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狗條例
為有效控制不文明養犬行為,制定了養狗條例,那麼,下面就隨CN人才公文網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
(2011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透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養犬人的合法權利,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犬隻的飼養、經營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養犬管理實行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建立由公安、獸醫、城管執法、工商行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衛生等部門參加的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構,組織、指導和監督養犬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公安部門是本市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區、縣公安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養犬管理以及相關處罰。市公安部門設立的犬隻收容所負責犬隻的收容、認領和領養工作。
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犬隻的狂犬病防疫,指導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實施相關管理以及處罰。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城市化地區飼養、經營犬隻過程中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衛生、財政、物價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六條 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透過多種形式,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防治狂犬病和人與動物和諧相處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養犬知識宣傳,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第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助相關管理部門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引導、督促養犬人遵守養犬的行為規範。
第九條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參與養犬管理活動。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十條 本市依法對飼養的犬隻實施狂犬病強制免疫。犬隻出生滿三個月的,養犬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將飼養的犬隻送至獸醫主管部門指定地點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植入電子標識。
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合理佈局、方便接種的原則設定狂犬病免疫點。經獸醫主管部門認定的寵物診療機構可以開展狂犬病免疫接種工作,並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獸醫主管部門的認定書。
犬隻在獸醫主管部門指定地點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向養犬人發放狂犬病免疫證明。
第十一條 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制度和年檢制度。飼養犬齡滿三個月的犬隻,養犬人應當辦理養犬登記。
未經登記,不得飼養犬齡滿三個月的犬隻。
本市應當採取措施,逐步實現犬隻的狂犬病免疫接種與養犬登記、年檢在同一場所辦理。
第十二條 飼養犬隻的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場所。
個人在城市化地區內飼養犬隻的,每戶限養一條。
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隻。
第十三條 單位因工作需要飼養犬隻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犬籠、犬舍和圍牆等圈養設施;
(二)有看管犬隻的專門人員;
(三)有健全的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單位所在地在辦公樓、居民小區以外。
第十四條 養犬人應當到居住地或者單位住所地的區、縣公安部門指定機構申請辦理養犬登記和年檢。
個人飼養犬隻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個人身份證明;
(二)房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證明;
(三)犬隻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單位飼養犬隻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單位的組織機構程式碼證;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看管犬隻的專門人員的身份證明;
(五)單位飼養犬隻的場所證明;
(六)犬隻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第十五條 區、縣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養犬登記申辦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稽核。符合條件的,准予登記,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養犬人的居住地或者單位住所地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現居住地或者單位住所地的區、縣公安部門指定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犬人應當持《養犬登記證》到原辦證機構辦理登出手續:
(一)飼養的犬隻死亡或者失蹤的,應當自犬隻死亡或者失蹤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
(二)放棄飼養犬隻的,應當自送交他人飼養或者送交犬隻收容所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
犬隻免疫有效期已滿,養犬人未將犬隻送至獸醫主管部門指定地點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由公安部門登出《養犬登記證》。
第十八條 《養犬登記證》、犬牌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人可以到辦證機構申請補發。
犬隻電子標識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人可以到植入地點申請補植。
第十九條 公安部門應當建立養犬管理資訊系統和養犬管理電子檔案,與獸醫主管、城管執法、工商行政管理、衛生等部門實行登記、免疫和監管等資訊共享,為公眾提供相關管理和服務資訊。
養犬管理電子檔案記載下列資訊:
(一)養犬人的姓名、居住地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
(二)犬隻的免疫接種、品種、出生時間、主要體貌特徵和照片;
(三)養犬人因違反養犬管理規定受到的行政處罰記錄;
(四)養犬登記相關證照的發放、變更、登出和收回資訊;
(五)其他需要記載的資訊。
第二十條 養犬人應當承擔犬隻狂犬病免疫、電子標識、相關證件和管理服務費用。狂犬病免疫、電子標識的具體費用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核定,相關證件和管理服務費的具體費用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核定,並向社會公佈。
管理服務費的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