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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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範【範本】
1 總 則
1.0.1為規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高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管理的水平,控制和減少建築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建築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活動。
1.0.3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並根據施工生產的規模、性質、特點予以實施。
1.0.4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活動,除遵循本規範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規定。
2 術 語
2.0.1 建築施工企業 construction company
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裝置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企業。
2.0.2 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 principal of construction company
指對建築施工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具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建築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理、建築施工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經理等。
2.0.3 各管理層 management
指建築施工企業組織架構中,包括總部、分支機構、工程專案部等在內的具有不同管理職責與許可權的管理層次。
2.0.4 工作環境 working condition
施工作業場所內人員、作業、設施和裝置安全生產的場地、道路、工況、水文、地質、氣候等客觀條件。
2.0.5 危險源 hazard
施工生產過程中可能導致職業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環境汙染的根源或狀態。
2.0.6 隱患 hidden peril
未被事先識別或未採取必要的風險控制措施,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事故的根源。
2.0.7 風險 risk
某種特定危險情況和環境汙染現象發生的可能性和後果的結合。
2.0.8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graveness hazard
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
3 基本規定
3.0.1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3.0.2 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企業法定代表人為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3.0.3 建築施工企業應根據施工生產特點和規模,實施安全生產體系管理。
3.0.4建築施工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足額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0.5建築施工企業應依法確保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並有效使用。
3.0.6建築施工企業各管理層應適時開展針對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3.0.7建築施工企業必須建立健全符合國家現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要求、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各類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0.8建築施工企業應依法為從業人員提供合格勞動保護用品,辦理相關保險。
3.0.9建築施工企業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安全技術、工藝、裝置、設施和材料。
3.0.10建築施工企業應對照本規範要求,定期對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組織分析評估,實施改進活動。
4 安全管理目標
4.0.1建築施工企業應依據企業的總體發展目標,制定企業安全生產年度及中長期管理目標。
4.0.2安全管理目標應包括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安全生產隱患治理目標,以及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目標等,安全管理目標應予量化。
4.0.3安全管理目標應分解到各管理層及相關職能部門,並定期進行考核。企業各管理層和相關職能部門應根據企業安全管理目標的要求制定自身管理目標和措施,共同保證目標實現。
5 安全生產管理組織和責任體系
5.0.1建築施工企業必須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組織體系,明確各管理層、職能部門、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5.0.2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組織體系應包括各管理層的主要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各相關職能部門,專職安全管理及相關崗位人員。
5.0.3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應符合下列要求:
1建築施工企業應設立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及各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安全生產決策機構,負責領導企業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制定企業安全生產中長期管理目標,審議、決策重大安全事項。
2各管理層主要負責人中應明確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管理層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3各管理層主要負責人應明確並組織落實本管理層各職能部門和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實現本管理層的安全管理目標。
4 各管理層的職能部門及崗位負責落實職能範圍內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職責,實現相關安全管理目標。
5各管理層專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承擔的安全職責應包括以下內容:
1)宣傳和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
2)編制並適時更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3)組織或參與企業生產安全相關活動;
4)協調配備工程專案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制訂企業安全生產考核計劃,查處安全生產問題,建立管理檔案;
5.0.4 建築施工企業各管理層、職能部門、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應形成責任書,並經責任部門或責任人確認。責任書的內容應包括安全生產職責、目標、考核獎懲規定等。
