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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特點及注意事項

公告的特點及注意事項

  公告,是指政府、團體對重大事件當眾正式公佈或者公開宣告,宣佈。為了理解公告的含義,下面是小編精心為大家整理收集的公告的特點及注意事項,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公告的特點及注意事項

  公告,是指政府、團體對重大事件當眾正式公佈或者公開宣告,宣佈。國務院2012年4月16日釋出、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對公告的使用表述為:“適用於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其中包含兩方面的內容:

  一是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公佈依據政策、法令採取的重大行動等;

  二是向國內外宣佈法定事項,公佈依據法律規定告知國內外的有關重要規定和重大行動等。

  基本含義

  公告是行政公文的主要文種之一,它和通告都屬於釋出範圍廣泛的曉諭性文種。公告是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時使用的公文。適用於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公告是用於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的公文。公告主要有兩種,一是宣佈重要事項,如最近中國將在東海進行地對地導彈發射訓練;二是宣佈法定事項,如宣佈某項法規或規章,宣佈國家領導人選舉結果。

  然而,公告在實際使用中,往往偏離了《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的規定,各機關、單位、團體事無鉅細經常使用公告。公告的莊重性特點被忽視,只注意到廣泛性和周知性,以致使公告逐漸演變為“公而告之”。

  主要特點

  發文權力的限制性

  由於公告宣佈的是重大事項和法定事項,發文的權力被限制在高層行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的範圍之內。具體說,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行政領導機關,某些法定機關,如稅務局、海關、鐵路局、人民銀行、檢察院、法院等,有制發公告的權力。其他地方行政機關,一般不能釋出公告。黨團組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不能釋出公告。

  釋出範圍的廣泛性

  公告是向“國內外”釋出重要事項和法定事項的公文,其資訊傳達範圍有時是全國,有時是全世界。譬如,中國曾以公告的形式公佈中國科學院院士名單,一方面確立他們在我國科學界學術帶頭人地位,一方面盡力為他們爭取在國際科學界的地位。這樣的公告肯定會在世界科學界產生一定的影響。中國有關部門還曾在《人民日報》上刊登公告,公佈中國名酒和中國優質酒的品牌、商標和生產企業,已便消費者能認清名牌。

  題材的重大性

  公告的題材,必須是能在國際國內產生一定影響的重要事項,或者依法必須向社會公佈的法定事項。公告的內容莊重嚴肅,體現著國家權力部門的威嚴,既要能夠將有關資訊和政策公諸於眾,又要考慮在國內國際可能產生的政治影響。一般性的決定、指示、通知的內容,都不能用公告的形式釋出,因為它們很難具有全國和國際性的意義。

  內容和傳播方式的新聞性

  公告還有一定的新聞性特點。所謂新聞,就是對新近發生的、群眾關心的、應知而未知的事實的報道。公告的內容,都是新近的、群眾應知而未知的`事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新聞的特點。公告的釋出形式也有新聞性特徵,它一般不用紅標頭檔案的方式傳播,而是在報刊上公開刊登。

  基本種類

  重要事項公告

  凡是用來宣佈有關國家的政治、經濟、軍事、科技、教育、人事、外交等方面需要告知全民的重要事項的,都屬此類公告。常見的有國家重要領導崗位的變動,領導人的出訪或其他重大活動,重要科技成果的公佈,重要軍事行動等等。如中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確認中國人大代表資格的公告,新華社受權宣佈中國將進行向太平洋發射運載火箭試驗的公告,都屬此類公告。

  法定事項公告

  依照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一些重要事情和主要環節必須以公告的方式向全民公佈。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應當作出審定,予以公告。”

  專業性公告

  有一類公告是屬於專業性的或向特定物件釋出的,如經濟上的招標公告,按專利法規定公佈申請專利的公告;也有按國家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遞交訴訟文書無法送本人或代收人時,可以釋出公告間接送達,是向特定物件釋出的,這些都不屬行政機關公文。

  使用範圍

  1、公告,通常是以國家的名義向國內外宣佈重大事件,有時也授權新華社以公告形式公開宣佈某一事項的有關規定、要求。如公佈國家領導人的出國訪問,國家領導人的選舉結果,洲際導彈、人造衛星的發射等。地方行政機關有時也可用公告。

  2、公告還用於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如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等。3、國家機關使用公告公佈事項,只限於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基層單位一般不能制發公告。

  使用要求

  公告的使用比較混亂,主要有兩種情況:

  1、把公告當作“啟事”、“宣告”、“廣告”用,望文生義,以為“公告”就是公開告知有關事項,如宣告某業務與本單位無關,揭露有人冒充某報記者行騙,也用“公告”;

  2、“公告”代行“通告”,凡公佈性事項,事無鉅細都用“公告”,甚至街道告知居民領取物價補貼也用“公告”。使用公告必須以“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的有關規定來衡量,避免公告濫用。

  注意事項

  1、由於告語面廣,撰寫時要注意:事理周密無漏洞,條理清楚不囉嗦,語言通俗不鄙俚,文風嚴肅不做作。做到易讀易懂易知。

  2、公告所公佈的為重要或重大事項,而且常以報刊、廣播、電視、張貼等形式公開發表,所以寫作時,要直陳其事,一事一告,就實公告;語言要嚴肅莊重,不發議論,不加說明,更不能抒情。

  3、公告一般不編號,但當某一次會議或某一專門事項需要連續釋出幾個公告時,則應在標題下單獨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