第三十九條 分割槽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分割槽的空間佈局、功能分割槽、土地使用性質和居住人口分佈。

  (二)確定綠地系統、河湖水面、供電高壓線走廊、對外交通設施用地界線和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蹟、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範圍,提出空間形態的保護要求。

  (三)確定市、區、居住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的分佈、用地範圍和控制原則;

  (四)確定主要市政公用設施的位置、控制範圍和工程幹管的線路位置、管徑,進行管線綜合。

  (五)確定城市幹道的紅線位置、斷面、控制點座標和標高,確定支路的走向、寬度,確定主要交叉口、廣場、公交站場、交通樞紐等交通設施的位置和規模,確定軌道交通線路走向及控制範圍,確定主要停車場規模與佈局。

  第四十條 分割槽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字、圖件,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附件。

  第四節 詳細規劃

  第四十一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規劃範圍內不同性質用地的界線,確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築型別。

  (二)確定各地塊建築高度、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確定公共設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築後退紅線距離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塊的建築體量、體型、色彩等城市設計指導原則;

  篇二:戰略規劃實施細則

  一、戰略規劃實施計劃

  為保障企業戰略規劃的順利實施,企業應制定戰略實施計劃,使戰略的實施有一個總體控制的基礎,確保戰略規劃得以實施;也可使企業中的各級管理層明瞭自身在企業戰略目標實現過程中所充當的角色,並提供了對戰略落實好壞表現進行考評的依據。 戰略實施計劃是指為保障戰略目標的實現,對戰略實施過程中的主要工作、人員職責及具體時間所進行的計劃和安排。

  二、戰略規劃實施的基本步驟

  1、以戰略規劃為基礎,按不同的部門進行戰略規劃細化,並制定行動計劃;

  2、以各部門職責分工為基礎,確定不同的行動步驟和主要的負責部門及協同部門;

  3、向各部門下發公司戰略規劃、實施計劃、分部門執行方案、反饋資訊表等;

  4、制定保障戰略實施落實的相關政策;

  5、安排保障戰略實施得以落實的資源;

  6、比照戰略目標實現日期,確定不同的行動步驟的起始時間;

  7、制定保障戰略實施落實的各項轉變促成措施;

  8、各部門按照既定方案實施;

  9、向有關部門反饋執行情況;

  10、定期召開會議,傳達執行情況;

  11、協調資源,為達成目標努力;

  12、對戰略實施計劃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三、在戰略實施的過程中,均需各部門和公司高階管理層的參與和決策。

  綜合管理部 xxxx年7月21日

  篇三: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

  (1995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釋出第37號令施行。 1998年7月15日市人民政府修訂釋出。根據2003年11月1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修訂釋出,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2月26日經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透過,自2007年8月1日起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項建設工程,必須遵守《條例》和本細則。

  第三條 南京市規劃局是本市城市規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按照《條例》及本細則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區、縣範圍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城市規劃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可以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在其職權範圍內委託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規劃許可。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

  第五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

  適時對城市規劃進行動態調整或者修訂。

  城市總體規劃調整或者修訂後,相關城鎮的總體規劃應當進行相應的調整或者修訂。調整或者修訂由原組織編制部門負責。調整或者修訂後的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原報批程式報批。城市總體規劃調整、修訂後或者必須對分割槽規劃進行調整、修訂的,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分割槽規劃進行相應的調整或者修訂。分割槽規劃調整的內容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修訂後的分割槽規劃應當按照原報批程式報批。

  第六條 市區、縣域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分別由市、縣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控制性詳細規劃分為總則和執行細則。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調整或者修訂由原組織編制部門負責。其中,對總則的強制性內容進行修訂的,按照原報批程式報批;對總則的非強制性內容以及執行細則進行調整的,由規劃管理部門審批。總則的強制性內容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區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或者建設單位組織編制,並應當取得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規劃編制技術要求或者規劃設計要點。

  城市環境風貌地段、歷史文化特色地段等特色意圖區(以下簡稱特色意圖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或者由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區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共同組織編制。

  第八條 市區、縣域內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分別由市、縣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特色意圖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審批。風景名勝區等特殊地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審批,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專業規劃由其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或者由其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編制專業規劃應當遵循相關專業規劃的編制規定,並應當取得市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規劃編制技術要求,其編製成果經市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後,由其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式報批,經批准後的專業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條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具有規劃設計資質。規劃設計單位的確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招投標的規定。

  規劃設計單位應當根據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規劃編制技術要求開展規劃編制工作。

  第十一條 對總體規劃、分割槽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特色意圖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規劃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論證並徵求公眾意見。

  第十二條 對編制完成的城市規劃專案成果,組織編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經過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割槽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修建性詳細規劃,除涉及國家秘密的以外,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

