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的種類及注意事項
公告的種類有多少種呢?以及公告的注意事項是什麼內容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告的種類及注意事項,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基本種類
重要事項公告
凡是用來宣佈有關國家的政治、經濟、軍事、科技、教育、人事、外交等方面需要告知全民的重要事項的,都屬此類公告。常見的有國家重要領導崗位的變動,領導人的出訪或其他重大活動,重要科技成果的公佈,重要軍事行動等等。如中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確認中國人大代表資格的公告,新華社受權宣佈中國將進行向太平洋發射運載火箭試驗的公告,都屬此類公告。
法定事項公告
依照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一些重要事情和主要環節必須以公告的方式向全民公佈。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應當作出審定,予以公告。”
專業性公告
有一類公告是屬於專業性的或向特定物件釋出的,如經濟上的招標公告,按專利法規定公佈申請專利的公告;也有按國家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遞交訴訟文書無法送本人或代收人時,可以釋出公告間接送達,是向特定物件釋出的,這些都不屬行政機關公文。
使用範圍
1、公告,通常是以國家的名義向國內外宣佈重大事件,有時也授權新華社以公告形式公開宣佈某一事項的有關規定、要求。如公佈國家領導人的出國訪問,國家領導人的選舉結果,洲際導彈、人造衛星的發射等。地方行政機關有時也可用公告。
2、公告還用於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如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等。3、國家機關使用公告公佈事項,只限於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基層單位一般不能制發公告。
使用要求
公告的使用比較混亂,主要有兩種情況:
1、把公告當作“啟事”、“宣告”、“廣告”用,望文生義,以為“公告”就是公開告知有關事項,如宣告某業務與本單位無關,揭露有人冒充某報記者行騙,也用“公告”;
2、“公告”代行“通告”,凡公佈性事項,事無鉅細都用“公告”,甚至街道告知居民領取物價補貼也用“公告”。使用公告必須以“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的有關規定來衡量,避免公告濫用。
注意事項
1、由於告語面廣,撰寫時要注意:事理周密無漏洞,條理清楚不囉嗦,語言通俗不鄙俚,文風嚴肅不做作。做到易讀易懂易知。
2、公告所公佈的為重要或重大事項,而且常以報刊、廣播、電視、張貼等形式公開發表,所以寫作時,要直陳其事,一事一告,就實公告;語言要嚴肅莊重,不發議論,不加說明,更不能抒情。
3、公告一般不編號,但當某一次會議或某一專門事項需要連續釋出幾個公告時,則應在標題下單獨編號。
區別
公告與通告的解釋
公告,是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向國內外鄭重宣佈重大事件和決議、決定時所用的一種公文。《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用‘公告’。”公告使用頻率也頗高,例如國家領導人、人民代表、人大常委會委員職務的變更、任免,國家領導人的重要活動、重大科技實驗等均可應用公告。
公告具有其嚴肅、莊重、權威的特點。它必須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制發,所及內容重大而且多能引人關注。公告也具有公開性,它可以由大眾傳播媒介予以廣泛展布。公告由其性質、內容、釋出機關來區分,一般分為國家事項公告和司法公告。
通告,適用於公佈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循或者周知的事項的公文文體。
本類兩種,被稱為釋出性公文或知照性文告,中心是曉喻告語,就是把欲使接收者知曉的情況、事體、規定、要求釋出出去,或者說是告知、關照到有關方面。由於告白的物件範圍廣泛,“一體周知”,所以又稱“周知性文章”。
公告與通告的分工
“公告”,發文機關級別更高(多為省、部、以上機關),宣佈的事更重大;或告知的範圍更廣,有時包含國外:釋出的方式一般不張貼,而是透過通訊社、電臺、報刊。
“通告”,使用機關範圍最大,各種機關單位都可以釋出;內容有時具有專門性(如銀行、交通方面的),而事項則更一般化:釋出方式多種式樣,可張貼,也可在報刊、電臺釋出。報紙釋出可省略日期,因報紙有日期。
格式和寫法
1. 標題。一般由三部分組成:“公告”標發文機關和文種,有時只標文種即可:標題如無發文機關名稱則在結尾必須落款。“通告”標題一般要標出單位或事由。
2. 正文。包括開頭的原因,講原因目的;主體的事項,及告知的內容,可以分條款寫下;最後是寫結尾,寫實施的期限、範圍以及違反如何等,也可以簡潔地提出對人民的希望,對違背者的警告等,然後再寫、或結尾只寫結束用語,如“特此公告”等。
3. 文尾。包括署名和日期。以機關名義釋出,標題如已有機關名,就不必署了。
由於告語面廣,撰寫時要注意:事理周密無漏洞,條理清楚不囉嗦,語言通俗不鄙俚,文風嚴肅不做作。做到易讀易懂易知。
基本含義
公告是行政公文的主要文種之一,它和通告都屬於釋出範圍廣泛的曉諭性文種。公告是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時使用的公文。適用於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公告是用於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的公文。公告主要有兩種,一是宣佈重要事項,如最近中國將在東海進行地對地導彈發射訓練;二是宣佈法定事項,如宣佈某項法規或規章,宣佈國家領導人選舉結果。
然而,公告在實際使用中,往往偏離了《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的規定,各機關、單位、團體事無鉅細經常使用公告。公告的`莊重性特點被忽視,只注意到廣泛性和周知性,以致使公告逐漸演變為“公而告之”。
主要特點
發文權力的限制性
由於公告宣佈的是重大事項和法定事項,發文的權力被限制在高層行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的範圍之內。具體說,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行政領導機關,某些法定機關,如稅務局、海關、鐵路局、人民銀行、檢察院、法院等,有制發公告的權力。其他地方行政機關,一般不能釋出公告。黨團組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不能釋出公告。
釋出範圍的廣泛性
公告是向“國內外”釋出重要事項和法定事項的公文,其資訊傳達範圍有時是全國,有時是全世界。譬如,中國曾以公告的形式公佈中國科學院院士名單,一方面確立他們在我國科學界學術帶頭人地位,一方面盡力為他們爭取在國際科學界的地位。這樣的公告肯定會在世界科學界產生一定的影響。中國有關部門還曾在《人民日報》上刊登公告,公佈中國名酒和中國優質酒的品牌、商標和生產企業,以便消費者能認清名牌。
題材的重大性
公告的題材,必須是能在國際國內產生一定影響的重要事項,或者依法必須向社會公佈的法定事項。公告的內容莊重嚴肅,體現著國家權力部門的威嚴,既要能夠將有關資訊和政策公諸於眾,又要考慮在國內國際可能產生的政治影響。一般性的決定、指示、通知的內容,都不能用公告的形式釋出,因為它們很難具有全國和國際性的意義。
內容和傳播方式的新聞性
公告還有一定的新聞性特點。所謂新聞,就是對新近發生的、群眾關心的、應知而未知的事實的報道。公告的內容,都是新近的、群眾應知而未知的事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新聞的特點。公告的釋出形式也有新聞性特徵,它一般不用紅標頭檔案的方式傳播,而是在報刊上公開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