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傢俱採購合同

傢俱採購合同模板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甲方)就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傢俱定點供應商採購專案在國內進行公開招標。經專案評標委員會評定,確定 (乙方)為中標人。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傢俱定點供應商採購專案招標檔案》(gc-f0539)的規定,經平等協商達成合同如下:

  1.定義

  除非另有特別約定,在本合同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甲乙雙方另行簽訂的其他檔案中,下列詞語按如下定義進行解釋: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達成的協議,即由雙方簽訂的合同格式中的檔案,包括所有的附件、附錄和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檔案。

  1.2“辦公傢俱供應及有關服務”是指本合同約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為使用者提供辦公傢俱生產、供貨、運輸、安裝、維修等一系列工作的總稱。

  1.3“使用者”是指按本合同約定在乙方處採購辦公傢俱的在京及京外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及其下屬各級行政事業單位。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國家法定節假日以外的日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國境內、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

  1.6“附件”是指與本合同的訂立、履行有關的,經甲乙雙方認可的,對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細化、補充、修改、變更的檔案、圖紙、音像製品等資料。

  1.7“招標檔案”是指《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傢俱定點供應商採購專案招標檔案》(gc-f05039)。

  2.適用範圍

  2.1本合同條款僅適用於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傢俱定點供應商採購專案(專案編號:gc-f05039)。

  3.合同的組成

  3.1下列檔案應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3.1.1本合同條款

  3.1.2招標檔案澄清及招標檔案

  3.1.3投標檔案澄清及投標檔案

  3.1.4中標通知書

  3.1.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關檔案

  3.2上述檔案互為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處,以所列順序在前的為準,但甲、乙雙方有特別約定的除外。

  4.協議承諾

  4.1甲方確認乙方為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傢俱定點採購供應商。乙方應按甲方要求為使用者提供辦公傢俱供應及有關服務。

  4.2 如使用者提出要求,乙方有義務免費為使用者設計傢俱樣式、制定採購需求。

  4.3乙方按本合同向用戶供貨時應與使用者簽訂供貨合同,確定產品數量、質量要求、價格、服務等。

  4.4乙方應保證提供給使用者的合同貨物必須是符合國家強制性環保要求,達到或高出“gb18580-XX室內裝飾裝修材料人造板及其製品中甲醛釋放限量”、 “gb18581-XX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溶劑型木器塗料中有害物質限量” “gb18583-XX室內裝飾裝修材料膠粘劑中有害物質限量”“gb18584-XX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木傢俱中有害物質限量”標準。

  4.5乙方應保證提供給使用者的合同貨物是貨物生產廠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過的,是用優良的工藝和優質材料製造而成的,並完全符合招標檔案規定的質量要求。

  4.6乙方應保證提供給使用者的合同貨物透過貨物製造廠商的出廠檢驗,並向用戶提供質量合格證書。

  4.7乙方應接受由甲方組織的每年兩次關於傢俱產品質量的檢查,抽檢費用由乙方承擔。

  4.8乙方應於每季度結束前七個工作日向甲方報送《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傢俱採購情況報表》。

  5.違約責任

  5.1乙方對所提供的服務與合同要求不符負有責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扣除相應的履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

  5.1.1採用不正當競爭手段謀取中標的,向用戶提供回扣的, 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終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約保證金。

  5.1.2 乙方存在以下情形,使用者可向甲方投訴:

  (1) 乙方向使用者提供的傢俱,質量明顯不滿足供貨合同、招標檔案、乙方投標檔案和本合同規定標準的;

  (2) 乙方向使用者提供的傢俱,明顯高於市場同類產品價格的;

  (3) 乙方其它違反合同規定的行為。

  使用者對乙方的有效投訴超過三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20%的履約保證金;使用者對乙方的有效投訴達到五次(含五次)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參與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傢俱定點供應商採購專案的資格。

  5.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規定的任何義務,甲方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相應的違約金作為補償。

  5.3履約保證金的扣除不影響乙方方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

  5.4對乙方履行合同情況,甲方有權在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網或其他媒體上公佈。

  6.不可抗力

  6.1合同任一方由於受諸如戰爭、騷亂、瘟疫、嚴重火災、洪水、颱風、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而不能執行合同時,履行合同的期限應予以延長,延長的期限應相當於事故所影響的時間。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雙方在締結合同時所不能預見的,且它的發生及其後果是無法避免和無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儘快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於事故發生後14天內將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檔案、詳細情況報告以及不可抗力對履行合同影響程度的說明用特快專遞或掛號信寄給對方。