  第三章 建設工程的選址和佈局

  第十三條 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和佈局,必須符合《條例》、本細則以及經過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割槽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四條 建設專案依法實行審批制的,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立項前參與有關選址工作。專案審批管理部門在審批專案建議書時,應當徵求規劃管理部門的意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

  請批准時,必須附有規劃管理部門的選址意見書。

  第十五條 對下列建設專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選址意見書:

  (一)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

  (二)需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

  (三)需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

  (四)位於城市紫線範圍內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申領選址意見書的。

  第十六條 申領選址意見書的一般程式:

  (一)建設單位向規劃管理部門提交申請報告和必要的圖件,並填寫建設專案選址申請表;建設專案依法實行審批制的,還應當提供已批准的專案建議書。

  (二)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建設專案的性質、規模和城市規劃要求,在受理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提出選址意見,核發選址意見書。

  選址意見書的內容應當包括建設專案的地址、初步用地範圍和有關規劃要求。

  建設單位取得選址意見書後,方可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預審。

  由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專案,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除可行性研究週期較長的重點建設專案外,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選址意見書之日起12個月內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20日內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延期。逾期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准的,該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

  選址意見書的延期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四章 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

  第十八條 對下列建設專案,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包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下同):

  (一)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三)以出讓、租賃等有償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四)改變原土地使用性質的;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需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的;

  (六)工程施工中因堆放材料或者設定運輸通道等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圖件: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二)專案批准(包括審批、核准、備案,下同)檔案;

  (三)擬用地範圍的地形圖;

  (四)依法需要徵求意見的,應當提供相關部門意見;

  (五)規劃管理部門指定的其他圖件。

  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要求的,提出規劃設計要點,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有關用地手續。

  篇四:實施《城鄉規劃法》細則

  許昌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細則

  (送審稿)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一節 總體要求

  第二節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三節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四節 鄉村建設規劃管理

  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統籌城鄉空間佈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製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工程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

  鎮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細則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鄉村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市、縣(市)、鎮(鄉)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許昌市城市規劃區,包括主城區和許昌新區,城市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城鄉統籌、合理佈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遠景發展的關係;

  (二)注重改善城鄉生態環境,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

  (三)妥善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

  (四)堅持先規劃後建設,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科學開發和利用地下空間;

  (五)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條 城鄉規劃實行統一管理。城市規劃區內的鎮、鄉、村莊以及鎮規劃區內的村莊,分別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管理。

  各類城鎮新區、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工業園區等應當

  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統一管理。

  第五條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建設規劃、綜合交通規劃相銜接,構建科學合理、層次清晰的城鄉規劃體系。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科學確定城市、鎮、村莊的功能定位,注重城鄉規劃之間的銜接,堅持以城帶鄉、以工促農,充分發揮城鎮對農村發展的輻射帶動作用,促進城鄉生產要素流動,實現城鄉相互促進和發展。

  第六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應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制度,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第七條 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

  第八條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 許昌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負責對許昌市城鄉規劃重大問題進行評審決策。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許昌市城鄉規劃局。

  許昌市城鄉規劃技術委員會,負責對所提交的建設項

  目進行技術論證,並提出論證意見,呈報許昌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審定。

  許昌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許昌市城鄉規劃技術委

  員會職責界定、成員組成根據許昌市政府公佈檔案確定。

  長葛市、禹州市、襄城縣、鄢陵縣政府根據本縣(市)

  實際,參照設臵縣(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和城鄉規劃技術委員會。

  第十條 城鄉規劃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規劃部門主管、相關單位配合、社會公眾參與的工作機制。

  許昌市城鄉規劃局為許昌市城鄉規劃的主管部門,負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各縣(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許昌市城鄉規劃局在許昌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設臵規劃分局,各規劃分局根據具體授權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本轄區的城鄉規劃管理。

  許昌縣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許昌市城市規劃區範圍以外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長葛市、禹州市、襄城縣、鄢陵縣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及本細則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發改、財政、國土、住建、環保、水利、人防、文物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十一條 許昌市、長葛市、禹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襄城縣、鄢陵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鎮的總體規劃,報許昌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許昌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許昌市城市規劃區範圍以外

  許昌縣範圍內的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報許昌市人民政府審批。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後,報許昌市人民政府備案。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佈局,功能分割槽,用地佈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範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範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二條 縣(市)的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規劃區、縣人民政府所在鎮規劃區範圍內的鄉、村莊納入城市、鎮的統一規劃,不再單獨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包括:規劃區範圍,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產業發展、公益事業等建設的用地佈局和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佈局。

  第十三條 城鎮體系規劃、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及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上報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