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評教制度條例
第一條 學生評教是教學評估的一項重要工作,客觀、公正的教學評估是完善教學質量管理體系的基本前提。為了更加科學有效地開展學生評教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展學生評教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協助教師和教學管理人員瞭解教學情況,總結經驗以促進教師的專業發展,提高教學質量。
第三條 學生評教每學期進行一次。
第四條 教學秘書負責協助教務處做好評教工作。
第五條 學院應高度重視學生評教工作,積極向教師和學生宣傳學生評教的意義。
第六條 評教的範圍:本學期所有參加課堂教學的教師。
第七條 評教的內容:教學態度、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效果及對教師的.總體評價。指標有不同的內涵和要求,並分“a”、“b”、“c”三個級進行評價。
第八條 評教採取學生填塗調查表的方式。
第九條 學生評教的實施與操作
1、學院根據教學進度計劃表,核定參與評教的教師,定好教師編號及班級編號,仔細核對,查漏補缺,並與各班仔細核對,確保無誤。
2、確定評教時間。一般定在學期的期中進行,以避免考試因素對評價結果的影響。
3、落實評教組織人員。參與評教的組織人員必須與所評的課程和班級無關,減少不必要的人為因素干擾。
4、落實安排評教所需的教室。
5、在評教前對評教組織人員進行培訓。
6、進行評教。評價量表當堂收集並及時交回基礎部。
第十條 學生評教的資料整理歸檔:基礎材料由部裡保管,資料上交教務處。
第十一條 評教結果的反饋:
1、在學生按照評價標準劃分後,評教人員分等級反饋,分為優、良、中、及格和不合格五個等級。
2、同一等級按姓名不分先後順序向教師反饋。
3、評為“優秀”的教師將在基礎部予以通報表揚;評為“不合格”的教師結合校督導和領導聽課情況個別談話,對其提出改進意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教學主任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