  6.3發生不可抗力時,任何一方均不對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本合同義務而使另一方蒙受損失承擔責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責任儘可能及時採取適當或必要措施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對因未盡本項義務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響持續120天以上,甲乙雙方透過友好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或終止合同的協議。

  7.履約保證金

  7.1乙方中標後投標保證金將全部轉為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規定全部服務義務時止。

  7.2履約保證金被扣除後3個工作日內,乙方應予以補足。

  7.3甲方將在本合同期滿後1個月內將履約保證金無息退還乙方。

  8.保密條款

  8.1任何一方對其獲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無形的資訊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甲乙雙方的往來書面文字檔案、電子郵件及資訊、軟盤資料等)中另一方的商業秘密或國家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8.2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洩露前款規定的商業秘密或國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獲知該商業秘密或國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條規定的秘密成為公眾資訊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釋

  9.1任何一方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釋均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照本合同簽訂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以及人們通常的理解進行。

  9.2本合同標題僅供查閱方便,並非對本合同的詮釋或解釋,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時間期限均指公曆日。

  9.3對本合同的任何解釋均應以書面做出。

  10.爭議的解決

  10.1在執行本合同中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爭端,甲乙雙方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在60天內不能達成協議時,甲乙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0.2除另有裁決外,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負擔。

  10.3在仲裁期間,除正在進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繼續執行。

  11.合同的終止

  11.1本合同有效期至XX年7月31日。合同期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合同,否則應負擔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如一方因故需終止合同,必須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另一方,經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終止。

  11.2出現下列情況時本合同自行終止:

  11.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畢;

  11.2.2甲乙雙方協議終止本合同的履行;

  11.2.3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時;

  11.2.4一方不履行合同條款,造成另一方無法執行合同協議,協商又不能求得解決,責任方賠償損失後,合同終止。

  11.3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發生任何以下一種情況,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對於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對於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11.3.1經甲方查實,乙方裝置設施或其它情況與投標檔案嚴重不符的。

  11.3.2乙方未按合同規定及時補足履約保證金的。

  11.3.3乙方向使用者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1.3.4使用者對乙方有效投訴達到五次(含五次)的。

  12.法律適用

  12.1本合同及附件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等適用本合同簽訂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13.權利的保留

  13.1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採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是對其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其他各方違約責任權利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違約方的某種權利,或放棄追究違約方的某種責任,不應視為對其他權利或追究其他責任的放棄。

  13.2如果本合同部分條款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被確認為無效或無法履行,且該部分無效或無法履行的條款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條款繼續有效;同時,合同各方應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對該部分無效或無法履行的條款進行調整,使其依法成為有效條款,並儘量符合本合同所體現的原則和精神。

  13.3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因中國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條款相沖突、無效或失去可強制執行效力時,甲乙雙方應儘快修改本合同中相沖突或無效或失去可強制執行效力的條款。

  14.主導語言與計量單位

  14.1合同書寫應用中文。甲乙雙方所有的來往信函,以及合同有關的檔案均應以中文書寫。

  14.2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計量單位均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15.通知

  15.1甲乙雙方發出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或回覆,應以專人送遞、傳真或特快專遞的方式發出。如果以專人送遞或特快專遞傳送,以送達至對方的住所或通訊聯絡地視為送達;如果以傳真方式傳送,發件人在收到傳真報告後視為送達;如果採用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傳送,則應在傳送後由對方以書面方式予以確認視為送達。

  15.2甲乙雙方發出的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或回覆均應發至以下通訊地址,付款或收款應使用以下賬號,一方變更通訊地址或賬號,應自變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後的通訊地址和賬號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變更方不履行通知義務,應對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15.3上述發出通知、回覆的費用由發出方承擔。

  16.合同修改

  16.1對於本合同的未盡事宜,需進行修改、補充或完善的,甲乙雙方必須就所修改的內容簽訂書面的合同修改書,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協議。

  16.2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合同生效

  17.1除非合同中另有說明,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並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約保證金後,即開始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至XX年7月31日。

  17.2本合同中的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本合同期滿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與使用者簽訂的供貨合同,在其約定的合同期限內繼續有效。

  17.4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財政部備案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