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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覆的具體格式是什麼

批覆的具體格式是什麼

  批覆是指答覆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時使用的文種,是機關應用寫作活動中的一種常用公務文書。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

  一、批覆的性質和特點

  批覆是上級機關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的答覆性公文,具有權威性、針對性和指示性等特點:

  1、權威性。批覆發自上級機關,代表著上級機關的權力和意志,對請示事項的企業有約束力,特別是那些關於重要事項或問題的批覆,常常具有明顯的法規作用。

  2、針對性。凡是批覆,必須是針對下級機關請示事項而發,內容單純,針對性強。

  3、指示性。批覆的目的是指導下級機關的工作,因此批覆在表明態度以後,還應當概括地說明方針、政策以及執行中的注意事項。

  二、批覆的寫作

  1、標題 批覆的標題有兩點需要特別強調:

  (1)關於發文企業。批覆的發文企業即行文主體,既不能不寫,也不能隨意略寫或簡化。

  (2)關於事由。批覆的事由大致有兩種寫法,一種是用表示關聯範圍的介詞“關於”加上請示或批覆的事項來表述,如《國務院關於1991—2000年全國治沙工程規劃要點的批覆》;另一種是在“關於”和請示或批覆事項中間再插入一個表態動詞“同意”來表述,如《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航空口岸的.批覆》。

  2、正文 批覆的正文一般由三個部分組成:

  (1)引語 批覆的開頭通常要引述來文作為批覆的依據,引述的方法有四種:第一種是結合請示的日期引述,如“×年×月×日來文收悉”;第二種是結合來文的日期和文號引述,如“×年×月×日×號文收悉”;第三種是引來文日期和來文名稱,如“×年×月×日《關於……的請示》收悉”,第四種是引述來文日期和請示事項,如“×年×月×日關於……問題的請示收悉”。

  (2)主文 主文是批覆的主體,這部分應針對下級機關請示的事項,表示同意與否的態度,有時還要闡述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答覆請示事項針對性要強,答覆要明確具體,簡明扼要,表達要準確無誤。

  (3)結尾 是批覆正文的最後部分,它的寫法有三種:第一種是提行寫“此復”或“特此批覆”;第二種是寫希望和要求,給執行請求事項的答覆指明方向;第三種是禿尾,就是請示事項答覆完畢就告結束,此種結尾方法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

  要寫好批覆還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有核實請示緣由的真實性,研究請示所注意所提意見或建議的可行性,有些情況應先作調查研究;第二,凡請示事項涉及其它部門或地區的問題,批覆前都要與其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第三,及時批覆,以免貽誤工作。對不按行文的正常渠道辦理或一文多頭的請示,應予以糾正,以免誤事。

  寫法

  批覆一般由標題主送機關 正文落款構成。

  (1)標題

  標題的寫法最常見的是完全式的標題,即由發文機關、事由和文種構成。在事由中一般將下級機關及請示的事由和問題寫進去;

  還有一種完全式的標題是 發文機關 + 表態詞 + 請示事項 +文種,這種較為簡明、全面和常用。

  也有的批覆只寫事和文種。

  (2)主送機關

  主送機關一般只有一個,是報送請示的下級機關.其位置同一般行政公文,寫於標題之下,正文之前,左起頂格. 批覆不能越級行文, 當所請示的機關不能答覆下級機關的問題而需要向更上一級機關轉報"請示"時, 更上一級機關所作批覆的主機關不應是原請示機關, 而是"轉報機關". 如果批覆的內容同時涉及其它的機關和企業,則要採用抄送的形式送達.

  (3)正文

  正文包括批覆引語、批覆意見和批覆要求三部分。

  批覆引語要點出批覆物件,一般稱收到某文,或某文收悉。要寫明是對於何時、何號、關於何事的請示的答覆,時間和文號可省略。

  批覆意見是針對請示中提出的問題所作的答覆和指示,意思要明確,語氣要適當,什麼同意,什麼不同意,為什麼某些條款不同意,注意事項等都要寫清楚。

  批覆要求(其實可以單獨算做結尾),是從上級機關的角度提出的一些補充性意見,或是表明希望、提出號召。如果同意,可寫要求;不同意,亦可提供其他解決辦法。

  (4)落款

  這部分寫在批覆正文右下方, 署成文日期並加蓋公章, 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數字(2012新規)。

  批覆既是上級機關指示性、政策性較強的公文,又是對下級企業請求指示、批准的答覆性公文,因此,撰寫批覆要慎重及時,根據現行政策法令及辦事準則,及時給予答覆。撰寫時,不管同意與否,批覆意見必須十分清楚明白,態度明朗。不能含糊其辭,模稜兩可,以免下級無所適從。

  同時批覆必須有針對性的一文一批覆,請示要求解決什麼問題,批覆就答覆什麼問題。

  需要指出的是,在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今天,“批覆”這種帶有較為明顯的計劃經濟“人治”色彩的公文種類,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慎用。從既有的批覆定義和使用實際看,批覆是“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時使用的文種。依法行政講究職權法定,每個行政機關都有自己獨立的法定職責,需要經過“請示”而為的事項越來越少,上級行政機關面對請示,要看是否有必要“批覆”。對於應當由下級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並獨立承擔責任的事項,雖有請示也不應批覆(即使需要指導也應採用其他方式)。這一是便於明晰職權,分清責任,推進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避免文牘主義,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三是便於管理相對人尋求救濟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