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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佣管理規定

關於回佣管理規定範本

  一、總則

  為規範公司經營業務秩序,防止違紀、損害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規定。

  二、“回佣”界定

  “回佣”是在公司經濟活動中,本公司取得或支付交往對方在結算價款以外的'各種現金、有價證券或實物。

  三、管理規定

  1.公司員工在經營、業務交往中,不得私自向對方索取有損本公司利益的回扣。

  2.公司員工在經營活動中,如確需使用“回佣”,應在合同、決議中註明其標準、金額、結算方式。

  3.公司在經營活動中取得或支付有關合同、協議、發票、賬單等結算憑證上所註明“回佣”款項,一律納入本單位經營業務收入或成本費用中核算。

  4.公司需對外單位或個人支付“回佣”時,應實行非現金結算,並及時入賬。確需支付現金“回佣”,經辦人須填單說明緣由、依據、標準、金額以及收款人單位、姓名等內容,經收款人簽收或旁證人簽證,並由本單位負責人簽章後,方可支付現金“回佣”。

  5.為加強“回佣”管理,公司應有兩位或兩位以上業務員洽談各類合同或協議,加強對實物合同按合同所載事項與實際驗收入回情況核對,做到合同與貨物相符,加強對合同條款、發票、賬單的稽核和管理。

  6.在業務交往中,公司員工收受對方所贈“回佣”,須主動向公司或部門如實報告,並辦理全額“回佣”款上繳手續,不得個人隱匿私藏。

  7.凡對“回佣”處理較好的部門或員工,公司給予獎勵。

  四、處罰

  1.凡私自接受“回佣”,拒不上繳者或私分者,視情節輕重、金額大小,以違紀從嚴從重論處。

  2.凡包庇私拿、私分“回佣”行為的公司員工或中高階職員,均須受到處罰。

  3.因私拿“回佣”而導致合同、協議執行過程使公司受到罰款、罰稅或造成其他經濟損失、名譽損失的,相關人員須承擔賠償責任。

  五、附則

  本辦法由財務部解釋、補充,經總經理批准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