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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

  為規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建立公平競爭的消防技術服務市場秩序,促進提高消防技術服務質量,制定了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下面是規定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資質條件

  第三章 資質許可

  第四章 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建立公平競爭的消防技術服務市場秩序,促進提高消防技術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資質許可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是指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開展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客觀獨立、合法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本規定所稱消防技術服務從業人員,是指依法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並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中執業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中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的一般操作人員。

  第四條 國家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行資質許可制度。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取得相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第五條 鼓勵依託消防協會成立消防技術服務行業協會。消防技術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組織制定並公佈消防技術服務行業自律管理制度和執業準則,弘揚誠信執業、公平競爭、服務社會理念,規範執業行為,促進提升服務質量,反對不正當競爭和壟斷,維護行業、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消防協會、消防技術服務行業協會不得從事營利性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不得從事或者透過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行業壟斷。

  第二章 資質條件

  第六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資質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消防安全評估機構的資質分為一級和二級。

  第七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三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法人資格;

  (二)維修用房滿足維修滅火器品種和數量的要求,且建築面積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與滅火器維修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儀器、裝置、設施;

  (四)註冊消防工程師一人以上,具有滅火器維修技能的人員五人以上;

  (五)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二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法人資格,場所建築面積二百平方米以上;

  (二)與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儀器、裝置、設施;

  (三)註冊消防工程師六人以上,其中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至少三人;

  (四)操作人員取得中級技能等級以上建(構)築物消防員職業資格證書,其中高階技能等級以上至少佔百分之三十;

  (五)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一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二級資質三年以上,且申請之日前三年內無違法執業行為記錄;

  (二)場所建築面積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與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儀器、裝置、設施;

  (四)註冊消防工程師十人以上,其中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至少六人;

  (五)操作人員取得中級技能等級以上建(構)築物消防員職業資格證書,其中高階技能等級以上至少佔百分之三十;

  (六)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七)申請之日前三年內從事過至少二十項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體建築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工業建築、民用建築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活動;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消防安全評估機構二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場所建築面積一百平方米以上;

  (二)與消防安全評估業務範圍相適應的裝置、設施和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三)註冊消防工程師八人以上,其中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至少四人;

  (四)健全的消防安全評估過程控制體系;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消防安全評估機構一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消防安全評估機構二級資質三年以上,且申請之日前三年內無違法執業行為記錄;

  (二)場所建築面積二百平方米以上;

  (三)與消防安全評估業務範圍相適應的裝置、設施和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四)註冊消防工程師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至少八人;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評估過程控制體系;

  (六)申請之日前三年內從事過至少十項單體建築面積三萬平方米以上的工業建築、民用建築的消防安全評估活動;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一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可以同時取得兩項以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同時取得兩項以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場所建築面積三百平方米以上;

  (二)註冊消防工程師數量不少於擬同時取得的各單項資質條件要求的註冊消防工程師人數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於任一單項資質條件的人數;

  (三)擬同時取得的各單項資質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在本規定實施前已經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活動三年以上,且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資質條件的(二級資質從業時間除外),可以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臨時一級資質。

  臨時一級資質有效期為二年,期限屆滿後,可以依照本規定申請相應的資質。

  第十四條 一級資質的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可以在全國範圍內執業。其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可以在許可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執業。

  第十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一級資質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執業,但應當在擬執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

  (一)取得一級資質二年以上,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無違法執業行為記錄;

  (二)註冊消防工程師十人以上,其中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至少八人,不包括擬轉到分支機構執業的註冊消防工程師及已設立的分支機構的註冊消防工程師。

  擬設立的分支機構註冊消防工程師數量,應當不少於所申請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條件要求的註冊消防工程師人數的百分之八十,且符合相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其他條件。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在分支機構取得的資質範圍內執業。

  第三章 資質許可

  第十六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批;其中,對擬批准消防安全評估機構一級資質的,由公安部消防局書面複核。

  第十七條 申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應當向機構所在地的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等法人身份證明檔案影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影印件;

  (四)從業人員名錄及其身份證、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及其社會保險證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勞動合同影印件;

  (五)場所權屬證明覆印件,主要儀器、裝置、設施清單;

  (六)有關質量管理檔案;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一級資質的,還應當提交二級資質證書和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承擔的消防技術服務專案目錄。

  第十八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擬設立分支機構地的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消防技術服務分支機構申請表;

  (二)資質證書影印件;

  (三)所屬註冊消防工程師情況彙總表、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及其社會保險證明和身份證影印件;

  (四)分支機構的從業人員名錄及其身份證、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及其社會保險證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勞動合同影印件;

  (五)分支機構的場所權屬證明覆印件,主要儀器、裝置、設施清單;

  (六)有關質量管理檔案,對分支機構的管理辦法;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申請後,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憑證並載明理由;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二十條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對擬頒發消防安全評估機構一級資質證書的,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並將審查意見以及申請材料報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消防局應當自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十日內完成複核工作。

  作出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資質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並載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審批期間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對申請人的場所、裝置、設施等進行實地核查。

  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專家評審的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並公佈。

  第二十二條 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式樣由公安部統一制定,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申請人領取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一級資質證書時,應當將二級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登出。

  第二十三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續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向原許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申請。原許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程式進行復審;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經複審,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再符合資質條件,或者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有三次以上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不予辦理續期手續。

  第二十四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名稱、地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十日內向原許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向原許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補發。

  原許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變更、補發資質證書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並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辦理完畢。

  第四章 消防技術服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