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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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模板1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資訊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xx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 xxx年 10月 27日召開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並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現將相關內容公告如下:
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公司於 xxx 年 8月完成非公開發行股票 190,002,657股,公司總股本由 1,538,411,600 股增加至 1,728,414,257 股,股份種類全部為境內上市人民幣普通股,每股面值為人民幣 1 元,公司註冊資本由1,537,578,350 元增加至 1,728,414,257 元(其中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預留部分第一個行權期採用自主行權的方式行權,已行權數額為 833,250股,該事項尚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為此,公司對《公司章程》相關條款修改如下:
原條款 修訂後條款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
民幣 1,537,578,350 元。
第 六 條 公 司 注 冊 資 本 為 人 民 幣
1,728,414,257元。
第十九條 公司股份總數為
1,537,578,350 股,均為普通股。
第十九條 公司股份總數為 1,728,414,257股,均為普通股。
股份型別 股份數量(股) 比例 %
限售流通股 888,051,442 51.38
無限售流通股 840,362,815 48.62
總股本 1,728,414,257 100.00
本次修訂已經 xxx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修改公司章程相應條款及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等相關事宜,無需再次提交股東大會審議。《xxx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詳情請參見 xxx年 8月 25日刊登在公司指定資訊披露媒體《xx時報》、《xx日報》、《xxxx報》和xxx公告編號:xxxxxxx。
特此公告。
xx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xxx年 10月 27日
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模板2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以下簡稱“會議”)於xxx年2月15日上午在公司辦公樓412會議室以現場會議方式召開,會議應到董事12人,實到董事12人。會議由董事長張忠正召集並主持,會議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審議,會議以12票贊成,0票反對,0票棄權的表決結果一致透過《關於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對《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一、原《公司章程》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66,000萬元”,修改為“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99,000萬元”。
二、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條“公司股份總數66,000萬股,均為普通股”,修改為“公司股份總數99,000萬股,均為普通股”。
該議案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特此公告。
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xxx年二月十六日
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模板3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xx世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部分條款的議案》。
根據以上議案,公司擬對《xx世茂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進行修改,具體如下:
1、原第二十條:公司應當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地點召開股東大會。
公司股東大會應當設定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公司可以採用安全、經濟、便捷的網路或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透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公司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並行使表決權,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出席和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修改為:公司應當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地點召開股東大會。
公司股東大會應當設定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並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公司章程的規定採用安全、經濟、便捷的網路或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透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公司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並行使表決權,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出席和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2、原第三十一條:股東與公司股東大會擬審議事項有關聯關係時,應當迴避表決,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不計入出席公司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公司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修改為:股東與公司股東大會擬審議事項有關聯關係時,應當迴避表決,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不計入出席公司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應當單獨計票。單獨計票結果應當及時公開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公司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公開徵集股東投票權。徵集股東投票權應當向被徵集人充分披露具體投票意向等資訊。禁止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徵集股東投票權。公司不得對徵集投票權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3、原第四十五條: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公司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 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修改為: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撓中小投資者依法行使投票權,不得損害公司和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公司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 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本議案尚需提請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特此公告。
xx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xxx年2月16日