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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斷證明書管理規定

診斷證明書管理規定

  篇一: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規定

  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規定 ? 疾病診斷證明書是臨床醫生出具給病人,用以證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書,常常作為病休、病退、傷殘鑑定、保險索賠等的重要依據

  臨床醫生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規定

  疾病診斷證明書是臨床醫生出具給病人,用以證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書,常常作為病休、病退、傷殘鑑定、保險索賠等的重要依據。因此,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是一件政策性很強的醫療工作,每一位臨床醫生均應本著實事求是和對國家、單位及個人負責的精神,認真、嚴肅、科學地做好此項工作。為進一步加強我院疾病診斷書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規定:

  一、每位醫生都要以科學、嚴謹、求實的態度,親自診察病人,認真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客觀的診斷依據。

  二、一般診斷證明書須由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醫師簽字,由院收費處蓋章後方能生效;特殊疾病證明書須由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專科醫師簽字,由醫務科蓋章後方能生效。開具診斷書的醫生應對所作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

  三、病休證明的時限:原則上急診一般不超過三天,門診不超過一週,慢性病不超過一個月,特殊情況不超過三個月。

  四、診斷證明書的內容應有病歷記載,並與門診病歷或出院小結相符。醫生不得開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診斷證明書。

  五、診斷證明書(病休證明)日期應填寫就診當日,且三日內蓋章有效

  篇二:診斷證明書規範管理規定

  1、每個醫生要以科學、嚴謹、求實的態度,認真開具診斷證明書。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

  2、診斷證明書必須由經治醫師有診斷證明權的醫師簽字,再由門診辦公室稽核蓋章後有效。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生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

  3、醫生不得開具非本專科病人的診斷證明書。

  4、涉及司法部門處理的案件中的醫療診斷問題,以法醫部門經過組織鑑定的最後意見為最終診斷。

  5、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假證明,日期應填寫就診當日,當日蓋章有效,非當日開具不予蓋章(特殊情況除外。

  6、休假證明,急診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

  7、診斷證明、休假證明可對病人做出判斷或疑似診斷,只證明病人需要病休及病休時間或診斷建議,不應提及對病人的其他處理意見。

  8、醫生開具的.診斷證明書應與病歷病情相符,病歷應有記載。

  9、負責加蓋公章的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對診斷證明稽核、把關、登記、儲存。

  10、病人持診斷證明書蓋章時,必須出據相關單位介紹信,方給予蓋章。

  篇三:門診診斷證明書管理規定

  診斷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醫療檔案,司法鑑定、因病退休、工傷、殘疾鑑定、保險索賠等要以診斷證明書作為依據之一。因此,開具診斷證明是政策性很強的醫療工作,為進一步加強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臨床醫生要以科學、嚴謹、求實的態度,認真開具診斷證明書和病休證明書。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

  二、診斷證明書必須由本院醫師開具並加蓋個人簽章,臨床醫師不得開具非本專科病人的診斷,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師應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

  三、臨床醫生開具疾病診斷書和病假證明書,應字跡清楚,專案填寫齊全,病休時限必須大寫,不得塗改。門診醫師開具病休證明,原則上,急診開具病休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

  四、門診醫師為門診病人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必須有本院相應的檢查報告,診斷明確、依據充分,並在門診病歷中做相應的記錄。加蓋公章時須持門診病歷及相關輔助檢查,在病休時間內有效,過期不予蓋章,不補開病休證明。

  五、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病情複雜、涉及多專科等特殊鑑定需開診斷證明者,應組織會診,經討論後,慎重開出診斷證明書並加蓋醫務科章。

  六、凡屬公傷、交通事故、打架鬥毆致殘者,診斷證明只寫病情和診斷,不寫致殘原因,涉及法律的診斷證明,經醫務科審查,專人辦理,並詳細記錄。

  七、復工、復學證明,須經本院臨床醫師檢查認可後,方可出具證明。

  篇四:疾病診斷證明書出具規定

  重慶市急救醫療中心 重慶市第四人民醫院疾病診斷證明出具辦法

  為了方便病人就醫,在保障病人隱私的同時提高服務效率,規範疾病診斷證明書等證明材料的開具,特作如下規定:

  一、患者門診、住院病人疾病診斷證明書開具後應3日內在門診服務檯蓋章(包括門診休息一個月以上的假條)。

  二、門診病人就醫完成後需要出具疾病診斷證明的,醫師應當核實病人身份,方能書寫疾病診斷證明。一個月以上的假條需有科主任簽字並蓋章確認。門診服務檯應核對疾病診斷證明書和門診病歷及有效身份證明(駕照、醫保卡等)後,在門診就診病歷和疾病診斷證明書上蓋騎縫章。門診醫師應當主動提醒患者及時複診,開具疾病診斷證明並蓋章。

  三、原則上不同意補疾病診斷證明,尤其是假條,特殊情況下,確需補病假條時應注意:

  1.患者就診補假時,診治醫師必須在門診病歷上寫清楚病情、休假等情況

  2.補病假條時,病假條上日期為此次來院就診日期,建議休假時間應註明(補x年x月x日-x年x月x日假)。如:患者2013年3月4日來院就診,病情需要繼續休息,需補2013年2月1日至2月28日的假,病假條上日期應為2013年3月4日,建議“休壹月(補2013年2月1日—2012年2月28日休假)”。

  3.如患者因自身原因或醫師未告知造成當時出具的病假條超過3天未及時蓋章,按補假處理,原病假條作廢,醫師需重新出具補假假條。

  四、住院病人出院前需要提供疾病診斷證明的,醫師應當核實病人身份並將病人有效身份證明覆印件留在病歷檔案中。住院病人家屬或代理人,保險公司,工作單位等需要疾病診斷證明書的,醫師應當同時核實病人、代辦人身份並將病人,代辦人有效身份證明覆印件留在病歷檔案中。住院病人疾病診斷證明需要副主任醫師簽字並加蓋工作章確認後才能在門診服務檯蓋“疾病診斷證明章”。

  五、本規定釋出之日起執行,請各科務必通知醫務人員熟悉上述規定,規範開具疾病診斷書,並告知患者蓋章的注意事項,避免誤解,產生醫患矛盾。

  篇五: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規定

  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規定

  醫學診斷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檔案,是醫生根據病情為病人開具的各種診斷醫療文書生效的最後憑證,維護著醫生和病人雙重的合法權益,並直接反映了醫院的診療水平。為進一步加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等有關檔案要求,特規定如下。

  一、醫學診斷證明書是包括疾病診斷、治療、出生、死亡等的證明檔案,是重要的法律依據。

  二、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的人員應為具有主治醫師及以上職稱,在本醫療機構註冊的執業醫師,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生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檔案。

  三、醫師必須親自診查患者並有我院的相關檢驗、檢查結果後方可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醫學診斷書應客觀、全面,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並與病歷中記載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符,主要處理意見也應在病歷中記載備查。否則,不予蓋章。

  四、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假證明,當日蓋章有效。診斷證明書必須填寫完整(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別、疾病標準全稱、建議、當日時間及醫生簽字)後方能簽章。原則上,急診開具病休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門診病休證明書僅供病人單位參考。

  五、診斷證明、休假證明只證明病人疾病診斷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時間或醫療建議,不得出現療養、免夜班等非臨床醫學治療內容,不應提及與醫療不相關的其他處理意見。

  六、醫師只能出具在本醫療機構死亡患者的死亡證明檔案,醫師未經醫務科批准不得出具勞動能力、傷殘程度及職業病等專用診斷證明檔案。凡涉及司法辦案需要的證明,以及用於因病退休、因病休學、

  傷害、殘疾、工傷、勞動鑑定、保險索賠、辦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診斷證明,由當事人或家屬持公檢法、交通管理、勞動保障等相關部門的介紹信,經醫務科稽核後,由指定科室醫師按照相關規定開具診斷證明。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應由醫院組織專家會診後,慎重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

  七、門(急)診、住院患者醫學診斷證明書分別加蓋門診部、醫務科印章方為有效,負責加蓋公章的科室應嚴格按照規定對診斷證明稽核、把關、登記、儲存。

  八、醫學診斷證明書嚴禁塗改、偽造、弄虛作假、偷蓋公章,以權謀私,開具虛假診斷證明的醫師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門(急)診病人每次就診、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醫學診斷證明書,遺失不補。醫師在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時應向病人及家屬交代清楚,囑其妥善保管。

  十、收費標準:按照有關規定,每份收費5元。

  開具傷殘程度許可權醫學診斷證明醫師:邊同利 周振志 董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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