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農貿市場的管理條例
【導語】農貿自由市場又稱農貿市場,或自由市場,是指在城鄉設立的可以進行自由買賣農副產品的市場。 小編為你收集了農貿市場的管理條例 ,供您參考和借鑑。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貿市場的建設和管理,規範農貿市場經營行為,方便群眾生活,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的建設、經營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農貿市場建設和升級改造工作。
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經營主體登記和農貿市場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發展改革、國土、規劃、建設、房產、環保、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農業、城市管理、消防、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督促轄區內農貿市場的建設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商務、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對農貿市場的建設和日常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農貿市場是具有公益性質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扶持、促進農貿市場的建設和發展。
農貿市場可以採用劃撥方式供地。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六條 農貿市場應當根據統一規劃、合理佈局、方便群眾、有利交易的原則,結合居住人口、服務半徑、消費需求等因素進行設定。
第七條 市、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農貿市場網點建設專項規劃(簡稱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鄉規劃以及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組織建設農貿市場;對轄區內現有農貿市場佈局未達到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要求的,應當透過以下方式組織建設新的農貿市場:
(一)結合舊城改造、新建居住區或者其他城建專案規劃定點補充建設。
(二)在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範圍內選擇新址就近異地建設。
按照前款規定建設仍然無法達到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要求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透過組織設定生鮮超市、社群菜市(店)進行補充。
第九條 農貿市場建設應當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範要求。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範由市、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條 農貿市場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農貿市場(含基建工程專案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總平面圖時,應當明確農貿市場建築規模、建築位置及相關配套設施;屬於房地產開發專案或者舊城改造專案配套建設農貿市場的,房產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貿市場建設要求納入房地產開發專案或者舊城改造專案建設條件意見書。規劃、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應當徵求商務、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農貿市場雖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要求,但不符合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範要求的,農貿市場業主應當進行重建或者改造。重建或者改造後的農貿市場,其經營生鮮農產品的面積不得小於重建、改造前的面積。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按照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範進行重建或者改造的農貿市場應當給予獎勵或者資金扶持。
第十二條 農貿市場建設或者改造完成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時,應當邀請商務、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核查農貿市場是否按照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範和規劃條件進行建設。農貿市場未按照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範和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的,不予透過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農貿市場業主進行改正,改正完成並透過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後,方可組織驗收、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農貿市場不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或者雖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但進行改造無法達到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範要求的,由縣(區)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退出;屬於違法開辦的,應當依法予以關閉。
第十四條 本市中心城區原則上不得設定臨時農貿市場。因農貿市場網點缺失,確需設定臨時農貿市場的,由城區人民政府提出,經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國土、規劃、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論證後,方可設立。設定臨時農貿市場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期滿由城區人民政府組織撤銷。
第十五條 在依法設定的農貿市場周邊500米範圍內,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設定銷售農產品、農副產品的臨時攤點。
第十六條 農貿市場用地、建築物用途不得擅自改變,國土、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農貿市場建設專案許可時,應當註明該專案用地或者建築為農貿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