6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6.0.1建築施工企業應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6.0.2建築施工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生產資金保障、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施工設施、裝置及臨時建(構)築物的安全管理、分包(供)安全生產管理、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事故應急救援、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安全檢查和改進、安全考核和獎懲等制度。
6.0.3建築施工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應明確規定以下內容:
1 工作內容;
2 責任人(部門)的職責與許可權;
3 基本工作程式及標準。
6.0.4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在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管理體制、有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應適時更新、修訂完善。
7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7.0.1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貫穿於生產經營的全過程,教育培訓包括計劃編制、組織實施和人員資格審定等工作內容。
7.0.2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應依據型別、物件、內容、時間安排、形式等需求進行編制。
7.0.3安全教育和培訓的型別應包括崗前教育、日常教育、年度繼續教育,以及各類證書的初審、複審培訓。
7.0.4建築施工企業新上崗操作工人必須進行崗前教育培訓,教育培訓應包括以下內容
1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2 安全操作規程;
3 針對性的安全防範措施;
4 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產生的後果;
5 預防、減少安全風險以及緊急情況下應急救援的基本措施。
7.0.5建築施工企業應結合季節施工要求及安全生產形勢對從業人員進行日常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7.0.6建築施工企業每年應按規定對所有相關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繼續教育,教育培訓應包括以下內容:
1 新頒佈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技術標準、規範、安全生產規範性檔案
2 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7.0.7 企業的下列人員上崗前還應滿定下列要求:
1 企業主要負責人、專案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2企業的技術和相關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崗位相適應的安全管理知識和能力,依法取得必要的崗位資格證書;
3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技術理論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7.0.8建築施工企業應及時統計、彙總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資格認定等相關記錄,定期對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稽核、檢查。
8 安全生產費用管理
8.0.1安全生產費用管理應包括資金的'儲備、申請、稽核審批、支付、使用、統計、分析、審計檢查等工作內容。
8.0.2建築施工企業應按規定儲備安全生產所需的費用。安全生產資金包括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教育培訓、勞動保護、應急救援等,以及必要的安全評價、監測、檢測、論證所需費用。
8.0.3建築施工企業各管理層應根據安全生產管理的需要,編制相應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明確費用使用的專案、類別、額度、實施單位及責任者、完成期限等內容,經稽核批准後執行。
8.0.4建築施工企業各管理層相關負責人必須在其管轄範圍內,按專款專用、及時足額的要求,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
8.0.5建築施工企業各管理層應定期對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審查。
8.0.6建築施工企業各管理層應建立安全生產費用分類使用臺帳,定期統計上報。
8.0.7建築施工企業各管理層應對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年度彙總分析,及時調整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比例。
9施工設施、裝置和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管理
9.0.1建築施工企業施工設施、裝置和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應包括購置、租賃、裝拆、驗收、檢測、使用、保養、維修、改造和報廢等內容。
9.0.2建築施工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和規模,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設施、裝置、勞動防護用品及相關的安全檢測器具。
9.0.3建築施工企業各管理層應配備機械裝置安全管理專業的專職管理人員。
9.0.4建築施工企業應建立並儲存施工設施、裝置、勞動防護用品及相關的安全檢測器具安全管理檔案,並記錄以下內容:
1來源、型別、數量、技術性能、使用年限等靜態管理資訊,以及目前使用地點、使用狀態、使用責任人、檢測、日常維修保養等動態管理資訊;
2採購、租賃、改造、報廢計劃及實施情況。
9.0.5建築施工企業應依據企業安全技術管理制度,對施工設施、裝置、勞動防護用品及相關的安全檢測器具實施技術管理,定期分析安全狀態,確定指導、檢查的重點,採取必要的改進措施。
9.0.6 安全防護設施應標準化、定型化、工具化。
10 安全技術管理
10.0.1建築施工企業安全技術管理應包括危險源識別,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方案的編制、稽核、交底、過程監督、驗收、檢查、改進等工作內容。
10.0.2建築施工企業各管理層的技術負責人應對管理範圍的安全技術工作負責。
10.0.3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對其中超過一定規模的應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
10.0.4企業應明確各管理層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方案(措施)方案編制、、修改、稽核和審批的許可權、程式及時限。
10.0.5 根據許可權,按方案涉及內容,由企業的技術負責人組織相關職能部門稽核,技術負責人審批。 稽核、審批應有明確意見並簽名蓋章。編制、審批應在施工前完成。
10.0.6建築施工企業應明確安全技術交底分級的原則、內容、方法及確認手續。
10.0.7建築施工企業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措施)編制和審批許可權的設定,組織相關編制人員參與安全技術交底、驗收和檢查,並明確其它參與交底、驗收和檢查的人員。
10.0.8建築施工企業可結合實際制定內部安全技術標準和圖集,定期進行技術分析和改造,完善安全生產作業條件,改善作業環境。
11 分包(供)安全生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