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安全管理規定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安全管理規定
陝西省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活動的監督管理,保障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的質量和安全,避免和減少電梯事故,根據國務院《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執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執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裝置,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活動,是指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以下簡稱電梯維保單位)受電梯使用單位委託,對在用電梯進行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以及新安裝交付使用後,在保修服務期內對電梯進行的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的總稱。
第四條 在本省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活動,電梯監督檢驗以及對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活動實施安全監察應當遵守本規定。
個人或者單個家庭自用的電梯,不適用於本規定。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必須由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製造單位進行。禁止無電梯維修許可資格和超許可範圍開展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活動。
對無證單位套用或借用其他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合法手續開展業務,一經舉報、發現,經查證屬實將按《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由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在本地(設區的地、市)註冊或設有分支機構(維保組、隊)的、取得相應電梯維修專案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
電梯維保單位的.分支機構應為其“法人”的《許可證》上註明的分支機構。
第七條 電梯維保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電梯維修許可資格,並在許可範圍內開展業務。
電梯維保單位只能在註冊登記地或設有分支機構的地、市承擔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工作,新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納入本單位質量管理體系,並向省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許可。
第八條電梯製造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只能承擔本企業
製造、銷售的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業務,不得承攬其他品牌電梯的維保業務。
第九條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對電梯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同意的依法取得電梯維修資格的維保單位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合作與備品配件的供應。對電梯的安全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
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或者電梯的使用單位在安全執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應提出改進建議,並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電梯製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應當做出記錄。
第十條 如果幾臺電梯有共同的井道空間和/或機房。這些電梯宜委託同一個維保單位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在維修合同期內。使用單位不得允許非此合同的維保單位對電梯進行任何維修工作。
第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與電梯維保單位簽訂日常維護保養合同(包括新安裝交付使用後,在保修服務期內對電梯進行的日常維護保養,電梯銷售、安裝單位的質量保證期服務不能替代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約定日常維護保養的期限、標準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日常維護保養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 日常維護保養的內容和標準;
2. 日常維護保養的時間頻次;
3. 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4. 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和相關技術資料的儲存方式。
5. 電梯困人時,維修保養作業人員及時抵達的時間;
6. 爭議及違約的處理方式。
第十二條日常維護保養價格一般情況下由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和電梯使用單位雙方協商決定,但年維護保養費按維保單位施工級別A、B、C級,最低分別不可低於電梯裝置原值的 3%、 2。5%、 2%。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以降低維保價格進行企業間惡意競爭,導致維保質量的下降,損害電梯使用單位利益。
第十三條 維保單位應當在實施維護保養合同之日起30日內持以下材料到電梯所在地區區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告知業務:
1. 維保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影印件一份;
2. 維保單位《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影印件一份;
3.所維保電梯《特種裝置使用登記表》影印件一份;
4.與電梯使用單位簽訂的日常維護保養合同影印件一份;
5. 相關電梯維修作業人員操作證影印件一份;
6.制訂的電梯日常維護保養計劃影印件一份;
7.日常維護保養方案影印件一份;
上述證件、資料均應攜帶原件,以備驗證。
第十四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省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電梯維修作業人員證書,並受聘於具有電梯維修資格的單位,方可從事電梯維護保養工作。
第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與電梯維保單位應當制定電梯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學校、幼兒園、機場、車站、醫院、商場、體育場館、文藝演出場館、展覽館、旅遊景點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電梯使用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救援演練,其他使用單位可根據本單位條件和所使用電梯的特點,適時進行救援演練。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與電梯維保單位應當接受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
第三章 電梯使用單位的相關職責
第十七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擁有電梯的數量和服務特點,設臵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對電梯進行日常安全管理;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電梯作業人員證書。
第十八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加強電梯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保證本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